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协会2006年12月27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抵制恶意软件在网上的滥用和传播,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制订本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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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算机病毒。第三条本公约倡导用户至上、诚信服务、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原则。第四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实施。第二章自律内容第五条鼓励软件厂商自主创新、自主研发,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软件服务和发展模式,提高软件技术水平。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用户正当权益,改善用户体验,为用户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第七条提供软件安装服务时,应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许可,反对强制或欺瞒安装。第八条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反对难以卸载。第九条尊重用户上网选择,反对浏览器劫持。第十条尊重用户上网体验,反对恶意广告弹出。第十一条保护用户上网安全,反对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第十二条提倡公平有序竞争,反对恶意卸载。第十三条倡导良性合作,反对恶意捆绑。第十四条反对其他侵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软件安装、使用和卸载等恶意行为。第十五条加强行业沟通协作,探讨有效抵制恶意软件模式,营造以自律促发展氛围。第十六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抵制恶意软件的制作和传播。第十七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互联网行业和谐发展。第三章公约的执行第十八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会员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各省级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模范遵守本公约的自律条款,不制作、不传播恶意软件。第二十条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第二十一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举报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查证核实后,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会员单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公约执行机构向社会公布其名单,予以公开谴责;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属于非会员单位的,可以直接公布其相关信息,由社会予以监督。第二十二条对被举报的恶意软件,公约执行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机制予以认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的修订,须经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