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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第 6 卷 第 4 期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 o l. 6 N o. 4 2004 年 12 月 Jou rnal of A nhu iU n 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 echno logy (Social Science) D ec. 2004 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戴拥军, 张德让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词汇空缺现象是跨文化交流中常见的问题, 它给跨文化交流带来障碍, 给翻译造成麻 烦。本文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了...

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第 6 卷 第 4 期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 o l. 6 N o. 4 2004 年 12 月 Jou rnal of A nhu iU n 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 echno logy (Social Science) D ec. 2004 词汇空缺与 英语 关于好奇心的名言警句英语高中英语词汇下载高中英语词汇 下载英语衡水体下载小学英语关于形容词和副词的题 法律术语的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戴拥军, 张德让 (安徽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词汇空缺现象是跨文化交流中常见的问题, 它给跨文化交流带来障碍, 给翻译造成麻 烦。本文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了英语法律术语汉译过程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四个主要原因: 法律传统, 现实生活, 社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民族心理, 并就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提出具体原则与策略: 尊 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翻译法。最后, 作者还就法律术语翻译的规范和统一问题提出 建议。 关键词: 词汇空缺; 英语法律术语; 原因; 翻译 中图分类号: H 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1101 (2004) 0420077204 收稿日期: 2004—11—03 作者简介: 戴拥军 (1971- ) , 男, 安徽南陵县人, 在读硕士, 研究方向: 翻译理论与实践。 引言 词汇空缺是指一种语言能用单个词语明确标 记的东西, 在另一种语言中没有可明确标记的单个 词语, 非要兜圈子才能表达出来。比如在日常生活 中, 如果我们不知道七十年代初美国总统N ixon 制造的“水门事件”的史实, 我们便无从了解W a2 terga te 的含义。再如, 对不了解中国国情的外国人 来说,“离休”会让他们大惑不解, 因为它是和中国 民主革命紧密联系的一个词语。看来,W aterga te 和“离休”都是各自文化中特有的现象, 在跨文化交 流中便形成了词汇空缺现象, 给交流和翻译带来了 障碍和麻烦。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中基本的也是重要的成 分, 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语言的文体特征, 也反映 出某种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 (体制)的典型特征。因 为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实用价值,“法律翻 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 还应照顾到法律 功能 ( lega l funct ion) 的对等。”[ 1 ]所以研究法律术 语翻译中的词汇空缺现象并解决由此产生的困难 就显得非常重要。作者认为英语国家法律文化中具 体的法律传统、现实生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是 造成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象的主要原 因; 我们可采用尊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 翻译法等方法来加以处理。笔者最后还就法律术语 翻译的规范和统一工作提出建议。 一、英语法律术语翻译中词汇空缺现 象产生的原因 我们知道, 语言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它所承载 的文化, 法律术语的产生也离不开它所蕴涵的法律 文化。作为法律语言中基本的也是重要成分的法律 术语, 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受到所在国家法律文 化中各个方面的影响。总的说来, 法律传统、现实生 活、社会制度和民族心理是造成英语法律术语翻译 中词汇空缺现象产生的四大主要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原因 在英美等国, 由于本国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目 前的法律体系中保留着大量的与别国法律体系显 著不同的法律术语。例如Comm on law (普通法)和 Equ ity law (衡平法)。Comm on law 起源与公元 11 世纪的英国。1066 年诺曼人征服了不列颠后, 允许 央格鲁撒克逊人继续适用固有的习惯法, 同时建立 了王权比较强大的、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国家, 在 此基础上建立了管理全国的中央审判机关。在王室 的推动下, 至 13 世纪, 英国在各地习惯法的基础上 形成了通行全国的Comm on law。14 世纪后, 以习 惯法为基础的Comm on law 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 社会关系, 不能满足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 补充 Comm on law 的不足, Equ ity law 应运而生。 Comm on law 和 Equ ity law 从此构成了英语法律 传统的主体[ 2 ]。再如 ju ry system (陪审制度) , 英国 于 12 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时采用了大陆法兰克 77 王国的日耳曼人在解决土地纠纷时挑选当地居民 作见证人的制度, 用以代替在此以前盛行于英国的 “神明裁判法”和“决斗裁判法”。到了 13~ 14 世纪, 陪审人从讯问中的见证人的地位逐步演变成为裁 判事实的陪审官, 并且进一步发展确立了大小陪审 团制度, 这一制度后来一直被英、美国家沿用至今。 2、现实生活的原因 人们生活在什么样的环境里, 就会产生什么样 的语言。在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中生活的人们, 往往 因为不同的现实问题, 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并采用 特定的法律术语来加以解决。例如在美国, 随着近 年来人工受孕技术的进步, 许多不孕妇女纷纷寻求 所谓“代理孕母 (su rroga te m o ther)”, 类似中国过 去的“借肚生产”, 但男方与孕母之间不发生性关 系, 通常是由医师取不孕夫妇中男方的精子和孕母 的卵子实施人工受精, 使其怀孕生产, 产后再将婴 儿交还“生父”。但此方式有时却因代理孕母“违 约”, 拒绝将“十月怀胎”而生产的亲生婴儿交给生 父, 引起争夺婴儿的诉讼。法院为保护婴儿特以代 号Baby M (M elissa) 称之, 后为各地法院对类似 案件判决时所援引, 形成例法, 统称为 Baby M L aw s (《代理孕母法》)。[ 3 ]再如“网络蟑螂 (Cyber2 squa t)”。自 20 世纪 90 年代, 个人计算机客户和网 络人数急速增长, 一方面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另 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引起诸多新的法律问题, 非常 规法律概念及法规所能解决。Cybersquat (cyber 意 为计算机, squa t 原义是“擅自占据他人的空屋、或 空地”)即用来指“擅自以他人公司或商标名称抢先 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dom ain nam e) , 然后坐拥该 名, 待价而沽”。[ 4 ]美国在“9. 11”之后颁布的A n ti - terro rism A ct (《反恐法案》)也属于此类。 3、社会制度的原因 社会制度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根本 制度的总和, 他们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础, 影响到 社会的方方面面, 自然也会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例如,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美国宪法在其立法过 程中首先确立了“联邦主义原则 (P rincip le of fed2 era lism )”, 其次, 它还确立了“三权分立 (D ivision of Pow er)”原则和“制约与平衡 (Check and Bal2 ance)”原则。美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 (Congress) , 议会分为参议院 (Sena te)和众议院 (Hou se of R ep2 resen ta t ives) , 议会对总统有弹劾权力 (pow er of im peachm en t)等等。上述术语都是美国法律文化 中特有的现象, 在我国法律文化中是不存在的。再 如, 美国政府的司法部门是由 U n ited Sta tes Sup rem e Cou rt (联邦最高法院)、Cou rts of A p2 pea ls (巡回法院) 和D istrict Cou rts (地方法院) 三 级组成, 各级法院的职责各不相同, 与我国的最高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人 民法院具有不同的概念。此外,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 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在法律的执行方面, 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律术语, 如 M arsha ls (属于联邦司法部但又附属于地方法院的 法官, 由总统任命在地方法院行使监督权力)、 Sheriff (县或郡的司法长官) 和 T he Ju st ice of the Peace (在农村地区和小镇负责治安和秩序的司法 官)等。 4、民族心理的原因 同一客观事物或现象在不同文化里可以让人 们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当这种价值判断成为一个 民族共同的意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也即民族心理时, 它就有可 能从潜在的心理活动上升为一个社会共同的行为 准则, 以至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例如, 在美 国社会, 人们对“私有制”等观念根深蒂固, 为了以 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私人的权益和财产, 美国出台了 专门的 To rts (《侵权法》) , 其中出现了许多极为精 细而独特的与侵权有关的法律术语。首先, 依据侵 权人的过错程度将侵权行为分为 in ten t iona l to rts (故意侵权)、to rts of neg ligence (过失侵权) 和 st rict liab ility (无过错责任)。对于 to rts of neg li2 gence 行为的抗辩可分为 con tribu to ry negligence (被害人本身的过失)、com para t ive negligence (相 对过失) 和 assum p tion of risk (自动承担风险) 等。 在美国的《合同法》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非违约 方的权益, 美国的法律制定者创造了各种各样有关 赔偿的法律术语, 尤其是关于赔偿金 (D am ages) 的 法律术语, 如实际损害赔偿金 (A ctua l D am ages) , 间接损害赔偿金 (Con sequen t ia l D am ages, 也有人 翻译成后果性赔偿金) , 惩罚性赔偿金 (Pun it ive D am ages) , 相关损失赔偿 ( Inciden ta l D am ages) , 预定违约金 (L iqu ida ted D am ages) , 象征性违约赔 偿 (N om inal D am ages) ⋯⋯。再如, 美国社会由于 受“女权运动”的影响,“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 心, 在抚养费 (a lim ony) 方面就有一例。法律规定: 夫妇双方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离婚以前或以后可 以是男方付给妻子或前妻一笔抚养费 (a lim ony) , 也可以是女方付给丈夫或前夫一笔抚养费。若干州 的法律规定只给妻子一方付抚养费, 则被视为违反 宪法。 二、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的 翻译原则与策略 法律翻译和其他翻译一样, 也是一种交际行 为。但法律翻译与一般翻译不同的是: 它不仅是一 种跨文化、跨语言 ( cro ss2cu ltu ra l and cro ss2lin2 gu ist ic)的交际行为, 也是一种跨法系 (cro ss2lega l2 system )的交际行为[ 4 ]。由于法律文本特殊的社会 功能和实用价值 (即具有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87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6 卷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作用) , 法律翻译首先要保 证法律用语的严谨准确性, 以维护法律文本的严肃 性和权威性; 其次, 法律翻译也要求目的语与原语 在法律功能上的一致性, 即法律功能上的对等。作 为法律用语中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术 语在使用上的规范性反映的是法律用语的文体特 征和某一法律文化中法律体系 (体制)的典型特征。 对于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我们必 须谨慎从事, 一是要符合汉语词语结构规律和我国 人们的用语习惯, 二要保证源术语在汉语中具有相 等或相似的法律功能。本文只讨论存在词汇空缺的 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关于其他英语或汉语法律术 语的翻译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1、尊重惯译, 保持既定译名的规范与统一 一些英语法律术语, 特别是一些沿用已久的法 律术语, 当其译文经过实践即时间的检验已被世人 接受并广为使用时, 似不宜再“推陈出新”, 以免产 生混乱甚至造成误解。例如, Comm on law 长期以 来国内译界一直将其译为“普通法”, 拟与以德、法 为主的大陆法系相区别。但陈忠诚教授认为, Com 2 m on law 应根据上下文的具体含义将其译为“习惯 法”、“案例法”、“非制定法”和“英美法”等等[ 5 ]; 潘 大为教授主张 Comm on law 应译为“习惯法”, 并 说明Comm on law 与其他法律名词并用时常展现 出不同的意义。实际上, Comm on law 译为“普通 法”并非错误, 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不同上下文中 用“普通法”以外的其它词语作为Comm on law 的 译名 (赵德云)。类似的情况还有 Equ ity law (衡平 法)和 In telligen t p roperty (知识产权)等。 2、直译, 以引进新的法律概念 在翻译某些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时, 我们采用直译法的好处是既准确的转达了源术语 的本意, 又引进了新的法律概念, 丰富了我国法律 语言词汇。比如, sta tu to ry rape 现被译为“法定强 奸罪”[ 6 ] , 用来指“未经或经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同 意与其发生性接触的犯罪行为”。该术语曾被译为 “奸污少女构成的强奸罪”, 看似清楚明了, 实则不 够准确, 不能达到与源术语相等的法律功能。究其 原因, 一是因为“法定年龄以下的女性”不一定是 “少女”(也可能是“幼女”) , 二是此处“强奸”非通常 意义上之“强奸”, 这种行为人虽未行使强暴 (即被 害人同意)亦按行使强暴论, 根据制定法规定, 仍要 以强奸罪论[ 7 ]。译为“法定强奸罪”既使人耳目一 新, 又符合法律语言严谨准确之要求, 达到了源术 语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再如, 把 Fam ily D ivision 译 为“家事庭、家庭法庭”, 把Chancery D ivision 译为 “大法官法庭”, 把 Q ueen’s Bench D ivision 译成 “王座法庭、王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译法。中国法律 制度中没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 “王座法庭、王法庭”这些概念, 直译创造了新词, 丰 富了我国现有的法律语言词汇。 3、直译加解释, 兼顾准确与理解 在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 有时直译虽然可以直观地传达源术语的含义, 但也 会给读者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 在此情况下, 就 需要采用直译加解释的方法。例如, 上文提到过的 a lim ony, 如果直译为“抚养费”就会让读者感到困 惑, 因为汉语里的“抚养费”有多种解释。鉴于此, 不 妨在“抚养费”前面加上解释“经法院判决在分居或 离婚以前一方付给另一方的”, 这样, 读者在理解上 就不会有困难。再如, depo sit ion 是英美诉讼法上 所特有的制度, 指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 (p re- t ria l) 互相询问对方或其证人作为采证 (d iscovery)。因为 是在审判前, 又是在庭外进行, 如果直译为“录取证 词”或“采证”都不够准确。陈忠诚教授建议译为 “(庭外采取的)证词或供词的笔录”较为妥当。[ 8 ]在 美国侵权法中, libel 和 slander 都表示侵害他人的 名誉权, 若两者都译为“诽谤”必然引起读者的困 惑。根据B lack’s L aw D ict ionary 的解释, libel 指的 是“以印刷、文字、图画或符号等手段的一种毁损名 誉的方式”(a m ethod of defam ation exp ressed by p rin t, w rit ing, p ictu res, o r sign s) ; 而 slander 则 指的是“欲损害他人之名誉、职务、职业、业务或生 计而说出之贬低或毁誉性言辞”(the speak ing of base and defam ato ry w o rds tending to p rejud ice ano ther in h is repu ta t ion, office, t rade, bu siness, o r m ean s of livelihood)。由此可见, libel 指的是以 文字或其他书面形式对人进行诽谤, 不妨译为“(书 面) 诽谤”, 而 slander 则指的是以口头的形式诽谤 他人, 可译为“(口头) 诽谤”, 这样读者就一目了然 了, 同时也表达了源术语的确切含义。 4、解释性翻译便于, 更好地让读者接受 因为法律制度 (体系) 和语言之间的较大差异, 某些存在词汇空缺的英语法律术语采用直译或直译 加解释的方法都不能准确表达源术语的整体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采用解释性翻译法。虽然这种方 法有时会使源术语的法律功能受到影响, 但对于读 者了解异域法律文化却有很大帮助, 便于读者更好 地领悟和接受。例如, 在英美普通法法律制度中关于 不动产 ( rea l p roperty) 的规定中有三个较难的法律 术语: tenancy in comm on, jo in t tenancy 和 tenan2 cy by en t irety。从字面上看, 三个术语似乎意义相 近, 因为都有 tenancy 一词, 且 comm on, jo in t 和 en2 97 第 4 期              戴拥军: 词汇空缺与英语法律术语的翻译 t irety 也含义相近, 这使不懂英美不动产权利方面 的读者如坠五里雾中。如果望文生义, 照字面意思直 接翻译, 则必定文不对题。查阅相关法律词典, 方知 这里的 tenancy 非指“租赁”, 实指“二人以上对同一 动产 (通常是土地)或动产 (例如银行存款账户) 同时 拥有所有权”, 即法律上所谓的“共有”。根据英美法 律有关不动产的规定, tenancy in comm on 接近大 陆法系中德国及日本民法的“分别共有”, jo in t ten2 ancy 却指“总同共有”, tenancy by en t irety 仅适用 于夫妻之间, 故译为“夫妻共有”[ 8 ]。再如 cro ss2ex2 am ina t ion, 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 起诉人 (p la in t iff) 和被告方 (defendan t) 均可要求法院传唤 证人 (w itness) 出庭作证, 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 一方向证人提问, 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 也就是 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 人, 即交叉讯问证人, 这就是 cro ss2exam inat ion, 可 译为“交叉讯问”。如果按字面翻译成“跨越 (十字)考 试”之类, 那就令人啼笑皆非了。 四、结语 正如笔者在尊重惯译方法中所指出, 法律术语 往往并无定译。有时, 同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有一个 通用或常用的译法, 可是这个译法并不适合, 甚至 是错误的。因此, 法律翻译界要加强法律术语的规 范和统一工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该不定期地召开 译员研讨会, 交流经验, 加强法律法规乃至法律术 语的规范和统一工作。只有保持法的统一性、完整 性, 规范法律法规乃至法律术语的翻译, 才能保证 有效的对外法制宣传和对外交流。如果人们翻译法 律法规时各行其是, 翻译结果千差万别, 就无法得 到国外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认同和赞许, 也势必影响 到中国正在参与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 朱定初. 美国法律新词试译[J ]. 中国翻译, 2000, (4) : 45- 51. [2 ] 曾尔恕. 外国法制史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 3 ] N ewm ark, Peter. A pp roaches to T ranslat ion [M ]. H em el H emp stead: p ren tice H all, 1988. [4 ] Sarcevic, Susan. N ew A pp roaches to L egal T ransla2 t ion [M ]. T he H ague: K luw er L aw In ternat ional, 1997. [ 5 ] 陈忠诚. 法窗译话[M ]. 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 司, 1992. [ 6 ] 程逸群. 英汉- 汉英双向法律辞典[K ]. 北京: 法律出 版社, 1985. [7 ] 肖云枢. 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 ]. 中国 翻译, 2001, (3). [8 ] 朱定初. 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J ]. 中国翻 译, 2002, (3) : 65- 70. [ 9 ] 陈文玲. 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 译[J ]. 山东外语教学 2004, 101 (4) : 98- 101. [ 10 ] 董世忠, 赵建. 法律英语[M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 社, 1997. [11 ] 刘蔚铭. 法律语言学研究[M ]. 北京: 中国经济出版 社, 2003. [12 ] 陈忠诚. 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 ]. 北京: 法律出 版社, 1998. [ 13 ] 杜金榜. 中国法律法规英译的问题与解决 [J ]. 中国 翻译, 2004, (3) : 72- 76. L ex ical gap and English legal term s tran sla t ion DA I Yong2jun, ZHAN G D e2rang (Co llege of Fo reign L anguages, A nhu iN o rm al U n iversity, W uhu, A nhu i 241000, Ch ina) Abstract: T he phenom enon of lex ica l gap is a comm on p rob lem in cro ss2cu ltu ra l comm un ica t ion, w h ich cau ses troub le to cro ss2cu ltu ra l comm un ica t ion, part icu la rly to in ter2t ran sla t ion. T h is paper ana lyzes the fou r m ain cau ses lead ing to the occu rrence of lex ica l gap in tran sla t ion of English lega l term s: lega l t rad it ion, rea l life, socia l system and a peop le’s p sycho logy w ith in a lega l cu ltu re, and pu ts fo rw ard spe2 cif ic p rincip les and stra teg ies to the tran sla t ion of English lega l term s. A t the end of th is paper, the au2 tho r m akes som e suggest ion s on the regu la t ion and un ity of t ran sla t ion of lega l term s. Key words: lex ical gap; English legal term s; causes; translat ion 08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第 6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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