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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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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一)依法由县政府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二)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设施设备;(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七)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九)经县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十)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处置资产。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县政府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国有房地产的处置;2.行政事业单位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不含房地产)的处置;3.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合并、撤销、改变性质或变更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4.跨级次资产的调拨(划转);5.5万元(含5万元)以上资产的捐赠;6.拟处置资产有特殊性,或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的。(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2.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资产的捐赠。第四章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X条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资产的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出售、出让、转让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上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方案,并经县国土管理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审批。(二)土地测绘。国有房地产处置方案经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负责对拟处置的国有房地产进行勘界、定点、记录备案,委托土地测绘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土地进行测绘,出具草图,经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宗地图。(三)土地收回和用地规划。由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收回拟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四)委托评估。由产权单位委托具有合法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房地产进行评估。国有房地产处置涉及的国有房地产清理、分割、测绘、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应提前做出预计,列入国有房地产评估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中。(五)委托拍卖。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组织拍卖。拍卖机构在市场推介成熟的基础上,择机筹备召开拍卖会。拍卖底价由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在拍卖会前报县政府确定,拍卖底价不得低于国有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六)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拍卖成交后,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国有房地产出让合同》,由县国土管理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标的移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将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同级财政指定账户后,由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移交拍卖出让标的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置换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单位正式行文就房地产置换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材料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经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后联合报县政府审批。(二)置换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换国有房地产进行评估。(三)产权单位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具体资产置换方案,经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四)置换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由产权单位与置换单位签订置换协议,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依据县政府审批文件,国土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过户有关手续,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账务处理有关文件。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其他国有资产(不含房地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产权单位对拟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材料进行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查后,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三)经批准同意后,产权单位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市场竞价、拍卖保留价的依据。(四)产权单位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的公开处置。(五)资产处置完成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及资产账务手续。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章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和报损第十八条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有偿或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第十九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二十条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报废。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有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产权单位应委托专业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没有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由产权单位组织评鉴报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评鉴的程序:(一)成立固定资产报废评鉴小组。由产权单位主要领导任评鉴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等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职工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二)资产报废评鉴小组组织评鉴。资产报废评鉴小组通过查阅资料、账实核对、实物鉴定、技术测试等有关方法对拟报废资产逐一进行评鉴,并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三)资产报废评鉴公示。产权单位将拟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及评鉴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四)集体研究确定。产权单位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评鉴小组的评鉴意见和公示反馈的意见,对拟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管部门审定。(五)评鉴意见审定。主管部门组织对评鉴意见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废审批需提供技术鉴定意见书或单位审定后的资产报废评鉴小组评鉴意见及主管部门批复或意见。第二十四条报损是指单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报损认定的主要依据。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行政事业单位对拟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的资产进行清理登记,提出具体意见并说明理由,附有关资料文件,正式行文向主管部门申报。(二)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处置资产的材料进行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三)调拨(划转)或捐赠资产经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接收材料报送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对跨级次调拨(划转)或捐赠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抄送接收单位同级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及资产账务手续。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如有残值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并将残值收入交入国库。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接收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国有资产,应符合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其他相关收入等。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单位要如实反映和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滞留、隐瞒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一)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单位或个人不执行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于X年12月17日发布,自X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X年1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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