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GB8702-88GB8702-88GB8702-88)
(1988 年 3 月 11 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 年 6 月 1 日实施)
1 总则
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
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
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
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 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
率的关系见下图。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
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
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
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
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2、1 基本限值
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 8H 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 6MIN 按全身
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 1 天 24H 内,任意连续 6MIN 按全身平均的
比吸收率(SAR)应小于 0、02W/KG。
2、2 导出限值
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 8H 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
数在任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 1 要求。
表 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
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频率范围 MHz 电场强度 V/m 磁场强度 A/m 功率密度W/m2
0.1~3 87 0.25 (20)1)
3~30 150/ 0.40/ (60/f) 1)
30~3000 (28)2) (0.075)2) 2
3000~15000 (0.5 )2) (0.0015 )2) f/1500
15000~30000 (61)2) (0.16)2) 10
2、2、2 公众照射:在 1 天 24H 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
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 2 要求。
表 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
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
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 6MIN 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
(1):
式中:第 i 个辐射体 j 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 j 泼动的电
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2、2、4 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
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 1.2 所列限值的 1000 倍。
频率范围 MHz 电场强度 V/m 磁场强度 A/m 功率密度W/m2
0.1~3 40 0.1 (40)1)
3~30 67/ 0.17/ (12/f)1)
30~3000 (12) 2) (0.032) 2) 0.4
3000~15000 (0.22/ )2) (0.001 )2) f/7500
15000~30000 (27) 2) (0.073) 2) 2
2、2、5 在频率小于 100MHZ 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 ,
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 1.6A/M 的磁场下 8H 连续工作。
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
3、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 15W 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
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 3 所列数值的辐射
体。
表 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
3、2 凡其功率超过 3、1 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
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 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
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表)”。
频率范围 MHZ 等效辐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
辐射场的空间分布。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
号。
3、3 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
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 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
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
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 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
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 2、2、1 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
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 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
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应包括:
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
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
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
4、1 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
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
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
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 工作场所监测:
4、2、1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 300MHZ 时,应对工作场所
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
300MHZ 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 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使
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
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 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
的实际操作位置。
4、3 环境监测:
4、3、1 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
强度。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
量。
4、3、2 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 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
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 2000M 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
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 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
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 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
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 监测结果评价:
4、4、1 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
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
措施。
4、4、2 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
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
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 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
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
式中:第 M 个辐射 N 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 N 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 监测的质量保证
5、1 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5、1.1 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不同的
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 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
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 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
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 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
学精度。
5、2 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 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
原则办理。
5、4 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
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
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 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
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 名词解释
6、1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
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 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
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 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
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 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 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
6、4、1 在 1000MHZ 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
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 在 1000MHZ 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
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 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
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 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
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