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举报
开通vip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 》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与公安部委托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和公安部天津消防 研究所为主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等 10 家共同参编,编制 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公安部消防局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在 上海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通知)” 》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与公安部委托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和公安部天津消防 研究所为主编单位,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等 10 家共同参编,编制 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司、公安部消防局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在 上海组织召开了国家标准《地铁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 作会议。 2009 年 7 月 10 日完成征求意见草稿,并在上海召开上海地区的编写 组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对草稿的讨论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经修改,即 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一稿,陆续函授全国各地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 见(咨询专家 16 名、地铁公司 9 家、设计科研院及消防局 21 家)。 2010 年 4 月,参照函授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完成了《征求意见稿》 第二稿。 编制组于 2010 年 5 月 22~24 日在上海召开第三次工作会议,所有编 写人员参加会议,公安部消防局马恒处长到会指导。对第二稿各条文进 行了增、减、合并的调整,并讨论了编写程序。会后,由各章节编写人 员进行了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即今天供上网的《征求意 见稿》。 本规范主要对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建筑构 造、以及针对防火、灭火所必须的设备系统进行了规定。对于地上车站 和地上区间、控制中心、地上主变电站、地上车辆基地等章节内容进行 了简化和调整,除特定规定外,均参照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联系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 290 号(市政楼) 邮编:200070 电话:021-63170316 传真:021-63176588 E-mail:yujiakang@stedi.cn 联系人:陈金兰 13162423500 俞加康 13501715106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编写组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代章) 2010 年 9 月 1 日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站 3.3 车辆基地 4.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 4.1 一般规定 4.2 地下车站 4.3 地上车站 4.4 控制中心 4.5 主变电站 4.6 车辆基地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2 地下车站 5.3 地上车站 5.4 区间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与车辆基地 5.6 疏散指示标志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隔设施 6.2 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2 消火栓系统 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 消防泵房与消防水池 7.5 其他灭火设施 8.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8.1 一般规定 8.2 车站 8.3 区间隧道 8.4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基地 8.5 排烟设备和管道 9. 消防通信 9.1 一般规定 9.2 消防专用电话 9.3 防灾调度电话与无线通信 9.4 防灾应急广播与电视监控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10.1 一般规定 10.2 中央监控管理与车站(车辆基地)监控管理 10.3 火灾探测器 10.4 报警及警报装置的设置 10.5 消防联动控制 1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 11.1 消防配电 11.2 应急照明 11.3 电缆的选择、敷设 12 消防救援 附录 A:地铁车站火灾工况下乘客疏散方向的设定 附录 B:地下区间火灾工况下乘客疏散方向的设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待补) 1 1. 总 则 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铁和轻轨交通新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按同一时间发生一 处火灾考虑。 1.0.4 地铁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地铁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乘客安全疏散能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楼扶梯,以及区 间隧道内的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 2.0.2 点式换乘车站 interchange station between two lines 二线站台与站台之间进行换乘的车站形式,通常有“十”字、“T” 字、“L”型等形式。 2.0.3 多线组合换乘车站 interchange station of several lines 二线以上站台与站台之间进行换乘的车站形式,常见有“△”“冂” “Y”“H”“卅”等形式。 2.0.4 路堑式车站、区间 cut-type station, cut type interval tunnel 浅埋地下一层、顶板开设天窗、具备自然通风、排烟功能的车站、 区间。 2.0.5 联络通道 cross passage 设于两条单洞单线地下区间隧道之间作为乘客安全疏散用的联接通 道。 2.0.6 车辆基地 base for vehicles 地铁系统的后勤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 物资总库、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中心等部门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3 3. 总平面布局 3.1 车站与区间 3.1.1 设于道路红线外的地上车站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 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 3.1.2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 筑以及车场出入段线的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之间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 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地下车站采用采光窗井时,与相 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 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3.1.3 地下车站风亭合建时,风亭开口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排风口、活塞风口应在进风口之上; 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之间的最小净距均不应小于 5m,且不 宜开在同一个方向。 3.1.4 地下车站风亭采用敞口低风井时,风井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满足下 列规定: 1 进风井与排风井或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 m; 2 活塞风井之间或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5 m。 3.1.5 敞口低风井的排风井、活塞风井宜设置在地下车站出入口、进风 井的常年风向的下风侧,与地下车站出入口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m。 3.1.6 地上车站的消防泵房宜设在首层,当设于楼上时,应靠近安全出 口;地下车站的消防泵房应设于站厅层设备管理区内消防专用通道旁。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站 3.2.1 控制中心建筑宜独立修建,避开易燃、易爆场所。在与其他建筑合 建时,应设置独立的进出口通道和独立防火分区,与联建的建筑防火墙 4 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3.2.2 地上主变电站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 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 3.2.3 主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值班室合并设置。 3.2.4 控制中心建筑和主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主变电站外的民用建 (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堆场、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3 车辆基地 3.3.1 车辆基地的选址应避免设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附近, 以及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3.3.2 车辆基地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段(停车场)为主体,根据功能 需要及地形条件,合理确定基地内各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和消防水源等。 3.3.3 车辆基地应与外界道路有良好的衔接条件,基地内应有运输道路 及消防道路,并应有不少于 2 个与不同方向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 3.3.4 车辆基地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要求。 3.3.5 消防车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基地内应设不少于两条与外界道路相通的消防车道,并应与 基地内各建筑的消防车道连通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不宜与列车 进入咽喉区前的出入线平面相交; 2 消防车道与基地内地铁线路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 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一列车的长度;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可不受此 限; 3 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0m2 的运用库、检修库、调机库、 工程车库、物资总库、及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危险品库周围应设环形 消防车道; 5 3.3.6 车辆基地不应设置在地下。特殊环境下可设地下停车场。其防火设 计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3.3.7 车辆基地、上盖物业的消防系统除消防水池可合建或共用外,其余 部分应独立设置,互不干扰。 6 4. 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 4.1 一般规定 4.1.1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地下车站及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风道; 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3 控制中心建筑或控制中心所在建筑物。 4 主变电站建(构)筑物。 4.1.2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地上车站及地上区间; 2 地下车站出入口地面厅、风亭等地面建筑; 3 设于地上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4.1.3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变电所、配电室、 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泵房、通风机房、环控电 控室、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室、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 分别单独进行防火分隔。 消防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和避 难走道,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4.1.4 与车站相连的商业等建筑应采用防火墙等与车站进行防火分隔, 相连商业等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4.2 地下车站 4.2.1 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4.2.2 车站设备管理区应与站台公共区或站厅公共区划为不同的防火分 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 4.2.3 上、下重叠平行站台的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应在上层站台的楼扶梯开 口部位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7 2 上、下层站台之间的联系楼扶梯,应在下层站台的楼扶梯开口部 位进行防火分隔,梯洞口设防火卷帘。 4.2.4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的岛、岛站台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3.00h 的纵向防火墙进行分隔并延伸至站台有效长度外各 10m。 4.2.5 两线站台之间点式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在下层站台 的开口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梯(通道)口设防火卷帘。 4.2.6 多线组合换乘车站的各线连接处,均应在下层站台的开口部位进 行防火分隔,梯(通道)口设防火卷帘。当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 公共区时,站厅公共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0m2。 4.2.7 通道换乘车站的站间换乘通道两侧均应进行防火分隔,通道二端 设防火卷帘,且能分线控制。换乘通道如用作火灾工况下的安全出口, 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 4.2.8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与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4.2.9 站厅层设于站台层之下时,站厅至站台的楼扶梯间应在站厅层的 开口部位作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 4.2.10 屏蔽门不应作为车站的防火分隔设施。 4.2.11 车站站台与站厅层公共区不宜设置上下相连通的中庭,当采用中 庭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 有关规定。 4.2.12 车站内的商铺设置以及与车站相邻的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站台及站台有效长度之外的同层空间、站厅付费区和出入口通道的 乘客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商铺和非地铁用房; 2 设于站厅非付费区的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 类和丙类 1 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每个站厅非付费内商铺的总面积不 应大于 100m2,单处商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m2。商铺应采用防火墙或防 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 3 利用车站配线区上方的站厅层进行商业开发时,商业开发与站厅 非付费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墙进行分隔,两者的联 8 络通道内应设二道防火卷帘,且由地铁和商业开发分别控制。 4 利用车站站厅上层作商业开发时,站厅与商业层之间严禁采用中庭 形式相通,当商业层与站厅非付费内设置联系楼扶梯时,楼扶梯开口部 位应进行防火分隔,楼洞口设防火卷帘,并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当 商业开发层设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穿越商业层至站厅楼扶梯 开口部位应在商业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墙进行分隔; 5 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同层相接的商业开发之间应采用防火墙等划为 不同的防火分区,连通处应采用通道连接方式,设二道防火卷帘,且由 地铁和商业开发分别控制。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小于等于 40m 时,防 火卷帘宽度不应超过 8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40m 时,防火卷 帘的宽度不应超过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 20%。 4.2.13 室内地面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小于等于 6m 的场所应划分为防烟 分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 2 站台至站厅的楼扶梯等开口四周的临空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3 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50m2; 4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4.3 地上车站 4.3.1 公共区的自然排烟符合本规范第 8.2.2 条规定,室内装饰材料符合 本规范第 6 章规定,公共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 4.3.2 车站设备管理区应与公共区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设备管理区的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m2; 2 位于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建筑内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500 m2; 4.3.3 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地下车站设备管理 9 用房的有关规定。 4.3.4 当站厅位于站台上层时,当站台层不具备自然通风排烟条件,设 于站台层至站厅层楼扶梯间在站台层应作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 且在站台层(有效长度内)两端加设防烟楼梯间或直接在站台适当位置 增设通向室外的应急出口。 4.3.5 站厅非付费区内设置商铺时,应满足本规范第 4.2.12 条,其中商 铺面积可放大,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4 控制中心 4.4.1 控制中心运营操作房间(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等)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应远离电源室、隔离变室、高压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 大的房间; 2 中央控制室内不得穿越与指挥调度无关的管线,所有线路的电缆 管沟和孔洞必须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3 运营操作房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 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4 应急指挥室与中央控制室之间设置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玻 璃窗。 4.4.2 控制中心设备用房宜集中布置;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4.5 主变电站 4.5.1 地下主变电站应独立设置。 4.5.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邻近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 合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4.5.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除 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外,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 10 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5.4 主变电站的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力发电厂与主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4.6 车辆基地 4.6.1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库、喷漆库和油漆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运用库、检修库、综合维修中心、物质库、调机库、牵引降压混 合变电站、洗车机棚、不落轮镟库、工程车库和综合办公楼等生活辅助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6.2 车辆基地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危险品库为甲类; 2 油漆库、喷漆库为乙类; 3 调机库和工程车库为丙类; 4 检修库、不落轮镟库为丁类; 5 运用库、洗车机棚为戊类; 6 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 规定。 4.6.3 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同一座库房内储存不同火 灾危险性物品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 4.6.4 油漆库、喷漆库及其预处理库宜单独设置,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 设在联合检修库的靠外一侧: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分隔; 2 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房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 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 屋面或门、窗能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4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等用房。 5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11 4.6.6 危险化学品货物库房应独立建造,并应按不同性质分库存放。 4.6.7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靠外墙单 层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4.6.8 充电间不应有与相邻的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须设 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6.9 运用库内与停车库合建的运转办公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4.6.10 在车辆基地的建筑上部进行物业开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 措施,并划成不同的防火分区。车辆基地建筑承重构件及分隔楼板的耐 火极限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 定。 12 5. 安全疏散 5.1 一般规定 5.1.1 地下车站站台至站厅的疏散楼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 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 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 6min 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 他安全区域。 5.1.2 提升高度不超过三层的车站,乘客从站台层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 其他安全区域的时间按下列公式计算: min6 ])1([9.0 1 321 21     BAANA QQ T (5.1.2) 式中:Q1——远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 1 列进站列车的最大 客流断面流量(人); Q2——远期和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 (人); A1——疏散用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A2——一台自动扶梯停运并作步行梯时的通过能力(人/min·m); A3——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用作疏散的自动扶梯数量; B——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 0.55m 的整 倍数计算)。 5.1.3 设于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栅栏上应设置平开疏散门,自动 检票机和疏散门的通行能力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A4+LA5≥0.9[A1(N-1)+A2+A3B] ( 5.1.3) 式中:A4---自动检票机门常开时的通行能力(人/min) A5---疏散门的通行能力(人/min·m) L---疏散门的净宽度(m) 5.1.4 车站的每个站厅公共区均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 口。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两个安全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3 10m。 5.1.5 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时,该站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按每 条线不少于 2 个设置。 5.1.6 每个站台至站厅公共区或地面的出口通道或楼扶梯的数量不应 少于 2 个。 5.1.7 电梯、竖井爬梯以及设于管理区的专用楼梯不得作为乘客的安全 出口。 5.1.8 位于站台层屏蔽门(安全门)端门之外的设备管理区,该处通向 端门的外走道可作为设备管理区的疏散走道。 5.1.9 站台端部均应设置用作区间疏散的楼梯。当站台设有屏蔽门(安 全门)时,在站台端部应设置开向站台内侧的端门。 5.1.10 站台每侧屏蔽门(安全门)的应急门数量不应少于列车编组数 的一半。当应急门开设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用房和楼、扶梯段 内时,应核算应急门开启时侧站台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11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到梯口或疏散通道口的最 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50m。 5.1.12 地下车站内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的有关规定。 5.1.13 自动扶梯用作事故疏散梯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按一级负荷供电; 2 采用不燃材料制造; 3 背向疏散出口方向的自动扶梯应能在遥控或手工操作下停止运 行,并具有向疏散方向重新启动时能对乘客发出警告信号的功能。 5.1.14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开发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当合用时, 必须保证每个站厅公共区具有不少于 2 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满足 疏散距离不超过 50m 要求。 5.1.15 车站至地面出口不得采用迂回曲折的栏杆作为乘客疏导设施。 5.1.16 站台至站厅以及站厅至地面的每一组出入口应至少设置 1处人行 楼梯,或备用自动扶梯。 14 5.1.17 疏散通道、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单向通行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8m,双向通行不应小 于 2.4m; 2 设备、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 双面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 3 区间通向站台的人行楼梯宽度,不应小于 1.1m; 4 区间风井内的疏散楼梯及消防专用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2m。 5.1.18 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叠,也不得设置 尽端式袋形走道、门槛和有碍疏散的物体。当两出入口汇集合用同一个 疏散通道出地面时,应视为一个安全疏散口。 5.2 地下车站 5.2.1 有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其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 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无人值守的设备管理区内, 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 出口或通向公共区。进入设备管理区的消防专用楼梯可作为该设备管理 区人员的安全出口。 5.2.2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设不少于 2 个直通地面或其他 敞开空间的安全出口。当站厅公共区设于侧站台同层平面时进入站厅公 共区应不少于 2 个门洞,且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5.2.3 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联络地道作为安全出口时,上、下行轨道之 间应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5.2.4 车站进入过街地道、地下商业的出口不得作为该车站的安全出 口。站台端部通向区间的楼梯,不得作为车站安全出口。 5.2.5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及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不 得作为乘客的安全出口。 5.2.6 有人值守的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门当位于 2个安全出口之间时, 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 尽端时,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 15 5.3 地上车站 5.3.1 与站厅连接的天桥,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作为该站厅的安全出 口: 1 天桥采用不燃烧体,内部装修均采用 A 级材料; 2 能自然通风、排烟; 3 不设置商业经营设施; 4 能直接到达地面层。 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内部装修材 料采用 A 级时,并具有自然通风、排烟条件时,可作为安全出口。 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联络地道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上跨轨道 的联络通道不得作为安全出口。 5.3.4 设备管理区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3.5 当区间设纵向疏散平台与站台相连通时,安全门的端门可作为站 台安全出口。 5.3.6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高架车站,站台两端应加设直达地面的防烟 楼梯间。 5.4 区间 5.4.1 载客运营轨行区道床面应具有疏散通道功能。道床面应平整、连 续、无障碍物。轨行区的配线段道床面应铺设宽度不小于 700mm 的连续 疏散通道。 5.4.2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联络通道可作 为区间的疏散出口,相邻两个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00m,通道内应 设置二樘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 5.4.3 区间隧道内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当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小于等 于 300m 时,可不设纵向疏散平台。 5.4.4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的线路间宜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 16 3.00h 的防火隔墙。不设防火隔墙时,应在区间隧道内每隔 800m 设置直 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5.4.5 当长区间隧道设有区间风井时,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 间作为安全出口。 5.4.6 列车客室门应设有手动紧急解锁装置,行驶于地下区间的列车, 应在其车头、尾节设置疏散梯门,各节车厢之间应贯通。 5.4.7 地上区间的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两端为侧式站台车站时,线路两侧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2 区间两端为岛式站台车站时,上、下行线路之间应设置纵向疏散 平台; 3 当列车车头、车尾节设有疏散门,且每节车厢之间贯通时或车辆 侧门设置有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设施时,可不设置纵向疏散平台。 4 上、下行线分开的单向运营区间,应设置可通向站台的纵向疏散 平台。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基地 5.5.1 中央控制室、设备室等房间内的设备布置应方便人员逃生,其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5.5.2 主变电所内长度大于 7m 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 应设置 2 个安全出口,并宜布置在设备室的两端。长度大于 60m 时,宜 设置 3 个安全出口。当配电装置室有楼层时,一个出入口可设在通往室 外楼梯平台处。建筑面积超过 250m2 的电缆夹层,其疏散口不宜少于 2 个。 5.5.3 车辆基地、上盖物业的人员疏散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上盖物业的 人员疏散通路不应经过车辆基地,应独立进行疏散。 5.5.4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和车辆基地的安全疏散除满足本规范外,尚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6 疏散指示标志 5.6.1 站台和站厅的公共区、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 17 道及其转角处、防烟楼梯间、消防专用通道、避难走道、设备管理区内 走道、变电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5.6.2 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在门 洞边缘或门洞的上部,其上边缘距吊顶不应小于 0.5m,下边缘距地面不 应小于 2m。 5.6.3 站台、站厅公共区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应设置 在柱面或墙面上。标志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大于 20m 或不应超过二跨柱间距。宜在相对应位置吊顶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其 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于 2.2m。 5.6.4 疏散通道两侧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并 应设置在相应位置的墙面上。标志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 大于 20m。在疏散通道转角区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 1m。宜在相对应位置吊顶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不应小 于 2.2m。设置在设备管理区内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应大于 10m。 5.6.5 自动扶梯起终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踏步立面宜加设蓄光型疏散指示 标志。 5.6.6 地下区间隧道纵向疏散平台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 并应设置在疏散平台的侧墙上,且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其间距不应 大于 15m,标志中心距疏散平台宜为 1.5~1.9m。 5.6.7 地下区间之间的联络通道洞口,应垂直于门洞设置具有双面标识 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疏散平台不应小于 2m。 5.6.8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 门、窗扇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相 匹配。 5.6.9 控制中心、主变电站、车辆基地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5.6.10 疏散指示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 18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分隔设施 6.1.1 车站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的防 火墙。 6.1.2 火灾时需运作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墙与 其它部位隔开。 6.1.3 当管线穿越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线之间空隙 紧密填实;当风管穿越时,该处应设防火风阀;当穿越的管线为难燃材 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 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1.4 设于防火墙、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区间联络通道处的门应采 用甲级防火门。设于防火分隔墙上的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于管 道井的检查门可采用丙级防火门。 6.1.5 设于设备管理区与公共区临界面上的防火门以及安全出口、消防 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等处的防火门,应保证消防 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 识和使用提示。 6.1.6 当防火门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其门扇开启时不应跨越变形缝。 6.1.7 设于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应在过往列车及隧道通风的 正、负压力作用下不会自动开启。 6.1.8 设于防火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的甲级防火窗。在防火分隔 墙上设窗时,应设置固定的乙级防火窗,当必须开启时,应采用火灾时 能自动关闭的防火窗。 6.1.9 替代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6.1.10 设在乘客疏散路径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 应具有自动、手动功能。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二级停滞和信号 反馈功能。 6.1.11 防火卷帘与墙、柱、梁和楼板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19 堵。 6.1.12 相邻防烟分区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挡烟垂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顶棚下突出不应小于 500mm,镂空吊顶应伸至结构板面; 2 顶板下突出不小于 500mm 的结构梁,可作为挡烟垂壁; 3 挡烟垂壁下缘至楼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3m; 4 活动挡烟垂壁应能在火灾时与火灾探测器联动,并自动下垂至设 计位置。 5 车站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相连通部位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大于 500mm 时,该部位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6.2 楼梯、扶梯、管道井和纵向疏散平台 6.2.1 疏散用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且不得 设置设备用房。 当疏散楼梯或自动扶梯穿越设备管理区或上层站台层时,应在穿越 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实体墙与其他空间分隔。 6.2.2 疏散用自动扶梯暴露在室外环境时,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严寒 地区时,应采取防冰雪积聚和防冻措施。 6.2.3 层数超过二层的地下车站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高架车站,其消 防专用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6.2.4 电缆井、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 6.2.5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侧临空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 0.6m; 2 双侧临空面时,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 0.9m; 3 平台的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 0.10m~0.15m; 4 平台临空面应设栏杆,栏杆扶手不应连续贯通,高度不应小于 0.9m,栏杆之间的净距宜为 0.4m; 5 靠隧道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 0.9m; 6 疏散平台在联络通道处的高差应采用坡道连接。 20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6.3.1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避 难走道等乘客集散部位,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应采用 A 级装饰材 料。 地上车站上述部位的墙面、顶棚及隔断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 可采用不低于B1级装修材料,但无窗房间的地面仍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3.2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 施应采用不低于 B1级装修材料;垃圾箱、挡烟垂壁应采用 A 级材料。 6.3.3 设备、管理用房使用的架空地板,可采用不低于 B1级装修材料, 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的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墙面、地面 可采用不低于 B1级装修材料,其余设备房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6.3.4 疏散通道及楼梯的地面装饰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5 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 6.3.6 地上车站及附属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 时,除顶棚外,其他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第 6.3.1 条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3.7 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应 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以及其他装饰材料应 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饰材料。 6.3.8 主变电站的室内装修应采用 A 级材料。 6.3.9 车辆基地的运用库、检修库、物资库等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的装 修应采用 A 级材料;其它生活、办公用房的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6.3.10 室内的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及塑料类制品,除应满足本规 范外,尚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6.3.11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和装饰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低烟、无卤的阻燃 性材料,不得使用燃烧后会产生有毒物质和大量烟雾的材料。 21 6.3.12 车辆整个地板结构应具有防火屏障的功能,地板着火屏障时间不 应小于 45min。 22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配置灭火器。 7.1.2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 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 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 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 水消防管网应设防超压设施。 7.1.4 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地铁建筑内设 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 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7.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宜与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分开设置。 7.2 消火栓系统 7.2.1 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2.0h,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地下折返线及地下 区间隧道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 2.地上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7.2.1-1 的规定; 地上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 7.2.1-1 体积 V(m3) 建筑物名称 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 地面及高架车站 20(l/s) 25(l/s) 30(l/s) 3.地上车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1-2 的规定; 地上车站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 7.2.1-2 建筑物名称 体积 V (m3) 消火栓用 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 5000<V≤25000 10 2 10 25000<V≤50000 15 3 10 地面及高架车站 V>50000 20 4 15 23 4 主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表 7.2.1-3 的规定。 主变电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7.2.1-3 建筑物体积(m3) 建筑物耐 火等级 建筑物火灾 危险性类别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丙类 10 15 20 25 30 一、二级 丁、戊类 10 10 10 15 15 5 主变电站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1-4 的规定。 变电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 7.2.1-4 建筑物名称 高度、层数、 体积 消火栓用水量 (L/s) 同时使用水 枪数量(支) 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 (L/s) 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 (L/s) 高度≤24m 体积≤10000m3 5 2 2.5 5 高度≤24m 体积>10000m3 10 2 5 10 控制室、配电 装置室、变压 器室、电容器 室、电抗器室 高度 24~50m 25 5 5 15 其他建筑 高度≥6 层或 体积≥10000m3 15 3 5 10 7.2.2 车站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铁消防系统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 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消防 用水。 2 当地面仅有一路城市枝状给水管,每座地下车站可只引入一根消 防给水管,但消防给水管的水力计算长度为两座车站长度与两站之间区 间长度之和。两座车站的消防给水引入管或消防泵房供水量及供水压力, 必须满足相邻车站消防要求。 7.2.3 车站室外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寒 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2 地下车站、设置室内消火栓且高度超过 24m 的高架车站及商业开 发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 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 计算; (2)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地下车站宜设 24 在出入口或风井处等明显位置,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取水口距离 宜为 15—40m; (3)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并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寒 冷地区设置的水泵接合器应有防冻措施。 7.2.4 车辆基地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合并 的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 可按 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 水量。 2 在室外消防环网上,应每间隔不大于 120m 设置一只室外消火栓, 每五只室外消火栓之间应设置一只检修闸阀。 3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 1 个 DN150 或 DN100 和 2 个 DN65 的栓口。寒冷地区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栓口各一个,并应有防冻措施。 7.2.5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车站的站厅层、站台层、设备层、区间隧道及大于 50m 的人行 通道等处均应设消火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站厅层、侧式站台层和车站设备区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箱内配 备水带、水枪及启泵按钮; (2) 岛式站台层宜设两只单口单阀消火栓,箱内配备水带、水枪及启 泵按钮; (3) 站厅层和站台层等公共场所的消防箱内应设自救式消防软管卷 盘; (4) 地下区间隧道不设消火栓箱,但应将水带、水枪等配套消防设 施放在邻近车站站台层端部的专用消防箱内,并有明显标志。 2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 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 10m。 3.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 30m, 两只单口单阀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地下区间隧道及配线内消火栓 25 的间距不应超过 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 30m; 4 室内消火栓口径为 DN65,水枪喷嘴直径为 DN19,每根水带长度 为 25m,消火栓口离楼(地)面高度宜为 1.1m。 5 消火栓口处出水压力大于 0.5Mpa 时,应设置减压措施。 6 高架区间所经过的区域如无市政消火栓时,宜在高架区间投影下 方的检修道边设区间消防管,并按市政消防设施的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 当高架区间投影下方不设检修道时,宜在高架区间上设消防给水设 施,消火栓的间距应按地下区间的要求设置。也可采用天然水源取水。 7 主变电站户外配电装置区域(采用水喷雾的主变压器消火栓除外) 可不设消火栓。 7.2.6 室内消防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和区间的消火栓给水应连成环状管网。 2 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从地下车站引入一根消防给水管,并宜 在区间中部连通(利用联络通道),且在车站端部与车站环状管网相接; 消防给水管的水力计算长度为一座车站长度与车站至前后区间给水连通 管处的长度之和。 3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阀门的布置应 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 5 个。 4 消防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开启方便的蝶阀,在进区间的管道前应安 装手动和电动两用蝶阀,在区间中部连通管上应安装手动蝶阀;阀门应常 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 处于寒冷地区与室外连通部分的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6 当车站设有消防泵房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1 下列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地下站厅、站台的公共区; 2. 地下车辆基地; 3. 车辆基地库房内可燃、难燃的高架仓库、高层仓库。 26 7.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7.4 消防泵与消防水池 7.4.1 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但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 防压力要求时,应设消防泵;消防泵宜从市政给水管网取水加压,并应 在消防进水管的起端设置倒流防止器或其它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 置。 2 当市政给水管网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则应设消防水 池、消防泵及稳压装置。 3 车站,商业开发及地铁附属建筑,当市政供水压力不能保证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的工作压力或不能满足消火栓给水系统最不利点 静水压力时,应设稳压装置。 4 临时高压系统应设消防稳压罐,其有效容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 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不应小于 50L,对两者合用的消防给水系统不 应小于 80L。 5 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泵均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 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泵。 6 当消防水泵从给水管网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按市政给水 管网的最低水压计,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管网压力。 7.4.2 地下车站不宜设消防水池,车辆基地内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 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 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 1 条给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 和大于 25L/s。 7.5 其他灭火设施 7.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所用灭火剂不应对设备产生任何 27 的损害: 1 地下车站的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室(含电源室)、信号设备室(含 电源室)、公共无线引入室、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屏蔽门(安全门) 控制室、蓄电池室。 2 地下主变电站的主变电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开关室、交直流 屏室、接地变室、接地电阻室、站用变电室、110VGIS 室 35KV 及 10KV 的配电室等。 3 控制中心的通信机房、信号机房、AFC 机房、计算数据中心、综 合监控中心等无人值守的重要电气设备用房。 7.5.2 当选用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选择组合分配的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 对于选用组合分配式系统有困难的局部被保护对象,可选用与被保护对 象相匹配的无管网自动灭火系统。 7.5.3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内的公共区和有人值守设备、管理区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规定的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2. 控制中心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3. 主变电站应按表 7.5.3 的危险类别配置
本文档为【《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146971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587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50
分类:
上传时间:2011-12-06
浏览量: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