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 )
A.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关于商法的特征,描述错误的是:( )
A.创新与路径依赖性B.进步与变动性
C.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D.国际性
3、在我国,以下不属于商法渊源的是:( )
A.制定法B.准法C.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D.商事判例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立法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是:( )
A.公司法B.企业破产法C.劳动法D.证券法
2、商法与经济法的主要区别有:( )
A.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经济法主要调
整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
B.意思自治是商法的基本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主要依靠国
家强制
C.商法注重商主体的营利性,经济法则注重国家经济的稳
定
D.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三、辨析题:
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与商法学意义的商是一致的。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四、简答题:
1、简述商法上商的含义。
答:各国商事立法并未对“商”作出界定。但学理对商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法学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的“商”。不过,法学上对商的界定,其侧重点并不在于从商的方式,即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即为“商”。可见,商法上的“商”乃商主体从事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
2、简述商事关系及其特征。
答: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征: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法是私法,商事关系只能发生在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但不同于民事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商主体,即这是一种发生在上任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建立的。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形成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3、简述商法的特征。
答: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特征如下:
商法具有兼容性
首先,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由于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可以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其次,商法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商法具有极强的程序性,包括大量的非诉讼程序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
商法具有规范上的技术性
与民法和刑法规范侧重于伦理性不同,商法以经济效用为主要目的,为维护交易的便捷、公平与安全,无论是组织法还是行为法,均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商法具有社会发展性
首先,商法调整的社会经济生活总是随着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此商法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商法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大日趋完善形成统一的整体体系,充分体现了它不断发展进步的特点。其次,为了保持与时俱进,商法的修改频率很高。
商法具有创新与路径依赖性
首先,商法是在抑商环境下因创新而诞生的。虽然创新不是为商法所持有,但商法的创新特色最为突出,其首要体现在,无论是在中国古代还是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商法都在抑商环境下破土而出。其次,商法因创新而迅猛发展。经济交易效率对商法的直接要求和商法自身的高技术性,推动了商法创新并迅速传播。再次,创新之中有路径依赖性。商法能够在抑商环境下诞生,就是因为它善于借用原有制度的价值母体,为其赢得生存空间,且商法规范在移植过程中也不断地本土化,路经依赖的作用不容忽视。
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法的国际性主要表现为各国国内商法规范的趋同化和国际间商事公约的订立。各国商法的内容具有同源性,又由于商法规定的技术性,使得一国先进和有效的商法规则非常容易被他国借鉴和吸收。技术性和同源性是商法规则趋同化的客观基础,且由于跨国商事交易的需要,各国国内商事立法也更多地向统一的国际商事条约靠近,从而国内商法也称国际性特点。
商法体现目的上的营利性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营利,因而商法作为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其营利性表现为商法规则以保障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为己任。商法的营利性并非意味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是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保护正常营利目的的实现,因为法律本身不可能具有营利性。
4、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法的基本宗旨,对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具体包括:
营业自由原则:自由是法的基本价值,它在商法领域的体现便是营业自由。营业自由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自由进行营利性行为,其内涵包括创业自由、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三方面,具体表述为:a.商事结社自由;b。投资自由;c。商事组织内部经营管理自由;d。开业和歇业自由。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现代商法大都借助强行法规则,对商事主体资格施加严格控制,从而形成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它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商主体维持原则:亦称为企业维持原则,是指商法应尽力保证企业组织关系的稳定存续和健康发展。商法中的企业维持原则体现为以下方面:商主体资本确保规则,避免企业解体规则,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和风险分散规则。
保障商事交易便捷、迅速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并势必反映在商事领域中。在商法中,商事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时效短期化、简易免责和权利证券化,是体现交易便捷、迅速原则的主要方面。
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商事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商品和资金流转加快。此时,任何交易环节出现阻断,都会难免带来交易风险,而商事交易的营利本性以及追求交易的便捷和迅速,同样容易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须在商事交易中加入实现交易安全的价值,以求得商法诸多价值的和谐共存,并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安全交易价值的重要体现。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答: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他们的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则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的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属于理性的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和商法合一的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的轨道,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的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第2章 商主体(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依据商主体的法律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 )
A.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B.大商人、小商人
C.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D.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2、不属于商主体的是:( )
A.商合伙B.商个人C.商辅助人D.商法人
3、以下哪个商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
A.有限责任合伙 B.有限责任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一人有限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别主要是:( )
A.商主体必须取得商人资格,符合特定的法律形态B.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C.商主体以从事商行为其经常职业D.商主体的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
2、商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 )
A.成员B.资产C.法律人格D.财产责任
三、辨析题:
1、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2、比较商主体基本法律形态的区别。
3、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有那些。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参考答案:
选择题:D C A ABCD ABCD
三、辨析题:
1、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参考答案:
答:正确。
大陆法系国家,主体被分为公法上的主体和私法上的主体。私法上的主体在广义上被称为民事主体,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民事主体的种类颇多,商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虽然商主体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但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形式的事实是不可抹杀的。因此,民事主体并非都是商主体,但商主体同时也是民事主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答:商主体又称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法律形态的构成要素,是指成为某种形态的商主体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价,包括成员、资产、财产责任和法律人格四个要素 。商主体的成员是设立、拥有并支配商主体的人;资产是商主体得以从事商行为的物质基础;财产责任不仅是商主体的必要构成要素,而且成员责任的区别已成为不同法律形态的基本标志;最后,法律人格乃是自然人和组织成为商主体的法律技术构造物,只有具备了法律人格,才有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总之,要成为商主体,必须具备上述提及的四个构成要素。
2、比较商主体基本法律形态的区别。
答: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为商主体的基本法律形态,其区别在于:
独资企业
合伙
公司
成立基础
投资人意愿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
法人地位
无
无
有
成员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财产归属
投资人
合伙人共有
公司
管理
投资人
合伙人共同管理
公司机关
规模
一般较小
一般较小
一般较大
争议处理
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
强制法规范
3、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有那些。
答:中小企业的替代组织形式兼有合伙和公司的特征,是一种更具有可塑性的组织形态,主要包括:
有限合伙(LP)
有限合伙虽属合伙,也没有法人地位,但已部分吸收了公司的有限责任,故该合伙须具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能够有效地整合有资金但没有精力或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以及由管理能力和经验却没有相应资金的人,实现优势互补。
有限责任合伙(LLP)
有限责任合伙发源于美国,很快就移植到英国和日本等地,主要应用在律师和会计师行业 。它虽有法人地位,其登记与公司一样,但仍属于合伙,因为最终至少会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无疑是对合伙概念的重大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公司(LLC)起源于美国怀俄明州,其运用范围不断扩大,后来还传播至日本成为日本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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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该类公司可以约定特定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责任范围、第三人如何加入公司、股东类型以及各自的权利分配以及股东是否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事项。可见,该组织形式是为了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中小企业的需要,引入合伙的要素所形成的杂交品种。
南非的私公司(close corporation)
该公司源于南非,根据《私公司法》(1984)而设立。这也是一种兼具合伙和公司特征的新型组织,南非已经有三十余万家,还得到许多国家的借鉴。
五、论述题:
1、分析我国商主体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主体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已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商主体立法自然也如此,其存在的问题如下:
立法存在空白。商事关系极具复杂性,商主体立法难免要运用一些授权性规范。但如果所授权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台,没有相互衔接,就会形成法律真空,形成事实上的无法可依。我国商主体立法就存在这种现象,表面上立法如林,但实际上隐藏了许多立法的真空地带。
重复立法和交叉立法。现行立法既有按所有制划分的全民、集体、私营、合资和外资立法,又有按行业划分的工农商业的立法,不但不能覆盖所有企业,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规范,甚至相互矛盾,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成本,而且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协调统一和实效性。
差别待遇突出。我国商主体立法人为地为不同“身份”的商主体制造了许多差别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在设立上、资本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许多优惠政策,公有制优于私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优于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优于内资企业等。这样不但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还会导致商事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漏洞。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如其逻辑结构不完善,无论缺乏哪个环节,都构成规范性漏洞。这种问题在现行商主体立法中相当多,主要体现为缺乏法律后果,从而使得不少法定权利称为“空头支票”,许多法定义务难以强制执行。
完善建议:
清理商主体立法的逻辑线索,逐步确立以财产责任形式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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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一立法逻辑,淡化商主体的“身份”观念,即是要有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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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让所有制形式和外商投资形式的企业逐步淡出。
以财产责任形式为逻辑线索的商主体立法,亦应进一步实现其现代化与合理化,才能肩负此重任。例如尽快整合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统一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等。
第三章 商事登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查看答案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查看答案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五、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B C ABCD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第4章 商号(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 )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创设登记B.预登记C.放弃登记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 )查看答案
A.商号真实主义B.商号自由主义C.商号折中主义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 )查看答案
A.财产权B.人身权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D.知识产权
二、多项选择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查看答案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 )查看答案
A.社会团体名称B.国际组织名称C.部队番号D.数字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与内容。
C A C ABC ABCD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著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商事账簿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表明其( )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组织情况B.资金情况C.财产状况D.财务变动情况
2、商事账簿反映了商主体的:( )查看答案
A.交换性B.营利性C.平等性D.公开性
3、( )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作为依据的书面凭证,系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查看答案
A.会计凭证B.会计账簿C.财务会计报告D.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多项选择题:
1、商事账簿的作用有:( )查看答案
A.商主体自身的核算依据B.第三人的评估依据C.监管者的征税依据D.诉讼活动的证据
2、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 )查看答案
A.会计报表B.会计报表附注C.财务状况说明书D.记账凭证
三、辨析题:
1、公司法规定的商事账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
2、商事账簿就是会计账簿。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与功能。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相互关系与不同作用。
五、论述题:
1、论商事账簿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及完善。
C B A
ABCD ABC
三、辨析题:
1、公司法规定的商事账簿制度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
错误。虽然商事账簿制度的设立对保护股东的权益有很多作用,但是商事账簿设置的意义远不仅仅是保护股东的权益,还包括保护债权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等的权益。
2、商事账簿就是会计账簿。
错误。商事账簿的分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所以会计账簿只是商事账簿的一种。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账簿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1)形式商事账簿,也称狭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规定而必须置备的、依法编制的账簿。(2)实质商事账簿,也称广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制作的反映其营业活动的一切账簿。商事法上所称的商事账簿,是指形式商事账簿中的广义账簿。
(二)特征:(1)商事账簿的制作机关是各类商主体;(2)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3)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
2、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和功能。
(1)对商事主体自身而言,制作商事账簿可以了解其自身的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利、分配利润的依据,也可以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设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时调整经营决策。(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可以通过商事账簿来了解某一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事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做出判断,进而做出是否与之交易、是否对其投资的决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3)对股东而言,商事账簿不仅是其掌握企业的财产、营业和盈利状况的依据,而且还是投资者分取股息、红利以及确定其股权价格和企业剩余财产的依据,对于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对有关国家主管机关而言,商事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是政府主管部门了解商事主体经营状况,并对其进行财务、物价检查、经营效益考核和审计的主要依据,进而实现对其营业活动的监管(如年度检验),以确保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5)在民事诉讼中,商事账簿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相互关系和不同作用。
参考答案:
(一) 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二)会计帐簿: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记载和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活动簿册;
(三)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依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报告文件;会计报告的编制应以会计账簿为依据。
五、论述题:
1、论商事账簿的信息质量保障机制及完善。
(一)确立商主体内部的信息质量责任制:(1)CEO和CFO的个人认证制度;(2)审计委员会的制衡;(3)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1)增强审计员的独立性;(2)强化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三)强化造假者的责任。
第十三章 破产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是:( )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对债务人的救济
B.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
C.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D.让债务人东山再起
2、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标准是:( )查看答案
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必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D.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与类型。2、简述破产法的特征。3、简述破产制度的演变。
三、论述题:
1、论破产的事由。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
B C
二、简答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与类型。
(一)概念: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类型:1、自然人破产;2、法人破产;3、非法人团体破产;
2、简述破产法的特征。
(一)性质:综合性:1、兼有企业法特征的债务清偿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3、浓厚公法特色的私法;
(二)目标:多元性
3、简述破产制度的演变。
(一)从债权人本位到免责主义
(二)从公平分配破产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论述题:
1、论破产的事由。
破产事由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也是法院进行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其特点是:第一,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第二,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企业破产法》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采用复合规定,即由两项事实构成: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对于破产重整的原因,则采用复合规定与单一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即企业法人的重整原因由作为破产原因的两项事实构成,或者由“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一项事实构成。
2、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
与《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企业破产法》(2006)的进步与不足表现在:
(1)立法目的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置于优先地位。说明公平是破产应当实现的最为重要的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而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始终是我国破产立法强调的宗旨。
(2)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承担有限责任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而不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3)将破产原因界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不是单纯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为标准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4)将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扩展到由清算、和解和整顿二种增加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5)设立重整制度,对有拯救希望的企业法人以再生的机会,并对重整保护期间及其财产和营业管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和执行作了详细规定。
(6)设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即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7)规定了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共益债务,并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偿还的原则。
(8)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破产监督人,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实现债权人的自治需求。
(9)扩大了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0)规定了包括破产欺诈在内的七种破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1)慎重地协调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和担保权的关系,同时对有限制的职工债权规定了特别保护。
(12)为本法实施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特别规定,为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留有余地。
(13)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进行特殊规定,使金融机构的破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十四章 破产程序通则
一、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法人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有权受理该案的法院是:( )查看答案←(用鼠标指向上面即可查看答案)
A.债务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
B.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债权人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
D.债权人的住所地
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企业于破产受理日前7个月将企业财产无偿转让给甲,对该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
A.无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有效
3、以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
A.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债权人选举产生
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和债务人职工参加
C.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当然成员
D.对债务人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4、在破产清算中,以下对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
A.该类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B.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清偿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C.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但是应将破产分配额提存,待最后分配公告日,条件仍未成就的,则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 该类债权是破产债权,都是该类债权人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
5、在破产案件中,下列有关管理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答案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B.自让人不能担任管理人
C.债务人有权要求法院更换管理人
D.在不给债权人或债务人造成相关损失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查看答案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支出的必要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发生的债务
2、某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答案
A.即使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该企业也不可以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B.有关该企业的执行程序应当终止
C.有关该企业的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法院提起
D.有关企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3、某公司被债权人申报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下列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的有:( )查看答案
A.附条件的债权
B.诉讼未决的债权
C.附期限的债权
D.因管理人解约的损害请求权
4、属于破产共益债务的有:( )查看答案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C.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5、有关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表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查看答案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B.占债权总额1/5以上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D.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三、辨析题:
1、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都不准上诉。
2、只有到期的债务才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3、债权人会议的全体成员都享有表决权。
四、简答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2、简述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4、简述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5、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范围的界定。
7、简述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9、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0、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11、简述破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五、论述题:
1、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2、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3、论破产取回权。
4、论破产债权。
5、论欺诈破产的法律规制。
BCDCA
AC ACD ABCD CD ACD
三、辨析题:
1、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所做的裁定,都不准上诉。
正确。人民法院所做的破产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该类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法院申请复议。
2、只有到期的债务才可以行使破产抵消权。
错误。破产抵销权,只要债权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可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而不管债务是否到期。
3、债权人会议的全体成员都享有表决权。
错误。一般债权人会议成员,均可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但是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如法院就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券数额的,可以行使表决权,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别除权人则享有限制性的表决权。
四、简答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是制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
2、简述破产案件的受理程序。
1)三种处理结果:一时裁定受理;二是裁定不予受理,三是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出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事由,还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决定的时限
受理时限
受理
不受理的上述期
驳回的上诉期
一般
债权人申请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申请人
债务人提交
公告
送达后10日
15日
异议期(7日)后10日
裁定后5日
送达后15日
25日
3、简述破产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法院组成合议庭;
(二)对债务人的约束:第一、提交义务;第二、妥善保管义务;第三、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第四、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三)对债权人的约束:为了实现债权人集体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巧取豪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便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索行为。
(四)对其他人的约束;
(五)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4、简述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一)专业性;
(二)独立性;
(三)品性条件;
5、简述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一)所谓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使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集体受偿原则,依法应撤销或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二)它有两个特征可以认定:一是有害性,即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二是不当性,即有违公平正义观念。只有具备有害性和不当性的行为,才构成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6、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范围的界定。
(一)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一下三项属于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一下六项属于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7、简述破产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定。
(一)债权申报,指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二)申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不超过3个月。
(三)申报方式
(四)调查、核查与确认
8、简述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思和统一其行动的议事机构。尽管它有时也指该机构的机会活动,但从性质上看,它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表达机关,易言之,它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
9、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0、简述我国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企业破产法》弟64条规定:“债权人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简述破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1、违反说明义务;2、违反提交义务;3、违反行动限制;4、贿赂行为;5、徇私舞弊与玩忽职守。
(二)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1、破产渎职行为;2、欺诈破产行为;3、个别清偿行为;4、浪费破产行为。
(三)破产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强制措施;3、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
1、论破产中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职责。
参考答案: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论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参考答案:
(一)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财产。一经破产宣告,该财产即成为破产财产。
(二)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3、论破产取回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二)特征:1)其标的物为债务人占有,但不为其所有;2)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3)其行使无需依破产分配程序,但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4)在取回前,其标的物视同债务人财产。
(三)种类:1)一般取回权;2)特殊取回权;3)代偿取回权。
4、论破产债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一旦宣告破产,该债权就称为破产债权,即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
(二)特征:1、需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请求权;2、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3、需为对人的请求权;4、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的对象;5、需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三)范围:凡是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均可成为破产债权。
5、论欺诈破产的法律规制。
参考答案:
(一)所谓欺诈破产,也称破产欺诈,一般观点认为是行为人(主要是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虚假情况等手段,实施某种物之处分或交易行为,导致破产财产减少或破产财产负担的增加,或使破产财产状况不明,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行为。
(二)各国制度背景和立法体例不同,但针对利用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欺诈人,法律采取的规制措施大致包括:(1)在破产法中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详细规定破产欺诈行为种类及构成要件,明确破产欺诈主体,特别是加强对企业经营者个人,如董事、经理等主体责任的认定;(2)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破产撤销请求权制度,允许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欺诈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3)通过健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制度对破产欺诈实施限制,例如:健全破产财产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防止破产财产流失,完善破产管理人和监督人制度,对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进行监督、对破产人资格和行为加以限制、对破产欺诈人不予免责、实施严格的豁免财产制度、严格的失权复权制度等;形成较为系统的限制措施。(4)对破产欺诈主体范围进行扩大界定,破产欺诈不仅仅指债务人,同时包括所有参加破产程序的主体及第三人。(5)随着企业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在"& 世纪后半期破产法修订中,普遍重视破产个人责任的承担,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个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6)在破产法中规定罚则或另外在刑法典中规定破产欺诈罪名,对行为主体追究刑事责任。(7)将破产法与公司法、反债务欺诈法规定相协调,针对利用有限责任进行破产欺诈行为,利用“公司责任直索”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关联企业和股东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美国,根据现代企业理论,通过判例确立了关系公司“债权置后”、“实体合并”等规则,对破产欺诈进行制裁,保护债权人权益。(8)在破产法中建立“罚则”编或在刑法中规定有关破产欺诈罪。
第十五章 重整
1、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重整,重整计划获批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B.该计划只对债务人有效
C.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可以申请终止该重整计划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重整计划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3、简述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的法律程序。
4、简述重整程序的终止。
简答题:
1、简述重整的概念及其与清算的关系。
(一)破产重整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重整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因在于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内在缺陷使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结果,除了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其投资人产生消极影响之外,往往还对奇特的职工与债务人有交易往来或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的财政税收和社会保障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企业破产的预防就显得尤为必要。
2、简述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法律规制。
(一)重整制度以拯救企业为宗旨,自然要设法维持企业的营业。只有通过营业,才能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才能维系各种投资者们的利益与共关系,才能实现社会政策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价值。保护营业,就是保护企业作为财产集合体、交易关系集合体和利益集合体存在。因此,营业保护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建立营业保护机制是重整立法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有营业保护机制的存在,也是重整制度区别于并且优越于传统的和解制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二)但是,重整制度不是单纯以企业拯救为目的;它还必须实现公平清理债务的目标。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为了实现企业拯救,不能不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债权人行使权利,以便使企业的财产能够被用于营业,并且使企业摆脱追索债务的诉讼和执行程序的重负。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包括避免因不合理的继续营业导致企业资产流失,而使他们的清偿请求落空。总的说来,保护企业的继续营业,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得到更大程度的满足;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