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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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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null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支付结算概述 2、银行结算账户 3、票据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票据和结算凭...

会计从业资格证--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null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支付结算概述 2、银行结算账户 3、票据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单位、个人为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票据和结算凭证为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null2、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仅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null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银行(含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按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null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总行批准后执行;分支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null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null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如:票据的抗辩、付款的时间)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null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null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如: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查询账户权利) null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和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null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伪造票据:无权限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票据: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null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null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null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或草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防止涂改)null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1月15日——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 1月15日——写成拾壹月壹拾伍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填写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但简称具有排他性。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简称“银监会” null例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九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005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C )。 A.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C ) A.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D.按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在我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A  ) A.票据无效  B.票据行为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小写为准 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可以更改的事项是( C ) A.票据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日期  D.收款人名称null5、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要求的是(B) A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角”为止,在“角”之后没有写“整”字   B. 票据的出票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C.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填写了人民币符号¥ D. “1月15日”出票的票据,票据的出票日期“零壹月壹拾伍日” 6.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ABC)。 A.恪守信用,履行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7、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ACD)等方式进行货币 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A.票据 B.现金 C.汇兑 D.托收承付 8、某单位出纳会计张某签发现金支票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 票上的签章为( ABD )。 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 B.经授权的出纳人员张某的印章 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 D.预留银行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null 8、下列各项中,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有( ABC)      A.用繁体字书写中文大写金额数字  B.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角”之后不写“整”(或“正”)字      C.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D.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票据出票日期  9、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ABC)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 介机构。 A.银行 B.城市信用合作社 C.农村信用合作社 D.保险公司 10、使用中文大写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应在其前面加“零” 的月份( ABD ) A. 壹月 B. 贰月 C. 叁月 D. 壹拾月 11、下列结算方式中,只能用于同城结算的是( AB ) A.支票 B.银行本票 C.银行汇票 D.商业汇票 null 1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则票据无效。( ○ ) 1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如果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书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 ) 14、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 15、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1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开户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 )  17、无论企业或个人在银行是否开立存款账户,均可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 )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内容: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3、基本存款账户 4、一般存款账户 5、专用存款账户 6、临时存款账户 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8、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同于外币存款账户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不同于储蓄账户 (3)是活期存款账户——不同定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null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原则 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存款保密原则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如下: (1)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3)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核准开户: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null 备案开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注意: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定义: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要求: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null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定义: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出撤户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上述(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户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自撤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撤户。 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null要求: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2.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帐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null 1、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该期限为( B )。 A.2个工作日 B.3个工作日 C.5个工作日 D.10个工作日 2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B )。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B.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C.存款人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D.存款人尚未结清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是( B )。 A.各级财政部门 B.中国人民银行 C.各开户银行 D.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null 4、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 C ) A.银行结算账户既包括人民币存款结算业务,也包括外币存款结算业务 B.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C.银行结算帐户不同于储蓄帐户 D.银行结算帐户限于单位存款人结算开立 5、下列关于银行结算帐户特点的表述中,不准确的为( D )。 A.办理人民币业务 B.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C.是活期存款帐户 D.是定期存款帐户 6、存款人银行结算帐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该期限为( B ) A.3个工作日 B.5个工作日 C.7个工作日 D.10个工作日 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 AC )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null 8、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 ABCD )。 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B.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C.守法原则 D.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保密原则 9、银行结算帐户按用途分类,可以分为( ABCD  )。 A.基本存款帐户             B.一般存款帐户 C.专用存款帐户             D.临时存款帐户 10、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是(  ABC )。 A.企业宣布破产            B.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C.企业迁址从苏州至上海   D.投资者发生变更 11、存款人下列事项的变更,需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为( ABC )。 A.名称改变 B.法定负责人变更 C.住址变更 D.改变开户银行 1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 ) 13、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 ) 1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15、单位、个人和银行都应当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2.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向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只能选择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四、一般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五、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 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null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有以下具体规定: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 (3)注册验资。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3.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三项功能: (1)活期储蓄功能; (2)普通转账结算功能; (3)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功能。 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存款人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支付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2.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null 1、下列存款人中,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D) A.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的宏大科技产品经营部 B.A市财政局 C.个体工商户张某经营的服装门市部 D.B市第一中学在校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小卖部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的资金收付及其现金的支取,应通过( A )办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3、宏大有限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在工行A市支行,现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B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经审查同意贷款,其应在B分行开设( B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C )。 A.六个月 B.1年 C.2年 D.5年 null 5、下列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是( D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单位银行卡账户 6、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对更新改造资金可以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是( B )。 A.基本存款账户 B. 专用存款账户 C 一般存款账户 D.  临时存款帐户 7、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D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8、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多少一般存款帐户( D ) A.一个 B. 二个 C.三个 D.没有数量限制null 9、下列关于个人银行结算帐户使用的表述中不准确的是( D )。 A.具有活期储蓄功能 B.具有普通转帐结算功能 C.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 D.个人储蓄帐户也可办理转帐结算 10、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 AC )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1、下列情形,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是( ABC )。 A.设立临时机构 B.异地建筑施工 C.注册验资 D.证券交易结算 12、存款人有下列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 ABCD ) A.财政预算外资金 B.住房基金 C.基本建设资金 D.社会保障基金 13、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BCD ) A.个人的工资、奖金收入 B.个人债权转让收益 C.保险理赔款项 D.个人贷款转存null 14、下列有关银行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C ) A.现金缴存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B.现金支取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C.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D.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5、存款人下列情形中,属于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帐户的为( ACD )。 A.营业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B.办理异地借款需要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 C.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D.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的 16、企业因(   ACD )资金管理的需要,可以向银行开设专用存款帐户。 A.更新改造资金               B.商品销售款       C.期货交易保证金           D. 财政预算外资金 17、单位银行卡账户的的资金可以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也可以以收到的现金存入。( × ) 18、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null 19、存款人的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也可以办理其他转账结算业务,但不得支取现金。( × ) 20.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既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又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 ) 21、因注册验资在银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若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该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 22、为了便于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同时在几家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  ×  ) 23、存款人为注册资验资而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24、企业法人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 ) 25、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 ) 26、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27、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 ) 第三节 票据结算第三节 票据结算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货币证券(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商品证券(如仓单、提单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即货币证券。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是金钱证券)。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是要式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是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是流通证券)null(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即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票据可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四)票据当事人 定义: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的必要主体。 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作成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null(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定义: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两项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注意: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null3.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 (1)提示承兑(适用于汇票,未经提示承兑的汇票则不能请求付款)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②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③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④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营业活动的null(4)票据权利行使时间和地点——银行营业点和营业时间 (5)票据权利的保全——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6)票据权利的抗辩 定义: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①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 ②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据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的票据; ③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④因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 2.票据责任 定义: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而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因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null(六)票据行为 定义: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义付给收款人的行为(作成票据、交付票据)。 2.背书 定义: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有两种: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以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是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要求: (1)背书必须作成记名背书; (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5)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null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要求: (1)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支票和本票都没有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的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况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于汇票正面,而不能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处。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盖章的行为。 要求: (1)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后,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null(七)票据签章 定义: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签章当事人: (1)票据签发的,由出票人签章; (2)票据转让的,由背书人签章; (3)票据承兑的,由承兑人签章; (4)票据保证的,由保证人签章, (5)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由持票人签章。 签章的效力: (1)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的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 null(八)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的事项。如票据种类、出票的金额、出票人的签章等等 2.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记载,也可不记载;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适用法律规定的统一认定。如出票地、付款地、背书日期等。 3.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如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除上述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票据用途、交易及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号等 null(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定义: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时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和程序。 行使的时间要求: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null二、银行汇票二、银行汇票(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三)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必须记载事项为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其一的,银行汇票无效。null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可以依法律规定推定。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四)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的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1)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null(五)银行汇票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六)银行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②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③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④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⑤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 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null 2.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被背书人。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子受理。 6.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帐。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8.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null 9.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10.银行汇票丧失的,失票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null三、商业汇票 1.定义: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使用范围 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款项结算。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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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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