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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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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许可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其个人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许可管辖和岗位职责第七条我省食品流通许证由市、县(区)两级工商机关审核发放。上级许可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委托许可要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颁发的许可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第八条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含发证)。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核准人员根据职责对许可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许可机关的局长(副局长)是许可证核准人。许可审核可以实行“一审一核”制,核准人可书面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负责人行使许可核准权。书面授权的,应当载明授权期限等,加盖授权机关公章并由授权人签字。第三章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十条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规范,并按照本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暴露垃圾堆、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距离;(二)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应当分开或能够以一定的隔开物相分离;(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立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销售区域或专柜,防止交叉污染。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二)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贮存、运输、检查、退市等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应当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材料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偏远农村的也可由乡镇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规模和所经营食品可能受污染程度,对食品流通实行分类许可和监督管理,具体条件和审查标准参照省局制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见附件)。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对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增减经营条件。第四章许可的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和受理审查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主要对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提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第十八条许可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许可机关重点审查的事项、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查名称是否与申请书一致;新增食品经营项目的,审查该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审查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的经营场所证明的地址是否一致,相关产权或租赁方是否签字或盖章。(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审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与名录是否相符。(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审查是否提交,清单清晰、明确。(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审查是否提交。(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审查相关制度是否包括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档案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等,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要求。规模较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将上述制度合并。(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和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第十九条许可证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许可机关重点审查的事项、内容:(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二)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重点审查经营者申请变更的事项、作出变更的决定(决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是否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在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内变更经营场所的,可以变更;跨辖区的,需要重新办理许可申请。第二十条原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变更或者经营者自愿更换的,按照新设立提交相关材料并审查。原卫生许可证应当缴销,并复印存档或在档案中载明原发证机关、经营者名称、颁发日期、有效期限、经营范围等内容。第二十一条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许可机关重点审查的事项、内容:(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审查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二)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审查经营者提交的注销决定或者批准文件是否有效。(三)是否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申请书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第二十三条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和经营者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审查核定许可经营种类和经营方式。经营种类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不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应在许可中注明不含冷藏食品,经营单一食品品种的也可以注明。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分别核定。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贮存、保管的场地证明或相关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第二十四条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市(县)**区(乡、镇)**街(路)、村**段**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在申请人提交方位图示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核定为“**村**组”。第二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核准日期为起始日期。第二十六条受理审查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设立、变更、注销和许可证自愿更换的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证;(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填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在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其撤回要求。第五章许可的现场核查第二十七条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工具以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进行的现场检查,是否与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品种、数量和经营方式相匹配,与申请人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是否相一致。食品经营中不涉及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除外。上级许可机关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受理人员不得参与现场核查)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现场核查人员应该是按照“一岗三责”划片包干的辖区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现场核查参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进行。现场核查应重点针对新开办的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以及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者。现场核查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查,填写相关表格,并做出明确意见,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现场核查实行核分制,依据经营者申请经营的品种进行审查,关键项符合且其他打分项得分在70%以上的,现场核查为合格,关键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或其他打分项得分不超过70%的,现场核查为不合格。扣分或不得分的打分项,应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督促经营者不断完善其经营条件和设施、设备。第三十条经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现场核查人员可以提出整改的具体建议,在约定的期限内整改的,可以重新进行复核,但最多不得超过10日。第六章许可的核准、发证第三十一条核准人对受理审查人员的意见、提交核准的许可事项和现场核查意见一并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填写并分别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或换发许可证,当场领取的,可以不予出具。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诉权。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和准予核准通知书领取许可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不得发给许可证。第七章许可证公告、归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许可证发放后应在本级许可机关的外网上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许可证发放公告。许可机关发布许可公告不应收取费用。第三十四条许可证遗失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和补办申请文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在20日内补发许可证,并将有关证明和补办申请文件存档。第三十五条空白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指定人员管理。废弃的经许可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销毁。第三十六条许可证档案应由专人管理,按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原则建立许可证档案;也可以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合并。档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顺序装订,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放在设备清单后;认为其它有必要保留的材料,附在后面。许可证档案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装订成册,并在封套上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编号和档案编号。按照设立、变更、注(撤)销材料装订,集中成册。第三十七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证档案资料的,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许可的延续、撤销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重新计算。第三十九条有下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许可机关决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依法告知相应诉权;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县级以上许可机关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报告。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县级以上工商局的授权进行处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后,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在6个月内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对食品经营者的情况进行复查,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继续完备相关条件。对已经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对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条件和现场核查标准表》进行全面复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低于量化标准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的,应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出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决定,应由原许可机关作出;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吊销建议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供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许可机关应当与登记机关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情况监督检查通报机制。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把撤销、注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名单以及相关处罚等情况,告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核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六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许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七条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许可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或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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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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