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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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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商业文化 · 学术探讨 � � � 年 ! 月 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黄 振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武汉 , ! #� � �∃ 摘 要 % 法治原则是宪政的根本要求 , 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原则的实施 。 而程序正义当是法 治建设中不 能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则 。 本文从程序正义的实质 目标出发 , 论及中国现行法制 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 , 旨在说 明程序正义的实现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 关健词 % 正义论 程序正义 宪政 法治 中图分类号 % &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

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商业文化 · 学术探讨 � � � 年 ! 月 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黄 振 ∀武汉大学法学院 , 武汉 , ! #� � �∃ 摘 要 % 法治原则是宪政的根本要求 , 宪政本身就意味着法治原则的实施 。 而程序正义当是法 治建设中不 能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则 。 本文从程序正义的实质 目标出发 , 论及中国现行法制 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 , 旨在说 明程序正义的实现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 关健词 % 正义论 程序正义 宪政 法治 中图分类号 % & ∋�( )� 文献标识码 % ∗ 文章编号 % +� �,一 ! ++ ∀� �� ∃ � !一� � (−一 � 一 、 程序正义的实质内涵 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的脸 , 变化无常 , 随时可以呈现不 同形态 , 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作为一种主观的价值 判断 , 从不同角度看 ,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或阐述 。 其中经典 的分类有亚里士多德的 “分配正义与校正正义 ” , 还有比较 盛行的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 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 样的规则来公正的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 程序正义则是怎 样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如何加以处置的 问题 。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对程序正义作了系统论述 , 他认 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 , 而法治取决于一定 形式的正当过程 , 正当过程又通过程序来实现 。 更重要的 是罗尔斯把程序性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来加以定型分析 , 于是有纯粹的 、 完善的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之分。 第一 , 在纯粹正义的场合 , 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 , 不存在 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 比如说赌博 , 只要游戏规 则不偏向某一赌徒而被严格遵守 , 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会 被认为是公正的 。 第二 , 在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场合 , 虽然 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 , 但是程序总是导致正 当的结果 。 典型的例子为著名的蛋糕均分问题 , 只要设定 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 自已赢得的那一块的程序 , 就不必担 心分割结果会不公平 。 第三 , 在程序不完善的场合 , 程序 不一定要每次都引导出正当的结果 , 程序之外的标准便具 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 比如在刑事审判中 , 在城 市社区管理 所依靠的法律强制手段中 , 无论程序如何完备 , 也不能避 免错案冤案 。 从实证主义法学角度来看 , 纯粹或者完善的 程序正义只能存在于应然世界 , 而在实然的现实社会中 , 我们只能立足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基础来阐述其实现的 可能性和重要意义 一了。 从这种意义上说 , 程序正义具备五个的方面的特征 % ∀.∃ 参与性 。 参与性是指在程序进行过程中 , 赋予受某项决 定或结果影响的当事人参与程序的过程的权利 。 参与是程 序正义的基本条件 。 ∀�∃ 程序中裁判者的中立性 。 中立是产 生信誉的源泉 , 也是裁决公正的灵魂 。 没有裁决者的中立 态度 , 再好的程序也失去了根本目的 。 这种情况下 , 程序 反而成了隐藏罪恶的工具 。 同时中立性意味着裁决者不参 与涉及 自身的裁决 ,裁决者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 ∀#∃ 控权 性 。 控权性是指法律程序对国家权力的严格控制 。 法治 , 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上起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 , 任何权力的 行使一旦脱离了 “轨道 ” 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 因此把国 家的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 , 防止权力滥用 , 特别 要依法行政 , 才能更好的保护私权利。 ∀!∃ 合法性。 程序正义 起源于古老的 “ 自然公正 ” 原则 , 而这一原则又是起源于 自然法观念 。 其具体内容也随着情况而不同 , 在适用上有 很大的灵活性 。 在古代 , 它是自然法 、 万民法和神法的基 本内容。 而在自然法骤然褪色的时代或者根本就缺乏 白然 法传统的国家 , 程序应当成为自然法的替代物。 ∀(∃ 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意味着程序面前人人平等 。 参与程序的人 、 组织 , 不论其身份地位和财富状况 , 都抽象化为平等的个 体 , 程序面前无特权 。 二 、 程序正义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框架下 , 社会的完善不可避免 要面对许许多多的法律事务。 而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正义 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 程序的非正义客观上会影响 结果或结论的非正义 。 首先 , 程序正义可以排除在选择和 适用法律条文加以适用 , 或援引最有比照价值的判例作为 判决的依据 。 其次 , 公叮 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整 套能够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 , 并且能够由此形 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 。 一种经验的事实可以逆 向证明法治建设与法律正义的关系 。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儿个方面进行论证 % 一是 , 程序能够保/.. 二政府行为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 义性 。 一项规则的实质是否正义合理 , 常因不同人的道德 价值观念 、 文明进步程度 、 风俗习惯的不同而在评价上有 所差异 。 而一个社会却不能等到大家对某个问题在认识上 都一致时才去制定通行的规则 。 尤其在现代所处的多元社 会 , 近期经济利益和未来的长远效益本身存在难以统一的 矛盾 , 个体社会群体之间的差异 日见其大 , 制定一 项人人 都满意的规则日见其难。 因此 , 人们对 一项规则的合理与 否虽寄希望于政府更为科学一些 , 阳光 些 , 但最终的评 价指标仍然落脚于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 。 “在探讨通过法律 来实现公平时 , 应当首先区别法律程序和法律本身 ” , “实 体规则可能是好的 , 也可能是坏的 。 人们所关心的只是这 些规则的实施应当根据形式公平的原则进行 , ⋯⋯还有在 适用某条法律规则时 , 对它所管辖的一切人应当不偏不倚 , 一视同仁 ” , “ 只要与人们认为识正 当法律程序的方法— � (− 商业文化 · 学术探讨 � �� 年 ! 月 不偏不倚的听证—相违背 , 都认为是有失公平的。 ”二是 , 在宪政视野下程序是当事人的选择更具有理性 。 程序为当事人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与时限 , 为其提供 了一定的行为范围 , 这就使程序与选择联系在一起 , 这就 决定了程序必然是法治体系中最生动活泼的领域 。 可以说 , 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 , 也不是实质性 , 而应该是 过程性和交涉性 。 唯其如此 , 它才能适应社会的变动结构 , 根据需要作出不同的反应 。 在现代社会中 , 法律是可以变 化 , 可以选择的 , 但这种选择又不是任意 、 无限制的。 而 程序使法律的变化合法化 , 使当事人的选择有序化、 科学 化 。 三是 , 在宪政视野 下程序的完成过程亦即法治的实现 过程。 公正和有序是法治的两大 目标 。 程序除了能提供有 序的决定过程外 , 亦能实现相当多的公正 , 人们通常认为 , 法律是一套规则和原则体系 , 如果人们希望其行为合乎正 义的要求 , 就必须按照法律办事。 人们仅仅在程序结束时 才能知道裁决的结果 , 而在程序开始时关心的主要不是这 个问题 。 一般而言 , 法学家们所能够做到的是力求完善下 列的程序过程 % 涉及裁决者选择的各项规则 0 当事人的行 为 % 证据的接受与运用等等 , 从而保证在尽可能公正的前 提下作出裁决 。 事先说出裁决的结果既不可能也不必要 , 只有根据所有事实因素才能作出一项真正 公正的裁决。 这 些事实因素在各个案件中各不相同 , 而且在程序开始之前 并不清楚。 因此 , 正义和社会秩序离不开程序规则。 解决 纠纷当然也需要实体规则 , 但实体规则也必须关心程序 , 它不仅仅是宣示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 更重要的是这些 权利和义务以什么标准和由谁去确定 。 三 、 现行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被忽视的原因 ∀一 ∃ 经济因素 。 追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可以从经 济 +几寻找原因 , 经济因索是决定因素 。 建国后 , 我国实施 了长时间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体制 , 与这一体制相适应 , 形成了相 对集权的政治体制 , 重集 ,扫、 轻民主 , 重义务、 轻权利是 这一体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 社会利益的制定以义务本位为 理念基础 , 指令性计划与行政手段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 主渠道 。 人们在生产 、 交换、 分配 、 消费过程中对利益的 追求 , 不是通过民主 、 正义的程序自主选择 , 而是由指令 性计划来设定 , 对这一结果的接受和实现不是以权利意识 、 自主意识为前提 , 正义程序为媒介 , 而是以牺牲精神为代 价 , 至于对产生这一结果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义更显得毫 无意义。 可见 , 计划经济必然导致重指令和指令结果 , 轻 程序和程序正义 。 ∀二 ∃ 历史因素 。 中国儿千年的法制传统是重人治 , 轻法治 0 在法治环节上 ,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 造成诉讼的 政治化倾向, 审判的政策功能大大扩张 。 在漫长的占代社 会中 , 真正明法于众的王朝是屈指可数的 , 大多数的统治 者宁愿百姓蒙昧于法 , 以便 于他们的统治 。 统治者的愚昧 政策 , 专制统治 , 造成老百姓不知法 , 疑法 , 畏法 , 进而 厌法 。 同时 , 为了减少诉讼 , 建设统治者除制造无讼的舆 论外 , 还从制度上限制民众的自诉权 。 有的诉讼当事人拒 绝州县的判决 , 执意上诉的 , 则被视为 “刁 民妄滋 , 兴讼 成习 ” , 先于权责之后再行审制 。 至于上诉的结果 , 在官 ‘自 相护 、 ‘言无悔判的传统习俗的笼罩下是不言自明的 。 足见 , 中国占代政治传统滋生 了执法官员的姿意 、 专断和对诉讼 程序的轻视及破坏 , 极人地弱化 了老百姓的诉讼意识 、 程 序意识 。 因此 , 时至今 日, “居家戒争讼 , 处此戒多言 ” 的 习俗在中国还占据很大的市场 。 ∀三 ∃ 观念因素。 在价值观念上 , 一方面 , 中国轻程 序现象根源于对程序价值认识的不足以及程序正义观的欠 缺 。 另一方面 , 在程序价值观上 , 受各种错误观念的影响 。 如 “工具讼观念 ” 认为既然程序只是一种工具 , 其 目的在 于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 那么 , 只要达到实体处理的正确 , 不使用这种工具并无不可 , 仍然可以达到解决实体问题的 目的 , 甚至为了便于实现实体正义 , 采用违反诉讼程序的 其他方法不仅并无不可 , 往往还是必须的。 受此观念影响 , 立法规定只是在违反诉讼程序而又因此影响了实体问题的 正确解决时 , 违反程序才被当作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 “ 诉 讼效益观 ” 认为 , 当事人发生诉讼后 , 只求尽快得到解决 , 并不要求按什么程序解决 。 认为程序步骤多 , 手续繁杂 , 速度慢 , 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四 、 如何在完善法治建设过程中推行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行 。 第一 , 正确定位程序法 。 在很长时间内, 由于 “程序 工具论 ” 的影响 , 程序法只能作为实体法的辅助工具存在 , 而被抹杀了自身的独立价值 , 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程序法是 可以摆脱 “依附 ” 、 “ 附属” 地位时 , 程序∀法∃在法制体系中 才能恢复其庐山真面口 。 因此 , 有的学者主张以法律主体 行为的存在和实现方式为标准 , 重新界定实体法和程序法 。 在法律规范层次 匕 实体性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是否许可 的法律规范 , 程序性法律规范是规定行为的时间和空间形 式的法律规范 。 这样既避免了将宪法 、 刑法、 民法 、 行政 法等法律说成是实体法 , 但又不得不解释为何其中又有许 多程序规定的尴尬 , 也避免了先将权利分为实体权力、 程 序权利而后又说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 、 程序法规定实体权 利如何实现的逻辑矛盾 。 这种对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新 定位和界定 , 改变了以往对于程序法作为实体法辅助工具 的成见 , 为程序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前提环境 。 第二 , 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 口 虽说重实体、 轻程序的 观念在中国有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 , 要想从根本上摆脱这 种观念并树立起新的程序正义的观念绝非 一朝一夕可成之 事 , 但我们也应当相信司法制度的改革 , 市场经济的完善 , 对外法律交流的增多都会对这一 观念的形成有积极的意 义 。 首先 , 应从教育界着手改变 , 使程序正义的教育深入 到小学 、 中学 、 大学。 另外 , 理论界也应对这一领域进行 更多的探索 , 在研究中更深刻的认识程序正义本身 , 为实 践提供指导 。 通过学科地位的上升来带动社会的普遍关注 和重视 , 从而营造出 一股重视程序正义 、 追求程序正义的 法律氛围。 第三 , 完善司法制度 , 构建程序正义的机制。 观念的 改变不足以保障从实然上对程序正义的实现 。 缺反相关的 制度设计 , 程序正义的实现也就失去了载体。 首先应当对 独立审判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 , 真正实现司法权、 行政权 的相互独立 。 鉴 1几我国审判独立的现状 , 建立系统的制度 以维护法官的审判独立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一 个问题 。 只 有理清法院内部的行政关系 , 才能使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 中真正是独立 自主的 。 如从法官职务保障制度、 主审法官 责任制度 、 审判豁免权制度等方面入手进行设置或者完善。 其次 , 改革司法机关的隶属机制。 即改变司法机关与人民 政府之间的人事、 财政隶属关系 , 摆脱一切来自国家机关 、 社会团体 、 个人等的非法干预 , 保持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中 立无偏的地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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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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