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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PAGE4法理学案例分析(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条款使子女承担的看望老人义务,由道德意义上的义务,成为了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围绕上述“常回家看看”的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的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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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4法理学案例分析(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条款使子女承担的看望老人义务,由道德意义上的义务,成为了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围绕上述“常回家看看”的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的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请分析:1.以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为例,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表现的法的基本特征。2.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马某某、朱某某行为自由的限制的原则。3.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体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4.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马某某、朱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5.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朱某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6.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件所依据的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7.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所体现的法的规范作用。(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②合法权利受到保障                             ④权利与义务相统一)①整体和部分相互联系,部分影响整体,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这要求我们搞好局部,用局部的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2分)家庭子女作为养老系统工程中的关键性部分,应该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履行好赡养老人的义务。(1分)题中观点有合理之处。(1分)②整体统率部分,整体的功能状态及其变化也会影响部分,这要求我们树立全局观念,统筹全局,选择最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实现整体的最优目标。(2分)故养老不能只依靠家庭这一个局部,还要对全社会进行统筹安排。(1分)③系统的基本特征要求我们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想问题、做事情要从整体出发,把各部分、各要素联系起来考察,统筹考虑,优化组合。(以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为例,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表现的法的基本特征。软法律用上硬手段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中国古代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有强制规定  该案法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增多趋势。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该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质疑其可操作性的声音。  也许亲情实在不是一个适合用法来约束和提升的东西。但除了依靠大量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中国古代历来也对家庭精神赡养做出了很多法律上的强制规定。例如唐代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约束来确保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对哪些行为属于不孝及其刑罚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宋、元、明、清各朝基本沿袭。《唐律疏议》规定:“父母在,不远游,不别居,不异财。”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父母老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服侍,否则处两年的徒刑,若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则不在此限。但唐律规定,此类案件须父母控告才受理。  在国外也是如此。瑞典、芬兰等北欧福利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对父母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如,规定了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从立法上保证赡养行为的质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伊始,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就引起不小争议,有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此类属于“精神赡养”要求,原本是道德范畴的约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是否合适。    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从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据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    袁挺也认为,精神赡养,更多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人民网    B    新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文    珠海市老龄委工作人员表示,新法旨在社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对于“回家看老人”的规定,更多需要从道德层面予以引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彪也认为,法律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倡导性规范。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具有社会引导性。    黄彪指出,本次修订增加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即属于倡导性条文,在法律责任一章并无明确对应的条文规定,在其他条文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本条内容体现社会立法的导向性功能。    他建议,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执行,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    C    无实施细则,或沦为一纸空文    深圳市福利中心老人院的张院长说,新法实际操作中比较难界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实施细则应更详细更科学,才利于各地的执行和操作。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该如何协调处理单位企业是否该提供探亲假期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    昨天下午,佛山市著名的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多是立法迷信与自大的一个立法笑话。“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能真正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么”他质疑说,这种常回家看看式立法能执行到位么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表示,有关部门有花费在立法上的资金和精力,还不如用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把城市功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医疗、教育、娱乐设施,降低通信费用让老百姓打得起电话上得起网。“谁不想父母,这还需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吗”    佛山、珠海、深圳地区读者详见AⅡ叠读本    判例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    无锡女子被判至少每两月看望独居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老太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老太与老伴及子女签订协议,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12年8月,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与女儿女婿产生矛盾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老太于2013年4月3日将女儿女婿起诉至北塘法院。昨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院判决老太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太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一,“常回家看看”,必须有配套制度作后盾。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事实中,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带薪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二,政府为“常回家看看”提供政策兜底。《权益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虽然这项条款规定了国家层面的责任,但仍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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