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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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2010020(4)
日期 : 2010年 9月 10日
香港有线电视企业有限公司
有线频道电视广告销售独家总代理
如有垂询,请致电(852) 2112-6888 (香港) / (86) 132-6816-9628 (国内)
传真: (852)2112-7891 网址: http://www.hkce.com 电邮: info@hk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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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 48 广告计划 (2010年)
48 Ad Express Advertising Campaign (2010)
速度定胜负!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形势,敏锐的市场触角、策略性的宣传部署、加上迅速的应变能力,乃商家市场致胜之道!
有线企业崭新推出<极速 48广告计划>,48小时内极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宣传策划,专业广告制作配合各大
强势频道高频率播放的策略,尽享有线宽频的新闻、电影、体育及娱乐资讯四大节目平台高效益的宣传优势!
请及时把握机会,立即行动!
生效日期: 2010年 10月 1日
广告计划内容:
广告播放项目: (须于连续两星期内使用)
20秒广告计划
时段 / 播放位置 频道
A/R A/F1 B/R B/F1 C/R C/F1 S/R S/F1
播放次数总计
有线财经资讯台 15 - 20 - 10 - - - 45
有线新闻台 - 10 - 15 - 10 - - 35
有线重点新闻台 20 - 30 - 15 - - - 65
有线娱乐新闻台 20 - 30 - 20 - - 70
电影一台 - 15 - 20 - 5 - - 40
电影二台 - 15 - 20 - 5 - - 40
HMC 1 15 - 20 - 5 - - - 40
HMC 2 15 - 20 - 5 - - - 40
有线第 1台 - 10 - 15 - 5 - - 30
有线娱乐台 15 - 25 - 15 - - - 55
有线足球台 - - - - - - 70 15 85
有线体育台 - - - - - - 70 15 85
有线球彩台 - - - - - - 70 15 85
有线 18台 - - - - - - 70 15 85
总计 100 50 145 70 70 25 280 60 800
极速 48 广告计划 (2010年)
48 Ad Express Advertising Campaign (2010)
香港有线电视企业有限公司
有线频道电视广告销售独家总代理
如有垂询,请致电(852) 2112-6888 (香港) / (86) 132-6816-9628 (国内)
传真: (852)2112-7891 网址: http://www.hkce.com 电邮: info@hk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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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转购优惠*:
频道 时段 / 播放位置 播放次数 (20秒)
A/R A/F1 B/R B/F1 C/R C/F1
电影一台 - 5 - 15 - 8 28
有线娱乐新闻台 10 - 30 - 12 - 52
有线重点新闻台 15 - 45 - 20 - 80
总计 160
* 适用于有线电视 2010广告预订优惠计划转购优惠
广告制作:
此广告计划包括一个简单电视广告之制作费,以及由一位粤语播音员读出客户 / 广告代理所提供之旁白稿的录
音费用。提升制作服务至简单现场拍摄额外收费$20,000(净额)。
广告计划价目: $ 78,000 (广告价目表 2010 / 广告价目表 2010A)
销售条款#:
本广告价目表内订定的规条,包括一般规章、限价竞投之价高者优先占用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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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均被诠译为本广告计划的重要
部份以规限广告计划内各方,即如已经明载于本广告计划一样,用意在于所有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根据本广告计划而订购的广告,均受
此等规条约束,而当中所载有关本台及/或频道营运者的权利、权力及责任,均适用于有线电视企业。
以下为现行广告价目表之附加规章:
1. 所有广告合约一经厘定,不能取消。
2. 根据广告时间之有限配额,广告以先到先得形式接受订购,惟频道营运者及有线电视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
3. 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须共同及各别地对所有规章作出责任承担。
4. 本广告计划并不享有累积广告金额折扣优惠,但其总金额可用作计算广告客户的累积广告金额折扣率。
5. 根据广告时间之有限配额,所有广告必须于 2010年 12月 31日或以前,连续两星期内使用,任何未使用的广告会被作废。广告客户
及/或广告代理仍需缴付合约内订明的一切款项及无权向有线电视企业及/或频道营运者作出任何索偿。
6. 除记帐的广告客户及/或广告代理外,本广告计划所有价目及收费须于广告播放前以现金支付。
7. 本广告计划接受产品推介之广告,惟产品类别独家播放权并不适用于此。
8. 频道营运者及/或有线电视企业有权随时撤销本广告计划而不作另行通知。
9. 本广告计划取代所有以往发布之版本。
10. 所有经由有线电视企业制作之物料均属有线电视企业所有,广告客户及/或其广告代理不会获发给该广告片以作任何用途。除非取得
有线电视企业书面批准,否则此物料严禁于其它媒体播放。
11. 有关物料内的图像及/或映像所招致的任何索偿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版权或拥有权引起的索偿,频道营运者及/或有线电视企业
概不负责。
12. 频道营运者及/或有线电视企业就物料是否适宜播放所提出的意见或审批,并不可视为最后定论,香港广播事务管理局乃本港唯一被
赋予权力决定物料最终合法性及可接受程度的政府机关。当广告客户及广告代理使用本频道营运者提供之制作服务时,若有关物料之
最终版本被拒绝播放,频道营运者及/或有线电视企业并无须负上任何责任。
13. 所有广告,包括额外播放次数必须于同一时期内使用。
广告合约将受香港法律所管制及解释。广告合约内的各方均甘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限。有线电视企业保留更改上述规章的权利而不
作另行通知。
# 本销售条款之中文版乃英文版之意译本,如有差异应以英文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