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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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第四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第五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级统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市、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列入市、乡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订政策和监督指导;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政策宣传和组织落实、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荥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