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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第三章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基础知识要点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二、民事诉讼管辖(一)管辖概述(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四)裁定管辖(五)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案例1】当事人主张生育权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案情介绍:朱某(男)与程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程某一再表示想生一个孩子,但朱某总以工作繁忙、经济基础薄弱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在程某的再三要求下,朱某终于口头答应了程某的生育要求,并开始在性生活中解除一直使用的避孕措施。但事实上,朱某内心仍坚持不要孩子的想法。为了避免妻子怀孕,朱某每次都偷偷在妻子的饮用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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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基础知识要点一、民事诉讼的主管二、民事诉讼管辖(一)管辖概述(二)级别管辖(三)地域管辖(四)裁定管辖(五)管辖权异议案例分析【案例1】当事人主张生育权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案情介绍:朱某(男)与程某(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程某一再表示想生一个孩子,但朱某总以工作繁忙、经济基础薄弱为由予以拒绝。后来,在程某的再三要求下,朱某终于口头答应了程某的生育要求,并开始在性生活中解除一直使用的避孕措施。但事实上,朱某内心仍坚持不要孩子的想法。为了避免妻子怀孕,朱某每次都偷偷在妻子的饮用水中投放避孕药,致使妻子程某长期不能怀孕。2001年7月晚上,朱某在投放避孕药时不慎被程某发现。程某终于明白自己长期不能怀孕的原因。2001年8月,程某以朱某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主管范围,因此不予受理起诉。本案经媒体宣传,在当地引起了极大反响。一些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士认为,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做法不妥,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人认为,诉权自法院受理起诉时方产生,人民法院民事主管范围以外的案件当事人不具有诉权。【案例2】是否存在默示的管辖权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案情介绍:A区、B区同属甲市,H公司坐落在A区与B区的交界,公司面积较大,占用了两个门牌,其中一个门牌属于A区,另一个属于B区。2000年3月H公司与位于A区的W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H公司向W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交货地点在B区某农贸市场内。合同履行中,两公司就货物的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W公司以H公司为被告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审查起诉时,法院以为H公司的住所地位于A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理了W公司的起诉。H公司收到起诉状后提交了答辩状,并未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审查当事人基本情况时,主审法官发现,H公司工商登记上所注明的住所地是B区。根据民诉法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H公司住所地、涉案合同的履行地均在B区,W公司应当向B区法院起诉。刘法官打算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审理,并向庭长汇报情况。骆庭长则认为,本案无须移送管辖。因民诉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现在原告W公司的住所地位于A区,既然H公司对W公司的起诉进行了答辩,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意味着原、被告双方以默示的方式选择了原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此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案例3】适用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能否由当事人协议管辖?案情介绍:2000年,F省A市Y区的“宏远”房地产公司与F省B市C县的“运通”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运通”公司用汽车为“宏远”公司的位于F省W市的房地产项目“鸿图花园”运输一批建筑材料,从R省D市运到F省W市。建筑材料运到后,“宏远”公司发现建筑材料部分损坏,认定是由于“运通”公司运输方式不当所致,并向“运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运通”公司则认为,运输方式并无不当,建筑材料的损坏与其无关,拒绝赔偿,并要求“宏远”公司尽快结清运费。双方协商不成,由于“运通”公司负责人常驻A市Y区,为了就近解决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A市Y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双方签订的管辖协议,“宏远”公司于2000年8月向F省A市Y区法院起诉,要求“运通”公司赔偿因运输方式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案件被A市Y区法院受理。主审本案的杜法官在进行审前准备工作时,发现本案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认为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应当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即“鸿图花园”所在地的F省W市法院进行审理。杜法官所在业务庭的庭长吕法官认为:本案虽然涉及房地产项目,但不是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28条:因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为R省D市,目的地为F省W市,被告住所地为F省B市,上述三地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可以将案件移送至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审理。【案例4】原告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吗?案情介绍:A市Y区有一大型布匹市场。甲公司(住所位于A市H区)与乙公司(住所位于A市Y区)均在该布匹市场内设门市部经营。2000年4月,乙公司与外地某公司签订了一种新型布料的独家经销协议,并在布匹市场内销售这种布料。此布料采用了新技术,价钱便宜,颜色鲜艳,手感好,迅速成为了畅销商品,并直接影响了传统布料的销路。同年7月,甲公司在市场内用口头及海报的形式大肆宣传,称乙公司所经销的新型布料会对人的皮肤造成损害,长期穿着这种布料制造的衣服还会导致严重疾病。这种宣传对乙公司布料的销路造成了一定影响。同年8月,乙公司向A市Y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Y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向Y区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A市H区法院管辖。Y区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H区人民法院。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也向Y区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Y区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审理结果:Y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理由是只有被告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原告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例5】演出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案情介绍:王志文与辽宁金通公司签订了《芬妮的微笑》演出合同,约定王志文在拍摄完成后要参加在上海、北京等地的首映宣传活动。王志文在拍摄完《芬妮的微笑》后,在上海的首映式上发表对制片商不利的言论,又缺席在北京的首映宣传活动。辽宁金通公司向海淀区法院起诉。被告王志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海淀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合同履行地,演出合同的外景地拍摄主要在上海、安徽、奥地利;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志文拒绝到履行地点履行宣传义务。上海既是演出合同履行地也是其经常居住地,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到上海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移送上海法院审理的裁定。原告金通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该案系合同纠纷,其有权在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选择管辖,本案合同主要在北京履行,因为该影片完成的三个阶段: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均在北京完成,所以北京是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审理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案应由北京一中院审理。据此,作出撤销原审裁定,移送一中院审理的终审裁定。【案例6】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吗?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电脑200台,价款为100万元,先付款后交货;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只交付20万元,但甲公司怕失去生意,一边继续催要货款,一边发货。乙公司在收到电脑后,一直未交付剩余货款。甲公司就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乙公司也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并未违约。【案例7】当事人可以约定“某县法院管辖”吗?案情介绍:1998年11月24日,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与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根据合同一年一签的约定,重新签订了《某化妆品经销区域合约书》和《某化妆品代理销售合约书》及《补充协议》。1999年底,双方因对设置不动产抵押问题发生争议而未能续签合同,故武汉某化妆品公司以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某化妆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被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出了异议,认为本案涉及的“某化妆品经销区域合约书”条款第13条“管辖法院”中明确规定:本合约如涉及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上海市崇明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并在管辖异议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补充意见中再次提到;据此,认为该案应移送上海崇明县法院审理。但原告武汉某化妆品公司认为,依照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协议约定(由崇明县法院管辖)违反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协议无效。【案例8】新浪与搜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确定案情介绍:2001年10月,新浪发现搜狐对新浪自创作品大肆剽窃、抄袭,其中短信频道最为严重。2001年10月31日,新浪私下警告搜狐,要求撤除侵权的手机图片,搜狐无视警告并继续抄袭。多次警告未果,新浪被迫准备起诉。新浪于2002年1月24日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交了起诉状,随后提交了四千多页证明搜狐侵权的证据,指控搜狐抄袭的手机图片达数百幅。新浪起诉后,搜狐立即发表声明坚决不承认有抄袭行为。同时,搜狐继续抄袭新浪的手机图片。新浪于2002年1月29日向搜狐再次发出了侵权警告。2002年1月31日,搜狐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了起诉状,称被告新浪在其经营的新浪网上抄袭、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新版ICQ2001开通中文手机短信免费发送功能》、《AMD欧洲大作广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图)》等7篇文字作品,抄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手机图片作品74幅。同时,被告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著作权人、法院还没有认定原告实施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其网站和各大媒体上宣称原告在搜狐网上大肆抄袭新浪网上的内容,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搜狐认为,新浪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和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审理结果:北京二中院仔细审查了起诉材料后,裁定搜狐告错了法院。并将案件移交北京市一中院。2003年12月19日,北京二中院对于新浪诉搜狐的诉讼,判决搜狐败诉,应当赔偿新浪¥21万元;并在搜狐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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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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