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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说明会2010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说明会税政处提纲三季度文件简要概述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政策常见问题解答文件号涉及内容财税[2010]45号财税[2010]59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享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国税函[2010]290号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财税[2010]88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司与农户签...

XXXX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说明会
2010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政策说明会税政处提纲三季度文件简要概述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政策常见问题解答文件号涉及内容财税[2010]45号财税[2010]59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享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国税函[2010]290号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财税[2010]88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财税【2008】160号财税(2008)104号财税(2009)124号财税(2009)94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税[2010]59号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基本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公益性捐赠的政策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公益性群众团体的资格认定条件。一个是关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条件。1.受赠组织资格认定2.对外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纳税人需要注意的:1.捐赠的对象:财税(2009)94号文件是名单的内容包括2008年、2009年的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2.捐赠的票据问题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政策整理3.扣除额度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玉树地震(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文件规定的依据: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是投资方、债权人、许可技术的企业等享受的待遇。执行期限:在2009年10月1日开始股息:提出享受协定税率;(国税函[2008]112号)办法主要内容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第三章:审批与执行第四章:后续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内容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优惠,审核取证非常严格第一章总则办法适用的范围: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执行办法的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义务负责征管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第二章审批和备案需要审批类: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企业申请需要报送的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见附件3和附件4)3、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国税函[2009]395号)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章审批和备案◆备案类: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4、除以上三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审批类)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备案时间:发生纳税业务之前或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附件1)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其他资料注:在提交前款资料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填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及已经提交的资料。第三章审批与执行具体审批程序:申请→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机关)→有权审批机关→受理(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或视同做出审批决定)→纳税人填写享受协定待遇报告表(申报纳税时)第四章后续管理管理范围:1、已正常享受了协定待遇的情况(关注点:身份、事项是否发生变化)2、应享受协定待遇但未享受的情况(注意:三年内仍可提出享受)三、税收协定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对适用协定的人严格把关;对适用协定不予征税或减少征税的所得项目或活动严格把关。对适用协定的“人”严格把关对外国居民企业要求享受协定待遇时首先要判定其是否是缔约国对方的居民。即能否享受两国间协定的规定。执行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确保该非居民企业是缔约国对方的居民时要视该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情况。如: 对仅在A国登记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如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A国,该公司不能享受A国与中国的协定待遇。“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摘自国税函[2009]601号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2.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3.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4.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5.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6.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7.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摘自国税函[2009]601号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  1.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常见问题问:今年单位准备进行房屋装修改造,但单位的房屋不属单位所有,属法定代表人所有,单位无租使用,请问如进行房屋装修发生相关费用可否直接记入相关费用。有无相关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问:.总、分支机构都在大连,现将总公司的车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吗?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根据上述规定,将总公司的车调拨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问.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股权转让有何新的规定?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问.某公司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合同约定工资是税后的,由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负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税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特定的个人,企业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由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补充事项对3万美元以下付汇的情况,我局将定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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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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