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漳建工[2009]4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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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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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漳州市建设局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本规定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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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