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
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比较研究
□ 朱蓓蓓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定义及其运作机制的介绍,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三者在付款约束机制、面临风险、融资方式、
功能作用、交易成本和费用方面的不同。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保理的优越性,扩大国际保理业务是我国国际贸易支付方
式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国际保理 托收 信用证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07-02
国际贸易支付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
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中心的统计,目前在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使
用率已经降到 15%以下,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 10%以下。与此
同时,国际保理业务则迅速增长,据 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
统计,1996年全球发生的保理业务总额为 3506亿欧元,到 2001
年则达到 7202亿欧元,平均每年以 16%的速度递增。为何国际
保理业务在其产生不长的时间内有如此迅速的发展,本文通过国
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来阐明保理业务的优越
性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托收、信用证和国际保理概述
(一)托收定义及关系人
根据国际商会 1996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第二款的规定: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
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a.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b.凭
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2)单据是
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
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
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
的任何其他单据。托收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卖方)、寄单行(托收
行)、代收行、付款人(买方)。
(二)信用证定义及关系人
根据国际商会 1992年 9月 18日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500)第二条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
或描述如何,凡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
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
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及支付该汇
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开证申
请人,一般是进口方;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一般为出口方或中
间商。
(三)国际保理定义及关系人
依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国际保理公约》中的保理定义:保
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
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
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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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产生的应收帐款
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
易融资;(2)销售分帐户管理;(3)应收帐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
控制与坏帐担保。国际保理业务的各当事方:销售商(出口商)、
债务人(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
二、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区别
(一)付款约束机制不同
在托收方式下,买卖双方受合同约束,进口人是唯一承担付
款责任的人。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 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
理, 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①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或
迟延付款,出口商的救济措施是依据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
进口商破产导致无支付能力,出口商只能遭受呆帐损失。所以,
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利益没有什么保障。
在信用证方式下,买卖双方既受合同约束,又受信用证约束,
开证行承担有条件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出口人)提交
与信用证规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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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即单单一致
原则。当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一致时,即使受益人提供的单
据不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也应
付款;反之,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但与信
用证不一致,银行就有可能拒绝付款。另外,即使开证行倒闭,出
口商也可依据买卖合同向进口商追索。信用证方式保证出口商
货款得到及时清偿,但对进口商的利益保护不力。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既受合同约束, 又有保理公司
的付款担保,而且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即只有出口商按合同发货,
保理公司的担保才能成立。因此,出口商必须重视货物品质、数
量和按时发货。②国际保理对于付款有双重的保障,同时对于进
口商的利益也给予了保证。
(二)面临风险不同
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出口人发货后,如进口人借故
不付款赎单,代收行和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出口人要承担
较大风险。三种结算方式中,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最大。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由于借助了银行信用,最大限度的免
除了托收方式下的风险,但又造成了一些新的风险:(1)开证行倒
闭给出口商造成的风险;(2)单据不符造成的风险;(3)进口商、银
行串通以单据不符为借口拒绝付款;(4)出口商伪造单据欺诈的
风险;(5)银行“管单不管货”,一旦货物与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
向出口商进行索赔所面临的风险。
国际保理业务既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风险的一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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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又能排除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严格单证相符原则带来的弊
病。只要出口商提供的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符合合
同要求,如果遇上进口商资金周转不灵或倒闭,进口保理公司将
负责付款,承担 100%坏帐担保。另一方面在出口商不履行合同
交货义务的情况下,进口商也不必先行付款。对于进出口商来
说都降低了商业风险,将风险转嫁到保理商身上。而保理公司
有专业的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 它可以采取诉讼和其它
方式强行收款并承担已核准应收帐款下所产生的一切诉讼和律
师费用。
(三)融资方式不同
在托收业务中可采取的融资方式有:(1)出口押汇,又称议
付,出口商可请求当地银行贴现购买其提交的跟单汇票及出口单
据。银行不掌握物权,全凭进出口商的资信,风险很大。(2)凭信
托收据( 简称 T/R)借单提货,在远期付款的交易方式中,有时会
遇货到赎单日未到的情形,为防止货物滞留港口码头,开证行或
代收行允许进口商凭 T/R借单先行提货,待到期日再偿还款项
正式赎单。这种融资业务对进口人极有吸引力,而信托方须承担
到期收不回款项的钱货两空的风险,所以只有当进口人资信较好
或能提供担保,代收行才愿以此方式融资。③
在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方式主要有:(1)打
包放款,是指出口商可以以信用证为抵押,向当地银行申请预支
低于信用证金额的货款,用于购买契约货物和打包装运以获装运
前融资。待货物装船后议付货款时,再扣除所借用的部分货款的
本息。(2)出口押汇,议付行可掌握物权,只要开证行资信可靠,
在其银行信用下提供融资,不仅可得手续费和利息费收入,风险
亦小得多。(3)票据贴现,指经开证行承兑后,持票人可直接在二
级市场上获得贴现资金。④开证行对进口商融资的方式主要有:
(1)进口押汇,在我国进口押汇实际上就是 T/R。(2)提货担保,
指货物抵港单据尚在邮寄途中,进口商为了及时提货或办理存
仓,只要能证明货物确系某号信用证项下货物,可凭船公司或其
代理人发出的到货通知单向银行申请担保提货。⑤以上五种融资
方式银行都是具有追索权的。
在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可以通过以下三种办法从保理公司获
得融资便利:(1)出口合同抵押贷款,保理公司在不超过保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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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信用额度条件下,按合同金额的 70%- 80%核贷;(2)货
运单据抵押贷款,出口企业备货出运后,凭运输单据向保理公司
申请按发票金额的 80%预垫货款;(3)票据贴现,出口企业在货
物出运后,凭汇票和运输单据向保理公司申请按发票金额贴现。⑥
无追索权的融资是保理业务融资的特点。对已核准应收账款的
融资,如果进口商发生倒闭、资金周转不灵等,保理公司也无权收
回其融资。⑦所以,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对接受融资的一方当事
人取得资金更有保障。
(四)功能作用不同
在托收方式下,金融机构的参与只解决了结算的方便和融资
问题。与之相比,信用证和保理业务都起到了使出口商收款获得
银行信用保障作用。在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够信任、收汇风险较大
时,这两种结算方式都体现出其优越性。⑧此外,国际保理从传统
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帐款、财务管理、风
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性服务。保理商的出现既保证了出口
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
商品的国际竞争力。⑨因此,其功能较托收和信用证更全面。
(五)交易成本和费用不同
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是开立商业汇票,并承担中转的角色,所
以收取的费用最低。信用证开证费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 2.5‰,
除交开证费外,进口商还要承担邮电费及可能出现的信用证改证
费等费用,综合各项收费及占用资金的利息计算,信用证结算的成
本较高。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收取的费用由三方面构成:
一是提供保理服务的佣金,一般按出口贸易发票金额的 1%-
1.5%计算;二是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一般为 50美元),此外,
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还要收融资利息(一般比市场利
率低 2%-5%)。⑩
从表面上看,保理业务的收费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
口商提高出口商品价格,影响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但实际上,与信
用证相比,进口商免去一笔较大的开证费和信用证保证金,货价
提高的金额一般仍低于交开证费和信用证保证金而使进口商蒙
受的损失。而且保理商的出现使出口商免除了对进口商的资信
调查等许多责任,节约了成本,其竞争力有增无减。
综上所述,国际保理相对于托收和信用证业务,具有许多优
越性,可如下表所示:
国际保理 托收 信用证
信用种类 银行 商业 银行
债权信用风险保障 有 无 有
进口商费用 无 有 有
出口商费用 有 有 有
进口银行抵押 无 无 有
提供进口商财务灵活性 较高 一般 较低
出口商竞争力 较高 一般 较低
三、结论
鉴于国际保理相对与托收和信用证的比较优势,我国应尽快
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应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在国际贸易中普
遍采用和发展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同时健全对国际保理的立法监
督。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保理业务中来,继 1992年中国
银行和交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以来,到 2003年 3
月,我国大陆已有 6家银行加入 FCI成为其会员,有四家保理公
司登记在册,但国际保理业务仍然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但可以
预见,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注释:
①张兵,王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区别及其利弊分析.国际经
贸探索.2000年第 2期.
②张兵,王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的区别及其利弊分析.国际经
贸探索.2000年第 2期。
③屈韬. L/C 与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融资功能比较. 对外经贸实务.
2001年 11月.
④屈韬. L/C 与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融资功能比较. 对外经贸实务.
2001年 11月.
⑤同①.
⑥刘伟奇. 国际保理与托收业务的运作比较及选择. 对外经贸实务.
2005年 2月.
⑦同①.
⑧同①.
⑨王慧.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
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2004年 5月.
⑩黄启 ,涂庆.信用证与国际保理业务的比较及启示.财经论坛.2004
年第 10期.
同⑩
王慧.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
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4年 5月.
财经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