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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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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2010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0年03月17日) Cod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3" \h \z \u 前 言 1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 P GB××××—2010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稿) (2010年03月17日) Cod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 Urban Rail Transit Project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TOC \o "1-3" \h \z \u 前 言 1 1 总 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6 3.1 基本建设程序 6 3.2 规 划 7 3.3 投融资 9 3.4 建设管理 9 4 项目组织管理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各参建单位管理职责分工 11 4.3 各参建单位的组织机构 12 4.4 多线工程建设管理(网络化) 13 5 合同管理 14 5.1 一般规定 14 5.2 招投标 14 5.3 合同管理 16 5.4 变更管理 18 6 勘察设计管理 19 6.1 一般规定 19 6.2 勘测管理 19 6.3 设计管理 20 7 投资管理 23 7.1 一般规定 23 7.2 投资管理措施 24 8 质量管理 27 8.1 一般规定 27 8.2 质量管理措施 27 9 技术管理 29 9.1 一般规定 29 9.2 技术审查管理 29 9.3 设计联络管理 30 9.4 标准化及标准设计管理 30 9.5 新技术评估与应用管理 31 10 采购管理 32 10.1 一般规定 32 10.2 采购管理措施 32 11 进度管理 34 11.1 一般规定 34 11.2 项目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编制 34 11.3 工程进度控制 35 12 施工监理管理 37 12.1 一般规定 37 12.2 施工准备阶段管理措施 37 12.3 施工阶段管理措施 38 12.4 项目竣工阶段管理措施 40 12.5 工程保修期阶段管理措施 40 13 施工管理 42 13.1 一般规定 42 13.2 质量、安全管理 42 13.3 文明施工管理 43 14 建设风险管理 45 14.1 一般规定 45 14.2 建设风险管理方法 45 14.3 建设风险管理措施 46 14.4 应急管理 48 15 接口管理 49 15.1 一般规定 49 15.2 内部接口与外部接口管理 49 15.3 接口管理措施 50 16 信息管理 53 16.1 一般规定 53 16.2 信息管理规划 53 16.3 信息管理工作实施 54 16.4 信息管理工作效果评价 55 16.5 项目信息安全管理 55 17 系统联调和试运行管理 56 17.1 一般规定 56 17.2 系统联调管理 56 17.3 试运行管理 56 18 项目建设竣工及移交管理 58 18.1 一般规定 58 18.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58 18.3 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59 18.4 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与程序管理 60 18.5 工程移交的程序与组织管理 61 18.6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62 19 BT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64 19.1 一般规定 64 19.2 招投标管理 64 19.3 工程变更管理 64 19.4 项目的风险管理 65 19.5 监督与验收管理 65 19.6 BT工程项目回购管理 66 前 言 本规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主编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全国各城市轨道交通公司、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编制而成。在规范编写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和分析,在基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40年经验以及结合“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新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一“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和创新体系研究”相关成果及政策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规范初稿。 本规范共分19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项目组织管理、合同管理、勘察设计管理、投资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采购管理、进度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建设风险管理、接口管理、信息管理、系统联调与试运行管理、项目建设竣工及移交管理、BT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负责技术条文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邮编:100835,传真:010-58933953,Email:ccesdaa@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 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交通大学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 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 沈阳地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 雁、冯爱军、王文江、罗富荣、王 灏、梁青槐、佘才高、许巧祥、丁建隆、白廷辉、陈小平、陈湘生、仝学让、韩圣章、刘玉华、侯久望、朱开伟、李 丹、蔡来炳、任静、梁立刚、聂英杰、李延川、贺 鹏、戴树森、佟丽华、孙 静、赵每文、徐 凌、吴林林、王燕凯、刘延安、孔令洋、陈峰、李小红、王子甲、汤劲松、孙成伟、黄文昕、张川、应建国、杨洪杰、张志勇、付铁军、刘树亚、高云胜、刘闯、姚春艳、许燕峰、黄 俊、杨 槐、朱敢平、穆志光、田贵州、郑 峰、徐建平、陈 川、姚春桥、周少东、周华杰、于 波、赖邦蕙、朱俊平、茶静芬、高 巍、陈 中、张 延、谭成中、王鸣晓、白俊峰、文 捷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以适应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工程实施计划与建设过程管理、工程招标与采购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合同与费用管理、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工程系统接口管理和联调等。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社会公益性重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其项目建设管理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经济、保护环境的原则。 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业主 是指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出资人以及取得该出资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业主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并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履行出资义务、行使出资人权利。 2.0.2​  建设单位 是指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承担单位,以及取得该项目建设管理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据委托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2.0.3​ 专业化建设管理模式 是指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沿线商业开发分别由行业专业化公司来承担,各公司之间可以是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形式,或是完全相互独立的市场化契约关系。其中,“网运分开”的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一种,即线路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2.0.4​  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 是指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沿线商业开发等各项职能委托一个统一运作的公司来承担,各种资源、管理职能集中,相关职能衔接都可以在公司内部协调落实。 2.0.5​  设计总体管理模式 是指设计总体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轨道交通项目的总体设计负责并对参与本项目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实施技术上的管理与协调。各分项设计单位由建设单位依法招投标选择确定。 2.0.6​  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 业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确定设计总承包单位,其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参与本项目各分项设计单位的设计过程和设计成果实施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承担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设计任务。设计分项设计单位原则上应依据总承包中标承诺确定,也可根据分项设计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提出申请报业主审批同意。 2.0.7​  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 是指建设单位聘请或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设计总体单位或设计总承包单位。 2.0.8​  分项设计单位 是指承担轨道交通项目部分分项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以及依法取得其项目设计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项设计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车站、区间、轨道、车辆基地等)、系统工程(供电、通信、信号等)、专项设计(标志标识、装修等)、综合性工程(线路、限界、行车组织等)。 2.0.9​  价值工程 是指以产品的功能分析为核心,以提高产品或作业的价值为目的,力求以寿命周期成本最低实现产品所要求的必要功能的一项有组织的创造性活动。 2.0.10​  限额设计 是指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确定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变更,保证设计投资总额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通常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2.0.11​ 工程竣工结算 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与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 2.0.12​ 设计总体单位 是指业主通过招标选定负责本项目设计总体管理的设计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对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全过程、设计成果实施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协调; 2.0.13​  总体设计 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全线控制性方案进行全面研究设计,其具体目标是落实外部条件、稳定线路站位;明确功能定位,确定运营规模;理顺纵向系统,明确横向接口;统一技术标准,分割工程单元;筹划合理工期,控制投资总额,并最终形成总体设计文件,作为指导轨道交通工程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的依据 2.0.14​ 技术管理 指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有关技术性问题的处理、技术活动的监督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日常生产技术活动,包括技术审查、标准化应用和新技术评估与应用管理。 2.0.15​ 新技术评估 对未经权威机构评估认证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新技术新成果进行评估,包括条件审核、成果技术水平评价、应用价值评价、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环境效益评价等,以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2.0.16​ 轨道交通工程接口 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各系统、各专业之间和各参建单位所承担的设计、施工、制造、安装、调试任务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影响及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交互关系的协调管理。根据接口双方的性质,轨道交通工程接口可分为外部接口与内部接口两类,外部接口是指轨道交通工程与外部城市条件的接口关系,内部接口是指轨道交通内部各系统间、子系统间、各参建单位间、各建设阶段间的接口关系。 2.0.17​ 轨道交通工程接口管理 是指对轨道交通工程接口的协调与管理,包括项目内部设计、施工、制造、安装和调试等之间的协调管理,还应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协调管理。 2.0.18​ 系统联调 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单专业系统调试基础上,两个专业及以上的多专业系统联合调试工作。 2.0.19​ 试运行 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冷、热滑试验成功后,具备开通基本条件,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测试和调试的不载客的列车运行活动。 2.0.20​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 是指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期的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方,由中标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中标人支付回购款的一种工程融资建设模式。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建设程序 3.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现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1)​ 线网规划; 2)​ 线网近期建设规划; 3)​ 项目可行性研究; 4)​ 工程勘察设计; 5)​ 工程施工; 6)​ 试运行; 7)​ 试运营; 8)​ 竣工验收; 9)​ 项目后评价。 其中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试运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取得相关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客流预测专题报告,应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等专题研究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3.1.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依据国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3.1.5​ 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确保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3.2​ 规 划 3.2.1​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其规划和建设要遵从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城市”),应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支持文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分为两期,近期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保持一致,远期应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下城市的合理发展远景,保持规划的适度超前。 3.2.2​ 拟建城市应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 3.2.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必须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协调,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充分发挥城市轨道交通的骨干作用。 3.2.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应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10~15年。 3.2.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3.2.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结合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详细规划,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界限,防止新建建筑物对规划界限的侵占。 3.2.7​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用地规划时,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以及预测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3.2.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经审批后应保持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以保证资源共享、线路换乘的有序安排和分步实施,避免因人为因素降低轨道交通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营效果。当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按规定程序修编并重新审批。 3.2.9​ 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拟建城市应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在规划控制区内实施以下规定情形作业前,应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基坑开挖、敷设管线、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五)其他对轨道交通产生影响的建设行为。 上述作业需要穿过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下方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应经专家审查论证通过。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须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人防工程外,禁止建设其他一切设施。 3.3​ 投融资 3.3.1​ 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3.3.2​ 拟建城市可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城市轨道交通宜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和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来源。 3.3.3​ 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可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投资者。 3.3.4​ 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可享有约定的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3.3.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应量力而行,注意发展节奏,制定合理的建设规模、标准,防范投融资风险。 3.4​ 建设管理 3.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可分为一体化、专业化两类模式,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系、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管理等特点和地区可利用管理资源等,选择合适的建设管理模式。 3.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应着眼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统筹线网资源共享和项目分期实施,项目决策、技术标准、投资控制应以线网系统的整体最优为目标。 3.4.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应实施规范化管理。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应精干高效。 3.4.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活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每一管理过程应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PDCA)的持续改进过程。 3.4.5​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投融资模式、可支配管理资源、项目具体情况和项目管理策划,可采用代建模式、全部或部分工程总承包方式、BOT、PPP、设备系统集成等管理方式,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相应的具体管理工作。应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具体的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应承担项目的监督管理与重大决策工作。 3.4.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应依据招投标法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3.4.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统筹进行,其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工程应与城市公交场站改造、交通枢纽等工程有机协调,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4.8 对运营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情况时,应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城市轨道交通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 项目组织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切实落实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这条要研究) 4.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自身需求和专业能力以及项目发包模式等确定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组织机构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启动、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组织管理需要,满足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有效控制的总体要求。 4.1.3​ 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咨询监理等单位,通过合同约束体系,有机整合各参建单位,形成以建设单位为核心的建设管理模式。 4.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4.2​ 各参建单位管理职责分工 4.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应商等多个参与方,各参建单位之间应形成协同合作机制。 4.2.2​ 各参建单位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业主单位 业主通常作为出资人,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过程监督,选择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全过程管理职责。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通常作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履行建设项目法人全部职责。 轨道交通建设采用一体化管理模式时,业主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为一家单位。 (3)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力行使职责,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咨询服务工作。 (4)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项目现场勘察、项目规划、项目设计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为项目提供合同约定的现场勘察报告和规划、设计文件。 (5)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技术规范、图纸要求及进场后呈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承担的任务。 (6)设备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数量、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 4.2.3​ 依据本规范第3.4.5条款,业主和建设单位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承担部分业主和建设单位管理职责时,接受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委托服务合同范围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4.2.4​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业务成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组织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期限、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按专业配备,数量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 4.3​ 各参建单位的组织机构 4.3.1​ 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建立自身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1)​ 职能明确,可为项目提供相互协同的全方位服务; 2)​ 组织构架科学、合理,与所须履行的职能相适应; 3)​ 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并经遴选任用; 4)​ 项目组织机构应得到派出组织授予的与其职能需要相适应的权力; 5)​ 项目组织机构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各部门及所有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责任。 6)​ 在项目的不同阶段,组织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作相应调整。 4.3.2​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项目经理(总监)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项目管理或专业服务经验。 4.3.3​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网络式组织中,建设单位应发挥工程管理的主导地位,统一各参建单位目标,形成一个和谐配合、沟通顺畅、高效运行的项目管理团队。 4.4​ 多线工程建设管理(网络化) 4.4.1​ 对于多条线路同时建设的城市,业主可结合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投融资安排和地区可利用管理资源,选择1家或多家建设单位。选择多家建设单位的,应依据轨道交通网络规划,明确各建设单位的建设分工和工作接口。 4.4.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应考虑多线建设资源共享和整合因素,适当精简。 4.4.3​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应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建立多线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满足协同管理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5​ 合同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应针对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变更、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后评价等制定相应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或办法。各参建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5.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工程参建单位。 5.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其它参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平等互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5.1.4​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建设单位、其它参建单位应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 5.2​ 招投标 5.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5.2.2​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投标组织。建设单位不具备国家招标法律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投标工作。 5.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发包均应明确建设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确认。 5.2.4​ 建设单位宜设立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建设单位的招投标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 审批招标代理合同; 2 审批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标段划分; 3 审批招标公告; 4 审批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 5 确定招标人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名单; 6 确定控制价及标底 5.2.5​ 建设单位应根据专业特点、标段划分、接口界面、工期目标、自身的管理模式等制定实施性的招标计划,明确招标方式和时序。标段的设置应考虑方便建设管理、减少管理接口、有利吸引潜在投标人、便于市场竞争等因素综合确定。 5.2.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标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招投标相关法规规定,宜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5.2.7​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并按如下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内容的技术要求、工期、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文本。 (2)​ 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工程的建设风险管理要求、工程重要风险、各方应承担的工程风险管理责任及履约管理的具体措施。 (3)​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明确最低的投标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4)​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规定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以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 5.2.8​ 评标标准应包含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环境保护体系及措施、专项工作方案、主要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技术人员配置等的评价。 5.2.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具有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3 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4 具有从事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 5.2.10​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制定针对招标工程的建设风险控制与管理的主要措施。 5.2.11​ 投标单位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该项费用不得作为降价让利的项目。 5.2.12​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原则上招标人应按照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文件合规、综合得分第一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5.3​ 合同管理 5.3.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内容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则应在提出要约前对招标项目的合同进行评审。 5.3.2​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结合自身建设管理情况和不同参与方合同特点,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格式。 5.3.3​ 合同谈判应遵循平等公正、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招标项目的合同谈判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3.4​ 合同各方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地上地下周边环境、项目本身复杂性、系统性、工期目标等建立合理的实施计划,并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现场管理协调一致。 5.3.5​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针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物资供应等专业,就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符合实际情况的动态履约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5.3.6​ 轨道交通合同各方应建立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合同信息共享水平。 5.3.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与参建单位签定资金监管协议。参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5.3.8​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保障安全费及安全措施费,并建立这些费用的监督机制。各参建单位不得挪为它用。 5.3.9​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合同各方应公正、客观、及时提出和处理索赔,通过合同动态管理,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5.3.1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制定结算管理办法,合同各方应实事求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对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5.3.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以切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 5.3.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在试运营后,应妥善安排缓建、甩项等工程建设,编制收尾工作计划,明确负责人和完成时限。 5.4​ 变更管理 5.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分类、分级原则、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5.4.2​ 当合同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对其他参与方和后续工程的影响,以及变更费用的估算。 5.4.3​ 新增工程和初步设计文件重大变化引起的变更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6​ 勘察设计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6.1.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技术创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防灾减灾的建设理念,采用先进的勘察设计管理模式,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推行设备国产化,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 6.1.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6.1.4​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6.1.5​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逐级校审制度,对其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6.2​ 勘测管理 6.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单位应依据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规范等编制勘察大纲和测绘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大纲、测绘技术方案、勘察成果进行审查。 6.2.2​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勘察成果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对勘察成果进行强制性审查。 6.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可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单位,对勘察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统一勘察报告编制的技术要求,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勘察资料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6.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应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6.2.5​ 对于含有预留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相关复测以保证线路顺接,对于地形图中不准确的点或距离较近的风险点,根据实际情况应进行必要的复测。 6.2.6​ 在设计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完成全线1:500地形图的测量及管线调查工作,为后续设计工作提供准确的地形及管线资料。 6.2.7​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风险点、敏感点应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对沿线的构筑物、管线、铁路、河流、桥梁等开展详查工作。 6.2.8​ 应加强施工配合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6.3​ 设计管理 6.3.1​ 设计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对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方面实行控制。 6.3.2​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委托一家或多家具备轨道交通相应设计管理经验和资质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行使建设单位设计管理责权。 6.3.3​ 设计管理可采用设计总体或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各参建单位的设计管理权责如下: (1)​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实施、控制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督促设计与咨询工作的开展,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2)​ 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负责全线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性工作,将总体设计原则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建立健全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 (3)​ 设计咨询单位(如有)负责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对各设计单位之间的接口问题进行协调。 (4)​ 分项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和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对本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5)​ 当部分项目采用BT模式将部分工点或系统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捆绑招标时,BT项目中标人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BT范围内施工图设计,工点或系统设计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设计总体和设计咨询的管理。 6.3.4​ 建设单位或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设计文档管理规定,规范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标识、审批和档案管理,保证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清晰、流畅、可追溯。 6.3.5​ 设计质量控制 (1)​ 各参建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 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将作为下阶段继续设计和设计成果实施的依据。必要时应根据地方设计管理相关规定,对一些专项的设计方案(如基坑设计方案、桩基托换方案、大型桥梁的施工方案等)报送审查。 (3)​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审查。 (4)​ 在总体设计阶段各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源对方案的影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出具相应的风险源分析报告及防护措施,并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5)​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6.3.6​ 设计进度控制 (1)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目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和工程总策划,编制项目设计综合计划,明确各方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设计综合计划应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分项设计单位执行。 (2)各分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编制设计详细计划。 (3)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通过设计例会、设计巡检等方式动态检查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并就设计进度执行情况报建设单位。如需变更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的,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6.3.7​ 设计回访、总结及后评价 (1)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设计管理和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解决因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2)设计单位在工程完工移交运营后,应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设计总结。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3)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供设计资料及依据。 7​ 投资管理 7.1​ 一般规定 7.1.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轨道交通,加强项目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应按照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资金可控和责任明确的要求,全过程实施投资管理。 7.1.2​  应通过合同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投资管理分工和权责关系,将项目投资管理的目标具体分解落实到项目的各阶段和各责任主体,以便过程监控和奖优罚劣。 7.1.3​ 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在实现项目运营功能及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设计方案优化挖掘项目投资节约潜力,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实现合理的功能价格比,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7.1.4​ 项目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过程、分阶段管理原则:围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发生规律,分项目投资决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不同阶段全过程进行管理,并重视项目早期投资的优化控制。 (二)限额设计原则:根据上一阶段投资管理活动成果确定的投资目标,遵循“安全第一、标准适度、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通过多方案经济比选、设备选型分析等手段,确保项目设计投资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 (三)项目核算与责任考核原则:应建立以项目阶段为核心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度,实行项目成本的独立核算和考核。把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 (四)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原则: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包含建设期投资和运营期费用,设计优化和方案技术经济比选不以建设投资最低为优,应以全生命周期成本合理为原则开展。 7.2​ 投资管理措施 7.2.1​ 线网规划阶段应重视投资控制,合理控制投资强度,积极推进线网资源共享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保证规划方案的稳定,做好用地控制和工程预留,为项目后期投资管理创造条件。 7.2.2​ 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项目定位和总体功能,遵循“安全可靠、功能合理”的原则和国家相关建设标准,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和设备系统标准,车辆和机电设备应优先考虑国产化,创造降低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条件。 7.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参与规划、设计工作,从线路服务功能定位和运营需求出发提出设计要求和方案改进建议,确保规划和设计成果稳定性。(交大意见,引入运营单位是好的,但是要说明是进行投资管理) 7.2.4​ 项目各阶段投资成果应与规划设计工作深度相适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完整反映项目建设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和专项费用。 7.2.5​ 项目投资目标应合理反映项目真实投资需求,明确项目投资的范围与界面,合理安排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计划和投资摊销。 7.2.6​ 项目设计全过程应推行限额设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单位应采用价值工程方法,通过方案创新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减少项目资源耗费,确保项目设计投资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所有设计变更必须进行经济影响后果分析,重大方案变更必须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确保项目设计投资全过程受控。 7.2.7​ 初步设计概算是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主要文件,应重视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确定和控制项目投资,以及编制建设计划的主要依据。 7.2.8​ 项目招投标应做好标段划分筹划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保证招标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和严密性,以合理低价的原则编制评标规则,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包商,并应依据工程总体计划编制合理招标的招标计划,并严格按照招标计划执行,以节约资金成本。 7.2.9​ 可根据单项工程的专业特点和业主管理资源情况,适当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通过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一体化管理,确保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实现全面控制。 7.2.10​ 项目施工阶段投资管理应以招投标选择的施工承包商为基础,通过严格的合同控制及工程变更管理、合理的施工组织优化、有效的工程安全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措施,实现对承包商行为的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整体受控,并实现工程实施投资的节约。 7.2.11​ 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管理应采用目标管理方法,建立完整的计量规则和计量支付程序,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采用动态管理方式对实际发生投资进行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为投资计划、进度报告及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结算。 7.2.12​ 业主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工程安全、对市场价格的把握程度,对大宗或关键材料和设备进行自行采购。甲供材料的范围、供应管理方式和管理权责分工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7.2.13​ 应建立工程变更控制制度,包括变更申请、变更批准、变更实施和变更费用控制。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才能在项目中实施变更。 7.2.14​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业主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履约情况客观、公正、合理做好工程结算,严格控制工程合同外费用。 7.2.15​ 业主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部分或全过程参与项目投资管理活动。 8​ 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把质量管理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首位。 8.1.2​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对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和产品进行监控或测量,按照质量控制方针、控制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8.1.3​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施应贯彻质量责任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工程质量验收原则,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8.1.4​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建筑材料与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8.1.5​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造优质工程。 8.1.6​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8.1.7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8.2​ 质量管理措施 8.2.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根据工程特点,配备数量充足、专业对应的质量管理岗位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8.2.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责设置质量控制点,确定重点控制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以保证工程质量。 8.2.3​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2.4​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的资质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模式、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求。 8.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8.2.6​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8.2.7​ 设计单位应根据符合设计阶段工作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 8.2.8​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8.2.9​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质量教育;对关键岗位和需持执业资格上岗的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9​ 技术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技术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前期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 9.1.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技术管理内容包括:技术审查、标准化管理、新技术评估与应用。 9.1.3​ 技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领导为首的技术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重大技术决策。技术管理决策机构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9.1.4​ 技术管理以资源节约、提高建设及运营服务水平为原则,加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应用,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总体技术水平。 9.1.5​ 技术管理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标准和设计要求,完善项目技术执行标准与要求。 9.1.6​ 建设单位可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决策支持,代为行使部分技术管理职责。 9.2​ 技术审查管理 9.2.1​ 技术审查分为方案审查和图纸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建设中各阶段的技术原则、中间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对各阶段设计图纸及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9.2.2​ 建设单位应规范各阶段的设计审查规定、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审查深度、设计变更程序等。 9.2.3​ 技术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对项目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及重大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进行论证、确认或提出决策建议。 9.2.4​ 施工图成果文件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9.3​ 设计联络管理 9.3.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各阶段组织相关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施工单位等定期进行设计联络,使参建各方彼此交流,澄清技术问题,确认系统功能和技术参数、技术方案、接口方案、检测标准及各种计划安排,实现系统内外部的协调。 9.3.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总体单位应定期与各分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联络,统一各种技术参数、设计原则、设计方案。 9.3.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计总包单位应定期与各分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联络,协助建设单位对全线的设计工作进行计划管理、进度管理、设计费支付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文件管理、接口管理、考核管理、信息管理、图纸审签会签管理、后期服务管理、人员管理等。 9.4​ 标准化及标准设计管理 9.4.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必要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本地或项目的相关补充技术标准,报地方技术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9.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推行标准化设计,项目设计应优先选用成熟的标准化设计成果。 9.4.3​ 建设单位应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逐步总结和建立标准化成果体系。 9.5​ 新技术评估与应用管理 9.5.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采用经过评估认定的成熟而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9.5.2​ 新技术成果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对该项成果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做出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做出评价。 9.5.3​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准入应符合相关规定。 9.5.4​ 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车辆与设备选型以及运营实施过程中,应结合情况采用政府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已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技术。 9.5.5​ 推广应用专项技术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采取有偿技术转让的形式。 9.5.6​ 专项技术应用单位,在应用专项技术时,应结合本地区、本项目的实际及时进行总结、完善、修订,提高技术水平。 10​ 采购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1.2​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采购管理制度。 10.1.3​ 建设单位应明确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相关的责任和分工,制定采购管理办法等,确保采购工作规范、高效。 10.1.4​ 根据特殊专业的要求,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适当采用有限竞争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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