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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发现还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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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后发现还有行政处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清算后发现还有行政处罚篇一: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关于行政处罚新旧法律适用的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人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为刘某。20xx年5月27日,刘某与王某、申请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国际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物流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20xx年7月,法定代表人刘某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某花木种植中心借款2580万元,并于20xx年7月5日将上述2580万元作为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的增资,将医药物流公司的注册资本从20万元变更为2600万元。20xx年7月6日,申请人将2580万元注册资本抽回,归还花木种植中心。20xx年1月1日,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20xx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向医药物流公司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于20xx年6月5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复议审理结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依据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分析意见(一)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的新旧法律适用,是实践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行政处罚法》没有相应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可见,在新旧法律相冲突或者旧法未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适用新的法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新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更好的保护,二是必须存在有关新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看作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具体化。《刑法》和《行政处罚法》都是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的法律,有很多相似之处,参考《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可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区分实体与程序,分别确定新旧法律适用的做法。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系统下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鉴于行政管理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当前涉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在程序上侧重于更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程序从新”与《立法法》、《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一致。本案中,不存在新旧程序规范冲突,在实体内容上,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较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轻,所以,无论是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参考《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法律理由的表述存在一定的不足。(二)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依据与行政处罚决定引用的法律依据不一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听证告知书中写明的行政处罚依据为修订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在之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依据变更为修订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告知的行政处罚依据与实际适用的行政处罚依据不一致,可以视为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是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将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丧失合法性。现有材料没有指明,在听证结束后、处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是否已将变更后的处罚依据告知申请人。如果在该期间仍未告知,则该行政行为程序构成重大违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明确指出并作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理由。如果在该期间内已经补充告知,则并不必然构成程序违法,此时可以在综合分析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合理性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点评】我国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期,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被制定或者修订。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旧法律规范的不一致。同时,许多在旧法施行期间的违法行为,尚未被处理完毕,新法已经开始施行,因此关于适用旧法、抑或适用新法的问题,在行政管理以及行政复议审查工作中经常遇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法》规定的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应当严格遵守。“从旧兼从轻”原则虽然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对于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关系这类的行政行为,可以借鉴。“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与“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不矛盾的。行政复议具有推进准确、合理适用法律的示范功能,通过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并具体提供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必将对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选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其意义正在于此。篇二: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作者:王军发布时间:20xx-12-1609:33:47—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陈某、叶某公司清算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15758号【案情】原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以下简称燕山研究院)。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研究所)。被告: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陆海丰公司)。被告:陈某。被告:叶某。案由:公司清算纠纷。原告诉称:1998年4月13日,燕山研究院与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燕山研究院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农科院研究所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陆海丰公司投资2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陈某投资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0%;叶某投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陈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因未参加20xx年工商年检,于20xx年11月16日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燕山研究院多次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清算组解决清算事宜,但一直未达成一致。20xx年5月,燕山研究院依法向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分别发出关于对公司进行清算的通知函,除叶某的通知函无人签收被退回外,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均已签收且逾期未予答复。故燕山研究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指定成立清算组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诉讼费用由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承共同承担。被告农科院研究所辩称,同意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农科院研究所也提出了清算的要求,但由于当时无法与陈某和叶某取得联系,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公司现在对外还有债权债务,担心清算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被告陆海丰公司、被告叶某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13日,燕山研究院与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燕山研究院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农科院研究所投资1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12.5%;陆海丰公司投资2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0%;陈某投资3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30%;叶某投资25万元,占注册资金的25%。陈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20xx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吊销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20xx年5月,燕山研究院向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发出清算通知函,内容是:要求立即召开股东会议,解决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清算事宜;请求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于收函后五日内回函确认是否同意清算,如果届时未收到回函,燕山研究院将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除叶某的清算通知函无人签收被退回外,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均已签收且逾期未答复。【审判】一审法院裁判要旨: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现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燕山研究院、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现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未成立清算组,亦未对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故燕山研究院要求农科院研究所、陆海丰公司、陈某、叶某与其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主张公司尚有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的抗辩理由,不能成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的理由。被告陆海丰公司、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陆海丰科技咨询服务公司、陈某、叶某与原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研究院共同对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评析】本案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时,相关股东没有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发生的公司清算纠纷。《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法定事由。但相关股东却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明显超过了法定的十五日内期限。此种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本案是股东提出清算申请,表面上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可以提出清算申请的主体要求。如何处理呢?如果法官机械的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只有债权人才可以提出清算申请,就很可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进而判决驳回。但主审法官深刻理解《公司法》的立法本意,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发展出相应的裁判规则:即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遂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主审法官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理解是正确的。因为:一、公司清算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清算是指当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清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要进行公司清算,是因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公司存续时,必然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此与相对人产生各种关系,如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公司职工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和税收法律关系等。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丧失市场交易主体资格,需要退出市场时,必须首先对这些关系进行清理,把公司的各种债权债务彻底清结,剩余财产进行合理分配,最终使上述各种关系归于消灭,才能保证在公司解散后不会遗留任何后遗症,进而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否则,公司不经清算就随意解散或退出市场,就会遗留大量的纠纷,从而使市场经济秩序处于经常的不稳定状态。二、公司清算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清算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根本上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不经清算就随意解散或退出市场,就不能偿付公司所欠下的各种债务,实际上受损害的是公司的债权人。所以,《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公司清算以后,剩余财产也可以分配给股东,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三、公司股东申请清算可以实现上述目的。一般情况下,当债权人知道债务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而又不依法及时进行清算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过清算,使自己的债权或者部分债权得以实现。但有时,债权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知道债务公司已经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也不知道公司没有依法及时进行清算,从而无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清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提出清算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同样可以督促公司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结公司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依法有序的退出市场,进而实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立法目的。试想,如果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其他债权人又不能提出清算请求的话,北京丰润达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还会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那肯定不是立法者的本意。四、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清算被司法解释所肯定。20xx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其中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是20xx年11月作出的判决,该判决确立的“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的裁判规则,在半年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肯定,充分表现了主审法官深刻理解立法本意、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严谨态度。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弥补了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不足,明确了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扩展了可以申请公司进行清算的主体。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下,相关股东恶意不进行清算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债权人因为情况不明而没有申请清算的问题,进而使法律制度的设计更加完善。综上所述,主审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展出来的“当法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也可以申请进行清算”的裁判规则是正确的,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篇三:企业清算一般处理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经济活动。一、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涉及的重要概念(一)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两个层面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应税主体。一是企业层面,即注册成立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所得税应税主体,应就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投资者层面,企业的投资者在所得税上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应税主体,需要就其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注销后的所得税清算应包含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企业层面的主体确认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层面主体清算完成并向投资者进行财产分配后,投资者层面的主体需要就其取得的分配额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分别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二)资产负债观下清算所得来源的实质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正确确认清算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60号)文的规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看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税[20xx]60号文是站在资产负债观下来定义清算所得的来源的。资产负债观认为:收入和费用仅是资产和负债变化的结果,收入是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费用是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将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换后,可以得出以下公式: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企业清算时,企业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项目一般不再发生变动,因此得出清算所得来源的本质:资产-负债≈利润。在企业清算环节,这里的利润实际就表现为清算所得。从这个公式我们就可以看出,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外,企业的清算所得本质是来源于企业在清算环节资产、负债的变动。资产的净增加和负债的净减少产生清算所得,资产的净减少和负债的净增加产生清算损失。(三)清算当期涉及的两个纳税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84号)的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因此,企业在清算当期涉及到两个紧密相连的纳税年度。从企业清算当年的1月1日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在该纳税年度,纳税人办理的是当期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至企业税务登记注销之日为清算期,清算期也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在这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办理的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事项。两个纳税年度的分界线为“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可按如下原则确定: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6.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应分“四步走”明确上述概念之后,在实际工作中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应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1.完成清算当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前年度税务事项的处理;2.编制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3.根据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负债处理情况确认清算所得;4.进行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下面通过案例具体说明如何运用这四个步骤,做好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蓝赣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赣公司)于20xx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xx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xx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赣公司。20xx年9月30日,蓝赣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单位:万元公司于20xx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缴所得税20万元。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赣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xx年6月至20xx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单位:万元注:1.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2.应付账款中有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其他债务全部以现金偿还。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该企业20xx年1月在股票市场购买的股票。企业初始购买价款为100万元。截至20xx年底,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企业资本公积300万元反映的是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4.对于资产计税基础,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确定,这里笔者直接给出。同时,为简化计算,对资产变卖环节的税收问题,也直接给出。实际清算中,资产变卖中涉及的各项税收问题应根据具体税收法规确定。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四个步骤:第一步:完成清算当年年度所得税汇算以及以前年度税务事项的处理20xx年1月1日至9月30日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应进行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终汇算清缴补税20万元,企业已用现金缴纳。20xx年10月18日,国地税对企业以往年度税收事项进行检查,检查期限为20xx年6月至20xx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尚未缴纳,合计620万元分别在会计科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和“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的贷方显示。至此,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前,蓝赣公司相关的税收事项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进入下一步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二步:编制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第三步:根据企业清算环节资产、负债处理情况确认清算所得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xx]388号)附表一和附表二来计算。将在第二步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填入附表一和附表二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栏,分别在附表一和附表二中填入对应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将通过附表一和附表二计算出来的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清偿损益填入清算主表,计算出相关的清算所得和所得税。最终,得出清算所得的申报表中的内容如下:注:其他所得或支出中的100万元反映的是10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损失,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而进行的纳税调整。第四步:进行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处(公司清算后发现还有行政处罚)理首先要确认清算后新增会计利润。在清算分配中,相当于税后利润的分配部分作为股息所得,对于企业投资者而言是免税所得。清算后新增会计税后利润=资产处置损益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费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账面价值资本公积转入利润部分)(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的清偿金额)-清算费用-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费用=(13530-9980300)(1220-1200)-80-624.4-838.9=2326.7(万元)累积留存收益=74602326.7=9786.7(万元)其次,确认剩余可用于分配的财产。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负债清偿金额-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缴纳所得税额=13530-1200-80-624.4-838.9=10786.7(万元)最后,计算投资者清算的所得税: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10786.7×60%=6472.02(万元)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息所得=9786.7×60%=5872.02(万元)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472.02-5872.02-600=0(万元)王某应得清算分配额=10786.7×40%=4314.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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