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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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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技术导则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指导电网施工企业和运行维护单位及时、正确地应对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环保纠纷,从而在保障电网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维护电网的社会形象,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第二条本技术导则所称输变电环保纠纷是指湖南省电...

湖南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技术导则
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指导电网施工企业和运行维护单位及时、正确地应对和处理各种复杂的环保纠纷,从而在保障电网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维护电网的社会形象,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第二条本技术导则所称输变电环保纠纷是指湖南省电力公司与居民、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因电网施工或电网运行而产生的输变电环保纠纷(含投诉和法律诉讼)。第三条凡是湖南省电力公司下属单位与外界发生的输变电环保纠纷,各级政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公司下属单位或当事人要求湖南省电力公司处理的,均适用本技术导则。第四条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环保纠纷由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统一归口处理。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方针政策,认真执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做好输变电工程环保工作的基础上,既要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依规、坚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又要主动宣传、热情服务,解决实际问题,为电网建设运行营造和谐的外部环境。第六条高度重视输变电环保纠纷处理工作,规范处理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纠纷就地解决、不发生越级投诉,防止因局部问题处理不当影响电网发展的大局。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七条对发生的污染纠纷事件,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管理标准,做到依法建设运行电网、依法处理环保纠纷。第八条依靠政府,积极协调,主动向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取得理解和共识,建立互信、合作的工作关系;在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做好环保纠纷协调处理各项工作。第九条尊重科学,讲求事实,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掌握相关科学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了解事实真相,客观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产生环保纠纷的真正原因和关键问题,为纠纷的妥善处理打好基础。第十条加强宣传,注重沟通。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主动宣传电网环保科学知识以及输变电设施的公益性、基础性,耐心细致地说明输变电工程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执行环保相关标准的情况,解答和帮助解决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消除误解和不必要的疑虑。第十一条规范行为,防范风险,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建设和纠纷处理中要规范工作程序,注重相关资料的搜集和保存,避免因工作偏差造成被动。第十二条严谨务实,促进发展,以发展的眼光、务实的态度处理纠纷问题,在依法依规、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制定应对措施。第四章纠纷处理程序第十三条输变电环保纠纷一般由以下几个途径反映到省电力公司科信处:(1)由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或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按程序反映到省电力公司科信处;(2)由居民自行投诉到省电力公司科信处;(3)由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反映到省电力公司科信处;(4)由居民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到省电力公司。第十四条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输变电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电网建设施工时发生环保纠纷的,应第一时间告知本公司环保专责;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网运行维护单位在电网运行维护时发生环保纠纷的,应第一时间告知本电业局环保专责;由环保专责根据情况,力争纠纷就地解决,如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上报给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第十五条省电力公司科信处接到下属单位汇报的输变电环保纠纷事件之后,应根据纠纷处理的难易程度和对省公司社会形象的影响大小,责成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启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第十六条一般纠纷处理程序(指居民与省公司电网建设施工或电网运行维护单位发生的一般性的投诉):(1)由省电力公司科信处在接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投诉后转交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2)由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安排有关人员查清纠纷发生地及纠纷原因,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归属地是否湖南省电力公司;(3)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将该环保纠纷登记备案后告之报告或投诉方省电力公司不受理的原因;(4)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由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力争纠纷就地解决。如果我方确实有过错,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制定应对措施,如果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应耐心细致地向居民说明我方的理由和证据,并向其宣传电网环保科学知识以及输变电设施的公益性、基础性,耐心细致地说明输变电工程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执行环保相关标准的情况,解答和帮助解决投诉方关心的实际问题,消除误解和不必要的疑虑。(5)将现场调查数据及纠纷处理结果或应对措施书面汇报给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第十七条较大纠纷处理程序(指居民因环保纠纷对省公司电网建设施工进行阻工或投诉到政府部门,引起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介入处理的可能影响省公司形象的纠纷):(1)由省电力公司科信处在接到报告或投诉后的当天与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一起研究处理的办法;(2)由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于24小时内安排有关人员查清纠纷发生地及纠纷原因,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归属地是否湖南省电力公司;(3)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将该环保纠纷登记备案后告之报告或投诉方省电力公司不受理的原因,同时将原因以书面形式呈报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4)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则由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与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做好沟通;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研、检测等工作;(5)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管理标准,协助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保纠纷,认真研究分析,如果我方确实有过错,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力争纠纷就地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制定应对措施,如果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应耐心细致地向居民说明我方的理由和证据,并向其宣传电网环保科学知识以及输变电设施的公益性、基础性,耐心细致地说明输变电工程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执行环保相关标准的情况,解答和帮助解决投诉方关心的实际问题,消除误解和不必要的疑虑。(6)将现场调查数据及纠纷处理结果或应对措施书面汇报给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第十八条重大纠纷处理程序(指由居民因环保纠纷投诉到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因各种原因报道后产生影响省公司形象的纠纷):(1)在看到新闻媒体对环保纠纷进行报道,造成影响省公司形象的后果时,省电力公司科信处应立即召集省公司有关处室及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有关人员成立临时应对紧急事件小组,一起研究处理的办法;(2)由省公司总经办主管新闻、宣传的同志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3)由省公司有关处室和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一起于12小时内安排有关人员查清纠纷发生地及纠纷原因,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归属地是否湖南省电力公司;(4)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将该环保纠纷原因以详细的书面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并与新闻媒体积极沟通协商,尽最大可能消除该事件对省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将最后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省电力公司总经办及科信处;(5)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24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管理标准为准绳,以精确的测量手段和详尽的测试数据及严密的研究分析论证该纠纷我方是否有违法之处;如果我方确实有过错,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将结果上报省电力公司总经办及科信处,力争纠纷就地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制定应对措施;(6)如果我方没有任何过错,应立即将测试分析结果上报省电力公司总经办及科信处,由省电力公司出面邀请新闻媒体、当地政府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一同来处理该纠纷;(7)在处理该纠纷的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研、检测等工作,协助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保纠纷,同时省公司总经办主管法律及宣传的人员负责新闻媒体的接待,耐心细致地向新闻媒体和投诉方说明我方的理由和证据,并向其宣传电网环保科学知识以及输变电设施的公益性、基础性,耐心细致地说明输变电工程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执行环保相关标准的情况,解答和帮助解决投诉方关心的实际问题,消除误解和不必要的疑虑,同时尽最大可能消除该事件对省公司造成负面影响;(8)将现场调查数据及纠纷处理最后结果或应对措施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省电力公司总经办及科信处。第十九条特大纠纷处理程序(指由居民因环保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到省电力公司的情况):(1)由省电力公司有关处室在接到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后应立即向省电力公司环保领导小组汇报,听取领导小组对该事件的指示;(2)省电力公司科信处应立即召集省公司有关处室及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有关人员成立临时应对紧急事件小组,一起研究处理的办法;(3)由省公司有关处室和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一起于8小时内安排有关人员查清纠纷发生地及纠纷原因,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归属地是否湖南省电力公司;(4)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由省公司总经办的法律专家准备法律文件,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即可将该案件撤销;同时,如果有新闻媒体关注此事,由主管新闻、宣传的同志负责将该环保纠纷原因以详细的书面形式提供给新闻媒体,并与新闻媒体积极沟通协商,尽最大可能消除该事件对省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将最后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省电力公司环保领导小组;(5)如果纠纷所涉及的电网资产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资产,12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和监测,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管理标准为准绳,以精确的测量手段和详尽的测试数据及严密的研究分析论证该纠纷我方是否有违法之处;(6)如果测试结果显示我方确实有过错,应立即将结果上报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由专业技术人员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由输变电环保纠纷法律及宣传组的法律专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诉方案,力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7)如果测试结果显示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立即将测试分析结果上报省电力公司科信处,由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积极稳妥的应诉方案,确保我方能赢得诉讼胜利;(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的机构是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因此,在处理该纠纷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研、检测等工作,协助法院及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保纠纷;(9)将现场调查数据及应诉方案以书面形式汇报给省电力公司环保领导小组和省电力公司科信处,在省公司领导的指导下积极应诉,尽全力保证诉讼胜利。第二十条现场调查和监测程序及要求:(1)省电力公司试验研究院环保所接到由省电力公司科信处下达的现场调查和监测指示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纠纷地点;(2)测试技术人员在到现场调查和测试前,应带齐下列仪器设备:工频电磁场测量仪器:EFA-3型电磁场分析仪;无线电干扰测量仪器:PMM901电磁干扰接收机,配RA-01型源杆状天线;噪声测量仪器:AWA627型噪声频谱分析仪;另外,还必须配备红外线测距仪、温湿度测量仪、空盒气压表、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手电筒等辅助仪器设备。(3)监测方法:工频电磁场监测遵循《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的监测方法;无线电干扰监测依据《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7359-2002中的监测方法;噪声测量方法: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1993)中的监测方法进行。(4)测试前,检验所用仪器工作性能是否正常,所用仪器是否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测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测试,并注意防止测试过程中的外界和人为的干扰。测试记录应准确、完整。(5)测试技术人员在到现场调查和测试时,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身着便装,一般不佩戴印有省电力系统标志和文字的安全帽。同时,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慎言慎行的原则,不与纠纷现场居民发生纠纷;(6)测试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技术、管理标准为准绳,以精确的测量手段和详尽的测试数据及严密的研究分析论证该纠纷我方是否有违法之处,为省电力公司科信处领导提供测试分析结果。如果测试结果显示我方确实有过错,应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测试结果显示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也应立即将测试分析结果上报省电力公司科信处,以供领导决策。第二十一条测试报告及原始数据保密要求:(1)为保障省电力公司的企业利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凡是涉及省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有关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及电磁噪声方面的报告和数据,一律实行有关保密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得外传。(2)特大及重大环保纠纷涉及的有关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及电磁噪声方面的报告和数据,原则上只送达省公司、省公司试研院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一般及较大环保纠纷涉及的有关工频电磁场、无线电干扰及电磁噪声方面的报告和数据,原则上只送达省公司、省公司试研院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以及纠纷涉及单位有关领导和环保专工。第五章附则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GB15707-1995《高压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HJ/T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GB/T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DL501-92《架空送电线路可听噪声测量方法》规程规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2007)《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7)第18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第13号令DL/T782-2001《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2005年6月14日发布)DL5009.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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