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

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

举报
开通vip

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燃气执法培训提纲一、城管燃气执法的主要依据。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2号令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48条。属部门规章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xx年3月3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7月1日起施行,共9章69条。属地方性法规其他: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条款、《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二、城管燃气执法的区域范围。原有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定方案确定的县城管执法局的燃气执法区域范围为全县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建制镇规划建...

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
燃气执法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燃气执法培训提纲燃气执法培训提纲一、城管燃气执法的主要依据。1、《城市燃气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建设部第62号令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48条。属部门规章2、《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xx年3月31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7月1日起施行,共9章69条。属地方性法规其他: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条款、《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二、城管燃气执法的区域范围。原有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三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确定的县城管执法局的燃气执法区域范围为全县的建制镇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建成区,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之外的燃气执法职能仍由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根据新的三定方案,县城管执法局燃气执法的区域范围调整为县城规划建成区,其他建制镇的燃气执法职能移交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履行。三、城管燃气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燃气企业和燃气供应站应遵守下列规定:1、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2、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3、不得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未检验或者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4、不得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气。5、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6、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7、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8、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9、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10、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箱体封闭的车辆运输。四、燃气主要违法事项及对应的处罚条款。1、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条款: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主要是考虑到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对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有了详细的规定,在条例中没有不要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直接引用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省条例中“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是指《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擅自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处罚条款: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3、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未检验或者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气;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修、更新。处罚条款:省条例五十八条第二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4、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未先抽出残液后在充装燃气的;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未进行角阀塑封,或未并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的。处罚条款:省条例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燃气执法实务。1、查处燃气非法经营案件如何调查取证。(1)、询问气贩或燃气供应点是否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询问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是否存在差价)(3)、询问经营性气体的。(4)、询问燃气非法经营的规模及违法收入数额。(5)、当事人的身份证明。(6)、违法现场的照片。2、查处燃气企业非法提供经营性气源案件如何调查取证。(1)、询问气贩或燃气供应点业主是否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气贩或供应点业主的身份证明。(3)、查看充装登记台帐,查找非法充装的证据。(4)、向具体实施充装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5)、向提供经营性气源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6)、违法现场照片。(7)、调取企业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消防经营许可证等。/   
本文档为【燃气执法培训燃气执法培训提纲】,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743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8KB
软件:Word
页数:5
分类:
上传时间:2019-09-18
浏览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