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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税务行政诉讼案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日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庭审,认定磐安县国税局此前对某五金工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一审维持判决,驳回了原告一并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这是金华市发生的首例税务行政诉讼案。      此前,磐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从1999年9月份开始对该县某五金工具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账外有一本记录其详细销售情况的原始记录本,稽查人员就以该记录本作为线索展开调查,...

税务行政诉讼案
税务行政诉讼案 更多资料请登录www.corwing.com   日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庭审,认定磐安县国税局此前对某五金工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作出一审维持判决,驳回了原告一并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请求。这是金华市发生的首例税务行政诉讼案。      此前,磐安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从1999年9月份开始对该县某五金工具公司的偷税行为进行立案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账外有一本记录其详细销售情况的原始记录本,稽查人员就以该记录本作为线索展开调查,但当事人陈某拒不承认其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为了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资料,办案人员先后赴江苏南通以及宁波等地进行外调。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购货方账外经营的原始记录。经过认真核对,外调所取得的原始记录与该企业所记录的销售情况一致,确认该企业在1998年1月~1999年10月期间共计偷增值税8940.92元。同时在检查中还发现,该企业在1999年5月20日虚开已作废的套印“浙江省磐安县税务局监制”的浙江省磐安县工业统一发票两份。      在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凿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作出如下审理决定:对该公司所偷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即8940.92元,对发票违章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9940.92元。随后,该局于2000年9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和补税处理决定,于9月30日送达当事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收到两份决定书后,以偷税销售额与事实不符,认为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只是一般的迟开发票行为,虚开已作废的磐安县工业统一发票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处罚及该公司为此出差宁波、杭州等地进行调查和法律咨询共花去出差费用、打印费等计1905元为由,于10月10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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