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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强诉耐克公司案案例分析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一、双方当事人原告:朱志强,网络界知名的闪客,网络动画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的原创者。被告: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案情基本情况2000年4月至2001年9月间,朱志强陆续创作完成了含有“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孤求败》《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5号》《小小特警》等作品,并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他创作的这些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为举办“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新浪等网站、大街、地铁站台及电视台发布广告。这些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特征为: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于2003年12月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北京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播放广告并承担200万元赔偿责任。三、本案焦点1、关于朱志强主张的“火柴棍小人”形象著作权权利及其知名度。2、关于耐克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3、“线条小人”形象是否进入公有领域。4、关于“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形象的异同点。四、律师承办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一)胜诉情况分析理由如下:1、朱志强诉称于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并提交了相应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籍的3页复印件予以证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2、朱志强所创作的“火柴棍小人”的形象已被管理组织授权。朱志强,非常注重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不但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03年6月23日,他还以“火柴棍小人”形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已得到初步审定。3、大众普遍认识的线条小人只是平面的、静态的线条勾勒,而火柴棒小人是flash动态的。4、“黑棍小人”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特征与“火柴棍小人”相同,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二)存在法律风险分析1、风险:(1)“火柴棍小人”形象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耐克公司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与朱志强“火柴棍小人”并不完全相同2、如何规避风险(1)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火柴棍小人”形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在原告于2000年4月完成并发表该动漫形象之前,公共领域并没有出现过与原告“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故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2)“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构成要素与“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样,其形象特征与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基本特征相同,二者的头部均为黑色圆球体且没有面孔,二者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二者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基本相似。只是火柴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而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离状。被告不能仅凭这一点不同,而否认两个形象的相似程度。五、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2、《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3、《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六、结论性意见被告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的特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故被控侵权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构成相近似的美术作品。被控侵权广告中的“黑棍小人”形象系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被告为推销其商品,在未与原告签订书面许可合同、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相近似的“黑棍小人”形象作品,其行为的主观过错明显,且未给原告署名,已造成对原告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署名权、修改权的侵害。分析人:武佳媛09100101492011年7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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