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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 5002—94 YD 500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邮 电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Posts & Communications Building YD 5002-94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5年XX月XX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5 北 京 目 录 III前言 1...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YD 5002—94 YD 500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邮 电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标 准 Design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Posts & Communications Building YD 5002-94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2005年XX月XX日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5 北 京 目 录 III前言 11 总则 22 术语 33 电信建筑 3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3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43.4 通风与空气调节 43.5 电气 64 邮政建筑 6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64.2 建筑构造 6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4.4 电气 8附 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9附:条文说明 前言 1994年编制的《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 5002-94 已使用多年。近几年,国家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等有关消防规范已作了修订。为适应我国邮政和电信业的发展,依据信息产业部信规函[2002]30号《关于补充和修订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安排的通知》要求,在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的组织领导下,在公安部消防局的支持下,由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全面修订《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的指导下,从我国邮电建筑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贯彻相关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力争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实施可行。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电信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邮政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电气)。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征求了多个电信、邮政运营企业及相关设计院和技术专家的意见,总结了原《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发布实施以来邮电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及规定,确定了本标准的修订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删和细化。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标准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红、叶荣、冯立昳、鞠薇、吕一鸣。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邮电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邮电建筑中的人员、设备及邮件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邮电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标准是依照国家相关防火规范,结合邮电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 1.0.4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邮电建筑。 1.0.5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标准执行,当本标准无具体规定时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防火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邮电建筑:邮政建筑和电信建筑的统称。 2.0.2 电信建筑(电信专用房屋):专门为安装电信设备使用的生产性房屋及辅助生产性房屋。包括: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卫星通信地球站等建筑。 2.0.3 长途电信枢纽楼:安装交换、传输、接入等长途电信设备为主的生产楼。长途电信枢纽楼分为三级:国际电信楼(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电信枢纽楼、地市级电信枢纽楼。 2.0.4 电信综合楼:安装交换、传输、接入等多种类型电信业务设备的生产楼。近期我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电信业务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数据通信网。 2.0.5 本地电信楼:安装本地通信网交换、传输、接入等通信设备的生产楼。 2.0.6 卫星通信地球站:安装地面卫星通信设备的房屋。 2.0.7 电信机房:电信建筑内安装各类电信设备及配套设备的房间。包括:交换机房,移动交换机房,传输机房,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信令转接点室,卫星通信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测量室,网络管理中心,维护中心,计费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无线寻呼中心等。 2.0.8 邮政建筑: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邮政汽运中心等建筑。 2.0.9 邮件处理中心:按邮件内部处理要求,对各类邮件进行接收、分拣(分类)、封装、发运等的邮政生产用房及其配套的生产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2.0.10 邮件转运站:邮路衔接点,承担邮件接转功能的转运站。包括航空、火车及汽车邮件转运站。 2.0.11 邮政汽运中心:承担邮车的停放、检测、维修、保养及总包邮件经转。 2.0.12 邮政生产用房:在邮政建筑内,对邮件进行接收、分拣(分类)、封装、发运等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生产区域。 3  电信建筑 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1.1  高层电信建筑分类:建筑高度超过50m或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 m2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高层电信建筑属于二类高层建筑。 3.1.2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1.3  电信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1.3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3.1.3 建 筑 类 型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二类高层电信建筑 1500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 2500 一、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地下室 750 多层电信建筑地下室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3.1.4  一类高层电信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及单层、多层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3.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放。 3.2.2  电信建筑的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3.2.3  电信建筑内的交换机房、移动交换机房、信令转接点室、传输机房,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测量室等电信机房内不应设架空地板及吊顶。 3.2.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其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相当于丙级防火门窗),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2.5  当本层为敞开式电信机房时,应在电信机房内留出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疏散走道,且应在地面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 3.2.6  敞开式电信机房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40米。 3.2.7  电信建筑宜将性质与分类相近的电信机房尽量集中布置在同层或邻近层。 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1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3.3.1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3.3.2  超过三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电信建筑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3.3.3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3.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表3.3.3 建筑物体积(m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 ≤10000 10 10 5 >10000 15 10 5 3.3.4  电信建筑中的下列机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3.3.4.1  国际局、省(直辖市)中心及以上局(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的长途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汇接局交换机房; 3.3.4.2  10000路及以上地区中心(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的长途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汇接局交换机房; 3.3.4.3  20000线及以上市话汇接局、关口局(电信综合楼,本地电信楼)的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关口局交换机房; 3.3.4.4  60000门及以上市内交换局(本地电信楼)的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及移动本地网交换机房; 3.3.4.5  长途电信枢纽楼、电信综合楼及本地电信楼的传输机房。 3.3.5  除3.3.5条所列电信机房外,高层电信建筑中的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卫星通信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及高低压变配电室等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3.6  单层、多层电信建筑内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7  高层电信建筑中布置电信机房(无人和少人值守的机房)的楼层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电信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置防止水进入电信机房的安全设施。 3.4  通风与空气调节 3.4.1  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室应有独立的通风设备,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如设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管设有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送风设备(采用阀控式蓄电池除外)。 3.4.2  电信机房内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该防护区隔墙上的风管、风口应设置气体喷放前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4.3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内的通风与空调设备在气体喷放前应能自动关闭。 3.4.4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如无可开启的外窗时,应设置灭火后的机械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3.5  电气 3.5.1  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由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其它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3.5.2  电信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机等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3.5.3  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除敷设在金属桥架、金属线槽、电缆沟及电缆井等处外,其余线路均应穿金属保护管敷设。电信建筑内的动力、照明、控制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电信建筑内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或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型铜芯电线(缆)。消防报警等线路穿钢管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 3.5.4  电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3.5.4.1  电信机房及其控制室、电缆进线室、值班室; 3.5.4.2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力电池室、配电室(间); 3.5.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疏散走道(含机房内疏散走道); 3.5.4.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 3.5.4.5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营业厅。 3.5.5  电信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敞开式电信机房内疏散走道应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3.5.6  电视电话会议室及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电信营业厅的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5.7  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及卫星通信地球站等电信建筑内除小于5m2卫生间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3.5.8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其他值班室内。 3.5.9  高层电信建筑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3.5.10  电信建筑内如设置行政广播,可将火灾应急广播与行政广播合用。 3.5.11  电信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3.5.11.1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烟排烟机房; 3.5.11.2  气体灭火钢瓶间及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 3.5.11.3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3.5.11.4  主要的通风和空调机房; 3.5.11.5  消防值班室和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信机房的控制室。 4  邮政建筑 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4.1.1  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邮政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1.2  邮政生产用房的生产的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邮政生产用房属于丙类厂房。 4.1.3  邮政生产用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表4.1.3。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表4.1.3 建 筑 类 型 耐火等级 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高层 一级 3000 二级 2000 多层 一级 15000 二级 10000 单层 一级 不限 二级 20000 4.1.4  邮政生产用房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层不应大于80m,多层不应大于60m,高层不应大于40m。 4.1.5  邮政生产用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时,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4.2  建筑构造 4.2.1  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 4.2.2  邮政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4.3.1  邮政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3.1。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4.3.1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10 15 20 25 30 40 4.3.2  邮政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表 4.3.2 高度、体积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s) 高度≤24m, 体积>10000m3 10 24m<高度≤50m 25 高度>50m 30 4.3.3  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邮政建筑内的邮袋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4.4  电气 4.4.1  邮政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4.4.2  邮政建筑内的动力、照明、控制等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邮政建筑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或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型铜芯电线(缆)。消防报警等线路穿钢管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线(缆)。 4.4.3  邮政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4.4.3.1  生产车间及其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房; 4.4.3.2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4.4.3.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疏散走道; 4.4.3.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风房、消防电梯机房。 4.4.4  邮政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生产车间内人员通道应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4.5  邮政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4.5.1  生产车间及其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房、邮袋库; 4.4.5.2  高低压变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间)、电缆夹层; 4.4.5.3  高层邮政建筑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及走道; 4.4.5.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 4.4.6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或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调度、值班室内。 4.4.7  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建筑及其它高层邮政建筑的生产车间应设安全监视和火灾应急广播。火灾应急广播可与生产调度广播合用。 附 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YD 5002-94 (2005年版) 条文说明 目 录 131 总则 142 术语 153 电信建筑 15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15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15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63.4 通风与空气调节 163.5 电气 174 邮政建筑 17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174.2 建筑构造 17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174.4 电气 1  总则 1.0.1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以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为原则制定。 1.0.2 邮电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0.3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2004年版)依照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的有关规定及邮电建筑的特殊功能和技术要求制定。   2  术语 2.0.1至2.0.12新增条文。 3  电信建筑 3.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1.1  本条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3.0.1条。 3.1.2  本条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3.0.4条。 3.1.3  本条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5.1.1条。修改一、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多层电信建筑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电信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在接近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时,其从地上延伸下来的竖向交通消防疏散满足不了地下室消防疏散的要求,须增加地下室竖向交通消防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因电信建筑地下室多为电缆进线室、充气室、建筑设备用房等无人或无固定工作人员的房间,且因工艺布局极其紧凑,如果增加地下室竖向交通消防疏散通道及出入口,则与地上测量室等电信机房产生矛盾,使电信机房的工艺布局、电缆走线及电信设备很难布置,影响电信建筑的使用功能,也影响工程建设的经济性。 3.1.4  本条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中的6.2.1、6.2.2条,由于电信建筑的性质重要,单层、多层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3.2  建筑构造和平面布置 3.2.1  电信建筑内的电缆井(上线洞)、管道井、走线地槽、孔洞等比较多,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对于跨越防火分区的孔隙等应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2.2  鉴于电信建筑性质重要,为了减少由于建筑的室内装修引起的火灾发生及蔓延,因此制定本条规定。 3.2.3  根据原邮电部1994年3号文的精神,因架空地板和吊顶内敷设了大量的电缆、电线等,火灾初期不易及时被发现,存在较大隐患,特制定本条规定。 3.2.4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建筑构件的最低耐火极限,规定了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以保证防护区的密闭。 3.2.5  本条基于提高电信机房的利用率及便于电信设备的布置,且电信机房内无人值守,当该层为一个敞开式电信机房时,无其他人员穿行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因此,不必设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专门疏散走道,可结合电信机房内留出的电信设备维护检修通道,作为连接两端疏散楼梯、电梯等的疏散走道(虚走道)。 3.2.6  本条基于提高电信机房的利用率及便于通信设备的布置,且电信机房内无人值守,其房间内最远点到门的距离不大于40m。 3.2.7  本条基于电信机房的性质与分类不同,所采取的消防灭火系统也不同,性质与分类相近的电信机房集中布置便于消防灭火系统的设置,降低建设成本。 3.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3.3.1  电信建筑均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所以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规定执行。 3.3.2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8.4.1条。 3.3.3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8.5.2条、表8.5.2中科研楼建筑物要求。 3.3.4  新增条文。根据电信建筑的重要性以及目前国内经济条件,制订了本条。长途交换机房、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信令转接点室)、移动交换机房及传输机房等在通信中均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其设备价格较贵,火灾所引起的通信中断影响较大,所以考虑这些机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3.3.5  新增条文。高层电信建筑内的数据机房,微波机房,无线接入机房,卫星通信机房,蓄电池室,电力室,高低压变配电室等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当多个电信机房布置在同层和邻近层时可合用一个系统。 3.3.6  水会损坏通信设备, 所以多层电信建筑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7  新增条文。水会侵蚀损坏电信设备、通信中断影响也较大,电信机房中一般无人或少人值守,人员密度小,疏散时不会出现拥堵。另外,机房的耐火构造、防火分隔、内装修、消防报警、日常防火管理要求严格,起火后人员能及时撤离。所以机房层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3.8  新增条文。当电信建筑机房层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排水或挡水设施,以防止水进入其它机房损坏电信设备。 3.4  通风与空气调节 3.4.1  本条针对目前仍使用防酸隔爆型封闭式蓄电池情况, 该蓄电池充电时散发出硫酸雾极少, 室内浓度远小于卫生标准,而氢气有一定散发量,通风目的主要为排除氢气,氢气含量高,遇明火有爆炸危险,故排风风机应采用防爆型的。 3.4.2  新增条文。为保证灭火剂均匀分布并保持一段时间,达到扑灭火灾的目的,全淹没系统应有一个封闭良好的空间,因此穿防护区隔墙上的风管、风口上必须设有气体喷放时能自动关闭的设施。 3.4.3  新增条文。为保证灭火剂均匀分布并保持一段时间,达到扑灭火灾的目的,全淹没系统应有一个封闭良好的空间,影响气体喷放的设备在气体喷放时必须关闭。 3.4.4  新增条文。气体灭火剂释放后,防护区内存留的灭火剂、产生的其它气体及燃烧生成物等应尽快排出防护区,故无窗房间应设通风设施。 3.5  电气 3.5.1  本条是对原条文2.5.1的修改补充。根据各种电信建筑的重要性,本条对其消防电源的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 3.5.2  新增条文。考虑到电信建筑的重要性,提高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制定本条。 3.5.3  本条是对原条文2.5.3的修改补充。随着国内电缆电线厂家生产阻燃、耐火电缆电线的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高,阻燃、耐火电缆电线的价格也在不断的下降。考虑到电信建筑的特殊性,为保证其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故本条对原规范进行了修改。 3.5.4  本条是对原条文2.5.5的修改补充。电信建筑内24小时工作的场所,且通信不能中断,故凡操作和维护电信设备、电源设备的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电视电话会议室、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电信营业厅都是人员密集且流动性比较大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正常照明被切断,若没有应急照明,既很难引导人员疏散,又极易引起混乱造成伤亡事故,故上述场所应设应急照明。 3.5.5  新增条文。 3.5.6  新增条文。电视电话会议室、面积超过200m2的其它会议室、电信营业厅都是人员密集且流动性比较大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正常照明切断,如果没有疏散指示标志,既很难引导人员疏散,又极易引起混乱造成伤亡事故,故上述场所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3.5.7  本条是对原条文2.5.6的修改补充。电信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影响,故对火灾的预防应该特别加强。 3.5.8  新增条文。 3.5.9  新增条文。为了便于火灾疏散,统一指挥,故作本条规定。 3.5.10  新增条文。 3.5.11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电信建筑内消防专用电话分机的设置要求。条文中所列部位都是电信建筑内火灾时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因此与这些场所的通信一定要通畅,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 4  邮政建筑 4.1  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4.1.1  修改条文。邮区:为便于组织邮件的分拣封发和运输,所划定邮件集散的区域范围。全国划分成201个邮区。邮区中心局:邮区中担负邮件分拣,封发,经转和发运任务的邮政生产单位。它既是邮区内邮件的分拣封发中心,也是本邮区邮件的发运中心。其中:一级邮区中心局7个,二级邮区中心局63个,三级邮区中心局131个。一级邮区中心局为:北京、上海、沈阳、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为:天津、海口、重庆、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长沙、深圳、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 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4.1.2  由于邮件属于可燃固体,故邮政生产用房属于丙类厂房。 4.1.3  此条修改主要是考虑由于邮政通信组织的方式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重大改革。通过调研,邮政生产已实现了“三化作业”,即1、邮件分拣作业按“三大状”划分,2、分拣处理积极采用标识码技术,3、搬运装卸积极采用集装箱技术,其主要特点是规模大、业务量集中、内部作业机械化,同时还具有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由此对邮政生产工艺有了新的要求,即必须形成流水作业;同时也对邮政建筑的邮政生产用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邮政生产用房的生产作业区域也从高、多层建筑向单层建筑转化,以便形成有利于邮政生产作业的大平面建筑。邮政生产用房的生产作业区域每个作业面积较大,因为,邮政包件分拣流水线不可分割的作业面积较大,如果按原标准规定,一条生产作业流水线将被分割成两块或多块,则给邮政生产作业带来极大的困难和不便。邮政生产用房在一区域内安置邮政生产设备,可使邮政生产工艺实现一个流畅、高效、经济的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 4.1.4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及条文说明。 4.1.5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丙类厂房的规定及条文说明。 4.2  建筑构造 4.2.1  邮政建筑内的电缆井(上线洞)、管道井、走线地槽、孔洞等比较多,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对于跨越防火分区的孔隙等应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隔。 4.2.2  鉴于邮政建筑性质比较重要,为了减少由于建筑室内装修引起的火灾发生及蔓延,特增加本条文。 4.3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4.3.1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丙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4.3.2  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厂房确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4.3.3  邮件(信函、包裹、机要件等)均属于怕水浸害的物件,被水损坏后,损失影响特别大,另外,生产车间层高,当地面上邮件等可燃物起火后,不能迅速引起顶上喷嘴自动喷淋,所以邮政生产用房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邮袋库中邮袋属于不怕水浸害的物件,所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4.4  电气 4.4.1  本条是对原条文4.4.1的修改。 4.4.2  随着国内电缆电线厂家生产阻燃、耐火电缆电线的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高,阻燃、耐火电缆电线的价格也在不断的下降。考虑到邮政建筑的特殊性,为保证其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故本条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 4.4.3  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邮政建筑内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 4.4.4  新增条文。为便于人员的疏散作此规定。 4.4.5  本条是对原条文4.4.3的修改补充。 4.4.6  新增条文。对于规模较小的邮政建筑,如果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有人值守的调度室内是比较经济和现实的。 4.4.7  本条是对原条文4.4.4的修改补充。一级邮区中心局和省会二级邮区中心局的邮政建筑及其它高层邮政建筑一般规模都较大,火灾时影响面大,为了便于火灾疏散,统一指挥,故修改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 YD YD 5002—94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of Posts & Communications Building (2005年版) (报批稿) 2005-××-××发布 20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联合发布 PAG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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