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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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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1)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

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1)
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指专门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起步阶段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七条 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选聘第十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选拔和聘用,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由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根据外部董事任职条件和外部董事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负责对推荐为外部董事的人选资质进行审核认定。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职位描述。对拟聘外部董事职位的职责、任职基本条件、有关待遇进行规定,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二)人选遴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出符合职位要求的候选人或公开招聘确定候选人;(三)征询意见。听取候选人、其所在单位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四)提出聘用人选建议;(五)会议讨论决定;(六)任前公示;(七)依法聘用。第十三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进行承诺。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明确任期并颁发聘书。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受托责任;(三)《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五)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六)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五)积极参加选聘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任的重新履行聘用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九条 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3家;在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兼职的公司不超过2家。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二十一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对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 评价外部董事采取出资人评价与自我评价、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外部董事的重点是德、能、勤、绩、廉,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考核评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二)采取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监事会主席意见等方法了解情况;(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考核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外部董事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二)不按规定工作程序履行职责的;(三)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会议总数3/4的;(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的;(六)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第六章 工作报酬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的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报酬由市国资委确定和发放,由所任职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培训、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第三十条 除市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第七章 解聘、辞职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予以解聘:(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二)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年度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六)工作失职的;(七)擅自离职的;(八)《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结束前可以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被批准辞职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解聘时,由市国资委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三十四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执行。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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