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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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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于是亚里士多德说: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于是亚里士多德说: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p146)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p166)。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p172)第三,法律有好有坏。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p202)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话的侧重并不像后人引用时一厢情愿那样,认为亚里士多德是在强调的“法治须有良法”这个法治原则;恰恰相反,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良法并非难事,恰恰是遵守良法比较困难。“人们可以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p202)贵族政体是贤人执政,因此他们乐于服从法律,服从良法本身就是有教养、有理性的一种体现。也因为这个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贵族政体是“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p202)第四,何为良法?法律可以偏向平民,也可以偏向寡头。那么怎样的法律才算是正宗的法律(良法)?这要结合城邦的目的而言。亚里士多德反复说,人们结成城邦不仅仅是为了生存(生活),而是要获谋取“优良的生活”,所以一个城邦的正义原则不是平民的偏见也不是寡头的偏见(p139-140,154,156),而是照顾到每个公民利益的正义观,“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p152)。法律只有符合这样的正义,才属于正宗的法律。那么法律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是正宗法律呢?一如上面所说,亚里士多德不认为良法难有,良法是很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政体需得正宗,正宗的政体,简而言之,就是无论是什么人当政,必须是在正义的原则下制定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什么人当政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裁决权力“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p151);第二,法律应为正义的法律。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是合乎正义的,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第四,人的智虑是法治的补充。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于一人,毋宁交给众人。”(p174)采用法治当然不是完全摒除人的因素,持中庸之道的亚里士多德当然不会不明白这个道理。“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p151)“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得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册审裁”,但即便是在一人之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未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去权威的问题上才可以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p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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