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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7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程表 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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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7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程表 9612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7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程表9612ofaccountability,redressofordersandprohibitions.Strengtheningthehonestyandself-disciplineofleadingcadreshonestyinpoliticsandeducationwork,enhanceleadersabilitytoresistPAGEofaccountability,redressofordersandprohibitions.Streng...

国立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97学年度教师升等案办理预定时程表 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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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需經評估通過之教師才得申請升等之審查。6、86年3月21日前聘任到校之助教升等為講師以新聘方式辦理。(二)資歷:1、基本服務年資: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十六之一、十七、十八條規定辦理。並以學年度結束日(7月31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日。(2)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3)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起計。兼任教師年資折半採計。(4)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1年。經核准借調者,於升等時,其借調年資最多採計2年。2、大學法修正公布(83年1月5日)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年3月21日)前之過渡期間,符合助理教授任用資格而暫以講師資格聘任並持有講師證書之教師,於改聘助理教授後,其講師年資與助理教授年資得合併採計為升等副教授年資。3、大學法修正公布(83年1月5日)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86年3月21日)前,新聘或改聘之副教授,除有特別傑出之表現外,需有相當於助理教授或博士後六年以上之資歷,方可考慮升等為教授。4、特別傑出表現:如僅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基本年資升等應有傑出之表現,並由學院提供書面具體傑出事蹟,以憑審查。二、升等名額之計算(一)基本名額:1、副教授升教授名額:各學院現有副教授人數×1/5×2/32、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名額:各學院現有助理教授人數×1/53、講師升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名額:各學院現有講師人數×1/5(二)小數點累計:以90學年度餘額為基準開始累計,惟如有因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致增加之升等名額,包括未足額推薦致實質未使用該增加名額者,仍應通案予以扣減。  (三)保留或預借員額:各學院及校屬研究單位小數部分之升等員額,如需預借,應於6月底前專案報校申請(如為負數不得預借);如未使用,自動保留累計。(四)教師現有人數計算方式:1、以每年2月底占本校編制員額之專任教師現有人數計算。2、不在本校支薪之合聘人員不列入計算。3、跨院合聘各佔1/2員額之教師人數應列於「主系所」所屬學院。4、「醫學工程研究所」隸屬於醫、工學院,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人數計入醫學院,凡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人數計入工學院。「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人數計入工學院。(五)各學院研究人員升等名額之計算方式,除依前述原則計算外,同等級升等人數仍不得超過該等級全校可升等總人數(即全校各等級研究人員合計人數分別乘以1/5及2/3,再四捨五入二次為整數)。三、辦理程序(一)辦理次數:每一學年統一辦理一次。(二)辦理單位:1、原則由占缺單位辦理。經系(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2、合聘教師如於合聘系(所)各占二分之一缺,則由二系(所)協商擇定一主系(所)辦理。3、「醫學工程研究所」凡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在醫學院辦理升等,凡未具醫師身份之教師則在工學院辦理升等。「水工試驗所」研究人員之升等由工學院辦理,惟仍應知會生農學院。四、著作審查(一)送審著作:1、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等相關規定。2、所送審之著作應與其任教科目相關。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應以所授語文撰寫。以外文撰寫者,應附具中文提要;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3、代表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3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為準往前推算3年),參考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最近5年內(自辦理升等當年8月1日為準往前推算)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或已於辦理升等當年3月1日前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惟送審人應列印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有刊載出版時間年月之頁面,以利審查。4、教師自前一等級至申請升等高一等級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列為參考資料。5、以尚未發表但已被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者,該代表著作應於1年內發表,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將其送交人事室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而未能於1年內發表者,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申請展延,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教育部核備後得予展延。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應報教育部撤銷其教師資格,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爰以兩篇以上為代表著作者,請考量對已被接受發表著作,列為升等代表著作將來之出版問題。6、送審之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翻譯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7、代表著作不得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8、研討會論文不得單獨作為代表著作。9、教師升等著作發表規範:理、工、醫、生農、管理、電機資訊、公共衛生等學院及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應有發表於SCI或SSCI所列學門期刊之著作,但少數特殊領域得以所屬學院外之其他相關學科標準,予以考慮;文、法律、社會科學院應有發表於其系、所所列優良(一級)期刊或SSCI、AHCI、TSSCI、THCI所列期刊之著作;系、所所列期刊名單應經系、院教評會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核備,並由校教評會上網公佈,以供查詢。升等著作如為專書,以已出版者為限,並附專業審查證明、出版公司編輯委員名單,及出版之專家學術審查書面意見。10、代表著作最好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或equalcontributionauthor,如非上述作者,請加以書面說明對著作貢獻情形。(二)審查人:系所級著作審查得以校內系外學者專家為審查人,院級升等著作審查,以校外審查為原則,若在國內校外無適當人選,以國際審查為優先,如情況特殊得由校內院外學者專家審查,惟每位升等教師校內院外審查人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應書面具體說明理由,分送院、校教評會召集人密存。(三)著作審查份數及分數:1、系、院各級教評會至少需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如系、院均送審查,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應有六份專家審查意見表。2、部分特殊領域審查人選之遴覓確有困難時,院得以委請系、所辦理著作送審方式處理,送至校教評會時,至少需有四份著作審查意見表。3、不論審查成績及格與否,著作審查意見表應全部送校教評會審查。4、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代表著作評分部分應逐項評分,不可僅評總分。各單位應先告知評審者。(四)合著人證明:合著之著作,僅可由一人用作代表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須檢附「合著人證明」,敘明送審人及合著人完成部分或貢獻,其他合著人須簽名放棄以該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權利。但下列情形,得免繳交合著者簽章證明:1、送審者為中央研究院院士。2、送審者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其國外合著者簽章證明部分。(五)各學院對升等送審之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人如有負面意見,應告知申請人提出書面回覆說明,若審查與回覆意見有重大歧異者,請院長另組特別小組加以解讀及詮釋作持平書面意見,以供院、校級教評會委員瞭解,並一併隨著作審查意見表送校教評會參酌,以減少審查詢答時間。(六)對於較缺乏客觀(如SCI或SSCI外)評判領域學門,審查意見評分分數之高低,所代表之評價或非一致,若可以,請各院提供歷年該領域送審平均分數供委員參考。(七)為尊重著作審查專家與保密理由,各送審單位對於著作審查意見表審查專家之手稿應重新繕打並校對。五、各級教評會審查應注意事項(一)各大學校院對教師之升等所為之決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係屬行政處分,故學校就教師升等所訂定之相關規定,應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二)教評會對學術專業之評審,應尊重專家之意見,但因考量升等名額之限制,或因對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任教年資等做綜合之評量後,亦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成決定。但對不同意升等之決定,應具體敘明其理由。(三)教師之升等審查,應同時注重研究及教學之表現,系、院對研究、教學、服務分別客觀考評,分數應分別列計呈現,並送校教評會。(四)助理教授升副教授,應有博士後獨立撰述之研究著作於回國後發表,研究領域有創新見解,整體審查無負面評價。(五)升等審查應尊重各院系之專業自主,擬訂最低升等標準、建立優良期刊參考名錄,並體認學術審查不易量化亦不可局部化之實情。(六)體認各學院、系科所間之差異存在,各院應要求建立相對標準,並加強升等著作送審把關責任,以期逐年提高升等之標準。(七)校教評會對升等案件之專業認知有所質疑時,得先送還原通過學院,再重作審查或提出必要說明,或由校教評會組成專案委員會(組成委員不以該會委員為限,得聘請相關專業領域人士參與)進行審查,再將審查結果提校教評會討論。貳、本學院教師升等評審與推薦細則修正部份條文重點提示:【壹】第六條(各系所升等教師推荐提名)各系所推薦之升等教師由各該系所主任、所長(包括兼代系主任、兼代所長,以下同)依院規定日期前向本院提名。各系所推薦升等教師之人選,由各系所就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參考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教師中自行決定之。一、有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專書論著者。二、有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之著作論文;或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文者。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其他名譽卓著之學術獎等。【貳】第十條(推薦投票之判斷標準)《第一項有關評分之項目及配分略以如下》:升等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等各級別之評審項目與配分均為:教學:30;研究:60;服務:10申請人之研究成果以其著作之審查成績為重要依據;其系所送審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得推薦送院,學院送審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以上者不得推薦送校。申請人研究成果之評分標準如左:一、學院著作送審之平均分數,佔研究成果總分之70﹪。二、院教評會委員就申請升等人所發表之專書、論著、期刊等之種類與排行等因素所評之分數,佔研究成果總分之30﹪。參、本院教評會重要決議:本院89年5月24日第67次院教評會決議:「系所提出推薦升等申請案時,應同時提出被推薦教師最近三年內之教學評鑑、服務成績等資料及推薦書,敘明評鑑情況及支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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