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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2016年03月0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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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2016年03月01日-发布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2016年03月01日发布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适用本细则。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保健食品销售许可工作由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能机构承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工作由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职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河北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2016年03月01日-发布
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 细则 测试细则下载防尘监理实施细则免费下载免费下载地暖施工监理细则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下载静压桩监理实施细则下载 (试行)2016年03月01日发布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活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适用本细则。食品摊贩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保健食品销售许可工作由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职能机构承担,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销售许可工作由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职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主体涉及保健食品销售、食品(不含保健食品)销售、食品制售等多种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制定并联审批工作规范,统一受理、共同核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省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实行二级受理。(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下: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2、股份有限公司;3、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企业。(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范围如下:1、本辖区内上级局受理的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食品销售者的许可申请;2、县(市、区)局的派出机构可以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三)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第五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第六条 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核准人应当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保健食品销售、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第七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 原则 组织架构调整原则组织架构设计原则组织架构设置原则财政预算编制原则问卷调查设计原则 ,即食品销售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我省按照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风险高低实施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第十条 食品销售经营业态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店、市场内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网络食品销售者等核定。食品销售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食品销售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店、市场内食品销售者。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批发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网络食品销售者归类。商场超市、食品店、便利店、市场内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者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第十一条 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十二条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网络食品销售者不得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及食品制售项目。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食品销售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收到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时间;(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二)填写《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七条 为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经营环境,便于审核和核准,核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销售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一)应当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应当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四)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五)与生活区分隔开。(六)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七)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八)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九)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二)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并能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三)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立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销售区域或专柜,防止交叉污染。(四)应当设置更衣间。(五)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六)销售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七)销售冷鲜畜禽产品的,配备的陈列设备应当符合生鲜食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陈列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第二十三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第二十四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第二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证明材料应由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等单位出具。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六条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第二十七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第二十八条 食品销售者在实体门店销售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三十条 食品销售者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销售类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五)外设仓库的情况(地址、方位图、面积、设施设备、贮存条件);(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七)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八)其他资料: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及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三章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第三十二条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建立标识牌,如实公示所销售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十四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三十五条 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第三十六条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第四章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三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三)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六)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七)食品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八)食品批发者,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九)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十)网络食品销售者,指不通过实体店铺销售,由食品销售者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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