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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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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通用实用管理制度资料/CommonExamples                   SZ-GL-69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通用提示: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本文档可任意编辑,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正文。  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负责建设...

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通用
实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资料/CommonExamples                   SZ-GL-69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通用提示: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于集体管理中,为使集体的一切工作和所有员工有章可循,高质高效地完成经营生产任务,最终使其各项工作按规律有序地运转,从而产值最大化。本文档可任意编辑,请在使用前仔细阅读正文。  建德市住建局机构职能  建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负责建设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杭州市和本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民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实施。  (二)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牵头协调推进、监督实施。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认定、房源调配管理、房源交付验收、房屋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工作。统筹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工作,牵头制定城乡危旧房改造计划和标准。按权限负责城建项目工程概算的审查。  (五)负责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牵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权限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监管。负责全市房产调控和房产市场监督管理。拟订房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七)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权限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八)负责建筑业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指导并按权限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以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负责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改善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十二)参与推进城市化工作,负责市政和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管理,承担园林绿化、燃气、供排水等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大地下综合利用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电网、公共停车场(库)、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建设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防建设和人防设施等相关管理。开展全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战备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科室:办公室、行政审批科、人防科、建筑业管理科、市政公用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设计管理科。  篇2:兴安盟住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兴安盟深化机构改革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盟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盟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全盟工程建设补充计价依据。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监管权限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并对评价标识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十二)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根据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要求,经盟行署划转的审批事项,不再承担审批职责,承担监管职责。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机要、信息宣传、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应急处理、固定资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拟定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参与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协调深化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盟行业法治建设。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本级建设事业各项资金和内部审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  (二)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监管科。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全盟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承担盟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全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注册人员及其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组织编制、发布并监督执行全盟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组织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注册人员及其承揽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建设事业统计、分析调度和对外合作等工作。指导城镇水务、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盟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盟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六)城市执法监督局(科)。指导监督全盟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七)村镇建设管理科。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各级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八)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散装水泥产业发展。  (九)物业管理科。拟定全盟物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全盟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盟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房屋招投标的组织监督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的监督执行。  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11正2副)。  第六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编制和领导职数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  篇3:锡林郭勒盟住建局职责  锡林郭勒盟住建局职责  根据锡盟委办公室锡盟行署办公室《锡林郭勒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办字[2021]44)精神,我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管理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处罚工作。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跨区域及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协同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散装水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使用。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盟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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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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