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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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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试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作者:马宝成 来源日期:2003-9-11 本站发布时间:2003-9-11 阅读量:3417次 [内容提要]  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被社会认可的价值。政治权力具有不平等性、功利性、限制性和强制性等消极特征,这决定了政治权力合法性产生的内在逻辑。国家、政府、政治领袖个人等层次不同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有所不同,但就政治权力整体来说,其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意识形态、遵循规则和有效性等方面。     [关键词]  合法性  政治权力  意识形态  遵循规则  有效性     合法...

试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试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作者:马宝成 来源日期:2003-9-11 本站发布时间:2003-9-11 阅读量:3417次 [内容提要]  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被社会认可的价值。政治权力具有不平等性、功利性、限制性和强制性等消极特征,这决定了政治权力合法性产生的内在逻辑。国家、政府、政治领袖个人等层次不同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有所不同,但就政治权力整体来说,其合法性基础一般包括意识形态、遵循规则和有效性等方面。     [关键词]  合法性  政治权力  意识形态  遵循规则  有效性     合法性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在英文中称为“legitimacy”,最初在古希腊政治 思想 教师资格思想品德鉴定表下载浅论红楼梦的主题思想员工思想动态调查问卷论语教育思想学生思想教育讲话稿 中的意义是指合乎法律的或法治的,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相关。经过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代个人权利与大众同意思想的影响,其意义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主要是指某一政治秩序是否和为什幺应该得到其成员认可的问题。这时的合法性概念更多地与政治权力联结在一起,从卢梭、韦伯到当代绝大多数论及合法性问题的学者无不如此。例如,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是指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现代社会中,合法性“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也更为普遍。”2合法性不仅是政治学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与具体的民主政治实践息息相关。笔者在本文中关注的合法性问题是,政治权力在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政治管理时为何必须得到和怎样才能得到社会和民众认可的问题。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为什幺诉求自身的合法性?其合法性基础的来源是什幺? 一、政治权力及其对合法性的需求     政治权力是权力的一种主要类型,所谓政治权力“就是某一政治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而在实际政治过程中体现出的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政治权力所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地表现为利益。”3政治权力一般包括国家、政府、政治个人等层次不同的主体,是现实的政治过程中运动着的一种政治现象。政治权力的大小和效能取决于政治权力客体服从于主体的意志的状况,也就是说,政治权力客体对于主体的认可和服从的程度对政治权力的实现状况具有重要的影响。政治权力一旦实现,往往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以保证主体的意志能够持续地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主体为此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这种关系模式固定下来,在此,合法性——政治权力客体对主体的认可和服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政治权力主体实现政治权力的目的,主要是面向利益的。利益在此表现为不同的形式,或是物质的,或是精神的,或是二者兼有之,可具体地表现为社会财富、资源、价值等等。它包括普通民众的公共利益和政治权力自身的特殊利益。由于政治权力对于社会资源进行整体控制,其所表现出的强制力量以及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影响与作用要强烈得多。在这种影响作用过程中,政治权力比起一般意义上的权力来更加显示出了一种对自身特殊利益的关注倾向。政治权力比之一般的权力的运作目的具有更为强烈的功利性目的。”4因此,政治权力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几种突出的消极特征:一是不平等性,这主要是指政治权力主体与客体在命运和生活机会上的不平等,这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一种显着区别,如生活性质和质量的不同,实现各自意图的能力不同等等。二是功利性,这是政治权力的一种主要的消极特征,政治权力主体对客体施加影响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益,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政治权力主体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是政治权力客体无法获得的,但政治权力主体的这种特殊利益必须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否则,如果对这种特殊利益的追逐淹没了公共利益时,其合法性就会出现问题。三是限制性,统治者权力的实施是建立在对被统治者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的基础之上的,如政治权力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一般都会表现出这种限制性。四是强制性,这也是政治权力实现其有效性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权力在对社会进行抽取(如税收和兵役)或管制(如军事行动)一般会保持一种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可以是当时体现出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     以上消极特征决定了政治权力合法性产生的内在逻辑。政治权力虽然具有不能消除的消极特征,但它却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须的。一个社会中究竟由谁来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这个问题必须由社会和民众即政治权力客体来决定。因此政治权力主体在获得政治权力和对其客体施加作用和影响时,必须经过社会和民众的认同,必须对这些消极特征作出说明和论证,这样就自然产生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直接接近现实和个人生活,更容易为平常人们感受和观注。如政府、国家、政治领袖等获取政治权力的途径如何,他们所掌握的政治权力是否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作的,他们的政治绩效如何等,都是人们平常关心的问题。近代以来,随着人民主权观念的深入人心,并呈现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个人自由和权利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社会和民众越来越关注政治权力与自身的关系问题。在这一社会环境下,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必要性也日渐突出。 二、不同层次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一般看来,直接涉及政治合法性问题的主要有国家、政府、政党和政治领袖个人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权力主体。卢梭坚定地认为“公意”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具体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不同类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传统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取决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和制订和执行法律时遵守某些宗权习俗,以及取决于这些政策的范围和内容;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则依赖于一个人的大彻大悟、英雄气概和其它领袖气质;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则依靠对合法章程的有效的信任、依靠由理性制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事务性“权限”,也就是说依靠履行规定义务的服从观念。1结构功能学派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与政治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151005586_0化有密切关系,如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将取决于他们在竞争性的选举中是否获胜,取决于他们在制订法律时是否遵守规定的宪法程序。”2  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3  西方马克思主义则多注重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意义。如葛兰西强调文化领导权的作用,认为文化领导权是统治阶级依靠说服和教育来实现对从属集团的精神和道德领导。4波朗查斯也把政治合法性基础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结合起来,他认为在分析一个国家时,“不能低估主要依靠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那些合法性的存在。”5现代规范民主理论则扩大了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分析范围,将政治合法性与政府有效性联系起来。如利普塞特认为“一再地或长时期地缺乏有效性,也将危及合法制度的稳定。”同时,注重政治制度化和程序性对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意义。他认为“即使一种政治制度具有合理的有效性,如果在任何时候主要保守群体的地位受到威胁,或在关键时期新兴群体被剥夺参与政治的机会,该制度的合法性仍将成为问题。”1弗里德里奇认为政治合法性基础基于各种不同的信仰,他总结了Ferrero和韦伯对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论述(Ferrero将合法性分为四种:选举基础上的合法性;民主的合法性;继承基础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 based on inheritance);贵族—君主的合法性。)将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宗教的,如基督教的、儒教的;哲学的正义观;传统的,如根据不同的习惯和风俗对政府与统治的理解;程序的,如对与多数制相关联的不同的选举制度的观点;有效性,如战争的胜利,国家的繁荣、秩序、和平等。2以上关于合法性基础的不同论述,大都把政治权力当作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忽略了它的层次性,这样,对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分析就会显得笼统和不够深入。为了能够深入具体地分析这一问题,笔者在此首先将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按照其层次序列加以区分,分而论之各自不同的合法性基础,然后将其加以综合,得出作为一般意义(整体)的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的结论。     国家是层次最高的政治权力主体。政治学理论中关于国家概念的界定比较不一致和复杂,或将其释为观念上的东西或视其为一种实际存在的权力。费史曼(Robert Fishman)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是统治和协调的结构,一般包括强制性工具和管理社会并从社会中提取资源的方式。3李景鹏认为国家是一种权力存在的实体,它一般地表现为在一定领土和人口范围内所普遍施行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是  各种不同的权力主体的交互作用而成的。因此,国家权力比之其它政治主体的权力来说更广泛复杂。由于国家权力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力的总和,所以它是以各种不同权力主体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状态而存在的。4这是从本质上来阐述国家权力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但现代国家一般是和民族相联系的,它涉及的是领土和司法范围(界限boundaries)与一个民族的界限相一致的政治共同体,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因此,谈及国家无法不涉及民族概念。按照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观点,民族国家是一种“臆想的共同体”,当今世界民族的观念被牢固地强化了,民族主义与政治意识实际上是无法截然分开的。5他认为民族是一种虚幻的、人为地臆想出的共同体,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民族内部成员的共同认同,使自身成为一个稳固有力的整体。瑞南(Ernest Renan)也认为,一个民族是一个生活的灵魂,一项精神的原则,它基本上包括两点,一是对记忆遗产的共同的拥有,一是实际的同意、共同生活的渴望、保存遗传下来的共同遗产的意志。民族就象个人一样,是一项长期努力的结果,牺牲和奉献。6我们从这一意义上可以看出,国家是一种观念上的东西,它一般会从意识上取得社会对它的认可。所以,作为民族国家一般强调政治权力与民族构建、民族整合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直接使用政治权力,而仅意味着民族国家具备了一种政治权力势能。一般看来,这种政治权力势能形成后不直接向政治权力客体施加作用和影响,而是通过政府、政治领袖个人等这种直接掌握政治权力的机构或个体去将政治权力势能转化为政治权力的功能。这样,民族国家作为政治权力主体,也必须回答政治合法性问题。从上述分析看,以民族内部成员的民族认同、民族优越、民族利益至上等信仰为基础而形成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对这一问题具有关键意义。民族认同是民族国家合法化的文化来源。因此阿拉嘎帕认为“共同的认同对于民族国家的合法化是关键的。”7 政府相对于国家来说是层次稍低的政治权力主体,它涉及政治权力在政权框架内的实际运作。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府与国家不同,政府主要重点强调政治权力自身具体结构和作用于社会时的运行状况。一般来说,政府是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governing)社会的权力的,因此政府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直接面对社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性。但现代民主政治理论表明,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是应当由客体授予的。法国大革命  以来“人民主权”作为一项不可颠倒的原则,使得政府的程序合法性——政治权力的获得必须经过被管理者的同意——成为民主政治的充分必要条件。规范选举活动的规则如宪法、选举法等成为政府必须严格遵循的规则。同时,政府产生后的具体政治运作也必须是遵循规则的。其次,政府能否被社会承认也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政府所取得的实际社会成就或绩效(performance)。如政府能否保障并改善和提高民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否保障民众的政治权利得到施使,能否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能否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和本民族的利益等等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政府的合法性。利普塞特将其称为有效性,并认为  “长期保持效率的政治制度可以得到合法性。”1阿拉嘎帕对政府合法性的观点比较全面,他把遵循已有的规则和有效性两方面结合起来分析政府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合法性,他认为“遵循已建立的规则和有效性是政府合法化的关键。” 2再次,政府的合法性还来源于政府在意识形态上对于民众的一种说服与训导,如政府声明自身如何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如何的成就,如何体现了民主、自由的价值等等。这种意识形态上的说服、训导在很大程度上可获得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可,从而使政府自身取得合法性。     政治领袖是政治权力主体中层次最低的一个。政治领袖只所以能够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是因为他直接掌握和行使着政治权力。“实际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这些在名义上的权力使用者或执行者,才是权力的真正拥有者。而在这些机关中,权力又是由政治领袖们和各级官员所掌握。”3涉及政治合法性问题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政治领袖为何能够获得政治权力。他是如何获得政治权力的?一般来说,政治领袖的权力首先是一种职位所赋予的,处于一定政治职位的个人必然被赋予一定的权力。同时,这种个人权力有时会大大超出其职位所及的范围形成职位权力的扩展膨胀现象,这种状况即使在典型的民主制度中也会存在。因此,政治领袖作为政治权力主体所表现出的这些消极特征存在着必然性。一般来说,政治领袖作为政治权力的个体代表是以政府首脑(有时是政党领袖的身份)出现的。现代民主政体下,作为政府首脑的政治领袖的产生和政府本身一样,其政治权力的获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与现代民主政治密切相关的一套法律制度,如宪法、选举制度等,这是政治领袖的政治合法性的基本源泉。同样,政治领袖自身的成绩的大小也影响着其合法性的程度。无论是专制制度下,还是在民主制度下,政治领袖的人格魅力常常为自身的合法性带来显着的影响。有时,甚至违反已建立的规则而获得政治权力的政治领袖。往往由于人格感召力而取得民众的认同,而在实际上获得政治合法性。这一点与马克斯·韦伯的“魅力型统治”(卡里斯马charismatic)的合法性基础相一致。一个魅力型的政治领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历史进程,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往往成为整个政治权力的核心,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形成一种天然的政治合法性。因此,研究政治合法性,政治领袖个人是不能被忽视的。因此,政治领袖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合法性基础同政府一样,也不外乎遵循已建立的规则和有效性。另外,政治领袖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合法性也与意识形态上的说服、训导有关,特别是在传统专制政体下,这种意识形态的作用表现得更为突出,如作为某种超然观念的神、上帝等。而现代民主政体下的这种意识形态则与民主、自由等现代观念相联系。     此外,政党有时也作为政治权力主体而掌握政治权力。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不同的国家的政党获取政治权力从而进入政治支配地位的途径是不同的。它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在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下,政党一般是通过赢得选举而获取执政权力的,组成政府后它将自动消融于政府之中。这样,政党与政府一样,其政治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已有的规则,同时,某一政党执政期间的有效性也将影响其合法性程度,如果执政党的有效性提高,其政治合法性会增强,如果其有效性下降,其合法性也随之降低,甚至丧失执政权力。另一种类型,是政党通过暴力革命在武装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形成既定的权威性政治角色而获得政治权力而成拥有政治权力的执政党。纵观其历史这一类型的政党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主体,其政治合法性基础明显地来源于其有效性——暴力革命中的实际成就。这是根本不同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的一点。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种暴力革命和武装斗争是这种类型的政党获得政权的必由之路,这样暴力革命本身就被天然地赋予了一种政治合法性。此外,意识形态上的训导和说服也是这一类型政党的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探讨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时,应注意区别这一点。 三、结论     笔者认为探讨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合法性——所涉及的基本政治权力主体应当主要包括国家、政府、政党、政治领袖个人等。虽然这些层次不同的政治权力主体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征,所掌握的政治权力的结构和性质也各具不同,但它们所要求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大同小异。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意识形态上共有的认同是国家(民族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的关键所在;遵循已有的规则和有效性对于政府、政党来说则是主要的;对于政治领袖个人而言,个人人格魅力和依照规则获取和行使政治权力则是主要的。但这种基本分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为每个层次的政治权力主体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是多样化的。但作为涵盖国家、政府和政治领袖个人的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来说,其合法性基础必须是一种综合性的,必须具备一般的意义。     综合上述对不同层次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的分析,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政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基础:即从人们的认知、价值观、信仰等理念方面获得对于政治权力的认可。如马克斯·韦伯认为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更重要是基于人们对合法性的信仰,西方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基础的作用等;b   政治权力合法性的规则基础,即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遵循已有的规则。如韦伯所关注的法理基础,阿尔蒙德所关注的人们对于宪法和选举制度的认可,弗里德里奇所讲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等,都表现出于对规则的极大关注;c   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主要是指一个政治权力主体的取得的实际成就,如利普塞特关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弗里德里奇关注的有效性包括战争的胜利、社会的秩序、繁荣,国际认可等,同时马克斯·韦伯所说的超凡魅力基础也与有效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马宝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11号(100089)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     电  话:010—68929345 -------------------------------------------------------------------------------- 1 哈贝马斯 《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84页。 2 米勒等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08页。 3 李景鹏 《权力政治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4 万斌“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一般考察”,载《浙江社会科学》(杭州),1995年第2期。 1 参见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57页。 2 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3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2页。 4 何增科“市民社会与文化领导权:葛兰西的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8月第3卷,总第4期。 5 波朗查斯《政治权力和社会阶级》,叶林等译,中国社科出版社,1982年版,第246页。 1 利普塞特《政治人》,刘钢敏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6页。 2 Carl Friedrich : “Man and His Government: 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 NY: McGraw—Hill, Book Company,Inc,1963. 3 Robert Fishman "Rethinking State and Regime: Southern Europe's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42 (3) ,1990,pp422~440. 4 李景鹏《权力政治学》,前引书,第47~51页。 5 Benedict Anderson.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Rev, ed. London, Verso Books, 1991,PP6~7. 6 Benedict Anderson. "Imagined Communities: Reflections On the Origin and spread of Nationalism" Rev, ed. London, Verso Books, 1991,PP6~7. 7 Muthiah Alagappa: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Southeast Asia—The Quest for moral Author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30. 1 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前引书,第57页。 2 Muthiah Alagappa: 前引书,P30. 3 李景鹏:“试论社会主义民主的运行机制和理论基础”,载《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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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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