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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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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道部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昌九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项目所涉及的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本细则所称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照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Ⅰ级、Ⅱ级、Ⅲ级)和维修两类。本细则所称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按照影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第三条本细则将铁路营业线按照铁路营业线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照高速铁路管理。具体范围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第3条。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照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长期慢行施工的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编制及审批和申报,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第五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第六条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服从运输、减少干扰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第二章营业线施工项目第七条施工项目。(一)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二)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三)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四)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五)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六)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七)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八)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防灾监控等系统的网络通道。(九)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十)无缝线路应力放散。(十一)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十二)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十三)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十四)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十五)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第三章天窗和慢行规定第八条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照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一)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采用的是称为垂直天窗)。(二)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采用的是称为V型天窗)。第九条施工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第十条各项施工、维修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利用率。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南昌铁路局管内普速铁路线路等级划分及施工慢行区段划分参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第11条。第十一条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道岔、路基处理,以及成段换轨施工结束后需立即安排应力放散、施工结束后需立即安排天窗进行整治,避免出现安全隐患的施工,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批准。第四章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第十二条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一)Ⅰ级施工。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二)Ⅱ级施工。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三)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十三条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一)Ⅰ级施工。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影响两站及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二)Ⅱ级施工。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及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路基基床处理,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三)Ⅲ级施工。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五章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第十四条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成立公司施工(组织)协调小组。(一)Ⅰ级施工由公司分管工程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有关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施工组织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建设指挥部、设计、施工、监理,公司工管部、物设部、安质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在路局施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落实安全措施,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二)Ⅱ级施工由公司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副)、施工主体项目经理(副经理)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设计、施工、监理、指挥部工管安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并在路局施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控,明确现场监控人员,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三)Ⅲ级施工。1.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指挥部分管负责人、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组织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指挥部、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并在路局施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监控,保证施工安全。2.在路局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指挥部副指挥长、施工主体项目副经理担任施工组织协调小组正、副组长,组员由指挥部、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并在路局施工协调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工作。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工管、安质负责人。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营业线施工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参加现场盯控。1.Ⅲ级施工指挥部:普速铁路Ⅲ级施工和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由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因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时,可委托工管或安质负责人盯控。监理单位:Ⅲ级施工由项目总监或副总监盯控,遇特殊情况,经指挥部分管负责人同意,可由项目总监指定胜任人员盯控。施工单位:Ⅲ级施工由标段局指挥部分管负责人盯控,遇特殊情况,经指挥部分管负责人同意,可指定胜任的分部副经理或安全总监盯控。设计单位:涉及较为复杂的站场改造、联锁修改的Ⅲ级施工由设计总体或设计专册盯控。2.Ⅱ级施工,各参建单位施工把关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监理总监、副指挥长现场把关。涉及较为复杂的站场改造、联锁修改的Ⅱ级施工,增加公司工管部或安质部部长到场把关。3.Ⅰ级施工,各参建单位施工把关人员应由项目经理、监理总监、设计总体、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指挥长、公司副总经理、工管部部长、安质部部长到场把关。第十六条施工组织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二)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三)参加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召开的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一项施工计划分多次实施时,以施工计划项目号为准在施工前召开一次施工预备会,施工预备会要在不少于施工前2天召开。滚动施工计划,每次施工结束后要召开小结会,整项施工结束后要召开一次总结会,施工总结会要在施工结束后8小时内及时召开,小结会在下次施工前及时召开。到会人员需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四)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七条参与施工的有关单位每次施工前均要各自召开施工预想会,召开时机一般不应迟于施工开始前90分钟;如交接班时间与施工开始时间不足90分钟时,可结合交接班会(点名会)一并召开,到会人员需签到,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可采取录音、影像方式留存,24小时内要进行数据转储,留存半年。采取影像方式进行会议记录的,可不组织签到。第十八条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一)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部项目负责人(副)担当。第十九条施工负责人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二)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三)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由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或站内作业时,由路局运输部门或公司指挥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两个及以上单位路用列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第六章施工计划审批权限第二十一条营业线施工实行铁路总公司、路局分级管理审批,公司指挥部逐项预审制度。第二十二条铁路总公司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一)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二)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三)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四)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五)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六)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七)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八)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规定时。(九)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十)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及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负责审批以外的施工计划,均由路局负责审批。第二十四条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路总公司审批时,由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第二十五条 铁路总公司、路局审批的施工,施工方案的制定由施工主体项目部负责,交公司或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方案预审,预审意见存档备查,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明确施工方式及流程,报路局建管处审查。建管处牵头组织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批。施工主体项目部依据路局审核的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按申报施工计划的程序进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七章施工方案审核程序第二十七条施工方案编制、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案时,要优化施工组织,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提报施工时间,最大限度减少对运输的影响。提报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一)施工方案审查。基建项目(含铁路总公司直管公司)涉及营业线的施工项目由路局建管处牵头组织审查。(二)施工方案编制程序。1.基建项目(含铁路总公司直管公司)。(1)施工单位编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指挥部,由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预审,并形成预审纪要。施工单位按照预审纪要修改方案,监理单位、指挥部审查后,分别在《营业线施工方案报审表》(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17-1和《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记录表》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17-2,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签字盖章;设备管理单位、车务站段在《审查记录表》签字盖章,完成预审工作。(2)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由指挥部向路局建管处提报,建管处以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审查:①站改和施工工艺复杂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建管处组织召开集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后,参会人员在《审查记录表》签字。②其他施工方案采用会审方式审查。具体流程为:路局建管处发布审查通知(附施工方案、审查时限及审查要求)→各专业处室审查本专业内容→在书面《审查记录表》签字盖章→牵头处室复核、签字盖章。专业处室的审查过程跟踪由指挥部负责。③在施工方案审查过程中,路局专业处室对施工方案有不同意见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修订方案,修改完善后再报建管处,审查通过后在《审查记录表》签字盖章。第二十八条施工方案由指挥部组织方案预审和路局主管业务处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施工方案审查流程图)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4,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及审核意见,主管业务处室及公司指挥部要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高速铁路为车务站段)按照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格式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3。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按照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涉及车务系统自管设备的,按照施工项目与车务站段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书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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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规范;(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及时报送指挥部、监理单位,及时传达至施工分部、作业队,以便按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第三十条对线路、信号、牵引供电等新建、改建、更新改造项目,在组织审查施工方案时,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讨论是否涉及LKJ基础数据、列控基础数据、CTC运输类数据、行车限制卡修改,确定修改方案。需修改时按照路局LKJ、列控基础数据、CTC、行车限制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施工计划的编制第三十一条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第三十二条指挥部、施工单位要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路局施工办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由施工办于每年11月30日前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报铁路总公司。第三十三条月度施工计划。1.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指挥部预审,预审通过后,施工单位要于每月7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在月度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中上报给相关的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审查后,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指挥部预审,审核通过后,再报路局内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由主管业务处室汇总,经由分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施工办提报次月月度施工计划申请,提报程序按照《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5表3规定的流程办理。2.超过月度施工计划管理系统规定时限或不具备系统提报条件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要以纸质方式提报。遇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审核、会签施工计划,未按规定时限报至路局施工办时,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含地铁办、工程管理所)收集有关情况(其他施工由站段收集),于每月14日前向方案审查牵头部门书面报告,牵头部门应在每月17日前召集相关单位和处室进行集中审核、会签。各专业处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部门向分管局领导汇报,由路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3.由铁路总公司审批的繁忙干线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6日前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各业务处室批准后于8日前报施工办,由施工办进行编制。报铁路总公司审批的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施工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分管运输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于13日前由施工办以路局文电形式上报铁路总公司(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由铁路总公司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施工办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路总公司备案。需铁路总公司审批的高速铁路、繁忙干线施工计划,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4.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施工作业时,须将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列为配合单位。凡需其他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要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负责联系配合单位,把施工配合计划随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5.扰动道床等首列不能放行旅客列车的施工,施工单位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要注明首列不能放行旅客列车。6.月度施工计划以每月1日0:00至本月最后一日的24:00为一周期,限速慢行计划可延至次月1日18:00。施工地段含长短链时,施工单位要在提报的施工计划中特别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7.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未批准时,次月要重新提报。因小半径曲线和设备技术构造等引起的速度限制已纳入《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8.每月20日前,由路局召开次月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次月施工计划,经批准后,25日前以局文形式公布。专题或临时施工计划以电报形式公布。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控制滚动施工计划编制,指挥部严格把关,对于能明确工期及地点的施工不得申报滚动施工计划,影响邻线信号的施工计划不得申报滚动施工计划。第三十五条滚动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申报日计划的同时,须将申报的内容预先告知车务站段和设备管理单位(含施工具体地点、是否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及施工负责人等事项),以便车务站段、设备管理单位与月计划核对并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六条对需修改LKJ数据的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提报LKJ基础数据。施工单位未向设备管理(接收)单位提交经现场复核LKJ基础数据变化技术资料的,设备管理(接收)单位不会签施工计划;未收到该项施工LKJ基础数据提报计划或提报的LKJ基础数据与该项施工计划不符,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会同意该项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须在设备变化栏中明确是否修改LKJ基础数据。此项施工计划自路局业务处室审核完毕交施工办之日起至正式行文公布,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4天。第三十七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申报、核对工作。专业人员名单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备案。各施工、运营有关单位收到施工办公布的月度施工计划核对稿后,要及时与原提报施工计划核对,如发现错误应立即与施工办联系,予以纠正。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由指挥部指定责任人负责核对工作,核对无误后由指挥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建管处、施工办相关人员邮箱。第三十八条路局施工办负责施工日计划编制。施工日计划是指由施工办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计划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00~24:00施工计划。施工单位于施工前4日将《施工联络通知单》(格式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18)提报给相关配合单位、车务站段,配合单位、车务站段收到《施工联络通知单》后须在24小时内回复,《施工联络通知单》按月连续编号,各自留存。施工单位收到配合单位、车务站段《施工联络通知单》回执后,立即将施工日计划在月度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中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工务处、电务处、建管处、供电处、土房处、车辆处等),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含地铁代管)应先报指挥部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施工办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相关配合单位填写意见不一致的,配合单位有权停止施工配合工作。路局施工办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至有关机务段、动车段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室、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站段负责通知相关车站。对施工文电明确需修改LKJ基础数据内容的施工项目,路局施工办在发布施工日计划时,应确认运输处该项LKJ基础数据换装开始电报已发出,否则不得发布该项施工日计划,停止该项施工。连续性的固定地段慢行限速计划仅需在起始日前三天一次申报计划,以后按照施工计划执行,施工单位无需再申请,路局调度所不再发布调度命令。第三十九条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以下简称延伸段),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延伸段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路局提报施工方案,路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施工办提报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总公司管理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按规定报铁路总公司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施工办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设备管理路局负责。第四十条对自轮运转设备(在提报开行计划时应注明“自轮运转”字样)运行区段遇有施工及临时限速时,列车调度员应发布限速命令。第四十一条在线间距不足6.5m的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要限速160km/h及以下,施工单位要做好隔离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要在提报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申请以及施工登记中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起止里程,同时制定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邻线列车运行安全的措施。高速铁路因设备临时处理故障无法在天窗时间内完成时,抢修单位必须在申请登记中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和机具要严格遵守避车制度。第九章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第四十二条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查后(建设项目施工计划要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经分管运输工作的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施工办安排施工。需增加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施工项目时,路局提前10天向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旅客列车提前开车和停站变化须提前70天、涉及修改LKJ基础数据和货物快运班列提前开车和装卸车组织站变化的须提前15天),经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施工计划提前及计划外临时增补,必须满足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时间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工。第四十三条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和施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施工办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路局分管运输工作的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已批准的铁路总公司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停止的施工,路局施工办要根据施工单位申报尽快重新安排施工日计划(含铁路总公司停止的施工),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第四十四条发生灾害、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线路必须采取临时限速、降低限制速度或延长限速时间时,设备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在车站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如无法确定限速终止时间,只能登记至次月1日18:00止。若需跨月限速时,由施工或设备管理单位提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计划,纳入月度施工计划;超过月度施工计划申报时限,限速登记单位应于限速登记终止前到车站重新办理登记。列车调度员接到临时限速的报告后,须立即采取措施,按规定发布相关限速调度命令。第十章邻近营业线施工第四十五条邻近营业线施工分为A、B、C三类。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支柱外侧2m(接触网支柱外侧附加悬挂外2m,有下锚拉线地段时在下锚拉线外2m)、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m范围称为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邻近营业线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钻探、勘测和各类施工。(二)挖掘机、起重吊机、旋挖钻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三)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桥梁钻孔桩、承台等各种基坑开挖施工。(四)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管桩、CFG桩、高压旋喷桩等各类加固地基施工。(五)非自行式施工机械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六)利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穿越线路的各类管线施工。(七)下穿铁路立交位于既有线两侧的工作坑、基坑及引道施工。(八)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主体、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以及桥梁附属工程施工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九)对上跨铁路的立交桥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侵入既有线范围上方的部分进行大中修、维修。(十)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等侵入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十一)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十二)凡是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十三)电力线路跨越既有线的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十四)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等。第四十六条邻近营业线施工类别的划分。(一)邻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1.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3.开挖路基、路基注浆、基桩施工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4.需要对邻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二)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有关部门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箱式机房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3.邻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三)邻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1.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2.开挖基坑、降水和挖孔桩施工。3.邻近供电、通信、信息、信号电(光)缆沟、及供电支柱、通信、信息、信号杆塔(箱盒、通话柱)10m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邻近营业线施工,由路局按上述原则界定类别。第四十七条邻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有关规定执行。邻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由路局负责编制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作为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施工单位提报的计划内禁止含有行车有关事项,各业务处室要加强审核。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各类施工不需申请、下达施工日计划,不影响设备使用时不在车站办理登销记手续。编制程序如下:施工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本单位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格式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6),经相关站段会签后(涉及车务站段自管行车设备的,必须经车务站段会签),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要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牵头组织审查汇总并批准后,将汇总表盖章于20日前向施工办提报,施工办负责公布,提报程序按《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7规定的流程办理。建设项目申报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之前,公司应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是否影响既有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明确其施工影响范围,有关内容在施工方案的预审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第四十八条不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不影响列车运行安全且未纳入施工计划的邻近B类及邻近C类施工,要严格按照路局批复的日期和范围进行施工,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监管。在车站站内实施的邻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要于施工项目实施前不少于2天组织车站或车务段、施工监管、监理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协调人员、机具进出,施工、物料管理,应急处置等事项,到会人员需签到或采取影像方式留存,做好会议记录,采取影像方式进行会议记录的,可不组织签到。第四十九条邻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均应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B类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驻站联络员在邻站列车开车前要立即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机械作业并确认施工料具未侵入限界;C类施工驻站联络员在邻站列车开车前,必须与现场防护员联系,确认现场防护措施有效。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系。第五十条施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一)路局施工安全监督组由安监室牵头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组成。(二)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由各安监队牵头组织有关建设、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组成。(三)设备管理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并相对固定。第五十一条路局及区域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一)对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进行重点抽查。(二)负责检查、指导下级施工安全监督组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四)定期总结分析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并提出问题整改工作措施和要求。(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十二条建设指挥部施工安全监督组工作制度及职责:(一)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组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邻近营业线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建设指挥部施工安全监督组对建设管理的邻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督促监理单位对营业线施工进行旁站监理。(二)负责编制月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计划。(三)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施工安全监督组组员每次施工监控必须有工作写实。第五十三条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各级安全监督组要立即制止和纠正,违反铁路相关法律、法规的施工行为,应及时通知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第十一章营业线施工登销记第五十四条高速铁路进行Ⅲ级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开始前6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驻所、驻站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格式见《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细则》(南铁运〔2016〕302号)附件8)(Ⅰ级施工,于施工前一天的16:00前;Ⅱ级施工,于施工开始前80分钟),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签认。第五十五条因施工作业需转为车站操作方式或非常站控模式,在车站办理《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手续时,车站人员必须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销记内容。第五十六条普速铁路进行施工时,作业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作业准备,于作业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00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60分钟;Ⅲ级施工,在作业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按规定佩戴岗位培训合格证及臂章进入车站行车室(CTC中心、调度台设备为行车调度台),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CTC中心、调度台设备直接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接触网施工需作业车配合作业时,须在施工开始前不少于60分钟在路用列车始发站办理路用列车开行申请。第五十七条在驼峰登记的施工作业影响峰尾编发线发车时,由驼峰值班员(区长)将登销记内容告知负责峰尾的车站值班员,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汇报登销记内容。列车调度员接到申请后,将施工作业的调度命令下达至该场所,车站值班员将调度命令内容传达至驼峰值班员(区长)。驼峰值班员(区长)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中将调度命令号填记并予以签认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五十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据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及调度所下达的施工日计划内容准确、完整地进行登销记,车站值班员要认真审核,发现与施工计划不符或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施工未同步登记以及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要责令施工单位纠正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遇施工单位超过规定的登记时限到行车室或路局调度所登记时:对施工开始时间之后申请登记的,车站或调度所有权拒绝其登记;对未超过施工开始时间进行登记的,车站要汇报列车调度员后,方可办理施工登记,车务站段及调度所要形成记录,定期报路局运输处进行通报。第五十九条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登销记应在分界站办理。同时影响两站及以上的通信施工登销记应在路局调度所办理;在调度台或中心机房进行的TDCS/CTC施工作业,应在调度所办理登销记。第六十条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负责人下达执行。在调车作业、接发列车作业过程未完的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对相关进路上的行车设备进行试验和调试;影响行车作业的试验和调试须提前向车站申请,车站值班员应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积极配合试验和调试工作。遇站内设备调试需停止行车时,车站值班员要主动通知相邻站,完毕后及时通知邻站恢复行车。第六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驻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列车调度员应分步下达开通命令。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须执行LKJ管理的有关规定。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为轧道:(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二)开通后经过重型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牵引的施工列车;(三)开通后经过单机。速度160km/h以上区段,线路、接触网封锁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载客动车组列车。第六十二条无人站施工管理由应急行车人员设置站负责管理。第六十三条基建、更改、大修引起的站场、区间线路技术参数、股道、道岔、信号和列车进路变化,导致应答器安装位置的变更、移设、拆除、增加和应答器数据报文修改时,必须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委托设计单位对应答器、车站列控中心数据进行设计,相关基础数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确定后交设计单位进行用户数据表的编制;应答器用户数据表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后方可提供给应答器、列控中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报文生成和对应答器、列控中心进行数据报文的写入,现场应答器的修改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在工程开通时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数据报文测试、数据报文校核的自验合格,设备管理单位检验合格,主管业务处室复验合格后才能开通设备。凡引起列控、TDCS、CTC、信号集中监测、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STP)等系统发生变化的各种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委托设计部门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造设计,在提报主体施工方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上述系统的配合施工方案,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开通时同步试验开通。对于涉及纳入CTC调度集中控制功能的CTC运输类数据修改,不能与主体工程开通同步时,按照路局分散自律调度集中系统CTC运输类数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一)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二)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三)未按规定派员参加施工预备会的。第六十五条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一)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二)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三)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第十二章施工过渡工程第六十六条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照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办理列车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照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第六十八条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第六十九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第十三章工程验收交接第七十条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2.区间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3.凡改建线路拨接开通的施工方案不再公布设备技术资料。4.其他新建、改建线路开通前技术资料提供按《行规》第1条执行。第七十一条营业线基建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分期分段验收应由指挥部提出,经铁路局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报铁路总公司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运输和施工安全后方可实施。第七十二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第七十三条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指挥部按照铁路总公司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根据项目建成和投产情况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分期分段验收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不少于3天完成。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线、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单位联合检查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第七十五条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施工后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第十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十六条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第七十七条公司、指挥部负责按照国家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十八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第七十九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第八十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施工、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第八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第八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路局业务处室或项目管理机构向职教处提出培训需求,由职教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或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任职资格培训,经过路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施工安全知识不达标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第八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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