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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经验管理法规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电力工业技术经验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

电力工业技术经验管理法规
ThelatestrevisiononNovember22,2020电力工业技术经验管理法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水电厂建设的程序是:河流水电规划、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施工设计、施工、验收。大型送、变电工程可参照火电厂的基建程序进行。第1.2.2条电力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远景电力负荷的增长和分布,能源资源开发规划,以及建设电厂的自然条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电力系统的电源布局及骨干电网的结构。第1.2.3条河流水电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河流自然条件、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包括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生态、淹没损失以及有关工农业发展等)的查勘、探测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电开发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推荐第一期可兴建的工程。为使推荐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应对水文、地质、水库淹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关键厂址应进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对重大的外部有关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求得合理的开发方案。为适应工作需要,对全河流开发不致引起综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进行河流水电规划。第1.2.4条电力系统设计是在电力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的任务是分期、分地区对电力系统规划中初步确定的电源、电网方案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及计算,提出具体发、送、变电工程的建设方案和有关技术原则及措施。第1.2.5条火电厂的选厂工作一般分为规划选厂和工程选厂两个阶段。当热电厂和供地方用电的中小型电厂的建厂地区比较明确时,也可直接进行工程选厂。规划选厂主要为在几个地区分别调查各地区的建厂条件,其中应着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等条件;经过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建厂地区或几个建厂地区的顺序,包括可能的厂址和建厂规模,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意。工程选厂主要在批准的规划选厂报告所推荐的地区中,针对可能的厂址方案,进一步落实建厂条件,特别是落实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勘测工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经过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推荐的具体厂址和建厂规模。第1.2.6条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工程规模、进度和主要协作关系的重要文件,是编制设计文件的基本依据。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各主管局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计划任务书。第1.2.7条电力系统设计、选厂、选坝、计划任务书等是电力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应纳入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报,及时审批。第1.2.8条设计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内容完整、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并对设计质量负责。第1.2.9条所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的规定、指标和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必须认真编制。第条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安排项目和施工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投资使用情况,保证工程按计划建成投产;按照国家规定的经济指标考核本工程的投资效果并报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第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全责。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图和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的规程和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质量,不留隐患。第三章设备和建筑物投入运行前的交接第1.3.1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的设备和建筑物,应经起动验收委员会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第1.3.2条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应验收投入运行。新装的机组和附属设备,在完成设备分部检验试运(包括闭锁装置)和自动装置的调整试验,并解决了发现的问题后,起动验收委员会方能许可整套设备进行联合试运。整套设备必须在额定参数下进行72h满负荷连续联合试运;经过72h联合试运并消除试运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投入运行。如因用电负荷较少,不能达到满负荷时,联合试运的最大负荷由起动验收委员会确定。联合试运不得按非设计所规定的临时系统进行。第1.3.3条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许可将整个工程分期验收投入运行,但必须在安全和经济上具备独立运行的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设备的水下部分,应在临时运行开始前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成。第1.3.4条新建和扩建的设备与建筑物,在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应将设备的厂家资料,主要设备的安装记录,工程的施工记录,以及全部土建、热力系统、电气系统和水力系统的各种图纸和技术资料移交给运行单位。竣工图的移交时间由运行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基建订货中为运行检修所订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应全部移交给运行单位。第1.3.5条所有主要电力设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变压器等),均应在制造厂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交接试验,并测取各项技术特性。第1.3.6条运行单位在新建和扩建的电力工程起动验收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建立机组设备的管理和运行检修组织,配齐工作人员,完成培训工作;2.从制造、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整理出设备和建筑物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3.编制现场运行规程和运行操作系统图;4.编制各种技术统计报表、设备运行日志和各种记录本等;5.备妥各种必需的维护材料和备品,对已有的备品加以清点和保管;6.火电厂应确定燃料的供应及运输计划,备妥必需的储备燃料;7.水电厂应备妥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设施,并有人专人管理。第四章生产人员的培训和值班人员的职责第1.4.1条为迅速提高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部颁培训制度。第1.4.2条发电厂、供电局和调度所的生产人员,在担任独立工作前或调任其它工作时,应进行与该职务有关的学习,并通过下列规程考试: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2.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每个生产人员考试合格后,应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在工作地点经过适当的实习。新建电厂值班人员的培训期应不少于1年(有经验的人员不少于6个月)。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值班和维修人员,每两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有关规程的考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局、厂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每3年应举行一次本法规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违反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生产规章制度的人员应受临时考试。工作人员的考试成绩应登记在培训记录档案内。第1.4.3条生产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确定其健康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对该职务所提出的要求。第1.4.4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应举办下列各种学习:1.业务学习;2.学习本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和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各项规程;3.值班和维修人员在工作地点进行反事故、消防等演习;4.炉、机、电或炉、机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通过培训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设备的运行操作。电管局(电力局)的局长和总工程师及发电厂和供电局的厂(局)长和总工程师,应组织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学习。第1.4.5条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和上级值班人员的要求,使设备在安全和经济的情况下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规程的规定定期巡视、检查各项设备的运行情况,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整洁。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正确而迅速地进行处理。第1.4.6条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班;在未办完交班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的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不宜连续值两班。第五章规程、技术资料、图纸和设备编号第1.5.1条为使设备安全运行,运行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文件和资料:1.各部门的职责条例;2.设备技术登记簿;3.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现场运行(包括事故处理)规程和检修规程;4.制造厂的设备特性、试验记录和使用说明书,机件的材料试验记录,火电厂应备有锅炉技术检验记录簿;5.设备构造断面图和零件图;6.每台机组的竣工图、备品图册;7.电气一次接线和二次接线的竣工图;8.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各种系统图和运行操作系统图;9.建筑物的竣工图;10.运行、检修记录。此外,发电厂和变电所尚应备有下列各项文件:1.土地使用证;2.厂址、所址和水力枢纽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观测资料;3.地基的断面图、竣工图和有关的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总平面图(包括引水沟、电缆预埋件、接地网、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的说明书和设计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图纸及屋顶荷重和楼面荷重的重量标准。第1.5.2条现场规程应根据本法规,设备特性,制造厂资料,设计资料,现场具体条件,部颁的安全规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技术通报、事故通报,电管局(电力局)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的运行、检修经验等编制。第1.5.3条现场规程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工作人员的职责;2.设备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极限的运行参数;3.事故处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4.设备和建筑物在运行中检查(巡视)、维护、调整和观测的规定;5.设备检修的质量标准和主要的工艺规定;6.有关试验的规定;7.有关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规定。第1.5.4条现场规程应由本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并应随时修正和补充。第1.5.5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所有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钉有制造厂铭牌并按顺序编号。燃料输送设备应按前进方向的顺序编号。输配电线路应标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技术经济指标及技术表报第1.6.1条电力系统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为:1.发电量、供电量、售电量和供热量;2.电力系统的供电(热)成本;3.发电厂的供电(热)成本;4.火电厂的供电(热)标准煤耗;5.水电厂的供电水耗;6.厂用电率;7.网损率(电网损失电量占发电厂送至网络电量的百分数);8.主要设备的可调小时数;9.主要设备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1.6.2条各生产单位应将以上主要指标分解成小指标,落实到车间、班组和生产岗位。第1.6.3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有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各种负荷下的技术特性。当设备运行条件有较大改变时(改用燃料或设备改进等),应及时修订技术特性。第1.6.4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特性规定切合实际的技术定额,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批准;对于自备电厂,上述的技术定额则由该厂的上级机关会同电管局(电力局)的总工程师协商一致后批准。技术定额的编制应考虑:煤耗、厂用电率和网损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技术定额应按运行负荷的可能变化范围编制。第1.6.5条发电厂和供电局应经常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和技术定额,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技术分析定期表报,并应有专人负责省煤节电工作。第1.6.6条水电厂应确定需要达到的供出电能的年平均单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证水流及无弃水期间设备的最大利用。第1.6.7条计划指标、技术特性、技术定额及发电厂在不同电负荷和热负荷下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应当以所有的设备和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方式卡片、图表规程和表报形式发给运行人员。每个运行人员应遵守并保持设备的经济运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1.7.1条电力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安全发供电。各设计、基建、生产和科研试验单位,必须努力改进工程设计,提高施工质量,加强生产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共同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各设计、基建、生产、试验、科研单位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第1.7.2条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特点,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编订计划及时加以消除。第1.7.3条所有设计、安装、施工、生产、试验和有关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与其业务有关的部分。各级领导要亲自检查、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7.4条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和施工工地都应设置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并向上级反映。第1.7.5条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有关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报告,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制订防止事故的对策。对事故责任者要以教育为主,必要的惩戒为辅。对于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不遵守纪律,任意违反规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发生的事故教训和上级的事故通报,改进工作,并制订反事故措施,认真执行。第1.7.6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员应学会与其工作有关的救护方法。第1.7.7条工作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备有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防护用具和急救药箱。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应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1.7.8条工作现场应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加以检查。各单位应组织和训练消防人员,定期组织全体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演习。第1.7.9条工作现场的处于压力状态下的锅炉、管道、容器、瓦斯设施、乙炔、氢气和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试验和检查。第条工作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油区、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以及制订管理措施。第八章检修和备品第1.8.1条主要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按照部颁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两次计划大修期间能够安全运行。第1.8.2条设备检修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根据设备缺陷记录和计划进行的改进工程等资料编写检修项目、工时和进度表,并在设备拆开以后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检修的组织工作;3.准备好检修工作场地,并将检修的设备和运行的设备隔离开;4.根据检修项目,准备必需的材料和备品;5.检查必需的工具、专用机械、起重设备和其他起重机械。主要设备安装后的第一次检修,应尽可能请制造厂的代表参加。机炉等主要设备检修前后应做热效率试验。第1.8.3条改变设备构造或系统的连接,必须事先做出设计,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由电管局(电力局)批准。第1.8.4条进行大修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个别元件和部件,以延长设备的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第1.8.5条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检修项目表内所列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大修前、后的热力试验等,对检修质量给予评定。第1.8.6条运行单位应根据部颁生产设备备品管理办法编制各项设备的零件备品定额,并且根据该定额储备和管理必需的备品。对新运行的机组,应利用安装或第一次检修机会,核对绘制必需的备件图,以便加工或订购。第1.8.7条各发电厂和供电局应设置适当规模的修配场。修配场的修配能力应能满足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需要。第九章环境保护第1.9.1条电力工业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电力工业的管理、设计、运行、科研和试验等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或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1.9.2条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选址阶段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已建企业、事业单位,应制订规划,积极进行治理。第1.9.3条在设计中应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污染尽量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第1.9.4条燃煤电厂应配备高效的除尘装置,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第1.9.5条发电厂、供电局、电力修造厂和试验研究单位的生产废水(酸、碱、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应防止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对土壤的渗漏和地下水的污染。第1.9.6条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防止其排水水温过高对水域造成热污染的影响。第1.9.7条采用地下水源循环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考虑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1.9.8条采用冷却塔供水系统的火电厂应装设除水器,并应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避免水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第1.9.9条燃煤电厂的灰渣处理应以灰场贮灰为主。新建、扩建的燃煤电厂必须同时修建贮灰场。烧煤电厂的贮灰场应有专人管理,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飞灰和灰渣水影响周围环境,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条应积极提倡燃煤电厂灰渣的综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如搞建材、铺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沟、覆土造田等),讲求实效。第条在新建、扩建电厂设计时,除要求设备制造部门的产品应达到防震消音规定外,还应在工艺、建筑的设计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设备噪声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的影响。第条电厂和变电所的厂区内应考虑绿化,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条新建的水电工程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研究生态变化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第二篇电力系统部分第一章规划设计第2.1.1条电力建设的基础是合理的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模应按可靠的能源分布和经济发展计划,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经过全面技术经济论证,合理布局之后确定。电力系统规划应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有关运行、设计单位编制,并报送上级审批。电力系统规划的年限为10年,并应逐年修订。第2.1.2条电力系统规划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1.各种能源资源的分布;2.逐年负荷预测和分布;3.电源布点,主要电厂的分期和最终容量;4.有功功率、电量平衡;5.无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费,发电及供热用燃料,水力资源利用情况;7.备用容量、电能质量、可靠性指标;8.主干网络布局,电压等级;9.发、送、变的建设项目、进度、需要投资及主要设备器材;10.科研及勘测、设计任务。第2.1.3条电力系统设计应从系统运行安全、经济性和灵活性、保证电能质量、节约投资和减少材料消耗等出发,对系统内各项发、送、变电工程中有关技术原则和生产运行中有关系统问题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并提出相应的网络结构,主要电气设备型式、主要参数,以及有关继电保护、通信和系统调度自动化等的设备型式及设置方案。第2.1.4条在电力系统规划和设计中,应对多种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以选取最佳方案。第2.1.5条在作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容量。系统备用容量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通过可靠性计算确定,一般不少于系统最高负荷的20%。第2.1.6条电力系统应有足够容量的适宜于调峰的机组,如水轮机组、抽水蓄能机组、可以调峰运行的汽轮发电机组以及燃气轮机等。第2.1.7条在主干网络中,宜少设置沿线接入的地区受电变电所,不应有“T”接的变电所,不得设置由用户管辖的变电所。第2.1.8条电力系统高一级电压的选择,应能满足今后10~15年的需要。当两级电压的技术经济指标差异不大时,尽可能采用高一级电压。电压等级应简化和合理配合,同一电力系统中,相邻电压的级差不宜小于2。第2.1.9条发电厂与系统连接的最高电压,应根据下列因素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1.发电厂的最终规模、单机容量、送电容量和送电距离;2.发电厂在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3.断路器的断流容量;4.对各种变化因素的适应性。第条发、送、变电之间以及有功与无功补偿设备之间应相互适应。主干线的输电容量应有必要的备用。第条在市政建设规划、通信干扰和环境保护允许的条件下,枢纽变电所应尽可能靠近负荷中心,其电压等级不宜多于三级。第条电力线路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的静稳定储备系数不应低于15%,事故运行方式下(如一条线路跳闸后)的储备系数,不应低于8%。第条电力线路的暂态和动态稳定的输送功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220kV及以上电压的单回线发生单相瞬时接地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单相重合闸成功,系统应保持稳定;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或相间故障,两侧断路器跳闸后,线路两端系统各自保持稳定运行;2.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的双回线和环网,当发生单相永久性故障且重合闸不成功,或相间瞬时接地故障而重合闸成功,应保持系统稳定;3.对两级电压的电磁环网,在低压侧发生各种类型永久性故障时,速动保护动作切除故障,重合闸不成功,高压系统应保持稳定。高压侧发生单相永久性接地故障时,稳定不应破坏。第条低一级电压系统中的相间故障,不应破坏高一级电压系统的稳定运行。高压输电线送、受端及中间变电所其他出线(如同电压相邻线路或低压侧出线)或低压母线故障切除后,应保持高压系统的稳定运行。第条系统中切除大容量机组,切除和自动重合重载线路,均不应影响系统主要部分的稳定运行。第条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应不超过下列额定电压的百分数:1.10~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5%;2.低压照明用户为+5%、-10%。第条电力系统应有足够的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措施,包括同期调相机、有载调压变压器、可投切的电容器组等。无功功率原则上应就地补偿,分区分电压级进行配置,每区每级电压的无功补偿设备,在该处受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保持一定(一般在0.95以上)的情况下,应保持低压侧母线电压在限额以内。第条对220kV及以上的长距离输电线,应确定在输送几种典型的有功功率时线路两端电压的数值,并设置必要的调压设施。第条电力系统自动化必须与一次系统发展相适应,是电力系统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系统自动化设计应对保证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提高电能质量提出适当对策和措施。第二章调度管理第2.2.1条电力系统应实行统一的调度管理。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全系统的运行操作,以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本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保证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需要;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热);3.使系统内各处供电(热)的质量(频率,电压,热力网的蒸汽压力、温度以及热水温度)符合规定标准;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第2.2.2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根据系统容量、系统接线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条件分别采用下列形式:1.一级制——设立调度所;2.两级制——设立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3.三级制——设立总调度所(调度局)、中心调度所和地区调度所。一般情况下,小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一级制;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向几个地区供电时,可采用两级制;系统规模遍布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大容量电力系统可采用三级制。若小容量电力系统中,只有1~2个发电厂,由直配线供给当地负荷时,则可由其中一个较大容量发电厂的值长执行系统调度管理任务,不成立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第2.2.3条调度所是电力系统的运行指挥机构,其工作关系到电力系统的全局,因此应直属与其调度范围相应的电管局(电力局)领导。调度所既是生产单位,又是电管局(电力局)的职能机构,在其管辖的专业方面,对各发电厂与供电单位,起业务指导作用。第2.4.4条调度所内应装有模拟图板、调度台,与其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联系的电话和远动装置、录音机、标准钟、数字式频率表、记录式频率表。根据需要和具体条件,逐步设置在线电子计算机、屏幕显示等新型调度设备。调度所应有备用电源,并逐步建成不停电电源系统。第2.2.5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全系统运行操作上的指挥人。所有保证发供电(热)能的主要设备均属值班调度员管辖。在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管辖下的任何设备,未经其许可,不得从运行或备用中停下来,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电力系统调度员管辖下的设备明细表应由管理该系统的总工程师批准。第2.2.6条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直接对其所管辖的值班人员(发电厂值长、变电所值班人员和下一级调度所的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发电厂、变电所和下一级值班调度员必须立即执行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但对人员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如不执行或迟延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电力系统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第2.2.7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变电所和地区系统的运行方式,应以整个系统运行方式的要求来决定,但同时应考虑各厂、所和地区系统技术上的特点。第2.2.8条电力系统调度所编制的系统运行方式应包括: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负荷预测、新设备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以及设备检修进度表,编制分季(月)的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表;2.设备检修进度表;3.发电设备可调最大、最小出力表,可调出力应考虑季节性的变化;4.水库控制运用计划;5.系统最高负荷时的电压水平;6.短路容量表;7.按频率减负荷整定方案;8.电力系统的正常接线方式;9.各发电厂间的经济负荷分配表。通过编制系统运行方式和对系统潮流、短路容量以及稳定的计算与分析,调度所应向主管局领导提出电力系统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2.2.9条系统的电气接线、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应保证:1.能迅速消除正常运行的突然破坏,以保证系统的动态稳定;2.当系统内最大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或输电线路被切断时,能保证事故后系统运行的静态稳定和不使负荷超过设备的允许能力。如果某一联络线过负荷会引起静态稳定的破坏,则在必要时应采用自动卸减联络线负荷的装置;3.短路容量不超过发电厂和变电所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第条电力系统内各发电厂的日负荷曲线,应根据下列原则编制:1.在火电厂之间分配系统负荷时,与供热机组的热力负荷相适应的电力负荷,应担任系统的基本负荷。热电厂其余部分的电力负荷,应根据系统内火电厂总的运行经济性决定。2.应在保证整个电力系统最佳运行方式的条件下,确定水电厂的负荷曲线,并应遵守下列条件:1)耗用规定水量(根据径流和水库利用条件而定);2)根据各部门间达成的协议,满足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各项要求(防洪、航运、灌溉等);3)承担系统的尖峰负荷。第2.2.11条发电厂必须执行规定的调度负荷曲线和保持规定的运转备用和机炉开停。频率调整厂应遵守规定的调整范围。当发电厂无法使其负荷与调度负荷曲线符合时,应立即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当系统运行方式与原计划有出入时,系统值班调度员为了保证运行的可靠性和经济性,有权变更发电厂的负荷曲线和命令发电厂开停机炉。第条发电厂应按照系统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增长负荷至其最大可能出力,或减低负荷到设备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最低出力。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增长或减低负荷的速度、机组起动所需时间和设备所允许的最低负荷,应由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核准。第条电力系统的频率应经常保持50Hz,其偏差在300万kW及以上的系统不得超过±0.2Hz,在不足300kW的系统不得超过±0.5Hz;还应保证电钟所表示的时间的正确性:300万kW及以上系统电钟在任何时间的偏差不应大于±30s,不足300万kW的系统不应大于±1min。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第条系统正常频率的控制,由系统值班调度员按照调度所的频率表进行。系统内其他频率表,应定期与调度所的频率表核对。第条频率调整厂由系统调度所安排,一般由一个厂担任,也可由几个厂分别主次分担。在设有频率和有功功率自动调整装置的情况下,系统可由几个电厂分担调整任务。第条当系统频率下降到低于第条规定的限度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命令将备用容量投入运行;如频率继续下降,且所有备用容量均已投入运行,则应根据现场规程的规定,立即调整或限制负荷以保证频率恢复正常。第条发电厂值长对于保证频率正常,与系统调度员有同等责任。供电局或地区调度所对及时减负荷,与系统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第条为了防止由于失去功率而引起的频率突然下降事故的扩大,电力系统的调度所应规定:1.系统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的数量及其整定方案。要根据各地区功率的平衡,确定在系统各部分中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2.确定在频率降低时水轮机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使水轮机组由调相运行转为发电运行的自动装置的整定值,以及加速水轮机组调速器动作装置的配置及其整定。无论在系统中是否装有按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仍应编制事故时限制和切除负荷的顺序表。第条为了使用户获得正常电压,调度所应选择地区负荷集中的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母线作为电压监视的中枢点。系统各中枢点的电压变动应经常保持在±5%范围内。在确定中枢点的电压水平和编制日电压曲线及允许的电压偏移时,应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考虑到系统的全部调压能力。如电压偏移超过曲线所规定的范围时,系统值班调度员应即设法使电压恢复至正常水平。对于由系统值班调度员监视的各中枢点、发电厂以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必须根据系统静态稳定的要求,规定事故电压的最低极限值。如中枢点电压下降至所规定的极限值时,为避免系统电压崩溃,发电厂及装有同期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利用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维持电压,而系统值班调度员应迅速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切除负荷。第条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虽已有批准的计划,仍需按本系统的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向调度部门提出申请,调度部门应按调度规程规定的时间批答,并通知发电厂、变电所或下一级调度所。停止设备的运行与备用,或进行设备试验,不论有无已经许可的申请书,均应根据系统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在特殊情况下,计划外的或事故性的临时检修,可向系统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系统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检修时间不超过其值班时间的检修项目。第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运行人员,非经系统调度员的许可,不得对调度员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进行切断、投入、试验或改变定值,这些操作必须经调度部门批准,定值的改变应经继电保护、自动或远动部门共同批准。第条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领导,由系统值班调度员负责;处理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和发电厂、变电所值班人员间的职责划分,应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内明确规定。第三篇热机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3.1.1条发电厂的燃料管理包括:1.验收燃料;2.燃料的卸车或卸船;3.及时地向锅炉房输送所需的燃料;4.贮存燃料并尽量减少其损耗。第3.1.2条发电厂锅炉应根据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确选型、设计;燃料应实现定点供应,其质量应符合锅炉设计燃料的要求。在燃料供货合同中,应明确燃料的质量,其中包括名称、种类、全水分、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含矸率、粒度等级、块度。在合同中应规定各项指标允许波动的范围或极限值,以及越限处理的办法;还应明确,不应含有杂物,要均衡发运等要求。发电厂使用新的燃料品种时,除明确上述质量要求外,还应进行灰成分、灰熔点、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态排渣炉)的测定。必要时通过试烧确定能否采用。第3.1.3条到达发电厂的固体燃料,应按电力部、煤炭部、铁道部颁发的煤炭统一送货办法进行数量和质量的验收。验收工作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水路运来的燃料,一般用测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来确定到达的数量。燃油可用整车称量法或量尺法来测定重量。量尺时需同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测定温度和比重。管道输油的重量,经供需双方同意,可采用供货单位或电厂的经过国家专门机构标定的贮油罐来测定容积,再进行换算。采用仪表测量时,仪表应经供需双方定期校验。燃气的数量,用装在发电厂里的仪表测出体积(单位:m3),并折算为20℃、760mmHg(1mmHg=1.33×102Pa,以下同)压力下的体积。第3.1.4条计量用的一切设备和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调整。轨道衡等重要设备还应得到国家专门机关定期校验所发给的合格证书。第3.1.5条发电厂卸煤工作应实现机械化。严寒地区的发电厂应和煤炭部门、运输部门共同制定冬季运输计划,尽量减少湿煤冻煤的到达。这些电厂应有足够的解冻煤设施,以确保冬季的顺利卸煤。第3.1.6条贮煤场的容量应根据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特殊情况可在设计任务书中特别规定,一般情况采用下列数值: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为7~15天的耗煤量;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而由煤矿直接来煤的发电厂为5天以下的耗煤量;对靠近煤矿的发电厂,当来煤可靠时,一般不设贮煤场;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根据水路可能停止运输的时间考虑贮煤量。第3.1.7条依据地区降雨量、煤种、制粉系统和煤场机械型式考虑干煤棚的容量。第3.1.8条贮煤场的场地应有合适的水文地质条件。地面应基本平坦。应合理布置排水沟道和排水设备,保证场地不积水。贮煤场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装置,对容易自燃的煤种应考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排水沟。第3.1.9条燃料应成型堆放。不同品种的煤宜分别堆放。煤场堆取作业中应考虑混匀措施。新建的燃用多种煤(煤质差异较大)的电厂应有混煤设施。在多雨季节,露天煤场的表面坡度,应向有排水措施的方向倾斜。第条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长期堆存;必须存放时,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要经常检查煤堆边坡的温度,当温度升高到60℃以上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第条装卸桥、桥抓、履带或轮胎式起重机、推煤机、铲运机、轮斗机等煤场机械的安全设施,如制动器、防爬装置、终点开关、倾斜限制器和闭锁装置等,有故障时,严禁使用。第条运煤机械应有联锁装置,传动部分应有密封装置或防护装置。第条运煤机械的工作现场,应有事故停机按钮。运煤系统的各工作地点应设有互相联系的信号和通讯设备。第条设有制动器的燃料运输设备,当制动器失灵时,禁止使用。第条运往锅炉房的燃料应计量和取样分析。试样的采取和缩分应逐步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第条装有二路运煤机械时,应规定次序分别使用。除检修时间外,每路备用停歇时间不超过一星期。第条新建的大型电厂应有输煤集中控制室,并预留实现自动控制的条件。第条在国家规定的冬季采暖地区,运煤皮带的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和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的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上。在最冷月的月平均气温为0℃以下的地区,卸煤设施的地上部分,应保持在0℃以上。最冷月平均气温为-5℃以下的地区,去贮煤场的露天皮带,应采用耐寒皮带;当采用普通皮带时应加装采暖装置。第3.1.19条在碎煤机前后,均应装磁铁分离器。运煤系统还应装设木块分离器和消除大块煤的设备。从燃料中清除出来的杂物,应有专用设施及时排至室外。第条碎煤机械(包括破碎机、筛子等)应有可靠的密封。运煤机械的转运站,应有防止煤粉飞扬的除尘设施。室内空气含尘量应不大于10mg/m3,经过滤器排出的空气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3-73的规定标准,应定期检测燃料运输间空气的含尘量。打扫燃料运输间的工作应考虑采用机械化或采用水冲洗。第3.1.21条运煤系统的各建筑物内,均应有消防设备,消防设备与冲洗厂房用的设备不可公用。第条运煤机械应定期检修,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大修,并按规定的运行小时进行小修。第条送入锅炉房的燃料不应含有杂物。块度大小应根据煤质和磨煤机型式决定,一般块度不大于30mm。第条原煤斗进煤口上面应装设篦子,以防止工作人员掉入煤斗,篦孔尺寸不得大于100mm×100mm。第条钢筋混凝土煤斗的内壁,应光滑坚硬。新建电厂的原煤斗,以不产生堵管、起拱、能使燃料整体流动、全部落下为原则。第条在煤斗工作处,应设置专用的工具箱,用以存放工作人员进入煤斗时使用的全套绳子和腰带。捅煤用的通条应附有编号。第条燃油系统的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防火防爆规定。设计燃油系统时,应与当地消防单位联系,并吸取石油部燃油设计的有关经验。第条经常燃油的电厂都要有油罐,其贮油量由油源供应和运输条件决定,每座油罐应有:1.燃油加热装置;2.油位指示计和油位最高最低信号;3.放水管和排渣孔;4.人孔、测量油温油量的检视孔和内部梯子;5.油罐的出油管应高于罐底400~600mm;并应选用钢质阀门;6.消防设施,如灭火设施、挡油堤、消防通道等;7.贮存原油及轻质油的油罐,还应有安全阀和呼吸阀;8.防爆式照明;9.有良好接地的避雷针及防静电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5Ω;10.油罐上所用的一切仪表宜采用无电源式表计。如采用电源式表计时必须是防爆式的;11.经过标定的容积表。第条卸油线的铁路必须与其连接的铁路有可靠的绝缘,卸油线的铁路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每节钢轨的接地电阻都不大于5Ω。第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油罐内沉淀物的清理及罐内检查工作,但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罐内检查。第条供给锅炉的燃油应符合下列要求:1.炉前母管油压要保持在设计数值。上下波动不大于1kgf/cm2(1kgf/cm2=9.8×104Pa,以下同);2.经过脱水和过滤,脱水时间按现场的油品和油温在运行规程中规定;3.炉前油的粘度,当采用机械雾化油嘴时为3~4°E(1°E=10-6cm2/s,以下同),带有蒸汽的雾化油嘴时为6°E,点火用时为3°E。第条燃油设备的检修作业必须切断油源,并进行蒸汽吹扫,确认吹扫干净才可进行。检修作业完成以后,临时性的吹扫管应拆除或用堵板堵严。第条油区应建立防火制度、通行制度和动火作业制度。危险的动火作业应经厂总工程师批准。第条从油库、过滤器、油加热器中清理出来的余渣应在专门指定的地方烧掉。不得在油区保留残渣。第条污油不得排入下水道。从燃油中沉淀出来的水,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三废”排放标准后方许排入下水道。第条燃油过滤器的阻力大于正常情况的50%时应进行清理,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第条备用的油泵、加热器、过滤器、油管等设备都应处于能立即使用的状态。油泵还应有联动装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油泵的联动试验。控制盘上油罐的油位表应定期校验。第3.1.38条锅炉的主油管和再循环油管应经常处于热备用状态。第条油泵的大修按需要进行,但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大修。第条燃油管应有保温层,其表面温度在周围空气温度为25℃时,一般不超过35℃。根据地区气温和燃油的粘度,油管可设置伴热管。第条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不超过250℃。第条发电厂的燃气设施、调压站、燃气管路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第条燃用气体燃料的电厂应有专门的现场运行、维护、保养规程,检修作业规程和动火制度。第二章煤粉制备第3.2.1条煤粉制造设备的构造和运行,应符合有关防爆规程的要求。第3.2.2条煤粉制备系统的设计和运行必须保证:1.连续供给锅炉燃烧所需煤粉。在使用锅炉设计煤种时,应满足锅炉额定负荷的需要;2.煤粉的细度和水分应符合锅炉燃烧的要求;3.管道和全部设备均不应有可能积粉的部位。第3.2.3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表计:1.磨煤机进口、出口和排粉机进口温度表;2.大型机组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磨煤机进口、磨煤机进出口压差、分离器进口、排粉机进口和燃烧器入口的风压表;3.标志给煤机出力的表计(煤量、转速或出力百分数);4.磨煤机、循环风机、排粉机、给粉机和一次风机等的电动机的电流表。第3.2.4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装置:1.煤粉制造系统的联锁装置;2.调整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的装置;3.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保护装置;4.磨煤机轴瓦温度超温保护装置;5.磨煤机润滑油压低保护装置;6.磨煤机、排粉机、一次风机和给煤机等起停控制装置;7.大型机组的直吹式制粉系统应有与锅炉压力、负荷相适应的磨煤机出力自动控制装置。第3.2.5条煤粉制备系统的控制盘上应装设下列信号:1.给煤机断、堵煤信号;2.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温度超温信号;3.磨煤机主轴瓦温度超温信号;4.磨煤机、排粉机运行不正常(例如电流大等)信号。第3.2.6条煤粉制备系统的全部设备,包括钢板煤粉仓、煤粉管道、热风管道、炉烟管道等均应保温。在环境温度为25℃时,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第3.2.7条在司炉和磨煤机司机的工作地点之间,应有通信联系。各种转动机械必须就地装设“事故停机”按钮。第3.2.8条煤粉仓和螺旋输粉机必须装设吸潮管,吸潮管上应有闸门,其管径应根据煤粉仓的容量选定,但不小于100mm。第3.2.9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抽炉烟干燥的风扇磨、以及在设计时已考虑了爆炸时需承受的压力的正压直吹系统外,各种燃煤的煤粉制备系统的设备上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装设的地点,应使其在爆炸时喷出的气流及物件不致击中人员、设备、电缆和油、气管路等;否则,要用导管引至安全的地方。煤粉仓和装于室内的旋风分离器上的防爆门,应装设有引至室外的导气管,管口要有防雨、防雪的设备。第条除无烟煤制粉系统外,磨煤机和煤粉仓均应敷设二氧化碳或蒸汽的灭火管道。第条为防止热空气漏入停用的磨煤机,在接至一次风机或排粉机的热风管道上,应装设两个闸门,其间应装设一个冷风门。在磨煤机停用时必须开启此门。第条起动制粉系统和设备检修之前,应仔细检查各部分有无积粉和自燃。如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立即消除。在消除前严禁起动设备和对设备进行检修。在打开人孔、闸门、挡板或其它可拆卸的部件时,应小心缓慢地进行。如发现有积粉自燃时,应立即消除。第条煤粉制备系统运行时,必须监视:1.给煤机向磨煤机供煤必须连续均匀,不得间断;2.为了使给粉机正常运行,220t/h及以下锅炉的粉位不得低于2m,220t/h以上锅炉不得低于3m;3.煤粉仓内的煤粉温度不得超过第条中的规定;4.防爆门应严密完整;5.所有设备及管道应严密,包括供检查和清除杂物用的门孔在内,不应有漏粉和漏风的处所。如发现应立即消除;6.转动机械的电流、磨煤机出口温度、磨煤机压差应不超过规定值。第条应定期对煤粉制备系统的漏风进行试验监测。煤粉制备系统的漏风率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见表3-2-1所示。2.球磨机在负压下的直吹系统,一般为表3-2-1中数值的70%。表3-2-1中间储仓式球磨机系统漏风率干燥介质磨煤机出力t/h(按无烟煤)漏风率%(以干燥剂数量为基数)空气烟气与空气混合10~20(包括20)3540空气烟气与空气混合20~50(包括50)2530空气烟气与空气混合75020253.在负压下工作的磨煤机:锤击磨10%中速磨20%风扇磨20%第条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粉的最低水分如下:无烟煤不受限制烟煤不小于固有水分的50%褐煤和油页岩不小于固有水分第条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烟煤80℃褐煤70℃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煤90℃褐煤80℃2.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1)用空气干燥时:贫煤150℃烟煤130℃褐煤和油页岩100℃2)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烟煤170℃褐煤和油页岩140℃3)制造厂另有规定时,可按其规定值控制。第条采用热风送粉时,对可燃基挥发分大于15%的烟煤,热风温度的选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于无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不受限制。第条在制造厂提供的设备特性和煤粉制备系统运行试验的基础上确定运行维护的最佳参数,以保持经济出力、最佳煤粉细度和水分。第条必须对运行的中间储仓式煤粉制备系统所制造的煤粉取样,做水分及细度分析,每班至少一次,分析结果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对直吹式煤粉制备系统,应根据调整试验确定通风量、分离器挡板开度和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并加以监督。第条为保证球磨机的最佳钢球装载量,应定期补加钢球。补加钢球的重量应根据钢球的磨耗率确定。补加钢球直径为30~60mm,且经过热处理,使其布氏硬度不低于400。第条应制订煤粉制备系统内的转动机械及其润滑油系统的运行维护制度,并认真执行。第条煤粉制备系统的防爆门爆破后,应查明原因和消灭火源。在清扫系统和修复防爆门后方可重新起动。第条在停用螺旋输粉机前,应将其内部所有的煤粉走空。第条煤粉仓内的煤粉应定期降粉位,降粉的最低粉位高度以保证给粉机的运行正常为限。在停用的煤粉仓内,煤粉的允许存放时间应根据燃煤的性质在现场规程内规定。在锅炉和煤粉制备系统长期停运之前,应将煤粉仓内的煤粉全部用完或经专用的排粉管道清除。在锅炉大修中,应对煤粉仓内部进行清扫。严禁进入存有煤粉的煤粉仓内。如必须进入煤粉仓时,应先进行通风并确认在煤粉仓内无火源及有害气体后,在有人监护下方可进入。第条球磨机钢球的更换、称量和筛选的间隔周期,一般不超过2500~3000运行小时。在筛选时应将直径小于15mm的钢球、其他金属、矿石及木片等杂物清除干净。装卸和筛选钢球应机械化。第条按规定的时间表定期检查下列设备:1.粗粉分离器及其调整装置和锁气器;2.磨煤机的冲击板、锤头、钢瓦、转盘、滚轴(大钢球或辊子)、弹簧、密封垫、煤粉管弯头和落煤管等易磨件;3.排粉机的叶轮和外壳上的防磨衬板。对上述部件要经常进行维修或更换,以保证煤粉制备系统的正常运行。第条煤粉制备设备和管道的支吊架和膨胀节均应定期检查。第条煤粉制备设备在无备用时,大修应与锅炉大修同时进行。第三章锅炉设备第3.3.1条锅炉的构造、安装、运行和检修应符合国家劳动总局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运行、设计、施工、验收、启动等规程的规定。第3.3.2条锅炉设备的运行应保证:1.所有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起停和正常运行;2.额定的蒸发量、蒸汽参数和蒸汽品质;3.炉内清洁(不结焦)和应有的经济性。第3.3.3条锅炉应装吹灰装置,以保持受热面的清洁。吹灰的程序和时间应在锅炉运行规程中规定。第3.3.4条锅炉上应有必需数量的能严密关闭的通焦孔和看火孔。第3.3.5条自然循环锅炉应有下列装置:1.上部连续排污装置,以便放出含盐量最大的炉水,并应利用其热和水;2.定期排污装置,以便自下降管及水冷壁管的低点排污。在每一排污管道上应串联装置两个放水门;3.事故放水门;4.事故向空排汽门(应能遥控操作)。第3.3.6条燃油、燃气及煤粉锅炉应在燃烧室上部和烟道上装设防爆门。具有确实可靠的自动保持装置时可不装设。第3.3.7条吸风机和送风机应有导向挡板、变速装置或其他经济的调节装置,其流量特性应能满足自动调节的要求。第3.3.8条送吸风机系统设计和运行时应做到:1.在并联的送风机中任何一台运行时,都要使空气预热器两侧均匀进风,不允许从停用的送风机漏风;2.在并联的吸风机中任何一台运行时,都要使锅炉机组沿尾部宽度均匀排烟,不允许从停用的吸风机漏烟。第3.3.9条新建的蒸发量670t/h及以上的锅炉机组,其烟、风道设计应考虑运行调节所需的流量测量装置。第条锅炉机组和锅炉房内辅助热力设备的外表面均应有保温层。当周围空气温度为25℃时,保温层表面最高温度不得超过50℃。第条为保证锅炉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调整装置均应连接到司炉工作处。所有的锅炉机组的控制装置,均应有明显地标明其用途的铭牌、必需的编号和方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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