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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1、简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题的规定。答:〈〈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2、简述环境大气质量地方标准的制定。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都要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简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者的责任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规定。答:〈〈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者的责任问题规定为: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2、简述环境大气质量地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制定。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大气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但是都要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由于机动车船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理应适用统一的国家标准;因此,对个别地方确有特殊需要指定机动车船地方排放标准的,应特别慎重。法律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当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备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和上海就制定实施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3、=简述法律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答:=国家队危险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计划分配的危险化学品,按计划供应;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危险化学品,按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供应;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危险化学品,须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著名品种、数量用途)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危险化学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4、简述海洋生物养护、开发和利用的法律管制体系。答:迄今,除了〈〈联合海洋公约》等一般性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全面的关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体制,开发法律管制体制,主要与以下几个:(1)〈〈联合国海关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泅游鱼种的协定》和相关国际文件。(2)〈〈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46年的〈〈国际捕鲸管制公约》(ICRW是世界上养护和利用鲸类资源的法律规范体系。(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o1996年的〈〈养护大西洋金枪鱼的国际公约》(ICCAT)是国际上保护特定海洋生物资源的区域性法律规范体系。6、简述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答: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环境基础,环境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事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7、简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答:为了便于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危险废物的经营状况,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8、简述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答: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包括信息报告、监督和监控机制。报告制度主要是要求缔约方定期向环境条约的主管机关报告履行条约的情况,其中包括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内法律、政策的基本情况,以及条约的执行情况,以国家报告的形式定期提供给条约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向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公布。监督是指在受影响的环境内实地取样在内的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通常有相关企业本身、企业联合会或环境管理机关执行监督的职能。监控是指持续、不间断的监督、评估,它为进一步的决策提供了反馈,通常负责监控的机构在监督报告的基础上可以介入有关的履约活动。9、简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答:百年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10、简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答: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指根据水资源的年可供量,通过定额分配的方法,确定一个区域和行业的用水总量并加以控制的一整套措施。其实是方法是:首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11、简述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答: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队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补偿费费率由国家统一规定,最高为4%最低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12、简述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答: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现已得到公认的国际环境法一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防止环境损害的原则、谨慎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13、简述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答: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14、简述许可证制度的优点。答:许可证制度有下列优点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显著作用:(1)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国家能够有效地进行环境管理。(2)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方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这样,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3)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的行驶,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4)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工艺。(5)便于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15、简述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答: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主要有: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鼓励合理开发为开发利用的土地;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二16、简述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措施。答: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17、简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及优点。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实行这样一种环境管理措施有许多好处:(1)有利于把环境保护的任务真正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使环保任务得以真正落实;(2)实行责任制,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落实,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加强环境管理;(3)相应地建立各种配套措施和支持系统,如定量化的监测和监督系统、定期的检查考核制度、相应的奖惩办法等,这样就促进了环保机构的建设,强化了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18、简述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的问题。答:合理的工业布局应当注意:(1)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2)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3)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应先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4)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区、水资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体现上述要求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将会大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与损害。19、简述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原因。答:〈〈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由此可见,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二二是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二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范围之所以包括全部二生产和服务领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首先,目前国内对外清洁生产的认识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工业生产领域,其他领域如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也开始推行清洁生产。其次,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是以支持、鼓励措施为主,因而清洁生产制度的范围宜宽不宜窄,而且,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对不同的领域制定不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再次,实行清洁生产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律应当为未来的发展留有空间,如果范围规定过窄,对今后推行清洁生产不利。20、简述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答: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1)利用污水灌溉;(2)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3)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4)利用储水层空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21、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完备阶段立法的特点。答:这一时期的立法有如下特点:(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的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4)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是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2、简述生态学的基本规律。答:(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务,必然会对其他事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物系统中,每一生物都占据一定地位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3)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停的循环。(4)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能力。(5)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6)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23、简述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分类。答: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对于禁止倾倒的废物,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这类物质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可获得晋级许可证,到指定的屈原规定的方法倾倒;对于海洋生物没有剧毒性,但能通过生物富集污染水产品或危害航行、渔业活动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对于不属于前两类物质的其他低毒性或无毒的物质,倾倒时应当事先获得的普通许可证。24、简述〈〈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答:为了保护森林,除了采取植树造林和限额采伐的措施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森林保护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建立林业基金制度。(2)建立封山育林制度。(3)建立群众护林制度。(4)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5)建立病虫害防治防治制度。(6)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7)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8)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9)实行退耕还林制度。25、简述排污费的使用。答:排污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环境污染放置的下列项目:(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6、简述中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特征。答: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适宜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27、简述自然资源概念、分类及特征。答: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它可以分为耗竭性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耗竭性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它可分为恒定性资源、亚恒定性资源和易误用及污染的能源。自然资源的特征表现在:自然资源具有可使用性,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28、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答:该原则是指只要损害环境,无论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产生损害结果,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也称为结果责任。又可分为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1)严格责任。在这里过错不是判断赔偿责任的要件,只要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这在一般民法上都有规定,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适用这一原则主要是从政治上考虑,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要求损害行为人举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个责任不是绝对的,可以以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受害人自己的行为所致提出免责的抗辩。(2)绝对责任。这一原则同严格责任的共同性在于确定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是损害事实,也要求举证责任倒置。但区别在于没有可以免责的情况。不过由于这个责任的严厉性,所以使用的范围十分有限,仅适用于那些高度危险的行为或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例如外空活动和核活动。29、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答:(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价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和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报批。(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有下列情形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国务院审批的活着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表)提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30、简述我国环境污染防止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的过程。答: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的目标及其确立和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政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指定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等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来规范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第三,通过确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31、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答: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排污收费制度;海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海上重大污染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措施。32、简述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答:保护生物和生物多样性的条约体系已经建立并越来越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养护和管理高度泅游鱼种的协定》、〈〈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等;特定物种保护方面主要有〈〈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和〈〈关于森离问题的原则声明》等。33、简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答: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生物保护区:(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惜、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5)其他需要与以特殊保护的区域。34、简述水污染治理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答: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于超标排污费的性质法律并未明确指出,但是参照2000年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应该解释为一种行政处罚的措施,即超标违法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35、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执行固体废物污染收费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管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内涵。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一方面要求各国都要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危害,广泛参与有关的国际合作,在环境方面互相合作和支持等;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37、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概念和作用。答:自然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二是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8、简述海洋倾废管制的具体规定。答:获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获准倾倒废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禁止在海上倾倒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39、简述各级人民政府防止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答:(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生产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2)国家鼓励、环境支持噪声污染防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在防止环境噪声污染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并且对小型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人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决定。40、简述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系特点。答:淡水资源方面的国际法律体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早期主要是有关船舶在跨界河流航行的规则第二,关于对淡水资源的开发二和利用的规则多见于针对具体江河湖泊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当中;第三,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分散和零散的。目前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是〈〈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4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4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4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扩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队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4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约束力。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1、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内容。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由开发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与我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排污收费制度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有什么特点?答:〈〈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达标排放,超标违法”的制度,具体表现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3、简述我国〈〈矿产资源法》确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答: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矿产资源保障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J4、简述国际环境法的概念与特点。答: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国际环境法主要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其次,国际环境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关系。再次,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最后,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他关系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5、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答:(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数额会关系。(2)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6、试列举200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民事纠纷处理的四项新规定。答:(1)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2)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装;(3)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J7、简述自然环境有偿使用制度及其意义。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2)意义: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第二,它有利于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8、简述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责任差别的责任原则。答:(1)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活着主要责任。(2)这是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的。而且发达国家的雄厚技术和财力资源也是以全球环境资源的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的。(3)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缺乏技术和资金,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均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9、简述地方污染排放标注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答: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取得。11、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答:财政援助(或财政补贴)低(或无)息贷款;税和费。12、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答:〈〈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世界遗产》濒危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13、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完备阶段的环境立法有哪些特点?答:西方国家环境法完备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1)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采取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4)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4、简述大气污染防止重点城市的制度。答:所谓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城市制度,即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5、简述水费和水资源费的区别。答:水费和水资源费是两种不同的收费。水资源费要交给国家,水费则交给供水单位;水资源费是在用水单位自己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缴纳的,水费则是在其他单位给用水单位供水时由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开发,税费则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16、简述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答:各国环境主权和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权利,即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二是责任,即各国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权利和责任是相对应的,权利是对联合国大会多次决议宣布过的各国对其本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权利的强调重申,责任则是对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适用的特殊要求。17、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1)它应该是由法律确认的,在环境与资源法中有所体现。(2)不能把环境保护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同一般立法、司法原则或其他法律原则混为一谈。(3)它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基本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18、简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分为规划和建设项目两大类。规划,又分为综合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和专项规划(包括农业、工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两大类。建设项目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头仃分类菅理。19、简述我过草原法关E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处理的规定。答:(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拾m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2)整纠纷,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其处理的管辖权限为: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两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解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原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21、简述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种类。答:环境标注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一般来说,环境标准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5类2级组成。5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5类。2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另外我国还有国家环境总局标准。22、试列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保护措施。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环境造碑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保护措施包括:在城市市区造神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J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23、简述我国渔业法规定的捕捞禁、限措施。答:(1)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在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动物苗种。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怀卵的亲体,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24、简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的意义及〈〈人类环境宣言》的主要内容。答:(1)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又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斯德哥尔摩会议促进了国际环境条约的制定,随后又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定出来。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进入较为活跃的时期,一些基本原则、规则逐渐确立,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2)〈〈人类环境宣言》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宣布对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2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该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2这些原则和规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遵守的规范;。3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遵循和借鉴的原则和规则。25、简述如何贯彻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答: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种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原则的贯彻方法:(1)在法律中对自然资源的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与养护的责任;(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26、简述自然资源规划的概念及其目的。答:(1)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区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做的总体安排。(2)自然资源规划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宏观上解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当前利益与长期持续发展的矛盾以及资源分配问题,以保证最佳的结构和形式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自然资源规划一经法定程序批准,机具有法定效力,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如果因情况的变化需要修改规划,必须经过原批准规划机构的批准。27、试比较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使之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比较两者的立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关键的区别在于是否超标。而这个标准就是国家或地方有权机关指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课程为环境噪声;对于超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并且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28、简述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保护环境的主要措施。答:(1)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2)勘察、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29、举例说明环境管理机构的主要类型。答:(1)现有的部兼负环境保护职责是由一个或几个有关的部或局分别监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方面;这种体制在中央政府内没有环境保护的统管机构,而把环境保护工作割成若干部分由有关部门监管。在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这种形式以显露出不适应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2)设立协调机构一委员会,即在中央政府内设立一个由有关部的领导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制定政策和协调各部的活动。如联邦德国的“联邦内各委员会”,意大利设立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智利的“全国环境污染委员会”等。(3)成立部以及专门机构,即把分散于各部的环境工作集中起来,由新建的相当于部一级的环境专门机构来统管。如英国、加拿大的环境部;丹麦的环境保护部;联邦德国的环境保护局等。(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即设立权限超过一般的部,或者由政府首脑兼任该机构的领导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环保局,日本由国务大臣任长官的环境厅。(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即以上四类管理机构同时存在。如英国把公共建筑、交通、住房与地方行政3个部联合,成立了相当庞大的环境部,全面负责污染防治和协调各部的工作,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仍负责本部门的污染防治工作;联邦德国除设有统管环境共工作的联邦环境局外,还设有协调各部门共工作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在中央有关各部如外交、财政、经济、农村食品、老公及社会服务、科技、国防等部也都设有部属的环境局,负责本部门环保工作;意大利设有环境部,只负责研究环境问题,另有13个部对其职务范围的环保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是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30、简述环境标准的制定权限。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家级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审批、颁布和废止。在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方面,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指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1、简述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变更时的固体废物处置义务。答:生产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防污染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位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32、简述我国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主要措施。答:(1)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2)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监视、监测环境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条件。(3)建设项目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33、什么是目的“一元论”和目的“二元论”?答: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并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34、什么是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我国在自然资源方面有那些许可制度?答: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有成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如土地使用证、草原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35、简述我国关于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答: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固体废物在省级区域内转移的,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亦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制定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并据此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36、简述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措施。答:(1)制定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备案。(2)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3)环保部门在审批对国家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统计野生动物刑侦主管部门的意见。(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5)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补偿。37、简述如何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答:(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全面规划就是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第一,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第二,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第三,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第四,严禁污染性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38、行政“罚款”同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答:(1)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方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2)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进食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3)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4)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泽要支付给受害人。(5)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列入生产成本。39、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答:(1)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这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2)对超标准排污费性质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即超标排污是违反“达标排污”规定而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40、简述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主要规定。答:(1)核心区。是指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惜、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该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进入的,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缓冲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话顶一顶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进入从事科研活动。(3)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经批准可以进入该区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二41、如何理解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作为客体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的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前面提到的某些环境要素,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引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就不能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如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熊猫、老虎,也不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某些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水流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私人财产权的客体;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光照、风力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能作为具有财产权内容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2、简述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答:为了防止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减少,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用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主旨?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43、简述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条件。答:(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准予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44、简述近年来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体现出来的特点。答:目前,国际环境条约的特点在于:(1)所设计的主题事项范围不断扩大。(2)环境条约组成了一个多层次的条约体系,包括全球性的多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而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跳跃+议定书+附件”的模式。(3)环境跳跃越来越注重履约的问题。45、简述排污费的征收方法。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条例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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