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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标准制度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196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编辑: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

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制度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料编码:CYKJ-FW-196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总NUMPAGES\*Arabic\*MERGEFORMAT2页编号:______________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编辑: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用户指南: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加强和规范人员自身的建设,实行工作管理和维护工作秩序,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明文上的条款,经过一定的程序严格制定并公式,最终成为管理的依据和准则。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金融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事业与职工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融系统各级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行政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负责人工作报告;审议单位改革方案以及改制、破产实施方案;审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和实行行(司)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审议单位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章程草案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破产实施过程中裁员和职工安置方案,处罚、处分职工的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案,薪酬支付办法,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年金方案,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行(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四)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对单位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二)关心单位发展,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职工拥护。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参选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四)工会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负责对代表条件、产生程序、结构比例等进行审查,并将职工代表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评议和质询权。  (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事业单位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可以根据需要,由工会提名,设立少量职工代表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  特邀或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工会工作人员。特邀或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管理: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按行(司)、车间班组或机关部室组成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名册,并随时掌握职工代表的情况,在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  职工代表退休或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因内退、一年以上病假、调动工作等原因脱离岗位,无法正常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罢免程序由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保护: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力,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至任期期满。除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30人;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少于40人;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10%至20%确定,但不超过400人。职工代表人数应当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在50人以上的,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职工代表人数的10%。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可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通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分别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经费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  (三)征集职工代表提案,与有关各方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七)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八)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的候选人。  (九)承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1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工会有权促其整改和纠正:  (一)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二)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阻挠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违反第(五)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年3月22日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下发的《全国金融系统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实施细则》(金工全字[]1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金融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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