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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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劳动争议专家周康康真实案例一:刘某是厂某车辆厂技术科长,2002年10月8日,车辆厂调整领导班子后,以正常的人事任免程序,免去了刘某的技术科长职务,对此,刘某想不通,出现抵触情绪,工作吊儿郎当,受到批评后,刘某于2002年11月4日,以身体舒服为由,长达50天的时间,不去工厂上班。后得知厂里要以无故旷工来处理他时,刘某对此非常不满,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车辆厂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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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据:刘某曾任车辆厂技术科长证明2002年10月8日,车辆厂免去刘某技术科长职务证明刘某长达50天的时间,不去工厂上班证明刘某提供厂合同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车辆厂以无故旷工对刘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真实案例:袁小云,自2005年10月到南京市第一中学教务处打字室工作,签订劳务协议。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包含医疗保险和交通费。养老保险由本人办理,拿发票至财务室报销,按社会统筹最低基数报销。2007年12月,与鼓楼人才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合同(起止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被派遣至南京市第一中学工作,工作岗位不变,工资每月为1080元。由鼓楼人才咨询服务中心按社会统筹最低基数为其交纳社保,其中单位交纳500元,其余部分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下一页)2008年9月1日,袁小云向学校人事部门主任申请离职,并交出办公室钥匙。9月5日,鼓楼人才咨询服务中心通知其去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要求袁小云写辞职报告说明是其主动要求离职。九月份的社保单位已经为其交纳,而个人部分也已在七月份的工资当中扣除,故单位要求袁小云退还九月份的社保费用500元。袁小云拒绝退还500元的社保费用,故辞职报告也未交给鼓楼人才,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至今没有办理。主要证据:与南京市第一中学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与鼓楼人才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