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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物权null第二编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物权总论 ContentsContents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null案例导引: 1、中国公民甲养了一条狗A,国家对养狗也有行政规定,那么甲对A和国家对A各享有什么权利?二者有何区别? 2、一条野生老虎游离于中俄边境,那它到底属于哪国的财产?为什么? 3、甲养的狗A咬伤人,甲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国境内的野生动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null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 特定的物并排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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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第二编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物权总论 ContentsContents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null案例导引: 1、中国公民甲养了一条狗A,国家对养狗也有行政规定,那么甲对A和国家对A各享有什么权利?二者有何区别? 2、一条野生老虎游离于中俄边境,那它到底属于哪国的财产?为什么? 3、甲养的狗A咬伤人,甲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国境内的野生动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null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 特定的物并排他性的享有其利益 的权利。——《物权法》第2条第3款 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但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null物权的本质是人对物的支配权,支配权的法律本质在于权利人的“意思独断”(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42、48页)基于此,物权才获得了绝对权、对世权的特征。所谓绝对权就是物权人可以独断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权利;所谓对世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意思。这是支配权的题中之义,是其典型特征,也是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差异。null当然,物权人的意思独断并不意味着权利滥用,更不能胡作非为。这在民法一般原理或民法总论关于权利行使的制度,关于相邻关系的制度中有明确表述。早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先提出了“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即所有权的行使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得放任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依此法理,可扩展于其他的物权。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二、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直接支配物 ——直接支配性 直接支配是根本,基于此我们将物权定义为一种人对物的权利,也正因如此物权人才有单方面的意思强力——意思独断。因其无需协助全凭自己意思行事,我们将物权界定为一种绝对权,即物权具有绝对性。所以物权的支配性与绝对性直接对应,一体两面,实为一身。当然支配范围因物权的种类不同而有差别,而且支配的形式不一定都是有形的。null客体是特定之物 所谓“物”是物权的客体,不仅是有体物(要作扩大解释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即确定的、具体的、能为人感知的,而且是特定物,人能够控制同时也有必要控制,一般也是独立物。这些是支配的前提,满足这些条件支配才能实现。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的归属 ——享有全面利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的利用 ——享有使用价值的利益 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享有交换价值的利益 此为区分物权类型一个重要标准。  物权法第2条第1款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具体内容在第二节学习探讨。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一物一权原则 此为支配性的衍生产品,含义包括排除干涉和异质相斥。内容很重要,是今后我们理解善意取得,物权保护等制度的基础。 null物权属于(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相对权    D.绝对权回答下列问题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公民甲养了一条狗A,国家对养狗也有行政规定,那么甲对A和国家对A各享有什么权利?二者有何区别? 2、一条野生老虎游离于中俄边境,那它到底属于哪国的财产?为什么? 3、甲养的狗A咬伤人,甲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国境内的野生动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问题导引: 1、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有哪些?(这也是课后练习) 2、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与大体结构是什么?null1994年中国社科院开始从事物权法编制的理论准备,为提出立法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努力。费时五年,十易其稿编成70余万字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课题组主持人梁慧星,2000年3月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1999年提交最高立法机关。 另一个课题组主持人王利明完成《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1年10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总共历时13年,2007年终于颁布。(梁慧星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P32—3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 则  (五编十九章,共247条)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二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的内容 (一)支配关系的内容范围 (二)支配关系的变动制度 (三)支配关系的涉他效力null可知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支配关系,包括人对物,人对人的关系。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包括:静的秩序(教材称为支配关系的内容,其目的确定秩序),动的安全(教材称为支配关系的变动,保障交易安全)两部分,可谓物权法基本内容或范畴的八字秘诀。静的秩序在本章第三节物权的效力和第四节物权的类型详述;动的安全本章第五节物权的变动阐述。第六节物权的保护主要对物权人和第三人的保护,此实属人对人的关系。课后思考课后思考 1、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是否证明人对自己的身体器官享有物权?物权与人身权的主要区别有哪些?(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46—47页) 2、物权法律关系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抑或是人与物的关系?(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P48—52页和梁慧星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P5—6页) 3、物权法为什么没有改称财产法,物权为何不改称财产权? 4、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中涉及的物权法规范有哪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案例导引 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因机器出故障,将其交给丙修理,修好后甲取回使用,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丙起诉。现甲欠乙的债务已到期,但其无法履行义务,乙也向甲主张权利。乙和丙,谁优先受偿?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对内效力 首先,性质能够共存(讨论限制物权之间的效力比较复杂); 其次,看成立时间(先成立优先,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最后,明确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成立在后反而优先的情况。null首先,给付的标的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的,如一物二卖等,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有例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nul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null其次,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如:债务人的财产上有数个债权,其中含有限制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别除权); 再如:《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取回权)二、物上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案例导引 甲将自己的门面房出租给乙开饭馆,隔壁丙饭馆因乙生意火爆,妒火中烧,遂加盖楼房,比乙店高一层,将楼顶的排雨水的管道直冲乙店的房顶;因不解其恨,又在乙店对面栽棵树并于其上悬挂一明镜,可并未影响其生意;气急败坏之下,放出一藏獒冲入乙店,立时无人进店就餐;藏獒久卧不去,丙竟顺势抢占该店经营。 问甲、乙如何主张权利?二、物上请求权二、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法律赋予物权以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以物权为基础(是物权的效用且派生于物权,故不得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与债权有相类似之处,故可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二)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null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针对无权占有,且是特定物,并非替代物)、排除妨碍(已经发生的非法行为,且与双方合同无关的妨碍)、消除危险(尚未发生)三种。 物权法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①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②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 ③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null案例导引 1、甲、乙约定甲将其别墅的5年所有权转让给乙,并过户登记,5年后所有权自动归属于甲,此约定是否效力如何? 2、甲公司与A省政府签订合同,甲在A省投资建设B高速公路,该公路建成后由甲独立经营并享有收益权共20年,之后甲将B公路全部交付给A省政府。此约定是否有效?null 一、物权法定主义 (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二)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三)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二、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四)占有null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依法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财产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相对于自物权而言,又称为限制物权或不完全物权。 null(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以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null(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课后思考课后思考1、物上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是否完全同义?(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P113—137) 2、某国有企业甲想购买两辆高档车,虽未被审批,但仍出资购买,将车均登记在总经理乙名下,后乙辞职下海,但将而车携走。后乙将其中一辆车出租给丙;另一辆卖给丁,并已交付,问甲如何主张权利? 3、物上请求权是否能与其他权利竞合?(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P48—50) 4、王某将一幅郑板桥的画作真品出售给刘某,价款494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虽未交付但该画所有权移转给刘某。此约定是否符合物权法规定?null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一)物权的产生 (二)物权的变更 (三)物权的消灭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创设取得 转移取得内 容 客 体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继受取得2008年司考卷三 真题 北京中考数学真题pdf四级真题及答案下载历年四级真题下载证券交易真题下载资料分析真题下载 102008年司考卷三真题1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null答案:A 解析: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的取得,例如对遗失物、漂流物等的拾得;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包括继承和转让。本题中,A选项中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物权变动法律制度物权变动法律制度物权变动 程序null(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null物权法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注:基于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而基于非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处分物权时才需公示。 ——《物权法》第31条 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二)公信原则(二)公信原则1、含义:是指物权变动凡符合规定公示方式即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记载于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动产 (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反证) 2、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知、信”原则建构起“以名为本”的物权变动制度。null…………null…………null(一)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民法学理上归纳的三种立法例: 1、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3、采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null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变动模式: #第15条 #第9、23条+null物权法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年司考卷三真题92008年司考卷三真题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答案:A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null(二)非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第31条 null物权法第28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2008年司考卷三真题82008年司考卷三真题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B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 (三)物权行为(三)物权行为1、创始人:德国历史法学家、 罗马法学家萨维尼 (1779-1861) 2、内容: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契约外,还需要有以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 3、物权行为的特点 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公示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独立性和无因性null(一)交付—转移占有 1、交付的法律效果 (1)交付对抗主义---以转移占有为物权的对抗 (2)交付要件主义---以转移占有为物权的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23条和《民法通则》72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注意《合同法》第142、143条的规定2、交付的分类2、交付的分类(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 (2)观念交付 A、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B、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nullC、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由让与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D、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参考论文参考论文1.论《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新模式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11年7月第4期 2.物权变动制度视野中的政治哲学意蕴 刘经靖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年第2期 3.再谈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 常鹏翱(北京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2008年四川司考卷三真题92008年四川司考卷三真题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简易交付答案:B答案:B解析: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2010年卷三多选第53题2010年卷三多选第53题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未成立   【答案】BCD 【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答案】BCD 【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28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的所有权是归乙所有。 选项C正确。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银行的抵押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成立,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据此可知,乙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时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因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的抵押权未成立。2008年四川卷三真题572008年四川卷三真题57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答案:ABCD答案:ABCD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说法正确。null(一)登记的法律效果 1、登记对抗主义---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 2、登记要件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我国采用之(二)其他几种登记制度(二)其他几种登记制度1、异议登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登记簿上; 目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异议登记人应尽快提起确认之诉或请求变更登记。 2、更正登记 3、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的登记。参考论文参考论文1.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 程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我国不动产登记簿制度研究 向明 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2期2008年四川卷三真题592008年四川卷三真题59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乙申请异议登记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遂对此事置之不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B.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C.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D.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BC答案:BC解析:《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可知B、C项说法正确,D项错误。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故A项错误。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1、确认物权 2、物上请求权 3、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损失  2007年司考卷三真题572007年司考卷三真题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答案:ABC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null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94-96题。null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答案:AC答案:AC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A项正确,B项错误。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故C项正确,D项错误。 null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答案:BC解析: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二卖”,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小王与杜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二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加之双方业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可以认为杜某 已合法有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王某依据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丁某后,丁某将其出租给叶某,丁某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尽管小王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继而杜某通过买卖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均不影响叶某的租赁权,杜某无权请求 叶某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null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 答案:BCD答案:BCD解析:《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因此A项错误。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B项正确。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C项正确。 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可见D项正确。物权总论课后问题1物权总论课后问题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正确答案:C 正确答案:C  评析:根据《合同法》第229、230条的规定,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根据《民通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第118条的规定,没有保障承租优先购买权的买卖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选项C物权总论课后问题2物权总论课后问题2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加工     D.附合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A    评析:    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问题。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形成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加工与附会均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据此,本题选项为A。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财产所有权ContentsContents重点和难点重点和难点所有权的概念、内容; 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null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物权法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所有权具有恒久性null(一)占有权能 占有,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占有所有人占有恶意占有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善意占有非法占有 二、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null(二)使用权能,是指权利主体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三)收益权能 ,是指权利主体基于物而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四)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物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最终处置的权利 ——核心和基本null一、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45-57条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45条1款 国家既是公权力的主体,又是民事权利的主体。null国家是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 国家财产所有权有特殊的取得方式,即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罚款、没收等强制手段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二)国家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使(二)国家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使国家主体的代表——国务院 ;第45条2款 国务院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使有关权利。第53、54、55条 (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专有:第41、46、47、50条,第52条1款 所有:第47、48、49、51条,第52条2款 (四)国家所有权的保护第56、57条案例引导案例引导原告高某系河北省某地农民,后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一位村民结婚。2000年10月高某将户口迁至该村,2007年高某离婚。但自2002年该村给本村村民发放生活补贴起,因高某是空挂户,所以一直未给其发放补贴。原告以被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而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处理?是判决重新决定还是撤销决定,令被告发放补贴?null 二、集体所有权(并非集体成员共用) 1.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第58条 2.农村集体成员权:第59条 3.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第60条 4.城镇集体财产权:第61条 5.集体财务公开:第62条 6.集体财产保护:第63条 null三、私人所有权(并非个人所有权) 第64—67条 第67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法人所有权 第68、69条 参考论文参考论文1.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马俊驹 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2.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析 张琳琳 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 3.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 韩松 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null案例导引案例导引某开发商在小区内的道路旁边跨出若干车位,其在房屋出售合同中特别注明,业主权利范围不包括车位。后来开发商将这些车位租给业主并收取租金。为此,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本案如何处理?null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其主要是指:明确性、遮断性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其主要是指:单独使用、单独效用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元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元论) 物权法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null单元空间地基、电梯、 管线、走廊等 业主自治 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第71、77条(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第71、77条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null null专有部分范围墙体地板天花墙体中心线(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第72—74条(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第72—74条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null(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null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null null共有部分范围: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绿地所有权等。屋顶外墙地下室外墙停车位DEFCBA楼梯参考论文参考论文1.《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界定 于飞(中国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王荣珍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年第1期null(三)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 第75—83条 1.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 第一,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 第75、78条 第二,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 第76、79、80条 第三,业主享有知情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业主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81—83条 2.物业服务合同null参考论文参考论文1.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规约 陈华彬 现代法学2011年7月第4期 2.08年司法考试08年司法考试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 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 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 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 收益 答案:ABCD答案:ABC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70条,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B和C当选; 第76条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当选;第80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 D当选。2006-3-552006-3-55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答案】ABD 【详解】该住宅楼的外墙、楼顶属于住户共有,故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如果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园,须得到甲、乙、丙同意,故A项、D项正确。三、四层间楼板不属于一层住户所有,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项正确。住户出卖其专有部分的,不需其他住户同意,其他住户也没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null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0年卷三单选 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答案】B【考点】物业服务合同【答案】B【考点】物业服务合同【解析】选项A错误。《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选项B正确。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C错误。第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选项D错误。第6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被判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家住上海两湾城小区的李先生开房门准备外出时,竟被守候门口的三名歹徒强行拖进房内暴打致死。死者的七旬老母亲觉得儿子的死,小区的物业公司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并将小区中远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3月5日,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远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节 相 邻 关 系第四节 相 邻 关 系案例导引案例导引吴某与钱某是邻居,钱某在公用走道安装一防盗门,后钱某将其房屋卖给张某。因防盗门占有公用走道,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占道防盗门。张某认为并非自己安装,不应由其承担拆除责任。 请问:1、吴某与张某的纠纷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第四节 相邻关系第四节 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各自所有权或者占有、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权人因行使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依法使用或支配的权利。 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客体--是物权人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及其他利益主体--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基于法律规定或相邻人约定的一方使用或支配他方不动的权利和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或接受必要限制的义务物权法第七章(第83—92条)规定相邻关系第85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null二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第84条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参考论文参考论文论不可量物侵害之容忍义务制度的构建 ———对我国《物权法》第90条的反思 陈忠 杨泽 法律适用 2011年第5期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案例导引案例导引因甲公司与乙个体餐馆老板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于2010年3月6日查封了乙餐馆中的动产,乙以影响生意为由请求法院不要将查封公示,法院最终同意。但3月22日,乙擅自将被查封的动产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给丙,丙通过银行支付了全款。4月1日,法院知悉,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本案应如何处理? 思考关键点:查封是否有效?丙可否取得本案动产所有权?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第五节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一、 善意取得 第106—108条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与功能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时,若该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其实质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null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二)善意取得构成的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不动产;货币等特殊问题 2.让与人须为合法占有人; 应当区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不同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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