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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指南(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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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指南(doc 8页)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指南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全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外形转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指南(doc 8页)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指南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全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全部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全部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外形转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全部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全部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安排、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挨次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供应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供应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供应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供应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全部权相互  。具体的  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全部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全部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全部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全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假如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全部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筑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其次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状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假如双方实行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安排方式依据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安排、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供应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假照实行按销售收入的肯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安排,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假如房屋建成后双方按肯定比例安排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担当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安排给甲、乙方后,假如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接受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毙砼等舾赡旰罂山课菁劭罟榛构悍空撸馐蔷呶思涌熳式鹬茏扇〉囊恢执傧侄巍6砸浴盎贡尽狈绞较劢ㄖ锏男形Π聪蚬郝蛘呤杖〉娜考劭詈图弁夥延谜魇沼邓埃坏眉醭健盎贡尽敝С觥?br/>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安排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安排,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安排、共同担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假照实行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照实行统一销房再安排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照实行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安排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对中方定期猎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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