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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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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目录1引言2道路系统3建(构)筑物4公共设施5园林绿化6户外广告招牌7城市照明8城市水域9附则1、引言1.1为规范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1.2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2、道路系统2....

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1)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长沙市城市容貌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已经2005年12月1日市第12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谭仲池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目录1引言2道路系统3建(构)筑物4公共设施5园林绿化6户外广告招牌7城市照明8城市水域9附则1、引言1.1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城市容貌,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制定本规定。1.2城市的道路系统、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招牌、照明、水域等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2、道路系统2.1本规定所指道路系统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2.2城市道路2.2.1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公布道路等级并适时调整。2.2.2城市道路的规划、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建设、养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2.3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清洗、保洁。路面冲洗应在晚十时至凌晨六时进行,禁止白天进行冲洗作业。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一般应在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消除污染。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2.4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出现坑洞、网裂、拥包、错台、溢水、水毁、塌方、缺板、塌陷等情况时,除天气原因外,A、B级道路应在一日内、C级道路应在二日内进行养护维修工作。2.2.5城市道路临时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施工作业时,位于A级道路、景观区域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档;位于其他路段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档,并设有警示标志。临道路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硬化,在出入口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应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建设工地的施工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建筑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档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档。2.2.6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空坪隙地从事公益、经营活动时,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货柜、桌椅、太阳伞等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2.2.7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盲道上设置任何其他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非机动车辆应有序摆放在空坪隙地上。2.2.8城市道路护坡上应无垃圾、杂物等,不得涂画、张贴、张挂。2.2.9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清洗或涂装。桥梁下的地面应进行硬化、绿化,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市重要交通道路上的江河桥上禁止垂钓、放风筝等。2.2.10人行地道出入口造型应与路面景观相协调,设置的遮阳雨棚应选用透光的材质,出入口之间的顶台应适当绿化。人行地道的设施应整洁完好,不得出现污损等现象。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应保持秩序良好,无摆摊设点、兜售商品、乞讨留宿等现象。2.3路名牌2.3.1每个路口应设有路名牌。路名牌应按国家标准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2.3.2路名牌出现污损、歪倒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2.4道路附属设施2.4.1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油饰。2.4.2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禁止在路缘石设置踏步。2.4.3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加固、补齐、更换和归位。2.4.4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路面无积水。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2.4.5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2.4.6交通标志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单位指示标志,交通标志前后五十米距离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交通标志应整洁完好,出现损坏、破旧、歪倒等应及时维修、油饰或更换。2.4.7交通标线及道路上机动车辆临时停靠点的标线应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重新标记。2.5停车场2.5.1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2.5.2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他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3、建(构)筑物3.1本规定所指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蓬、围墙。3.2建筑单体3.2.1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3.2.2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物、标志性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3.2.3临路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3.3建筑外墙面3.3.1建筑物外墙面上应无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3.3.2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3.3.3位于A、B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C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3.4屋顶3.4.1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建筑物屋顶影响观瞻时,应按景观要求进行改造。3.5防护栅、阳台、外走廊、门窗3.5.1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提倡不安装防护栅。A级道路两侧和城市新区的建筑物二楼以上(含二楼)禁止新装防护栅。新安装的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3.5.2A、B级道路临路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3.5.3建筑物临路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抹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3.5.4临路建筑物的门口应整洁,临A级道路不得在门口摆放灶具、厨具等进行生活、经营活动。3.6空调外机3.6.1新建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3.6.2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2米。3.6.3空调外机应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3.7油烟排放口3.7.1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3.7.2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3.8遮阳(雨)蓬3.8.1高层建筑、A、B级道路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蓬。3.8.2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的门前设置的遮阳(雨)蓬应整洁美观,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3.8.3遮阳(雨)蓬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3.9围墙3.9.1临路单位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和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绿篱、栅栏的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3.9.2建设和待建施工工地应设置实体围墙围挡作业。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2米。围墙临道路外侧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4、公共设施4.1本规定所指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点)、废弃物收集箱、公共健身休闲设施、交通(治安)岗亭等。4.2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牵挂。出现上述现象应及时清除、油饰、维修或更换。4.3电力、通讯、邮政设施4.3.1电力、通讯等线路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无杂乱、脱落、零散、牵挂等现象。4.3.2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4.3.3公共场所的报刊亭应按城乡规划有序设置,A级道路上禁止占道设置。禁止亭外经营,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4.3.4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应造型美观,设置合理,每天进行抹洗。4.4供水设施4.4.1门店不得临路安装自来水龙头。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滴、漏水现象。4.5公交线路站4.5.1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应造型简洁、美观,并应配置废弃物收集箱。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公交线路站应每天进行抹洗,打扫环境卫生。4.6公共厕所4.6.1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垃圾、蝇蛆、积水、恶臭等现象。4.6.2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4.7公共垃圾站(点)4.7.1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4.7.2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4.7.3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4.8废弃物收集箱4.8.1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废弃物收集箱。废弃物收集箱应便于丢弃废物,造型美观。4.8.2废弃物收集箱应每天清除废弃物,抹洗外部,做到箱口无膨溢,箱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4.9交通(治安)岗亭4.9.1交通(治安)岗亭应经常抹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4.9.2废弃的交通(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5、园林绿化5.1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主要包括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5.2林木、绿带、草坪、花坛(池)、园林小品等应无垃圾,不得堆物、晾晒、牵挂、吊挂、践踏、攀摘等。栽种的植物枯死、被毁、蒙尘时应及时补栽、补种、除尘。5.3园林绿化防护使用的防晒、防冻材料应设置牢固整齐,出现残缺、破损等情况时应进行清理和更换,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5.4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行道树出现枯枝、断枝和树干倾斜、倒地等,应及时清理、扶正或移走。5.5城市道路的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应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边缘石外侧面应保持完好整洁。5.6临A、B级道路的单位、商店的门前宜摆放常绿花卉植物。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应在街头摆放花盆和造型植物。摆放的花盆、花卉和造型植物出现凋谢、残破等应及时更换或移走。5.7园林小品及园林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修整,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景观水体应保持清澈,出现漂浮垃圾、杂物时,应及时清除。6、户外广告、招牌6.1本规定所指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本规定所指户外招牌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匾额。6.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6.3户外广告、招牌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户外广告、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户外广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A级道路上禁止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B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6.4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6.5户外广告设置要求6.5.1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二)城市广场、湘江风光带、潇湘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四)残疾人专用设施。6.5.2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或拆除。6.5.3市区范围内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6.5.4依附建(构)筑物设置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6.5.4.1顶部设置(一)建筑高度低于12米(含12米)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二)建筑高度为12米—24米(含24米)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四)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构)筑物外墙面。6.5.4.2墙面设置黄兴南路等重要商业街区及有预留广告位置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上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除此以外其他建(构)筑物外墙面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1.5米。6.5.4.3橱窗设置橱窗应经常整理和抹洗,保持明亮、美观,具有良好的展示效果。橱窗内展示的物品应保持整洁、完好、雅观。6.5.5其他形式设置6.5.5.1悬于道路空间的的户外广告,其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位于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竖立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垂直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0.6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平行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1.5米。6.5.5.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道路路边设置面积大于4平方米的广告牌,但高度不得大于6米:(一)利用广告牌对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二)设置后不对近距离的建(构)筑物、景观造成视觉遮挡的空旷路段。6.5.5.3二环线以内禁止设立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二环线以外利用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0米,其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6.5.5.4会展期间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附近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次日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6.5.6车身广告公共汽车上的车身广告,不得设置在车辆的车窗玻璃及车辆的前后部、顶部。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使用布幅形式。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任何形式的车身广告。6.5.7张贴栏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浏览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张贴在张贴栏内。张贴栏应定期清理。6.6户外招牌设置要求6.6.1户外招牌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设置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的单位入口位置设置一块招牌。6.6.2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一幢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招牌,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招牌。6.6.3门面户外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招牌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招牌相协调。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6.6.4禁止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招牌。6.6.5在户外招牌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的,适用户外广告容貌管理的规定。7、城市照明7.1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7.2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7.3道路照明7.3.1城市道路、广场、休闲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7.3.2照明灯杆的式样、形式、色彩应简洁美观。7.4景观照明7.4.1广场、商业街、A、B级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宜设有夜间景观照明。7.4.2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防止产生光污染。照明设施安装应采用隐蔽方式,尽量避免灯具外露。8、城市水域8.1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8.2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8.3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建(构)筑物。8.4岸边绿化景区内不得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城市水域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9、附则9.1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容貌管理工作。9.2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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