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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705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编辑: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章程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加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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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自身的建设,实行工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秩序,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条款,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并公式,最终成为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英文名称为“financialsocietyofshenzhenspecialeconomiczone”。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金融科学研究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组织深圳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某民政局;本会是中国金融学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循中国金融学会制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某中心支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组织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制定金融科研规划,探索经济、金融理论,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金融学术交流,反映、推荐和奖励优秀研究成果; ㈡编辑、发行金融研究的学术刊物,组织金融信息交流; ㈢组织金融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促进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㈣组织社会经济调查和专题研究,为经济、金融决策服务,并向金融决策部门反映会员对金融决策的建议; ㈤面向社会各界宣传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㈥从事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 ㈠团体会员资格 1、凡承认并愿意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本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⑴深圳某金融机构、专业金融学会、其他相关金融或学术组织; ⑵设有经济、金融专业的本某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金融科研组织; 2、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2、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 3、有权取得本会理事会秘书处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主办的刊物; 4、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推荐优秀学术成果参加评奖活动。 ㈢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主动向本会提供科研成果; 4、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个人会员 ㈠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1、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主编过大专院校金融教材;或者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者; ⑵尚未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已独立发表过金融方面的专著、译著,或近两年在某某、某一级刊物上独立发表金融学术性论文五篇以上者; ⑶长期从事金融业务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实际经验丰富,成绩突出的金融业务骨干; ⑷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2、具备上述前三项资格的人员,可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个人会员资格: ⑴从属于本会团体会员的个人,向所属团体会员单位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该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⑵不属于本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 ㈡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个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学术活动;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㈢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4、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送研究成果;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推举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名誉理事; 4、聘请知名学者、专家为本会顾问;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6、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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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分为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两种。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自行选派;普通个人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确定的参会人员数额在各自系统内组织选派;特别会员代表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直接选派。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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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后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决定设立、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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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㈣监管本会秘书长的日常职权行使。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㈡接受机构与个人的捐赠; ㈢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方式可采取到会理事举手通过,或以通讯方式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XX年12月20日会员代表大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