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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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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1种强势的力量,是1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1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如果这样的1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绝对效力。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的确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赋予物权以绝对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1种法律说理技巧。《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制度   物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最大特点是“支配”,支配总是表示1种强势的力量,是1种意志对支配对象的主导,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1种支配者主权的观念。如果这样的1种支配还具有排他,即排除他人干涉的能力,那么就可以称作是任意支配了,在法律上这通常被称为绝对效力。物权为什么能够具有如此强的效力呢?有说这是法律所赋予的,的确任何法律权利都是由法律肯认和保障的,否则就只能归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正是法律赋予物权以绝对效力的论证技术,其首先是1种法律说理技巧。《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如此才能获得普遍的公信力,才能真正的发生物权的效力,这是从静态的角度观察的结果。物权表明的是特定的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而这是物权的第1重含义,界定了人与物的法律联系;之后,这样的1种人对物的支配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换言之,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支配是1种事实状态,而排他对抗则是1种法律效果,法律认为只有将特定的支配事实状态公之于众,使他人周知权利人是谁,如此才能产生1种受他人尊重而不为肆意干涉的法律效果   1、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公示原则之所以能作为物权法的1项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主要是由物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物权法是规范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财产法。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其1项基本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起权利内容。从另1角度来看,即表现为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正因为物权是1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它的排他、优先效力,就必须首先对物权这种进行公示。这是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对于不知情的第3人则不能对他主张物权。可见这种对世权要想发挥对世的效力,它的首要前提就是公示。并且,通过公示使知情人的范围越大,它的对世效力也就越强。公示从1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物权对世效力的来源,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而非债权的根源。可以说,物权的存在离不开公示制度,物权公示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并贯穿于整个物权。因此,物权公示作为物权的基本原则的地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能得到共识。   2、物权公信原则,   与公示联系在1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2是任何人因为相信登记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从事了移转该权利的交易,该项交易应当受到保护。例如,甲进行了产权登记,即使事后发现登记有错误,但甲将该登记的产权出让给乙时,乙并不知道登记有错误,他信赖登记的内容是合法、真实的,因此与甲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买卖该房产,即使以后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甲和乙之间的交易也应当是有效的,应当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乙也能够合法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对登记所产生出来的效力不予以确认,登记制度将形同虚设,这就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维护。公信原则对于鼓励交易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交易当事人不必要因为过多的担心处分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而对交易犹豫不决,特别是交易当事人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状态,从而可以节省交易成本、迅速地达成交易   3、公示与公信的关系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包括公示与公信两大原则。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公信原则并不是和公示原则同时产生。公信原则产生晚于公示原则。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2者的功能和效力完全不同。公示是向社会不特定第3人公开权利人的权属状况,从而发挥物权的对世效力,以保护物权权利人。而公信原则,即信赖物权存在的表象的人,即使该表象背后并不拌有实质的权利,善意信赖并进行交易的人也同样受到保护。公信原则旨在保护信赖公示的权利的第3人,即使公示的权利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符合,也要对其因信赖公示而做出的处分行为进行保护。在建立了公信原则的法制下,公示原则的作用会变小。各国的经验表明,若不在切实实行公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公信原则,则静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承认公信原则,是对公示原则功能不足的补充,但另1方面也就承认了公示的可错误性。换句话来说,越重视公信原则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就会客观上纵容公示的出错。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公信原则存在的价值。现代社会,随着交易的日益频繁,交易安全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善意第3人的制度也越来越多,如善意第3人制度、无权处分制度。但我认为这些制度虽然能1定程度上保护善意的相对人,但都没有公信原则这种物权法上的保护彻底。另外,公示制度的技术缺陷的确存在,如登记机关登记错误。我们不能回避这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更不能为了回避这个问题而否认公信原则的存在。相反,我们应该承认公示与公信原则的统1,并对公示制度的具体技术操作问题加以完善,以求尽量减少这种错误的发生。1旦这种错误发生,便可使用公信原则来维护善意第3人的权利,保护交易的安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迟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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