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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传统、革命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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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传统、革命与展望   导言    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不仅影响其本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引领其他国家与地区公司法研究的方向。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美国的公司法多有了解,却少关注美国公司法研究自身的发展。检讨美国公司法研究的演变历程,既有助于深化对美国公司法的理解,对当下国内的公司法研究也不无启示与促进。    本文以时间为序,大体分三个阶段来考察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殖民地时期至上个世纪中叶,其间美国的公司法逐步发育成熟,公司法研究反映和总结了这一时期公司法的发展,确立了理解美国公司法的基本范式。第二阶段是上世纪60...

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传统、革命与展望
  导言    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不仅影响其本国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引领其他国家与地区公司法研究的方向。国内学术界与实务界对美国的公司法多有了解,却少关注美国公司法研究自身的发展。检讨美国公司法研究的演变历程,既有助于深化对美国公司法的理解,对当下国内的公司法研究也不无启示与促进。    本文以时间为序,大体分三个阶段来考察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发展历程。第一阶段为殖民地时期至上个世纪中叶,其间美国的公司法逐步发育成熟,公司法研究反映和总结了这一时期公司法的发展,确立了理解美国公司法的基本范式。第二阶段是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美国的公司法研究酝酿了一场“革命”,促成了公司法逻辑的转变。第三阶段则是过去十多年来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发展及其表现出来的趋势。    虽然美国公司法的结构与变迁受到国际上普遍的关注,但是对美国的公司法研究的考察尚属少见。英国剑桥大学的Cheffins教授曾以公司法为例来说明学术研究的演进路径,比较全面地评述了公司法研究变迁的潮流。 HYPERLINK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3974" \l "m1#m1" \o "转到底部注释[1]" [1] 其关注的对象是学术的演进路径,重点在于考察学术潮流的变迁。本文也是对学术研究的研究,但目的在于追寻美国公司法演变与学术研究之间的共生互动的关系,特别是公司法研究发展背后的社会现实与交叉学科因素,及其对公司立法与实务的影响。    美国的公司法研究文献汗牛充栋,难以穷尽。 [2]这里以美国法学期刊为主要的资料来源,结合重要的专著与教科书,考察范围基本上以美国学者的著述为限。文中虽多讨论美国公司法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论与分析工具,但本文的写作只用一般的述评方式。    一、美国公司法研究的传统    美国的建国历史迄今仅逾230年,即便从英国移民最早在北美大陆上开疆辟土之时开始起算,也方才400年。 [3]这比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英属东印度公司创立的时间还要晚七年。 [4]从殖民地时期到独立建国初期,美国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体系与传统,公司法也不例外。 [5]直到1832年,美国人才出版第一本公司法专著,之前基本上是沿用英国人的著述。不过,与历史悠久的财产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侵权法等普通法传统比较,公司法几乎是新生的事物;在19世纪初期,英国本土的公司法著作也寥寥无几。而且,由于独特的政治、社会与经济背景,美国公司制度与公司法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带有自身的特色。 [6]    从独立建国到20世纪的30年代是美国公司法的发展成型时期,之后美国公司法的架构与内容没有发生过重大的变动。 [7]与此相对应,美国的公司法研究在此期间主要是总结公司立法和司法判例的发展,撰写统一的教材,形成公司法研究这一学科。1932年Berle与Means出版《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确立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与传统。    (一)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公司最初出现在美国主要是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而非私人营利。 [8]在美国建立的初期,成立公司沿用英国的特许状制度,必须取得殖民地议会的特许。特许状通常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和经营规模等方面有详尽的规定与限制,美国公司制度的发展首先解决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实现从设立的特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相对于英国,美国很快就放开了对成立公司的限制。进入19世纪之后,随着工商业的扩张,人们希望通过更加方便和公平的方式来建立公司。 [9]1811年,纽约州就通过了一部针对制造业的普通公司法(Act Relative to Incorporations for Manufacturing Purposes),这比起英国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要早33年。不过,这只是初步的尝试。宾夕法尼亚州和康涅狄格州分别在1836年和1837年制定普通公司法后,引起其他各州仿效。 [10]在内战前,美国的38个州和领地中有24个制定了普通公司法,到1875年47个州和领地中有44个制定了普通公司法,这意味着普通公司法已经基本上取代了特许状制度。 [11]不过,这一时期的普通公司法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因为立法者担心公司会造成私人经济权力的集中而影响民主体制。在此过程中,联邦政府一直没有介入,这形成了州政府享有公司立法权限的传统。    虽然整个19世纪公司的数量伴随着工业化大规模增长,但公司法律人格最终获得承认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美国的法律与经济历史上,公司人格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乎(1)对公司财产的控制;(2)公司是否能成为自治的经济实体;(3)公司能否享有宪法上的权利。 [12]如果公司只是法律的拟制,则只能在特许状限定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如果公司作为自然实体,享受“公民”待遇,就可以从事法律不加禁止的任何活动。达特茅斯学院(Dartmouth College)一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最重要的判决之一, [13]不仅明确州的主权与私人财产之间的关系,更牵涉到公司人格的理论基础。在判决中,Marshall大法官以公司特许状是合同为由裁定州议会无权更改特许状,但同时又重申公司是法律拟制(Artificial Being)的传统定义。这一理念一直维持到19世纪末期才转变。1886年,最高法院在Santa Clara案中裁定, [14]公司是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的“人”,可享有同自然人一样的权利、特权和法律保护。这标志着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理论由“拟制说”转为“实体说”(Natural Entity)。虽然法律史学家对于本案判决的影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也承认美国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在19世纪后期开始肯定公司作为独立自然实体的法律人格。 [15]这一重要进展使各州失去了过去对公司干预限制的法理基础,加速了公司的扩张与发展。    美国公司法在19世纪末期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是各州通过修订公司法,放松对公司的管制,竞相吸引外州公司到本州来注册。这一波放松管制的“弄潮儿”先是新泽西州,继其后的是特拉华州,其动机在于通过收取公司注册费用来增加财政收入。新泽西州最初是为了摆脱财政困境,而于1888年至1896年对公司法进行一系列的修订,试图通过吸引外州企业来扩大增加公司税收与手续费。这一策略取得巨大的成功。然而在1913年,新泽西州迫于反托拉斯运动的压力而改弦易辙。随着“七姐妹”法(即七项反托拉斯法令)的通过,新泽西州丧失了在公司法州际竞争中的优势。 [16]继之而起的是面积和人口都很小的特拉华州。 [17]早在1899年,特拉华州制定的普通公司法就开始模仿新泽西州,并迅速取代新泽西州成为公司法的执牛耳者。 [18]随着州际竞争的深化,各州先后修改了公司法,取消或放宽了对公司经营与规模的各种限制。从根本上看,公司法的放松规制源自美国公司法的联邦体制,即各州享有独立的制定公司法的传统。    美国公司法体制受到的最大冲击来自1930年代“新政”时期联邦政府的介入。1929年发生的证券市场危机使得广大投资者遭受重大的损失,这导致一系列新法规的出台,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联邦证券立法奉行披露哲学,利用信息披露来遏制不良投机与市场欺诈,以保护公众投资者。同时,联邦立法还创设了证券监管委员会(SEC),作为股票市场的监管机构。从效果上看,联邦证券立法与规制不仅限于证券市场,实际上介入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这就形成了美国公司法的独特格局,即各州有自己的公司法,规范公司治理的实体内容,包括股东的权利、董事的资格、诚信义务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SEC则依据联邦立法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制度、投票权征求及管理层的内幕交易。 [19]    这一体制基本上延续至今。无论是反托拉斯政策,还是联邦证券监管,或者是上世纪下半叶以来联邦政府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工安全、医疗与社会保障以及工作场所的种族与性别歧视等方面日益强化的规制,对美国公司法的影响都相当有限。 [20]各州依然享有公司立法的自主权限,特拉华州也得以维持其独领风骚的地位。 [21]    (二)美国公司法研究传统的形成    虽然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从一开始就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但是对公司法的研究却非如此。在1832年之前,来自英国的公司法著述是美国人学习公司法的知识来源。不过,当时公司法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第一本英文公司法专著是William Sheppard的of Corporations,Fraternities,and Guilds,出版于1659年。 [22]1702年无名氏所撰的The Law of Corporations则被认为是第一本完全以公司为研究主题的英语专著。 [23]1793年StewartKyd在伦敦出版了一本当时产生广泛影响的公司法专著(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这也成为当时在美国流行的公司法教材。不过,与同时代的其他公司法著述类似,Kyd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市政公司(Municipal Corporation)。 [24]    1832年,Angell与Ames出版了第一本美国公司法专著(Treatise on the Law of Private Corporations Aggregate)。 [25]此书取得了公认的成功,在1832年至1882年间共出版了11个版本,标志着美国公司法研究走上自主的道路。 [26]自19世纪末期至上世纪20年代流行的美国公司法教材是William Cook所著的公司法教材。 [27]此书以股东为中心,着重于分析司法判例,自1887年至1923年总共出版了8个版本,名称经过几次更动,篇幅也从几百页扩充到数千页。 [28]面对日益增长的公司法判例,Cook认为将来最好的法学著作会由专职的法学教授来撰写, [29]最终也将其著述归结为一册。与同时期的其他公司法著作一起,这基本确立了现代美国公司法教材的模式。虽然美国的公司法研究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但是彼时的公司法研究者来自实务界而非学术界,毕竟美国正式的法学院教育体制才刚刚起步。只有到了19世纪末期,Langdell在哈佛法学院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后,学院派才逐步成为法学研究的主力。 [30]    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的20年代,美国公司法学界最重要的一场争论是公司的法律人格理论。如前所述,这场争论有其独特的美国社会经济背景,但也受到德国和英国法学界的影响,特别是基尔克(Otto von Gierke)与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之间的讨论。 [31]围绕着拟制说(Grant Theory)、合同说(Aggregate Theory)与实体说(Real Entity Theory),当时的美国公司法和社会经济等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32]这场论战在上世纪的20年代中期开始落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时现实主义法学思潮的兴起。John Dewey毫不客气地批评不同的法律人格学说之间并不存在截然的区别,“每一种理论都可以用来实现相同的目的,也可以用来实现相反的目的。” [33]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概念主义法学奉行的抽象人格理论无助于解决具体的案件。 [34]之后,有关公司人格理论的争论退出其占据已久的舞台。然而,即便到今天,仍然不断有新的学说试图提供一个彻底的解释。 [35]    上世纪20年代以来另外一场影响至今的争议是公司管理层诚信责任的对象。 [36]这场论战发生在当时最著名的两位公司法学者之间。Berle于1931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认为,公司经理权力类似信托委托人的管理权,其行使应以股东的利益为唯一目标。 [37]Dodd随后提出不同的观点,虽然公司经理应当对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但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已不仅是信托财产,公司经理权力的服务对象应该包括职工、消费者及普罗大众。 [38] Berle则回应认为如果公司经理没有明确的尽责对象,那么就无法明确公司经理的责任,其权力也会因为没有受到监督而滥用。 [39]后来有许多公司法的学者不断加入这场讨论,直到今天这仍然是热门的话题。 [40]不过,对于公司是否应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基于一个流传已广的司法案例Dodge诉Ford, [41]美国公司法学界的主流对此问题似乎有更多的共识,即公司没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Berle与Means在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 [42]这可谓是对美国公司法实践与研究产生最深刻影响的著作。 [43]两位作者分别来自法学与经济学领域,按照作者自己的说法,结合了法学家与经济学家各自的优点。 [44]这本书以对美国200家大公司的调查为基础,总结了现代美国公司的结构特征,提出了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并分析了这一分离所导致的后果,进而建议应当加强保护股东权利和监管公司行为。Berle及其著述为1930年代的“新政”改革特别是银行与证券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45]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设定了其后半个世纪以来公司法研究的基调,也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即便在今天,美国学者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等问题时,仍然无法回避公众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不过,对于公众公司出现这一分离的原因,当前的学界有着分歧的认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与英国的公众公司大体上符合这一论断。虽然有论者认为其原因是英美国家法律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更有力, [46]但从历史发展的政治经济学视角看,这也许只是对意识形态、政治博弈与政府规制的“适应”(Adaptation),而非经济与法律演进的必然结果。 [47]    随着1930年代证券立法和SEC成立后,美国公司法的现代体制基本形成。公司法研究大多围绕着Bede与Means提出的命题与范式来展开,直到上世纪60年代,公司法学者未能提出留下深刻印迹的问题,也没有找到新颖的视角和分析工具,整个学界可谓是波澜不惊。    二、美国公司法研究的革命    美国的公司法研究在上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场彻底的革命。Romano教授在讨论现今美国公司法教学时,用“革命”一词来描述这一领域的方法论和实践的激烈变化。 [48]20世纪50年代开始兴起的现代金融学与企业理论被引入公司法的研究,结合1980年代的公司并购浪潮与司法实践,最终促成公司法方法论与分析工具的转换。这一时期的革命成果是,公司法的金融学与经济学逻辑深入人心,市场、合约与效率成为主流的话语。    (一)公司法研究革命的背景    1962年,后来担任斯坦福法学院院长的Bayless Manning感叹,“公司法作为追求知识的一个领域,在美国早已死亡……留下的只有繁多而空洞的公司法条文,就像生锈钢筋构成的摩天塔楼,框架虽存,却荡然无物。” [49]在Bede与Means之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断支配着整个学界。美国的公司法研究了无创新,只能致力于条文释义,以及呼吁联邦公司立法来保护投资者。 [50]此时的公司法学界可谓“沉闷”。 [51]    不过,危机中也在孕育着生机,饱受批评的背后实际上已暗潮涌动。1965年,Henry Manne在提出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概念,挑战公司并购不利市场竞争的传统观念,其论点是(1)并购中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通过更换业绩不佳的管理层可强化效率,(2)并购中采用股权收购可以避免经理人的否决权。 [52]但是Henry Manne的文章发表在经济学期刊上,当时没有迅速引起公司法学者的重视。 [53]在十多年后开始的公司并购浪潮中这篇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才被挖掘出来,迅速成为历史上被引用次数最多的公司法论文, [54]并且成为方兴未艾的法经济学与企业理论的一个理论源头。 [55]30年后回头来看,Manne的贡献影响可谓深远,不仅革新了公司法的研究,也因此成为法经济学的奠基人之一,在其时代背景下算得上异数。 [56]    根据Romano教授的梳理,1980年代公司法研究革命发生的理论源泉和社会背景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现代金融学的兴起;二是企业理论研究的进展;三是公司并购浪潮对法律实务提出了现实挑战。 [57]    现代金融学的发展对公司财务结构的研究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58]1952年,HarryMarkowitz提出的投资组合选择理论(Portfolio Theory),将证券风险与回报引入投资决策过程,标志着现代金融理论的产生。 [59]1958年之后的几年内,Franco Modigliani与Merton Miller提出了企业财务结构与价值不相关的理论(MM理论)。 [60]1964至1965年间,William Sharpe与John Lintner分别提出了资本定价模型(CAPM), [61]这一重要的发展使得投资组合理论更容易被理解与检验。其他对公司法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金融学理论还包括Eugene Fama提出的有效市场假设(EMH)。 [62]这些早期的开创性学说确立了现代金融(财务)学,并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 [63]需要提出的是,虽然金融学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经济学的分支,但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相比有着方法论与关注对象的区别。 [64]金融学在公司法中的应用,推动了公司法的实证研究。    在现代金融学兴起的同时,企业的微观经济学分析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早在1937年,科斯在其传世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了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并指明交易费用作为解答。 [65]不过,一直到1970年代,经济学家对企业理论的兴趣才集中引发,当时的主要学说有Oliver Williamson代表的交易成本学说, [66]和Jensen与Meckling合约联结说。 [67]后者结合了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金融理论的最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结构的理论,是后来出现的公司法的合约解释的理论基础。对公司法研究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学说还有财产权说。 [68]这些不同企业学说之间虽有差异,但相互补充,皆不否认在交易费用为零时.企业可以化为一系列的合约。 [69]交易之所以被带进“企业”,就是为了解决不完全合约造成的难以克服的交易费用。随后,经济学家进一步对这些企业理论进行数学化,企业的微观分析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产业组织的重要分支。    在一定程度上,金融学和经济学对企业本质的认识有共同的出发点。MM理论认为,在无摩擦的完全市场中,财务结构不影响公司的价值。由此,对公司财务的研究集中于探讨各种市场瑕疵如何导致财务政策影响公司的价值。企业理论同样假设在无交易成本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分解为一系列的合约;而信息不足和交易费用导致了不完全的合约。这就造成了代理成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后果。基于这一理论框架,公司金融学和企业理论的主流就是研究公司的各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s)之间的激励与约束关系。    最终促成将公司法研究引入金融学与企业理论的契机是1980年代美国公司的敌意并购浪潮。 [70]这一波的并购中涌现了大量金融与财务创新手段,包括垃圾债券、杠杆式并购、管理层收购等,以及包括毒丸计划、驱鲨剂等一系列防御敌意收购的措施。 [71]这些在公司并购中出现的新事物不仅充分利用了金融财务技术,也要求公司法必须回应。公司并购通常牵涉到并购方、股东、管理层、董事会乃至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纷争,由于对各种并购方式与防御措施有不同利益立场,其间的纷争往往诉诸司法。此外,公司并购后的重组可能关系到职工与所在社区、行业的利益,也会引发社会争议。现代金融学与企业理论为研究新型的公司交易提供了有用的分析工具,也对法律应当如何来应对新的社会经济现实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公司法研究革命的过程    Easterbrook与Fishchel在198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结合金融学和企业理论,也借鉴了Manne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概念,提供了一个关于公司并购的新观点,建议应当改变并购中适用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标准。 [72]公司法学界迅速对此作出反应,《斯坦福法学评论》组织了一个专题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的讨论。 [73]这就拉开美国公司法研究革命的帷幕。与Manne发表论文的时期不同,在1980年代初,现代金融学和企业理论已经相对成熟,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来讨论法院在并购案件中应当适用的诚信责任标准,而原先注重法条阐释的方法已经不足以解释新的问题。金融学和企业理论的研究提供了股东可以从敌意收购中获得重要利益的实证数据。尽管法院没有全部采纳限制管理层在面对敌意收购可采取的行动的建议,但是相关的建议却影响了法院在敌意收购案件中适用的诚信责任标准。 [74]    金融学理论的影响并不止于公司法的研究与实务,也影响司法和证券监管。1980年代的几个引人瞩目的司法判决采用了现代金融学说来改变法律规则。在1985年的另一个重要的公司法判例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修改了长期以来用以评估股权价格的做法(由法院确定的“公平”的价格),而采用现代金融学通常采用的方法。 [75]198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有效市场假设作为联邦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76]随后,SEC开始在内幕交易案件中采用事件分析(Event Study)方法来确定法律责任 [77](虚假披露或遗漏是否重大)和赔偿数额。 [78]此外,受到融合了Manne提出的“控制权市场”学说的金融学理论的影响,在整个1980年代,SEC一直反对管理层采取防御措施来对抗敌意收购。 [79]    公司法研究“革命”的另一个战场是对美国公司法州际竞争机制的影响的论争。1974年,曾任SEC主席的William Cary撰文猛烈抨击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各州公司法“竞相降低水准”(Race to the Bottom),损害了股东权益,建议制定联邦标准来强化对公司的监管。 [80]这一批评招致的反对意见最早来自耶鲁法学院的Ralph Winter教授。后者认为,公司的管理层不会选择完全不利股东的法律制度,因为这将使得筹集资本的难度相对增大,最终损及自身的前途;在竞争的市场中,融资成本大的公司会被并购或最终走向破产,因为在其他更加优遇股东的州的公司能够更有效地筹集资本而获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81]虽然在当时Cary享有公司法学界的支持,1976年80位法学教授(当时美国的大多数公司法专家)联名上书国会,要求联邦立法来排除州法对公司的管辖,但Winter的观点获得接受了现代金融学和企业理论的年轻学者的赞同, [82]并且在随后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数据支持。 [83]不过,州与联邦政府在公司立法上的权限划分是一场延续至今未有共识的争议。 [84]    总的来说,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公司法革命的成就是将“市场”逻辑引入公司法及其研究当中。企业的经济学理论与现代金融学的立足点都是市场,Manne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和Winter与Romano所倡导的公司法州际竞争体制也是以市场为依据,并得到有关市场竞争效应的实证研究的支持。这一“革命”也契合了1970年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兴起的自由化改革的政治经济学的宏观背景。 [85]    另外,从1980年代的历史可以看出,公司法的研究与实务之间有齐头并进的关系。这一时期的公司法学者采取跨学科的进路,吸收了金融学与企业理论的研究成果。由于在华尔街从事公司证券业务的业界人士大多接受金融学和计量方法的训练,律师事务所也必须跟进,与投资银行家一起设计公司如何来回应公司收购的要求和防御措施,保护购并双方在收购过程中的利益。实务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推动着美国公司法研究和教学的日程。 [86]   (三)这一时期的重要著作    对于美国公司法的革命,Romano教授认为有两本书可用来标志其开端与结束。作为开端的标志是Brudney与Chirelstein合著的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e Finance。[87]这是美国第一本以法学院学生为对象的公司财务教科书,吸收了1950年代以来现代金融学的成果。难以想象,如果没有现代金融学的兴起,这些著作会出现。这本书的出版也推动美国法学院将“公司财务”纳入公司法课程教学。[88]笔者在耶鲁法学院上公司法课程时使用的教材就包括另一本通用的公司财务教科书,由Klein与Coffee合著的Business Organization and Finance:Legal and Economic Principles。[89]不过,法学院使用的公司财务教材大多比较简单,目的仅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的财务结构。[90]    1991年出版的《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则标志着“革命”取得成功。[91]这本书实际上是两位作者Easterbrook与Fischel在1980年代发表的一系列论文的整合,在出版前后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92]两位作者将企业理论的合约视角引入公司法的研究,彻底革新了解释公司法的范式,是当前美国公司法研究无法绕过的界碑。[93]其基本观点是,既然企业被视为合约,那么公司法在本质上应被视为合同法在公司领域的延伸。[94]具体而言,(1)公司仅仅是虚拟的实体,作为复杂的合约关系的联结;(2)公司法的功能是为规范合约的联结提供任意性规则;(3)除非产生负面的外部性,公司的经理和投资者应能自由协商改变任意性规则。[95]《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应用了Jensen与Meckling提出的企业理论,称得上是法经济学研究的模范。该书的广泛影响意味着经济学成为公司法学界的主流逻辑,在相当程度上颠覆了Berle与Means确立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法范式。不过,公司法学界对公司法的合约理论并非全盘接受,提出了许多质疑的意见,认为该理论与社会经济现实不尽相符。[96]质疑者虽然挑战合约理论,但大多也接受法经济学的进路,自此公司法的经济学逻辑深入人心。    其间值得一提的另一本公司法著作是哈佛法学院前任院长Robert Clark的《公司法则》。[97]与Easterbrook和Fischel不同,Clark并非公司法合约理论的拥趸者,[98]而采用公司法的规制视角来剖析公司运营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有关法律问题。然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自始至终贯穿了整本书的写作,包括合约经济学、博弈论、估价理论、计量经济研究、有效市场理论、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等。这本书是一本公认的经典教材,即便是在20年后的今天,学界仍然给予近乎完美的评价。[99]    1980年代公司法研究的革命影响深远,不仅推动了公司法的研究方法,也改变了公司法的实务。公司法的研究之所以引入新的分析工具,根本的原因无疑是社会现实的需求和新分析工具的用途。英美法传统中法学理论本身带有工具倾向,跨学科的研究往往立足于对行为的解释,以便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们的动机。[100]现代金融学和企业理论提供了解释与衡量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的视角与标准,也因此成为广泛采用的公司法分析工具。由于并购的盛行,如何处理并购交易决定了教学和研究的日程表,金融学和企业理论提供了分析这些交易和解决其中的新法律问题的分析工具。随着美国公司法学界对于企业的性质和目标日益达成共识,基于有效市场假设,公司经营决策对股票价格的影响成为衡量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尽到诚信义务的标准。[101]现代金融学已经成为新的商业语言,律师必须学会,以便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102]    三、对革命的反思与修正    国内学界对美国公司法研究“革命”的核心理念——合约理论——多有推介,少见检讨。[103]不过,如同所有的革命一样,理念虽深入人心,方法上却也会留下反思与修正的空间。[104]鉴于此,在展望当前美国公司法研究的趋势之前,这里有必要全面地来审视一下公司法的合约理论。    由于《公司法的经济结构》是“革命”成功的标志,1990年代以来对主流理论的质疑大多指向该书。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全然反对合约理论;二是注意到合约理论与公司法实践有偏离,在其基础上加以修正或引申出新理论。前一方面牵涉到公司法的基本价值与方法论问题,论者认为合约理论以股东利益为核心价值,公司法的目标仅为最大化股东的利益,这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维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105]    另一部分学者虽接受合约理论,不过却从中另行引申出以其他利害相关者为中心的公司法学说,如“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理论。[106]其主要观点可归纳如下:(1)公司的产出来自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甚至社区在内的许多主体共同的投入;(2)现实难以利用明示的契约来防范逃避责任或寻租行为,公司法应当扮演积极的角色;(3)公司法确立公司为协调架构(Mediating Hierarchy),团队成员将享有权利转给公司,对团队资产的控制归于协调架构;(4)董事会处于架构的最高位阶,拥有绝对的资产使用权威。此外,根据对合约理论的不同阐释,也可以推导出董事会中心模式(Director Primacy),即公司法的规范应以董事会为中心,重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股东权益保障并非首要的目标。[107]在很大程度上,团队生产理论与董事会中心模式有共通之处,都以合约理论为出发点,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公司法应该注意到这一点,不应盲目削减董事会的自主空间。    虽然合约理论革新了公司法研究的逻辑,但是公司法的实践并未如理论解释所预测的那样发展,这导致了对合约理论的修正。合约理论脱离实践最主要的一个表现是,尽管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不断减少,但是人们很少自行起草公司法,而仍然适用州公司法。究其原因,虽然合约理论在理论层面可以成立,现实中的交易成本高昂却使得其难以付诸实践,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公司法的作用。[108]这些研究剖析合约理论的局限条件,并不是想要否定合约理论,而是试图根据现实状况对之加以修正,公司法的合约理论也因此得到完善。    可以说,针对革命的反思与修正的出现,除了合约解释自身的不完善之外,企业理论与合同法研究取得的进展也是重要的推动因素。对合同法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合同中留下空白,并不仅是因为起草完全合同的成本,也因为司法执行的成本,以及出于自利的战略性保留信息。[109]而且,考虑到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除了对小企业以外,格式合同是否能够节省起草成本不无疑问;此外,私人机构也可比政府更有效率地来提供格式合同。[110]同时,199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从仅仅将企业当作合约的联结,转向将企业视为合约与生产性资产的结合,强调企业财产权的配置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作用。[111]这促进了对公司法角色的重新认识,例如,公司法有着合同法所无法实现的功能,[112]公司法与代理法也不尽相似。[113]这些研究进展都表明用合约来解释公司法有严重的局限。    正如歌德所言,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学界之所以对公司法的解释存在争议,很多时候是因为理论假设与现实情况之间不尽契合。而解决争议的出路,就是进一步拓展公司法研究的视角与方法,更加重视现实中的因素。这也说明了国际比较、实证分析与跨学科视角成为当前美国公司法研究的趋势的原因。    四、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展望    经过1980年代“革命”的洗礼,美国的公司法研究进入一个蓬勃繁荣的时期,无论是在方法论与分析工具方面,还是研究主题的范围。1990年代开始的美国公司法研究除了反思和完善80年代的革命成果,也沿袭“革命”时期的道路继续迈进,拓展跨学科视角与应用的领域。具体而言,199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发展与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比较公司法的兴起;二是实证研究继续深化;三是跨学科视角不断拓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研究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与趋势并非截然独立,更多的是交互运用。    (一)比较公司法的兴起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法学界的新浪潮是比较公司治理。在美国,比较法历来并非热门的学科。[114]近年来的比较公司法算得上是例外。这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一方面,随着国际上意识形态之争的衰微,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之间制度的效率差别,以及发展中与转型国家的发展机制成为突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国际竞争的加剧和资本的全球流动促使各国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维护和强化本国的竞争力。[115]由于公司制度是社会经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司法也相应地成为关注的对象。    当前美国的比较公司法开始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一是公司法学者对美国、英国、德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之异同的关注,特别是其间差异对经济效率的影响。[116]另一是经济学家从投资者保护角度对公司法律制度展开的跨国比较研究。[117]后一领域即当前国际上盛行的“法与金融”(Law & Finance)研究。[118]这两个不同源头的领域很快就融合到一起,比较公司治理的研究也由此贯彻了法经济学的逻辑。传统的比较公司法进路通常是对少数几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从规范或实证的层面来讨论不同国家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以相互借鉴为目的。[119]相对于此,“法与金融”研究则通过广泛的国际比较,以投资者权利保护来确定公司法质量标准,衡量多达数十个国家与地区乃至不同法系之间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良好程度,进而提出政策建议。    这一波比较公司法的研究对象相当广泛,不仅涉及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公司法结构的差异,也深入到不同法系对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影响;[120]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根源;[121]公司董事的法律责任;[122]控股股东的角色;[123]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法差异的政治因素;[124]公司法的移植与演变;[125]乃至国际上公司法是否有融合的趋势。[126]这一研究领域累积了大量的文献,其中相当一部分已汇编成册,参与讨论的学者来自世界各地,可见过去十年来比较公司法之蔚然成风。[127]这一波国际比较研究热潮的一个集中体现是由来自5个不同国家的7位权威公司法学者共同撰写的The Anatomy of Corporate Law一书。[128]此书采用功能主义比较法的视角,以公司股东、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为中心,对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检讨。有评论者认为这本书定义了未来十年的比较公司法研究的方向。[129]总结来看,比较公司法虽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仍然留有许多有待开发与深化的领域。例如,如何结合经济、法律、政治、社会等不同学科,从理论与实证层面上认识和改善公司治理;国际上公司法是否正在走向融合;公司立法与执法机制的异同。[130]    (二)实证研究的深化    近年来,美国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实证研究的应用。[131]公司法研究是这一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公司法功能的研究,特别是比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异同与影响;二是对公司立法的政策效应分析。前文论及,“法与金融”研究不仅为比较公司法引入了新的视角,也应用了计量分析工具,如以投资者保护水平作为评价公司法质量的标准,给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公司法打分,进行回归分析,以确定法律与金融市场发展之间的相关性。这里着重讨论后一方面。    美国公司法学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研究公司立法、重要事件或特定制度安排的效应,基本上以公司股票价格的浮动幅度来衡量效应的大小。[132]实证分析在公司法研究中有广泛的影响,其中最为人所知的课题可能是对独立董事的功用的分析。[133]这里以另一项当前在美国激烈争议的立法来说明实证分析日益突出的地位。SOX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是美国国会在Enron、Worldcom等一系列的公司造假丑闻曝光后,为了强化公司董事与管理层的责任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维护投资者的信心而迅速通过的一部立法。[134]然而,随着法案逐步付诸实施,认为法案属过度反应,将产生负面效应的反对声音越来越强烈。反对的声音中,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相当有说服力。[135]而支持SOX法案有积极影响的学者同样也采取了实证分析的方式。[136]    虽然实证研究对公司法学者来说是新工具,用起来不一定顺手,但是法学者在讨论公司法时还是有比较优势,特别是他们对复杂的法律规则和用语相对熟悉。此外,虽然有批评者认为,目前的实证比较研究不免存在过于简化的缺陷。[137]不过,不仅公司法学界高度评价实证分析对于促进公司法研究的价值,[138]司法界也充分肯定实证研究对于厘清公司法规则有着阐释法学无法比拟的优势。[139]    (三)跨学科视角的拓展    跨学科视角是当前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另一个方向。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促成“革命”的现代金融学与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同时,公司法研究的跨学科视角也在不断拓展。公司法研究中跨学科视角的应用完全可以组成一系列的“公司法与……”研究。[140]这里仅以几个方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普及性。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的许多研究同时兼采几个不同的视角和分析工具。公司法研究经常采用的经济学视角包括新制度经济学、金融学、法经济学、组织与企业理论、信息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141]例如,经济学中的新发展也被引入到公司法的研究中来,如行为金融。[142]有效市场假设等金融理论也在继续深化着对公司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如诚信义务标准的确定。[143]虽然经济学与金融学提供了最重要的分析工具,但从政治学的视角来认识公司法的发展与影响也日益重要。[144]社会学中关于社会规范的研究也为理解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法的功能提供了新颖的视角。[145]从文化根源来讨论公司法制度由来已久,而交叉学科视角的运用进一步提升了对文化与公司制度变迁的解释。[146]此外,还有从心理与行为方式的角度切入来研究公司的运行机制,如公司董事会的运作。[147]    跨学科视角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公司的存在、运行与治理以及法律的角色,这也使得完善公司法的建议往往超越了法律的层面。事实上,1990年以来公司法学界发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公司治理”取代“公司法”成为研究的主题,这可谓是公司法跨学科视角拓展的集中体现。[148]    (四)未来的趋势    公司法研究的繁荣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现代金融学与经济学理论的支持,后者的走向将会继续带动公司法研究的发展。近几年来,美国公司法研究的最新趋势可从提交美国法经济学会(ALEA)年会讨论的论文来大体了解。从2003年至2007年的5年内,每年平均约有4个公司证券法专题研讨组,讨论的文章(每年约12篇)内容虽不尽然是公司法,但从其研究方法来看,多数文章采用了实证分析,而且也体现了金融学与经济学的新发展,如行为学的视角。[149]    波斯纳法官最近在讨论法经济学的发展前景时,提出了5个研究方向:一是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二是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三是从行为视角来研究司法过程;四是以经济分析为基础提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方案;五是组织经济学。[150]可以看出,美国公司法研究的发展与趋势与波斯纳法官的建议大多契合。    五、结语    自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的公司法体制即已大体定型,之后再没发生过根本性的变动。2002年国会通过的SOX法案,虽然冲击到现有的公司法体制,但其因备受争议而有可能在完全付诸实施之前即遭修订。[151]在此期间,美国的公司法研究经历了重大的变迁,在1980年代更是发生了一场“革命”。从Berle与Means提出的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命题出发,公司法学界革新了研究范式、方法论、分析工具,拓宽了研究的主题与范围,对公司立法与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是说传统的规制范式完全衰微。事实上在吸收了金融学和法经济学等新分析工具后,传统的法律规制和股东权利保护逻辑仍然保持着强劲的影响力。[152]    不过,多年来美国公司法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却大体一致,学界的争论也大多翻来覆去地围绕着一些“古老”的话题。[153]这些历久不衰的公司法基本问题包括:公司法律人格理论、公司的目标与社会责任、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诚信义务、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法的州际竞争、州与联邦政府的规制权限划分,等等。在笔者看来,这实际上反映了美国公司法研究的“成熟”。从理论上讲,这些问题是公司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公司立法和规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只能通过恰当的措施尽量控制其负面的影响。[154]而且,随着约束条件的变化,这些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影响也会相应变化,公司立法与规制必须注意到这一点,随时回应变动的现实。公司法中的基本问题不断被重新提出讨论,往往是因为出现新的社会事件和思想潮流,研究者采用了新的方法论或分析工具。美国公司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从20世纪初以来就沿着这一轨迹反复浮现,这也是美国的公司法研究得以历久弥新的缘由。    当前我国的公司法制度正在经历一个激烈的变革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国际资本竞争与公司并购浪潮的兴起,我国公司法必须及时回应这些发展带来的挑战,可望继续向国际标准靠拢。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公司法发展与公司法研究的演进对我国不无启示。即便是近年来,我国的公司法研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观诸有关文献,仍然不免存在与民法学类似的“过度侧重制度性研究”,而导致“自说自话”、“自我封闭”的缺陷。[155]    从美国公司法研究发展的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来看,国内学界应该重视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公司法的发展。首先,方法论和跨学科视角对于理解公司法、开展有效的公司法研究和教学有明显的助益。其次,公司法研究应当重视对法律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回应社会经济现实的需求,才能产生持久的影响。最后,公司法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移植必须关注法律与特定社会背景及历史的结合,避免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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