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第六讲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第六讲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发展第一节 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第一节 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爱情专一、姻缘天定
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下乎!既欢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终,岂非命也哉?(《史记•外戚世家序》)第一节 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第一节 中国古代婚姻爱情观的特点社会制度造成的悲剧——男女授受不亲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媒之女,丑而不信。
痴心女子负心汉。
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杂婚(乱婚)
定义:
在原始群中,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生理的要求,是极其自由、不受任何束缚的,这就是乱婚(或称为杂婚)。
《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庄子·天运》:“民有其亲死不哭,而民不非也。”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杂婚(乱婚)
举例:
马端临《文献通考·四裔考》:(安息)“风俗同于康国,唯妻其姊妹及母子递相禽兽,此为异也。”
云南四川的泸沽湖地区的纳西族人中盛行的阿注婚,还有杂婚的残余体现。如叔侄共阿注、伯父与侄女为阿注。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血族婚(族内群婚)
定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原始群开始分成一个个血缘氏族,这时候,不同班辈之间的通婚被禁止,只允许同辈男女之间的通婚。这就叫班辈婚或血族婚。因为一个血缘氏族,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通婚集团,所以这又可叫做“族内群婚”。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血族婚(族内群婚)
举例:
《后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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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蛮传》:高辛氏时,犬戎为患,犬戎有吴将军善战,高辛氏多次被打败,于是下令“有能得犬戎之将吴将军头者,购黄金千镒,邑万家,又妻以少女。”当时帝有狗名曰盘瓠,下令之后,盘瓠遂衔吴将军人头到殿下。帝大喜,又认为盘瓠不可妻之以女,不知该如何处置。“女闻之,以为帝皇下令,不可违信,因请行。帝不得已,乃以女配盘瓠。盘瓠得女,负而走入南山,止石室中。……经三年,生子一十二人,六男六女。盘瓠死后,因自相夫妻。……其后滋蔓,号曰蛮夷。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亚血族婚(族外群婚、普那路亚婚)
定义:
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或姊妹必须在互相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是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亚血族婚(族外群婚、普那路亚婚)
举例:
从田野考古发掘中发现了新石器时代男女分区聚集埋葬的墓地。山东兖州王因村有男性同葬墓十座,女性同葬墓七座。华阳县横郑村有妇女与幼儿合葬墓。这正是族外婚在葬俗上的反映。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亚血族婚(族外群婚、普那路亚婚)
举例:
滑国,“车师之别种也。……兄弟共妻。”
挹怛人“兄弟同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夫兄弟多者,依其数角。”
多蔑国,“其人短小,兄弟共娶一妻,妇总发为角,辨夫之多少。”
吐火罗,“俗奉佛,多男,少妇人,故兄弟通室,妇人五夫则戴五角,十夫戴十角。男子无兄弟者,则与他人结为昆季,方始得妻,不然,终身无妇矣。”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对偶婚
定义:
对偶婚是指一个家庭内一个男子在他的许多妻子之中有一个主妻,反之,一个女子在她的许多丈夫之中有一个主夫。对偶婚下的夫妻关系松驰,离异较容易,双方始终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世系多数仍从女子计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对偶婚
举例:
《史记·五帝本纪·帝尧纪》索引皇甫谧云:“尧娶散宜氏之女,曰女皇,生朱丹。又有庶子九人。”
传说中记载帝舜的父亲曰瞽叟,禹的父亲曰鲧,又谓舜是其母感姚墟之大虹而生,禹是其母感贯昂之流星而生。这只能意味着瞽叟、鲧是舜、禹的母亲之主夫,因而也只能是舜、禹名义上的父亲。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对偶婚
举例:
“高句丽,其先出自夫余。……其婚嫁者,皆就妇家,生子长大,然后将还。”
“扶桑国者……估其婚法,则壻往女家,门外作屋,晨夕洒扫,经年而女不悦即驱之,相悦乃成婚。”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时间:原始社会末期
原因: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
妇女地位下降:
宁夏秦魏家墓地发现十六座男女合葬墓,右边的男性仰卧直肢,左边的女性下肢弯曲,侧身向男子,显现出奴婢似的屈从依附。
乐都柳湾墓地发现三座男女合葬墓,其中一例女性被捆绑而葬,二例是生殉。
这些墓葬的随葬品大都偏于男子一侧,如大汶口晚期一号墓,男子随墓品四十多件,女子偏居从正穴扩出的小坑内,仅在颈部佩一玉管,腰间放一龟甲。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斗争
1.从夫居与从妻居的斗争
女子抵制出嫁,新婚之夜新娘不与新郎同房,而由送亲的妇女与新娘伴宿。新娘在第二天给夫家挑几挑水,又回到娘家,仍过自由的生活。有了身妊后,丈夫才把她接回去“坐家”。新娘从第一次结婚到夫家去“坐家”,少则二、三年,多则十几年。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斗争
1.从夫居与从妻居的斗争
布朗族举行两次婚礼,第一次在新娘家中举行, 新娘仍住在娘家。过了三年,新娘去男家举行第二次婚礼,才算正式夫妻。
普米族女子有“三回九转”的婚俗,说明结婚次数很多。只有在第四次结婚时才算数。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斗争
2.子女血缘从父系与从母系的斗争
①“产翁制”,也称“男子坐褥”
《楚辞•天问》:“伯禹愎(腹)鲧,夫何以变化?”
(清)李宗昉在《黔记》卷四:“郎慈苗⋯⋯其俗更异,产生必夫守房,不逾门户,弥月乃出,产妇则出入耕作,措饮食以供夫及乳儿外,日无暇晷。” 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第二节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斗争
2.子女血缘从父系与从母系的斗争
②审新娘
这是普米族特有的一种婚俗。“审新娘”的目的在于设法弄清新娘的婚前生活,保证新娘所生的子女是属于新郎的血统。如果新娘在婚前有了身孕,新郎就要找那个男子打冤家,或把新娘退回娘家。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周南·关雎》: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参差荇菜,左右流之。窈窕淑女,寤寐求之。
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参差荇菜,左右采之。窈窕淑女,琴瑟友之。
参差荇菜,左右芼之。窈窕淑女,钟鼓乐之。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邶风·静女》: 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
静女其娈,贻我彤管。彤管有炜,说怿女美。
自牧归荑,洵美且异。匪女之为美,美人之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召南·草虫》:
喓喓草虫,趯趯阜螽。未见君子,忧心忡忡。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降。
陟彼南山,言采其蕨。未见君子。忧心惙惙。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说。
陟彼南山,言采其薇。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亦既觏止,我心则夷。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召南·野有死麕》:
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郑风·将仲子》:
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仲可怀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仲可怀也,诸兄之言,亦可畏也。
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仲可怀也,人之多言,亦可畏也。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青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比较自由的,相互之间的交往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秦风·蒹葭》: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萋萋,白露未晞。所谓伊人,在水之湄。溯洄从之,道阻且跻。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坻。
蒹葭采采,白露未已。所谓伊人,在水之涘。溯洄从之,道阻且右。溯游从之,宛在水中沚。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屡见不鲜。
《周礼·地官·媒氏》:
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屡见不鲜。
《国语·周语上》:
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青年男女的关系
男女青年私订婚约和私奔的事件屡见不鲜。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閟,而以夫人言,许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人们的婚姻观
婚姻,先秦时写为“昏姻”。
班固《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
一说姻同“因”。《广雅·释诂》:“因,亲也。”
据此,则婚姻即“昏因”,意思是男女在黄昏结合,成为亲密的伴侣。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人们的婚姻观
先秦时期的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是很深刻的。
《孟子·告子上》:“食色,性也。”
《礼记·礼运》:“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礼记·郊特牲》:“夫昏礼,万世之始也。”
《易·序卦》:“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人们的婚姻观
当时的人们认为,男女结合,其主要目的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礼记·哀公问》:“大昏,万世之嗣也。”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定义:
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叫作“蒸”。
兄、叔死后,弟或侄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叫作“报”。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产生的时间和原因:
时间:一夫一妻制后
原因:
经济基础——妻子成为丈夫的财产。
社会基础——妇女地位下降。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①《左传·桓公十六年》:“初,卫宣公蒸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为之娶于齐,而美,公取之,生寿及朔,属寿于左公子。夷姜缢。”
杜预:夷姜,宣公之庶母也。
《邶风·新台》.ppt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②《左传·闵公二年》:“初,(卫)惠公(公子朔)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公子顽,急子的同胞兄弟,惠公之庶兄)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③《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蒸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晋伐骊戎男,女以骊姬,归生奚齐,其娣生卓子。”
杜注:齐姜,武公妾。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④《左传·僖公十五年》:“晋侯(惠公,晋献公三子,夷吾)之入也,秦穆姬属贾君焉,且曰:‘尽纳群公子。’晋侯蒸于贾君,又不纳群公子,是以穆姬怨之。”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⑤《左传·成公二年》:“楚之讨陈夏氏也,庄王欲纳夏姬,申公巫臣曰:‘不可。……。’王以予连尹襄老。襄老死于邲,不获其尸,其子黑要蒸焉。”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⑥《楚辞·天问》:“惟浇在户,何求于嫂……女歧缝裳,而馆同爰止?”
王逸注:“言浇无义,淫佚其嫂,往至其户,因与淫乱也。”又曰:“女歧,浇嫂。言女歧与浇淫佚,为之缝裳,于是共舍而宿止也。”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举例:
⑦《左传·宣公三年》:“(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
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特点:
第一,蒸、报婚是儿子与庶母、侄子与婶婶、弟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
第二,蒸、报婚所生的子女是享有合法地位的、是可以继承父亲的地位成为诸侯的,或可以嫁给他国诸侯为嫡夫人的;
第三,蒸、报婚是当时的社会和人们都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蒸”、“报”婚随着汉代儒家学说成为正统学说之后,被斥为“淫乱”,在中原地区渐渐消失了。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长期存在。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汉书•王尊传》记载,“美阳(今陕西省武功县)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王尊为美阳县令,他接状后便派吏卒把这个不孝之子绑在大树上,用乱箭射死。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后汉书•南匈奴传》记载,汉元帝将王昭君嫁给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了两个孩子,呼韩邪死后,其前阏氏之子复株累若单于欲收继昭君,“昭君上书求归,成帝敕令从胡俗”,她被收继后生两女。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北朝的北周宇文氏将一位千金公主嫁给突厥族的他钵可汗,他钵可汗去世后,其子庵罗将她收继,庵罗死后,她又被庵罗的两个儿子先后收继。一位千金公主如同牛马财产辗转于三代四人之手。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钱良择《出塞纪略》记述元代蒙古族的婚俗:“父死妻后母,兄弟死各妻其妻,子死,亦妻其妇。”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一方面受到汉族伦理道德礼教的影响,蒙古族对收继制婚加以改革,在法律上作出“守志妇不得收继”,以及“兄不得收继弟妇”等规定。
《元史•列女传》记载,有个名叫脱脱尼雍吉刺氏的蒙古女子嫁给哈喇不花为妻,哈喇不花去世,其“前妻有二子,皆壮,无妇,欲以本俗制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并斥责二子说:“欲妻母耶!若死何面目见汝父地下?二子惭惧,谢罪。”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另一方面,蒙古族带来的婚俗又引起汉族旧有的“蒸”、“报”婚遗俗的回潮。
《明律集解•户婚》中规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皆绞。”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在蒙古故地,贵族集团仍沿袭收继制。“三娘子”的多次转房就是一个例证。三娘子名哈屯,她本是蒙古族首领俺答的外孙女,因她才貌出众,被俺答娶以为妻,是外公娶外孙女。俺答死后,她被其子黄台吉收继,是舅父娶外甥女。黄台吉死,她又被其子扯力克收继,是舅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兄妹婚。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消亡与残留:
到了近代,中国甘肃、四川、云南一些地区都保留有收继婚的习俗。
徐珂《清稗类抄•婚姻》载,云南某户有四子皆已婚配。后来,“长子死,四子之妻死”,以长媳配四子,年龄相差太大,便采取叔嫂移配之法,使长媳配二子,二媳配三子,三媳配四子。“一转移间,年皆相差”,此事被县官知悉,欲治其罪,县吏求情说:“此间习俗如此,愿无拂其意。”县官只好作罢。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定义:
周代,诸侯娶一国之女为夫人,女方须以姪(兄弟之女)娣(妹妹)随嫁,同时其他诸侯国亦可遣女子陪嫁,其中,只有夫人处于正妻地位,其余都属于妾。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举例:
《诗经·大雅·韩奕》:
韩侯取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丕)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举例:
《左传·隐公元年》:
(鲁)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举例:
《左传·隐公三年》: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举例:
《左传·成公八年》:“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
《左传·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晋人来媵,礼也。”
《春秋·成公十年》:“齐人来媵。”杜预注:“媵伯姬也。”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由来:
殷商晚期,在王位继承问题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这就要求必须区分诸子的嫡庶,而要区分诸子的嫡庶,必须先分清诸多配偶的尊卑。
媵妾制是与王位继承制度相适应的一种为区分嫡、庶而设立的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影响:
1.对于帝王来讲,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后妃制。
西汉末期,王莽托古改制,纳杜陵史氏为皇后,设3 夫人、9 嫔、27 美人、81 御人,共 120 人。
隋炀帝的后宫除皇后外,另有 3 夫人、9 嫔、20 世妇、78 女御。 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第三节 夏商周时期的婚姻媵妾制婚
影响:
2.对于平民来讲,媵妾制在秦汉以后变成一妻多妾制。
《魏书•刘昶传》记载,昶子刘辉尚兰陵公主,公主颇严妒。辉曾私幸公主侍婢而怀孕。公主将她鞭笞至死,“剖其孕子,节解,以草装实婢腹,裸以示辉。”这个公主终于被迫与刘辉离异。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定义:
聘娶婚是以家长买卖、包办儿女婚姻为特点的婚姻制度,也称“买卖婚”或“包办婚”。在这种婚姻制度下,青年男女缔结婚姻不是出于他们的意愿,而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不是以青年男女互爱为基础,而是视聘财的多寡、门第的高低为转移。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聘礼:
在原始对偶婚时期,男女以互相赠送礼品作为传递爱慕之情的媒介。一枝花,一包果品或少量自制的手工艺品都可以作为相悦的信物。只要一方不再给对方送礼品,或是一方不再接受对方的礼品,就意味着双方关系的中止,离合皆出于本人的意愿。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聘礼:
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婚姻以男女互爱为基础,但须征求父母的意见,如鄂温克族,在男女因相爱订婚前,须经家长表示意见,男方家长要向女家赠送驯鹿、酒和灰鼠皮作聘礼。贵州侗族男女定亲,有“葱篮为媒”的习俗。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聘礼:
进入阶级社会后,婚礼改用布帛、金银及牛马等大牲畜,男子娶妻所用的聘礼变成出嫁女子的等价交换物。俗话说:“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便反映出广大妇女受凌辱的命运。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媒人:
媒人是在一夫一妻制形成后才出现的。此时媒人大都是本氏族中享有威信的长者。他们受男方家长的嘱托,为青年男女的婚事奔走,认为这是成人之美。在两家遇到麻烦时,媒人也积极想办法从中调停,从而受到人们的尊敬。中国古代祭祀“神媒”,曲折地表达出人们对它寄予“联婚姻、通行媒”的美好愿望。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媒人:
到了阶级社会,媒人不再是相爱男女的委托人,而成了体现家长意志的代理人。男女婚姻由媒人从中撮合,酿成许多弊病,“妄冒”现象就是突出的表现。媒人为了牟取私利,用花言巧语使男女两家订立婚约。媒人由最初的正面形象演变成一个被人唾弃的反面形象。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媒人:
在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骂媒人题材的作品比较多。尤其在民歌中对媒婆有尖刻的讽刺:
一条帕子两边花,背时媒人两面夸:一说婆家有田地,二说娘家是大家;又说男子多聪明,又说女子貌如花。一张嘴巴叽哩咕,好象田牛青蛤蟆。无事就在讲空话,叫儿叫女烂牙巴。日后死在阴司地,鬼卒拿他去捱叉。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所谓“六礼”,据《仪礼·士昏礼》记载,它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仪节。一般认为,六礼创始于周而完善于汉,成为中国传统婚礼的基本模式,不仅在民间流传广泛,而且曾远播到日本、朝鲜等国,影响很大。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1.纳采
《仪礼·士昏礼》说:“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意思是男家先派媒人去女家转达求亲之意,女方同意男方求亲后,男方致送求亲的礼物,表示已选择其女为婚配对象。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2.问名
《仪礼·士昏礼》说: “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
《艺文类聚》卷40引《婚礼谒文》说:“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3.纳吉
《仪礼·士昏礼》说: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纳吉是订婚阶段的主要仪节。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4.纳征
《仪礼·士昏礼》说:“纳征,玄纁、束帛、俪皮,如纳吉礼。”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5.请期
《仪礼·士昏礼》说:“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择定吉日成婚,是婚礼程序中的大事。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婚姻六礼:
6.亲迎
夫妻同食称“同牢”;各取一卺饮酒,称“合卺”;就寝时,新郎入室中亲手解下新娘束发的丝绳,称“结发”;翌日清晨,新妇沐浴梳妆后拜见公婆,并侍候公婆进食,表示孝顺,称“妇见舅姑”。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盗窃,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乱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1.不顺父母。古代以“顺”为妇德之首,对公婆不顺或侍奉不周到,都可成为公婆出妻的理由。
《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孔雀东南飞序》 钗头凤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2.无子。古代男子娶妻是为了生子继宗,夫妻婚后不育,责任全在女方。即使妻子贤惠,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宗法观念支配下,男方可以“无子”为由,休妻另娶或纳妾生子。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3.嫉妒。过去官宦富商多广置妻妾,或携妓淫乱,妻子对此不能稍有不满,所谓嫉妒乱家,实际是指乱了一个男子可以同时占有多名女子的家庭秩序。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4.多口舌。古代强调“女子无才便是德”,以顺从为行为准则,妇女结婚后被剥夺了独立人格,她的责任是谨慎侍奉公婆、丈夫,抚育子女,操持家务。所谓“妇事舅姑,如事父母”,“适父母舅姑之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专心纺织,不好戏笑”,如果对家庭事务发表独立见解,或按自己意愿行事,则被斥为“多口舌”,而男方可据此与她离异。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5.淫僻。古代认为万恶淫为首,淫的后果是导致家族血缘的紊乱,因此妻子与他人通奸,古代男子最不能容忍,即使与其他异性过于亲密,都会被视为“污身”、“失身”而遭遗弃。而且妇女犯了禁淫的原则,得不到“三不去”条款的保护。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6.有恶疾。恶疾指难以治愈的疾病,古代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患有麻风一类的恶性传染病,法律允许离异。从立法原则看,“七出”中的“有恶疾出”的离婚理由,还是包含着客观因素的。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七出:古代丈夫遗弃妻子的七条理由。
7.窃盗。窃盗除本义外,还包括妻子自主地处分夫家的财产。
《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三不去:古代丈夫不能遗弃妻子的三条理由。
《大戴礼记·本命》:“有所取(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征。
第一,古代尚无现代意义上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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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谓“七出”,均属单意离婚,离与合均取决于丈夫一方的意志,显然,这是以夫权为中心的离婚制。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征。
第二,“七出”的基本点是维护夫权与家长制,是为保障丈夫特权制定的。丈夫遗弃妻子,理由随手可得,离婚易如反掌。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征。
第三,离婚还可以第三方的意志为转移,即可通过男方家长的干预,强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古代家长制在离婚制度上的反映。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七出和三不去:
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征。
第四,“三不去”从道德主义出发,对离婚有所限制,这是对已婚妇女仅有的一点保护。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贞节和改嫁:
古代妇女恪守贞节的观念,形成于汉代。
汉代刘向著《列女传》,强调女子要谨守女德,“以专一为贞”。
班昭著《女诫》,提出女子要有“四德”,即妇德、妇容、妇言、妇功。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贞节和改嫁:
从实践层面看,古代对妇女改嫁的限止,有一个从宽容到严格限止的过程。明清以前,尽管“贞女不更二夫”、“妇人贞节,从一而终”之说已很流行,但是公众舆论并未把再嫁视为非礼,甚至皇亲国戚,也不忌讳妇女再嫁。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贞节和改嫁:
禁止妇女改嫁的流弊实际上形成于明清,明清政府大力表彰贞节烈女,大树贞节牌坊,对寡女守节采取奖励政策。据《明令典》记载,朱元璋曾发布诏令:“民间寡妇,三十年前亡夫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著为规条,除免本家差役。” 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第四节 秦汉以后的聘娶婚及其仪式聘娶婚
贞节和改嫁:
贞洁观单方面要求妇女注重操行,守身如玉,从其形成之初就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贞节观束缚下的古代妇女,已无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可言,其地位卑下也是历史的必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