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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练习题(整理)第五部分 经济法学练习题 经济法学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填空 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 法国 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 摩莱里 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在20世纪20-30年代 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 改革开放 以后的事。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刘隆亨 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 《经济法简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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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经济法学练习题 经济法学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一)填空 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 法国 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 摩莱里 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在20世纪20-30年代 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 改革开放 以后的事。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刘隆亨 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 《经济法简论》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 3. 莱特 在《世界经济年鉴》 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 4. 独立法律部门说 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 ,至 1992 年 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 大经济法论、纵横论 、纵向说 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5.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 政府 依法规制 经济过程 中形成的一种 物质利益关系,具体包括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 宏观经济规制关系 。 6.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 与市场被规制主体 。前者是指 政府及其职能经济部门;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 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 干 预 或 协调 。 8.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二)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 2. 社会公共性: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3. 国家协调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 政府干预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 国家调节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6. 《煤炭经济法》:《煤炭经济法》是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批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立法上突破了西方国家历来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确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和操纵,以图妥善地把实施社会化政策与保护私有财产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契约自由原则结合起来,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 7. 莱特:德国学者,1906年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中首次使用了与国家经济立法相联系的经济法的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还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三)辨析题 1. 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 国家协调论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政府干预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论述题 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由于人们对“管理关系”的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因而逐渐形成了以下各种观点。 (一)国家协调论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国家调节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漆多俊等教授,他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政府干预论 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李昌麒、史际春等教授。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管理协作说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五)社会公共性论 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法律部门。 (六)宏观调控说 他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行政管理说 我国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公法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九)兼顾公法私法论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这也称为第三法域论。 (十)管理和协调说 经济法是伴随着某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填空 1. 从 17世纪 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 干预经济 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 经济活动 的单行法规。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单行法规 的增多以及 经济法概念 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法”。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从一战之后的 现代经济法,到二战前的 “统制” 经济法,并历经数十年的演变,终于发展为当代的“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适度干预,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 “国家积极干预” 。 3.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 经济法律规范 的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文件 的制定和 经济法部门 的形成。 4. 经济法分为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分别产生于19世纪末 和 20世纪60年代,传统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 全面干预 ,而现代经济法则呈现了体现国家对经济 适度干预 的发展趋向。 5. 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 组成,它可以采用 单 行 法 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法 典 的形式。 6.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垄断资本主义的 “市场失灵” 时期,当时主要表现为 “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 ;发展于 20世纪60-70年代 以后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 政府失灵” 时期,着重表现为 “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之法” 。 7. 美国《谢尔曼法》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颁布,构成了“经济法独立的先声”,而战后 德国 先后颁布的一系列经济法的单行法律法令,则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 8. 中国经济立法,最初可以追溯到 奴隶社会和 封建社会 ,当时是以 “以刑为主、诸法全体” 的法典形式为其依存和表现的主要形式。清末立法者开始按照 大陆法系 来改革并试图创建新型的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立法机关开始使用 经济立法 和 经济法规 的名称,经济立法的数量显著增加,质量明显提高,但经济立法仍然隶属于 行政立法 ,构成 行政法规 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即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而我们认为,应该将经济法的产生理解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唯有如此,才有可能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2. 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 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组成,它可以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法典的形式。 4. 谢尔曼法: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谢尔曼法》是其简称,其中规定,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5.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政府的干预也呈现种种的缺陷,甚至会出现“失灵”,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6. 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如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是为了应付战争所带来的危机。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虽然不是因为战争,却同样是为了应付当时的各种经济危机。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 (三)辨析题 1.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文件 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众多的法律条文组成,它可以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法典的形式。一个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一个法律文件或数个法律文件的几个法律条文之中,一个经济法的法律条文也可同时表述几个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不能将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等同起来。 2.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与经济法部门 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泛指包括民法在内的调整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可以狭指除民法以外的调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并采用同一种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能把一个或一些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或一个或一些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视同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形成。只有当经济法的法律文件所表述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达到了一定数量时,才有可能形成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四)论述题 1. 试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正是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日臻成熟。概括而言,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经济的、法制的、思想的和学术的四大基础。 所谓经济基础,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所出现的经济集中和经济垄断现象,导致政府干预自由市场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突现。 所谓思想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者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在市场调节失灵后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了基本认识。 所谓法制基础是指资本主义国家自19世纪末以来制定了一系列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单行经济法规,从此,经济法作为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日益得到各国的认可和运用。 所谓学术基础是指当时已具导致经济法产生的深厚的学术底蕴和良好的学术土壤,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并最终促使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 2.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学说? 我国经济法学界至今有着不同的看法,并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 (1)危机对策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为了应付各种危机而产生的。因此,经济法是危机对策法。 (2)“国家干预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的干预。采取适当的手段规制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公平分配的目标。 (3)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认为,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需要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以主动的方式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但政府的干预不是万能的,因而国家又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干预加以规制,使政府的干预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3. 简述新中国初期的经济立法。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经济立法呈现出强烈的计划性、行政性、临时性,仅仅表现为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执行的一种工具。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企业组织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企业组织的法规主要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4年)、《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1958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62年)等。 (二)关于计划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计划经济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各部负责综合平衡和编制各该管生产、事业、基建和劳动计划的规定》(l957年)、《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和《关于加强综合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 (三)关于行业管理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海关法》(1951年)、《矿业暂行条例》(1950年)、《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0年)、《基本建设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任务书审查批准暂行办法》(1955年)、《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关于发展农副业生产的决定》(1962年)等。 (四)关于财税、金融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有关金融、财税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1953年)、《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1977年)、《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1977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1950年)、《印花税暂行条例》(1950年)、《屠宰税暂行条例》(1950年)、《货物税暂行条例》(1950年)、《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1950年)、《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51年)、《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51年)、《农业税条例》(1958年)、《工商税条例(草案)》(1972年)等。 (五)关于价格的立法 我国制定的价格法规主要有:《关于各地不得自动提高国家统购和收购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指示》(1956年)、《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年)、《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1963年)、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1964年)等。 (六)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我国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规主要有:《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公布,1953年修正)、《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65年)、《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等。 4. 简述改革开放初期经济法的主要特点。 这一时期的经济法仍处于逐步形成和完善阶段,尽管通过大量的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使我国经济领域彻底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态。但此时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仍然呈现出许多不够成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2)普遍使用“大经济法”概念,混淆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概念。 (3)人们较为普遍地将经济法理解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法, (4)能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应市场机制的法律法规不多, (5)具有较为浓重的部门利益痕迹。 5.哪些立法措施体现出加入WTO促进了我国经济法立法的全面展开? 伴随复关入世谈判的坎坷历程,中国的经济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93年开始,中国的经济立法驶入了快车道。此后的12年时间是中国制度建设和经济立法的黄金时代。自改革开放以来至2004年,全国人大制定和修订了446件国家立法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颁布了900多件行政法规,全国各地方人大颁布了9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则颁布了数以万计的行政规章。中国的经济制度建设初具规模。 (1)复关谈判促成了市场竞争的立法建设 (2)复关谈判促成了技术与质量制度的立法建设 (3)复关谈判促成了贸易管制的立法建设 (4)复关谈判促成投资与流通制度立法建设 第三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填空 1.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是由 经济法的法律规范 形成的若干子部门法的总和,主要包括 微观经济法 和 宏观经济法 两大部分。 2. 经济法体系结构是由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决定的,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的 法律化 。 3. 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 经济法的规制主体 、 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 、 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 。 4.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所体现的 国家统治阶级 的意志。在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国家政权,因此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经济法来源于 的意志,蕴含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统一的精神,体现出我国法律的 社会主义 本质。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经济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 ,是由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 决定的。 5. 经济学与法学是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但都是以 人类的经济生活 为研究内容。 6.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的种类包括:宪法、 法律 、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 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法体系定义为: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一个统一的子部门法体系。 2.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体现谁的意志,也就是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经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决定的。我国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形式,也是我国法的一般形式渊源的种类。 3. 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 4. 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 5. 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 (三)辨析题 1.宏观经济法与微观经济法 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宏观经济法,又称“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政府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与微观经济法并列的一个部门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平衡和协调。宏观经济法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2.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学体系 经济法学体系指的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与经济法体系有着密切联系,又存在严格区别。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经济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该学科的出现晚于经济法的出现,所以经济法学体系也晚于经济法体系的产生。经济法学科体系包括经济法理论研究、微观经济法学和宏观经济法学等经济法分支学科,所以其构成要素是各个具体的法学分支学科。正因为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体系会受到经济法体系的影响和制约,同时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也会对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和理论研究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3.经济法体系与调整经济规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调整经济规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指经济法的法律体系、经济法的法规体系等调整经济规制关系的多层次、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与调整经济规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的最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构成要素不同,前者是由微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等分子部门法所组成,后者则是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诸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四)论述题 (四)论述题 1.试析经济法渊源的种类。 由于我国法律基本上应归于大陆法系,所以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根据这些渊源的效力层次列举如下: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 (七)经济特区的单性经济法规、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 以上介绍的限于经济法的正式渊源,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还包括一种非正式渊源,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因其数量甚微,无法与正式渊源的效力相比,所以可以将其视为经济法的辅助渊源形式。 第四章 (一)填空 1. 经济学是研究 经济生活 的一门科学, 是以 有关物质资料 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经济法学科学体系或理论体系,是由若干个分支学科构成的,包括 经济法学科总论 和 经济法学科分论 两个组成部分。 2. 16、17世纪, 重商主义理论 在欧洲风行一时,成为英、法、德、西班牙等许多国家的官方经济学。 3. 1776年, 亚当.斯密 作为英国古典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和理论体系的创立者,通过所著的 《国富论》 ,把资产阶级经济学发展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4. 古典经济学通过对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的内在联系和矛盾较为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提出的经济学理论和学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成份。他们的主要贡献是奠定了 劳动价值论 的基础,从而构成 马克思经济学说 的一个重要来源。英国的 威廉.配第 和法国的 布阿吉尔贝尔是古典经济学的先驱。 5. 19世纪上半叶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还远远落后于英法。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德国出现了以 国家主义 为先驱的历史学派,可以分为 旧历史学派 和 新历史学派 两个阶段。而欧美国家则出现了 庸俗经济学派 和 新古典经济学派 。 6. 我国现代经济学是在 改革开放 以后逐步建立的。当时经济学人的主要学术实践,一是致力于引进 现代经济学 ,二是突破 “苏联范式” 的束缚。 7. 由于经济法的内容丰富,体系庞杂,经济法学体系也因此而呈现出 多层次性 和 复杂性 。经济法学体系的构件应遵循 全面性 、 合理性、 前瞻性 和 充实性 四个要求。 8. 经济法可以分为 理论上的经济法 和 实务中的经济法 ,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 理论上的经济法 ,是人们对实践中的经济法的理论抽象和高度概括。 9. 经济法学是个较晚形成的 法学二级 学科。它是随着 经济法的产生 、 人们对经济法的研究 不断深入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学的概念: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生活即有关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门科学。 2. 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及其研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是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内容、形式和经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3、经济法学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指的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体系。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呈现出多层次性和复杂性。由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部分组成,各自又包含许多重要内容。 4. 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 5. 微观经济学:是以个体经济单位(即单个实体的市场、消费者、家庭、厂商)的行为和现象为研究对象,探索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资源的配置问题的一门经济分支学科。 6. 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视野,经济的总体运行为研究对象,考察国民收入、物价水平等总量的决定和波动,阐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地利用的一门经济分支学科。 (三)辨析题 1.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经济生活即有关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一门科学。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及其研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是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学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内容、形式和经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学以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内容、形式和经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研究对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及其研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是我国法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经济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法为经济法学提供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进而也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或意义。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经济法学则是以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而经济法学仅有研究对象而没有调整对象。 (四)论述题 1. 试析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关系。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两大分支,无论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和关联性。 所谓差异性,着重表现在宏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是综合的、抽象的经济行为或现象,而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则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亲身感受到的个别的、具体的经济行为或现象。如果说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是一片森林,则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这片森林中的一棵树木。 尽管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着区别,但它们相互之间却有着密切联系,互为依存、互为补充。这就是所谓的关联性。首先,微观经济学是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宏观经济学是微观经济学的深化和提升。 同时,在研究对象上,虽然宏观经济学研究的整个国家的总的经济运行状况,但它必须以微观经济学研究的单个的企业或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为基础,是对微观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抽象和综合。在研究的内容上,它们所研究的是一个共同的课题。在研究的方法上,它们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采取的都是一种科学的抽象分析方法,而且,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都采用了动态过程分析和静态均衡分析的方法。 2. 试析经济法学的体系。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学体系由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部分组成,各自又包含许多重要内容。 (1)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2)经济法分论 经济法分论以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框架为原则,对每一种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规范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经济法分论又包括了微观经济法学和宏观经济法学两大部分。 1)微观经济法学 微观经济法学又称“市场规制法学”,主要研究市场运行过程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行为适用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2)宏观经济法学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其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经济。宏观经济法学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学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学两个分支体系。 3. 试析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经济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分支学科,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同时又有明显的区别。而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与经济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法为经济法学提供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而经济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经济法学则是以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经济法有特定调整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而经济法学仅有研究对象而没有调整对象。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理论经济法和实务经济法两部分。理论经济法又称为经济法基本理论或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范畴。实务经济法又称经济法分论,包括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两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可细分为若干个研究课题。 4. 试析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主要阐述经济法原理。而经济法原理,就是指关于经济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一般而言,经济法可以分为理论上的经济法和实务中的经济法,而经济法原理则是指理论上的经济法,经济法总论在整个经济法学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分论部分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具有指导意义。经济法总论是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抽象概括,与经济法分论密不可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般理论,(3)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论。 5.简述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经济学理论。 自15世纪始,西方国家进入了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巩固时期,原为封建制度服务的经济学理论已无法指导社会经济实践。于是,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重商主义理论应运而生并逐步占据统治地位。 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旨在通过对流通领域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达到增加社会货币财富的目的;(2)认为财富就是金银,就是货币,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态,拥有货币的多寡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和实力大小的标志。(3)提倡国家干预经济,采取行政措施和立法手段,奖励出口,限制甚至禁止外国商品的进口,以保护本国对外贸易,保证本国财富的增加。 至16、17世纪,重商主义理论在欧洲风行一时,成为英、法、德、西班牙等许多国家的官方经济学,对这些国家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立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6. 简述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学理论。 17世纪中叶以后,首先在英国,然后在法国,工场手工业逐渐发展成为工业生产的主要形式,重商主义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壮大的产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于是,相继出现了古典经济学学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 古典经济学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联系和矛盾较为客观的分析和研究,提出的经济学理论和学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成份。 19世纪40年代以后,出现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马克思经济学说,以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规律为主要内容。马克思把社会总生产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部分,并把每一部分产品的价值,分解为由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所构成。马克思还考察了资本的各种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剩余价值学说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 7.简述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学。 自1930年代至今,经济学经历了繁荣发展的时期,出现了众多的理论和观点,形成了凯恩斯主义与后凯恩斯主义、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公共选择学派、新制度主义、瑞典学派等各种新经济自由主义流派等,使得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更加完善,内涵更加丰富,对现实经济生活的指导意义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战以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20世纪50~60年代相对稳定的经济增长,促成了凯恩斯主义的盛行,并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产生重大的影响。 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激化,国家干预经济不断引发一系列的新问题,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势,使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政策陷于困境,受到新剑桥学派、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公共选择学派、新制度主义、瑞典学派等各种新经济自由主义流派的挑战,尽管这些新经济自由主义流派的学术观点不尽相同,但它们的核心内容就是强调恢复和加强自由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作用,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给西方经济学界带来一片新气象,并对世界各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供给学派。供给学派的主张给陷入困境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带来了一线新的希望,为如何摆脱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滞胀局面提供了新的思路,因而先后得到了美国卡特政府、里根政府、克林顿政府和布什政府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重视和采纳,对于21世纪之交的新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8. 简述我国现代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现代经济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的。当时经济学人的主要学术实践,一是致力于引进现代经济学,二是突破"苏联范式"的束缚。197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我国经济学界先后引进新古典经济学(当时被视为西方经济学正统理论)、发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等有关论著和理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全面引进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推动着我国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论的创新与发展,同时也剧烈地冲击着在我国经济学界占统治地位和"苏联范式"的传统经济学。 进入90年代后,我国经济学界开始综合、融合和创新各种经济学说,试图重构当代中国理论经济学体系。其中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主编出版的《现代政治经济学》可以视为当时“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基础,吸收当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创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综合理论体系”的一部代表作,无论在研究对象、理论范畴,或是在分析方法等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可以看作是“以现代西方经济学为基础,结合我国国情,构造中国的现代经济学体系”的代表作,在体系结构、理论范畴和分析方法等方面,基本上来源于新制度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现代宏观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可以作为当代中国经济学理论体系初步形成的一个标志。 9. 简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1986年):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提倡加强法制建设。于是,经济法的立法和研究工作正式启动,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蓬勃发展起来。 第二阶段(1986年——1998年):经济法学的曲折发展阶段。在这一漫长的时期里,经济法学走过从了高潮到低谷的艰难发展之路。在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又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其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最困难阶段。尽管如此,经济法学仍然随着经济法的曲折发展而得到了平缓的发展。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经济法学的成熟阶段。经济法学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经济法学体系和研究方法,奠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繁荣发展的基础。此外,由于国际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我国出现了许多新型经济关系,相应地经济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或有望出台,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10. 简述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 经济全球化使得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村,使各国的市场变成了世界统一大市场中的有机构成部分。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学是世界性的,我国经济法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法的研究服务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融入世界国际市场的目标,这决定了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应有符合本国国情和目标的研究方法,具体表现为(1)借鉴国外与立足本国实际的方法;(2)历史和现实结合的方法;(3)基础理论研究与实证规范研究结合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6)综合研究的方法。 第五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一)填空 1. 关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历经较长时期的争论之后,仍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是 经济法有特定对象说 ,一种是 经济法无特定对象说 。其中 有特定对象说 构成了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2.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应包括 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和 宏观经济规制关系 ,其中微观经济法又可分为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 和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 。宏观经济关系也可分为 一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和 特别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 3.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调整对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 调整方法 标准。 4.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 基本行为规范方式 和 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从经济法的 法律规范 和 法律后果形式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同样具有完全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征。 5.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包括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不对等性、公共性 和 时代性 。 6.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 市场规制主体 、 泛市场规制主体 与 市场被规制主体 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 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 和 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就是通过调整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 和 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试图克服 市场竞争的不完全 和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两大缺陷。 7.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 经济的 、 法律的 和 行政的 手段,引导、促进方式对社会宏观的 经济结构和运行 进行 调节 与 控制 ,以实现 社会总需求 与 总供给 之间的平衡。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基本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指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及的范围。由于人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3.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在违反经济法所设定的法律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5.经济法的法律制裁: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由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其履行法律责任。 6.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 (三)辨析题 1.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在违反经济法所设定的法律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是与经济法的规范方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的设置,旨在引导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按一定的行为规则行事,无论是遵循、不遵循或违反行为规则,都将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人们违反或遵守任意性规范时,会产生否定式或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会引起任何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因为任意性规范规定了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而决定为或不为。当人们违反提倡性规范时,则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当人们自觉地遵守提倡性规范,则有可能得到奖励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当人们违反强行性规范时,不仅会产生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而且会引起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当人们自觉地遵守强行性规范,会产生肯定式的法律后果,但不会引起任何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 2. 经济法的法律制裁与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经济法的法律制裁,是指当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由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其履行法律责任。民法规定的义务,是人们不得侵害民法所保护的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必须对被侵害者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刑法规定的义务,是人们不得有任何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应当为其违反刑法规定的义务而付出代价,这种代价是严重的,包括行为人必须以其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是市场规制主体应当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以实现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交易主体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 (四)论述题 1. 试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关于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的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在历经较长时期的争论之后,仍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即一种是经济法有特定对象说,一种是经济法无特定对象说。其中有特定对象说构成了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决定了各自所特有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和民法都调整经济关系,但经济法是调整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包括全部的经济关系,而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而且是以政府作为一方,市场交易主体作为另一方所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政府依法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以预防和弥补“市场失灵”,但鉴于政府(包括政府工作人员)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不会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时也会出于一己私利,与企业、个人进行钱权交易,从而导致“政府失灵”,因而国家同时通过经济法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使之始终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依法实施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包括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2. 试析经济法的规范方式体系。 (1)授权性规范方式。授权性规范,是指经济法对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指明行为主体可以拥有何种权利或取得何种资源,亦称权利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方式。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某种条件下,法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从而为行为主体提供一种选择。任 (3)义务性规范方式。义务性规范,指的经济法规定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即直接规定人们应履行的某种义务。 (4)禁止性规范方式。禁止性规范,指的是在某种情况下,经济法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并对于违法者施以惩罚性的罚款、没收等经济制裁措施。 (5)提倡性规范方式。提倡性规范,是指在什么条件下,经济法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3.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我们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应以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微观经济规制关系,又称“市场规制关系”,是指政府在规制市场交易主体及其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则包括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两个部分。 市场规制一般关系包括应包括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主要由市场规制主体(政府)、泛市场规制主体(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交易所和特殊企业)与市场被规制主体(企业和个人)三方组成。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主要包括市场公平交易规制关系和市场信息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特别关系,指是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从理论上看,微观经济法特别关系应当包括市场体系中所有市场领域的规制关系。 (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关系,又称宏观调控关系,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均衡增长,依法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和经济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包括宏观调控一般关系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宏观调控一般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特别关系则包括财政关系、税收关系、货币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产业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以及计划指导关系等。而宏观经济法上述的调整对象又可以细分为多层次的调整对象。  4.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5.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之初,由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在经济关系中处于经济管理者这样一种较为优势的地位。而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则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政府对市场的管理,由于握有干预或协调的主动权,且可以强大的行政权作为后盾,一旦越过法律的防线,就随时有可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相对而言,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在经济规制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一旦发生政府越权、侵权,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权的代言人,自然人、法人作为私权的维护者,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权不能任意地侵害私权,私权也不能任意地侵害公权。但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6. 经济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我们基本上同意李昌麒等教授的“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说”。而支持这一观点的最充分理由,就是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调整对象有其独特性,不可能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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