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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记录表HKJG/QES.JL—ZD17-01序号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和内容控制情况法律符合性备注符合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

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页共NUMPAGES1页第PAGE\*MERGEFORMAT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页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记录表HKJG/QES.JL—ZD17-01序号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和内容控制情况法律符合性备注符合不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好自然资源符合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合理使用土地符合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职工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符合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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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符合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过了上级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劳动规程符合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企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认真做好处理,填写报告。符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符合第三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符合六条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符合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符合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五个月的产假。符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加班符合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企业没有未成年工符合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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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企业没有未成年工符合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符合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企业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并定期培训符合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良好符合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符合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法第四条施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公司严格遵守《安全施工法》及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件,确保安全施工。符合第五条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符合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司工会组织职工参加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合法权益。符合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施工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施工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司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第十六条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公司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件符合第十七条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施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施工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公司经理对安全施工工作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符合第二十条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经理和安全质检科处长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符合第二十一条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司对全部职工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符合第二十二条施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公司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都了解、掌握了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符合第二十三条施工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锅炉工、电工都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了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第二十四条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符合第二十八条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符合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施工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公司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司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符合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公司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符合第三十三条施工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都有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符合第三十六条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公司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符合第三十七条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公司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第三十八条施工经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公司的安全质检科长根据公司的施工经营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符合第三十九条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的经费。公司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施工培训设有专门经费符合第四十三条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公司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公司职工缴纳保险费。符合第四十四条施工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了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与职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施工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符合第四十五条施工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提出建议。公司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公司的安全施工工作积极提出建议。符合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职工有权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没有因职工对公司安全施工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施工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公司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公司没因职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符合第四十八条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施工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符合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职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符合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公司职工在上岗前接受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施工知识,提高安全施工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符合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公司职工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施工管理人员报告符合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施工经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施工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施工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施工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的工会有权对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符合第五十七条施工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施工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公司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从不拒绝、阻挠。符合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公司经常对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符合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公司的机动车上路前,要求司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符合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司从不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符合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符合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予以纠正。符合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符合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符合第三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施工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邀请工会代表参加。符合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企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符合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项目部,办公场所安装通风设施,及中央空调符合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定期体检,建立责任制符合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符合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积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符合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符合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认真执行符合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项目部建造通风设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符合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有专业人员二名,建立了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符合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企业使用含甲苯的稀料、油墨符合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项目部保持通风设施完好。符合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卫生防疫站对工厂气体,噪音定期监测符合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走廊张贴宣传画让职工了解职业病的有关知识符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工、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不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符合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处掌握材料性能符合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工厂与职工双方同意签订劳工合同符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企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工提出对劳动环境不适,企业马上更换工作岗位符合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企业每年组织一次查体,并建立档案符合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体检中查处有问题的职工进行再复查。符合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企业每年坚持培训;查体。符合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成本中据实列支。卫生防疫站定期对工厂监测符合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如发现职业病,立即上报符合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企业让职工有知情的权利符合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认真执行符合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符合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符合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认真执行符合第六十九条施工、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认真执行符合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认真执行符合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真执行符合7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企业积极接受卫生防疫站的调查、检验符合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夏天,定期喷洒蚊、蝇药,投放灭鼠药‘加强环境卫生建设符合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企业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符合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严格执行符合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格执行符合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认真配合符合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公司从不招收未成年职工符合9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符合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公司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厂级女干部一名符合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录用职工时,采用男女平等的原则符合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符合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符合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根据妇女的特点,公司不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符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公司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公司充分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严格执行符合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遵纪守法,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符合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符合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仓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符合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司的所有建筑工程,都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符合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82235.htm"\t"_blank"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374805.htm"\t"_blank"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3002749.htm"\t"_blank"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348395.htm"\t"_blank"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1984455.htm"\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司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每周做制检查,消防设施完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符合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厂区内没有宿舍符合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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