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统便字[200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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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B01—2003)关于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规定,并结合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所采用的调查车型及车辆折算系数的调整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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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下表: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表车 型折算系数荷载及功率备 注机动车汽车小客车1.0额定座位≤19座大客车1.5额定座位>19座小型货车1.0载质量≤2吨中型货车1.52吨<载质量≤7吨包括吊车大型货车2.07吨<载质量≤14吨特大型货车3.0载质量>14吨拖挂车3.0包括半挂车、平板拖车集装箱车3.0摩托车1.0包括轻骑、载货摩托车及载货(客)机动三轮车等拖拉机4.0非机动车人畜力车畜力车4.0人力车1.0包括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自行车0.2包括助动车注:交通量换算采用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二、实施安排自2005年9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的调查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简称“新方案”,2004年以前的车型分类及车辆折算系数方案简称“旧方案”),开展公路交通情况调查统计及分析工作。2005年统计年报数据应按“新方案”进行统计、分析,其中2005年1-8月份的数据参照2005年9月-12月按新方案统计的数据进行车型分类的调整。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车型分类及折算系数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交通量调查设备车型分类调整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二OO五年八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