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2、享有生产经营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事项的权利。3、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4、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5、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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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6、有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违章指挥和拒绝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得权利。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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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赔偿的权利。二、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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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操作规程。2、应当服从管理。3、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4、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