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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资料:放行人员培训知识搜集MUMOP02-016RVSM运行: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具有对应RVSM运行的维修说明:1)维护手册(AMM);2)结构修理手册(SRM);3)标准施工手册(SPM);4)零件图解目录(IPC);5)最低设备清单(MEL)。4.2.4飞机维修控制4.2.4.1飞机构型控制1)所有RVSM运行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包中注明性能要求。2)任何改变RVSM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的当局的批准。3)任何可能影响RVSM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

航空公司资料:放行人员培训知识搜集
MUMOP02-016RVSM运行: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具有对应RVSM运行的维修说明:1)维护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AMM);2)结构修理手册(SRM);3)标准施工手册(SPM);4)零件图解目录(IPC);5)最低设备清单(MEL)。4.2.4飞机维修控制4.2.4.1飞机构型控制1)所有RVSM运行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包中注明性能要求。2)任何改变RVSM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的当局的批准。3)任何可能影响RVSM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4)飞机维修人员在拆换部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IPC执行,保证所装的部件满足RVSM运行要求。4.2.4.2设备性能控制1)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硝烟接受的数据基础(除非颁发该飞机型号合格证的型号审定当局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2)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RVSM批准的情况,应当在飞机维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中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的方式,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RVSM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报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4.2.4.3维修实施控制1)所有维修工作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维修方案和工作单卡进行。2)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3)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实施维修;4)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波纹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RVSM容差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流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要进行;5)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RVSM运行的高度保持标准,满足此要求的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6)飞机静压孔和迎角传感器附近区域的系统和设备的维修项目应为必检项目,在该区域所作的维修工作也应为必检项目。7)如东航委托外站维修单位维护东航实施RVSM运行的飞机,则必须按RVSM培训大纲对外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要求承修方按东航航线工作单相应RVSM工作项目的要求进行维护。4.2.5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工程师4.2.5.1对已确定具有高度保持性能错误的飞机,应确认和隔离故障或失效,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RVSM批准的整体性:1)机组在航前准备时,如高度表校准超过临界值标准(<75英尺,23米),必须排故后方可实施RVSM运行。2)任何飞机被确认ASE误差超过±200英尺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确认满足已批准的RVSM的完整性。(高度测量系统误差(ASE):以ISA标准地面气压设定(29.92英寸汞柱/1013.25百帕)为基准,显示给飞行机组的气压高度与自由大气的气压高度的差值。)飞机维修/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2.5.2仔细阅读飞行机组在飞机技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本中描述的高度保持系统失效情况,分析飞行机组对故障/缺陷采取的隔离和排除故障的措施,以及对下列相关问题的说明:1)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2)高度选择器的设定。3)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设定。4)用于控制飞机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的差异。5)如果选择了备用静压孔,高度表的读数差异。6)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7)选择用来向ATC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人工选择备用应答机或高度数据源时出现的差异。4.2.5.3在以上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完成前,飞机不得放行实施RVSM空域运行,直到确认满足RVSM运行要求。4.2.8RVSM运行的适航性放行4.2.8.2飞机整机放行人员必须依据MEL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中明确记录在RVSM空域飞行所需设备的工作状况和放行准则。4.2.8.4对起飞前不能排除的RVSM运行设备故障:1)根据MEL,在完成相应M程序和/或O程序后可继续实施RVSM空域运行,各航线维修部门按MUMOP04-004“保留故障的管理”执行。2)根据MEL,RVSM运行设备故障不允许实施RVSM空域运行,但可申请非RVSM空域运行许可:MUMOP02-021RNP运行管理:RNP(所需导航性能):是指在RNP空域内运行所必需的导航性能的声明,要求按照RNP类型的标准提高导航精度和增加辅助功能。4.1.1飞机型号和构型认证---由工程技术部根据飞机制造厂家的飞机飞行手册中提供的RNP认证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文件,确认东航拟使用的RNP运行飞机具备并且获得了飞机制造厂家所在地民航局的RNP运行能力的型号批准。即飞机的构型符合RNP运行要求。主要是: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满足下述相应精度要求:1)  飞行时间不足10小时(含)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存在不大于每小时3.7公里(2海里)圆圈误差。2)  飞行时间超过10小时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误差最大的偏离航迹为±32公里(18海里)和沿航迹±40公里(22海里)。3)导航数据库的有效性。RNP运行授权飞机整机航线放行人员4.2.4.3根据飞机执行的航班确认是否为RNP航线或RNP机场,确认所有例行/非例行航线维修工作和RNP运行飞机特殊维修工作项目已合格完成。如发现不满足RNP运行要求,且在该次航班前无法恢复RNP运行要求则立即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维修管理部/飞机执管单位的MCC和该次航班机长。4.2.4.4确认RNP运行飞机的保留故障符合MEL对RNP运行的限制要求,签字放行RNP运行飞机。MUMOP02-024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放行:工程技术部1)根据需要与OEM联络,获得相关放行证明文件。2)负责对相关放行证明等文件的评估、审批和报局方批准/备案。3)根据需要编制相关工程技术文件。4.1超出持续适航文件放行飞机的非技术反对(NTO)的管理4.1.1在维修基地/维修部所在地的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的飞机放行飞机航线/定检维修人员4.1.1.1发现飞机出现故障/缺陷无法按照持续适航文件放行飞机时,及时向驻地MCC维修控制工程师报告,并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重大故障/缺陷报告单》。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飞机维修控制工程师4.1.1.2联系型号/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服务代表,获取飞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放行的非技术反对文件(NTO),并填写《东方航空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特殊技术批准页》(FMOP02-014-03)中的相关内容。4.1.1.3将NTO及批准页一并报维修管理部MCC维修控制工程师。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飞机维修控制工程师4.1.1.8对NTO进行评估,如果有限制条件,要求维护人员按NTO中的限制要求执行;如果有维护工作,则编写NRC卡,要求维护人员完成相应维护工作,飞机放行人员按放行标准放行飞机。4.1.1.9如果没有特定维护工作,则通知飞机放行人员放行飞机。4.1.1.10根据NTO中的限制条件/期限,制订控制计划,保证按限制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维护工作。飞机航线/定检维修人员4.1.1.11完成特定的维护工作,在《东方航空超出持续适航文件特殊技术批准页》上签字后交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维修控制人员。MUMOP04-004保留故障的管理修复期限:指对有故障的设备进行修理和恢复的起止时间限制(时间计算不包括记录故障的当天,是从发生故障那一天后的子夜零时开始,如保留时限为飞行小时、飞机起落数或发动机循环数,则在下一个航班起飞开始计算)。客舱服务设备的保留类别为E类,修复期限为30日历天3.3.2.2航线维修部1)负责填写《故障保留单》,确认保留故障的M项工作(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已经完成。2)负责在放行飞机前再次确认经批准的《故障保留单》已放上飞机,飞机技术记录本已具有相关签署。3)负责完成保留故障M项目(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并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4)负责实施撤销保留故障等维修工作。“保留故障警告牌”标签;“禁止使用”标签对于按照CDL办理的保留故障,飞行机组/机务人员应严格遵守CDL所规定的运行限制和(A)FM/AMM所规定的操作要求。对因航材原因按照CDL办理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0天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2.1航线维修工作中,当发现故障或缺陷不能及时排除,并符合MEL/CDL放行标准时,应按照本程序附录1要求填写保留故障单并交本维修单位生产调度人员(故障保留单申请人应为申请办理保留故障的飞机整机放行人员。保留单申请人一栏必须由飞机整机放行人员本人手写签名)。4.2.2对于客舱服务设备,如果在航前办理保留手续时间比较紧张,可选择在航后或者下一个短停时机办理。4.2.3如航前、短停时间紧张,可先按停场时间不足原因办理保留。4.2.4对于保留原因为“停场时间不足”的保留故障,必须在24小时内或首次航后排除故障,或是完成保留故障原因的判断。如因工具设备、器材等原因造成故障保留暂时无法修复的,需明确故障保留的真正原因,并按本程序的要求转换《故障保留单》,故障保留的起始日期仍应为“停场时间不足”的保留起始日期,转换新的故障保留单编号在原故障保留单编号上增加R1。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2.11完成《故障保留单》规定的M项程序(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如适用),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并详细记录执行的M项(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内容,同时,在驾驶舱明显部位贴红色“保留故障警告牌”标签,对于客舱服务设备的保留故障,如果影响到使用功能,或可能影响到机组、旅客的使用安全,则应在客舱失效设备处贴橙色“禁止使用”标签。同时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已挂警告牌。4.2.12在飞机起飞前将经批准的《故障保留单》放置于驾驶舱中的飞机技术状况文件夹内,在该文件夹的《飞机保留故障统计表》中做好记录。当发现《飞机保留故障统计表》用完时,应在文件夹中放置空白的《飞机保留故障统计表》,同时检查撤去已经填满并且保留项目已经全部撤销的《飞机保留故障统计表》页交本单位(飞机执管单位)质量管理部门。注: 1)如各维修单位在现场具备审批保留故障的条件,可由飞机整机放行人员填写一式二份《故障保留单》,经授权的安全质量监督人员批准后,一份由维修人员放上飞机,另一份由生产技术部MCC/业务室维修单位生产调度录入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后,由质量管理部门留存。待保留故障撤销后,将驾驶舱中的《故障保留单》交质量管理部门归档。2)在处理航前、短停飞机故障时,维修人员应正确果断,对于可以办理保留的故障,可在第一时间内积极进行排故,同时申请办理保留故障,如故障被排除,申请可同时撤销。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2.13航前及短停放行前需确认按MEL/CDL保留并有M程序(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要求的维修工作已得到正确实施,并在记录本上详细签署执行的M程序项目(包括备注或例外栏要求的工作项目)内容,需机组特别注意的事项或需进行相应操作的O项目工作当面通知机组。4.2.14确认经批准的《故障保留单》已放上飞机,飞机技术记录本已具有相关签署。4.2.15按MUMOP03-019“飞机及部附件放行的管理”要求放行飞机。4.6.3.2如经过首次航后排故,未能正确判断出故障原因和有效排除故障的,但仍须继续运行的飞机保留故障,按如下程序操作:飞机整机放行人员1)对排故过程和故障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目前存在的故障不影响飞机的适航性与运行安全性;2)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中记录排故和换件情况并签署;3)将排故过程和故障情况报告MCC/业务室维修单位生产调度。4.7.5维修人员按照生产指令完成撤销故障保留工作。保留故障排除后,立即去除驾驶舱内“保留故障警告牌”粘贴标牌和/或客舱内的“禁止使用标牌”,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中记录保留故障撤销情况并签署。4.7.6飞机整机放行人员确认飞机技术记录本中关于保留故障撤销情况的记录,在驾驶舱飞机技术状况文件夹中的《飞机保留故障统计表》填写撤销日期,在《故障保留单》“撤销人(签字)”等栏目中签署,并将签署后的原件随生产指令一同返回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MUMOP03-019飞机及部件的放行管理航线维修: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工作和按照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按照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对故障和缺陷进行保留)。航线维修可进一步分为航前、航后、短停和周检的维修工作。航线放行:指对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相当级别以下的定期检修和结合检修进行改装工作后的航空器放行签署。4.1维修单位航线维修的放行航线维修部飞机整机航线放行人员4.1.1航线维修飞机放行前飞机整机航线放行人员必须检查下列工作,并记录和签署:1)所有飞机航线例行检查和/或A检工作已正确完成,相关工作单卡已由工作者签署,检查者确认;2)所有地面勤务工作已正确完成;3)执行的适航指令,工程指令已全部完成,并符合要求;4)时控项目的要求已完成,并符合要求;5)《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和《飞机非例行工作单》的缺陷、故障已排除,并正确记录在技术记录本;6)所有故障均已排除或按批准的程序予以保留;7)代用品已按有关要求办妥审批手续(如适用);8)全部必检项目已检验合格;9)飞机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和各类证件完好、齐全、有效;10)飞机应急设备齐全,状态良好,标志完整、清晰。4.1.2航线维护和A检放行须由下列人员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放行:4.1.3如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记录后,必须将限制的要求告诉本部门维修控制人员,由其通知维修管理部。如飞机技术放行是有条件的(如维修期限的时间限制、MEL和CDL的限制、II类运行和RVSM运行的限制等),则按要求合理安排派遣放行,并跟踪控制。MUMOP04-006事件报告各地点航线维修部门/维修实施站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7.1在航线维修的过程中,发现或出现了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应在三小时之内报以缺陷和不适航报告的格式报维修管理部MCCMUMOP04-014串件管理2.2.1非计划串件:指航材供应不能满足航班飞行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从飞机、发动机/APU(装机和备用)拆下附件串到需要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发动机/APU上以满足航材供应需要。非计划串件分为非计划本地串件和非计划异地串件。2.2.2计划串件:为撤销保留故障、归还航材、执行NRC等计划维修工作,需要从停场飞机、备用发动机/APU所进行的串件工作。计划串件分为计划本地串件和计划异地串件。2.2.3本地串件:是指在确认故障原因,但航材不能提供的情况下,维修单位从在本地且自己执管的停场飞机上的串件。2.2.4异地串件:是指在确认故障原因,但航材不能提供的情况下,维修单位从不在本地或非执管的停场飞机或备用发动机/APU上的串件。上海地区维修单位、浙江维修部和北京维修部的串件都是按照异地串件的流程进行。4.1.4当串件涉及停场飞机时,维修人员完成飞机串件工作后,工作者应在串件及被串件飞机的《技术记录本》上填写工作内容,说明串件原因,被串件机号、部件装机位置、上下件序号等。同时,维修人员应在被串件飞机的驾驶舱明显部位及拆件位置悬挂警告标牌、拔跳开关等相关措施。4.1.5不允许将故障飞机上拆下的怀疑有故障的部件串到无故障的飞机上并通过其运行来判断故障。飞机维修人员4.2.6在接到执行串下工作的串件维修项目后,完成串下工作并在《维修生产指令单》上填写串件信息及时交生产技术部,同时填写《串件拆换控制单》和《可用品》挂签随航材流转。4.2.8完成串上工作,填写随航材流转来的《串件拆换控制单》及时交生产技术部维修控制人员。MUMOP04-015FMS数据库装载工作的管理4.1.2在飞机短停期间安排装载数据库时,应至少保证有60分钟的短停工作时间,以确保有足够时间完成数据库的装载,保证短停维护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航班运行正常。4.1.3应急情况下,数据库可通过E-MAIL方式发送装载站点,但该数据库仅作飞机应急装载之用,应考虑安排在第一机会使用站点下载数据库进行机上再次装载和更新。MJUMOP04-018暂缓修理项目的管理2.2.1暂缓修理:本程序指在航空器外表和结构上存在的划伤、凿伤、鼓包、裂纹、凹痕、磨损等缺陷,经检查确认未超过标准并经批准允许暂缓修复的项目。4.1暂缓修理项目的管理原则4.1.1对暂缓修理项目的人员资质要求与处理分工1)编制、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结构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本程序附录5“编制和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人员资格”。2)除上海主维修基地和浙江分公司、武汉维修部外,各维修基地和维修部分别负责制定本单位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最终修复方案,以及相应工作单卡的编制工作。3)上海定检维修部负责浦东地区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最终修复方案,以及相应工作单卡的编制工作。4)工程技术部负责虹桥地区以及浙江分公司、武汉维修部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最终修复方案,以及相应工作单卡的编制工作。4.1.2暂缓修理项目管理要求1)航空器外表和结构上的任何缺陷,只有在经过评估不超过适航性资料所规定标准(或取得NTO、TV等)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暂缓修理项目。所有暂缓修理项目均应制定修复期限,并有效实施跟踪与控制。2)暂缓修理项目的监控方案和最终修复方案都必须由经授权编制、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结构工程师以NRC的形式下发,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以AWO形式下发,制订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应至少在暂缓修理项目单上的第二次监控实施间隔实施前下发,同时应明确监控方案的实施间隔、监控手段和方法等要求,需要的工作单卡应随NRC一同下发。3)暂缓修理项目的最终修复方案应及时以NRC的形式下发,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以AWO形式下发,下发时应充分考虑执行修复方案的工具、设备和器材等的准备时间,需要的工作单卡应随NRC一同下发。对于超过适航性资料所规定标准的修复方案应按照MOP02-014“超出持续适航文件修理的管理”办理相应报批手续。4)暂缓修理项目撤消指令签发前应完成相应生产准备,特别强调生  产准备应按暂缓修理工作项目NRC中填写的器材、工装设备要求以及其他特别需求进行准备,同时必须按相应工卡或手册进行补充准备,避免出现因消耗器材、特殊工装设备准备不齐而可能造成的撤消工作指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现象。5)完成相应生产准备后,维修控制工程师应在具备撤消条件的第一机会安排撤消工作,确保暂缓修理项目尽快得到处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4.2.1当维修人员在对航空器外表检查发现飞机外表有损伤时,应首先了解该机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上记录的内容,比对记录,检查确认是否为新的损伤或未经过修理的损伤有无扩大的情况:1)如有损伤扩展,测量并将数据报告放行人员,由其依据手册判断是否可以放行;2)如发现新的损伤,立即向放行人员汇报,由放行人员组织测量并依据手册判断是否可以放行。3)对上述1)、2)损伤情况,如放行人员判断仍在手册允许损伤范围内,则可以放行飞机,否则应立即修理。4.2.6对于飞机外表损伤如经评估,判断航空器不可以放行,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损伤情况报告维修管理部MCC转工程技术部结构工程管理人员并做好组织修理的准备。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2.7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将《暂缓修理项目单》放入驾驶舱中的飞机技术状况文件夹,并将损伤情况记录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内。MUMOP04-026非例行工作管理飞机整机放行人员4.1.1对于因为缺少航材、工具设备、时间不足等工作要素导致无法在起飞前完成飞机缺陷的排除,该缺陷不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且又无法按照故障保留的相关规定办理故障保留,需要填写非例行工作单。4.1.2根据飞机的缺陷情况,填写非例行工作单中报告部门和报告人以上栏目(含)的内容并在非例行工作单中填写确定下一步工作需要的航材及设备,填写完毕的非例行工作单交当地生产技术部MCC/业务管理室维修控制人员。MUMOP04-022部件类工程指令的管理2.2.1飞机部件:除飞机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准备装于飞机的部件,包括 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注:部件是周转件和可修件的统称,不包括库存性质被定义为消耗件的器材,本程序所指部件不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螺旋浆)。2.2.2部件类EO:工程指令的执行对象栏为“部件类”的EO,按照执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次性部件类EO和重复性部件类EO。2.2.3部件类EO完成凭证:指在完成某一工程指令活动中所产生的维修工作记录文件,通常有《工程指令工作单》或厂家的原始记录。MUMOP04-028排故工作指令的管理3.3.2.2放行人员/维修人员1)做好接机前的准备,如飞机报告的故障已列为重点监控故障,并且按MEL不能保留,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按《排故工作指令(TSWO)》的要求进行排故。2)根据生产指令(PO)的安排,实施并完成排故工作指令(TSWO)所涉及的维修工作,填写执行结果并交生产技术部/业务管理室。3)飞机整机放行人员/飞机维修人员4)4.1.13航班到达前做好接机准备,了解飞机的重点监控故障的状况;如果飞机故障报告反映属于重点监控故障,并且该故障不能按最低设备清单保留,及时向生产技术部MCC/业务管理室报告,请求获取排故工作指令(TSWO)。5)4.1.14按照排故工作指令(TSWO)完成排故工作,完成相应的签署并排故工作将指令及工作单/卡交生产技术部MCC/业务管理室。MUMOP09-005飞机航线维修工作的管理4.1航线维修的规定4.1.1工作单卡的使用1)严格按机型航线维修工作单卡实施维修工作,并签署工作单卡要求的有关内容;2)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工作单卡与实际工作不符以及有建议性的改进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质量管理部,按程序要求进行审定和修改。4.1.2超差处理1)当维修工作超出AMM、SRM等技术资料的标准时,维修人员应及时上报。4.1.6维修放行标准1)所有飞机航线例行检查和/或A检工作已正确完成,相关工作单卡已由工作者签署,检查者确认;2)执行的适航指令、工程指令已全部完成;3)时控项目的附加工作单的内容已完成;4)保留故障项目符合《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5)工作中所检查出和机组报告的故障、缺陷已排除,并正确记录在《飞机技术记录本》、《客舱记录本》;6)保留项目、代用器材、超寿件已按有关程序办妥审批手续;7)所有必检的项目已完成;8)航空器上必须配备的技术文件、证件完好并齐全有效;9)飞机应急设备技术性能良好,应急标记清晰、完整;10)按照规定签署了有关的技术文件。11)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由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4.1.7人为因素的控制:工作时限每天《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周《40小时,每月加班《36小时;4.1.8外来物控制:1)装配工作及打开口盖区域无外来物2)维修工作中严格遵守“工具三清点”制度,如发生遗失,没有找到遗失物或不能确认没有遗失在飞机上时,维修项目不能关闭。个人物品需清点。4.1.9维修现场:按维修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进行。4.2例行检查项目机电专业航前,短停,维护工作单中所涉及飞机关闭舱门以后的工作内容,可在飞机滑出以后起飞前签署;飞机起飞5分钟后,离开现场;4.2.3客舱维修工作1)在航线维修中按工作单和《内装大纲》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排除故障,按规定填写客舱记录本和工作单。4.3非例行检查项目:4.3.1非例行工作单项目4.3.2AWO工作4.3.3EO工作4.3.4排故工作排除故障时,严格按AMM、IPC、线路图、排故手册的程序和要求完成部件更换、测试、检查工作,工作者和专业负责人应执行自检及互检的规定,必检项目还应由检验员检验;4.5.3重复性、多发性/疑难性故障1)同一架飞机在10个飞行日内有三个飞行日出现相同的故障或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其隐含的缺陷而反复出现的故障,定义为重复性故障;按飞机厂家提供的故障隔离手册进行排故工作后,故障现象仍然存在为疑难性故障,航线维修工作中,出现重复性、多发性/疑难性故障时,按MUMOP04-009重复性、多发性/疑难性故障的管理执行。MUMOP04-009重复性,疑难性故障的管理2.2.1重复性故障:是指同一架飞机在10个飞行日内有三个飞行日出现相同的故障而且采取了相应的排故措施的故障定义为重复性故障(不包括由于保证航班正常而推迟维修的故障次数)或同一架飞机在某一段时间内由于其隐含的缺陷而反复出现的故障。2.2.2疑难故障:指按飞机厂家提供的故障隔离手册进行排故工作后,故障现象仍然存在;或由于维修人员工作能力、工装设备、特殊工艺要求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故障隔离手册步骤排除故障,并经维修管理部审核认可的故障。维修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人员4.1.3收到警告报告后,在充分的分析掌握故障情况和排故过程的基础上,牵头制订排故方案,同时建立重复性故障监控清单。4.1.4若需对机组操作或外站操作进行提示,通知飞机所在站点生产技术部MCC/业务管理室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人员填写《操作与排故提示》(见表格2)。4.1.5若需安排停场排故,与PPC飞机维修计划岗机型/机队计划人员协调停场时间并确定排故地点。维修管理部/生产技术部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人员4.1.8对重复故障进行分析和监控,若认为故障已排除,应将故障分析结果和排故情况填写《可靠性警告报告》并报质量管理部可靠性管理部。若由于各类原因,在7天内无法排除故障的,应向可靠性管理部先行反馈故障分析原因和结果。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再行补报。质量管理部可靠性管理人员4.1.9收到维修管理部MCC关于重复故障已排除的报告后,可靠性管理部对重复故障进行跟踪,确认30天没有再次发生相同的故障,则关闭该重复故障并反馈维修管理部MCC。针对季节性比较强的故障,也可视情延长故障监控期限。4.1.10根据维修管理部/生产技术部MCC的故障分析结果核查是否整个机队普遍存在类似的重复性故障,并根据分析结果下发《可靠性警告报告》启动工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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