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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核心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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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核心制度探析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探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王宏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若干问题解释(一)》确立了国内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主体、补偿义务主体、补偿范畴等问题谈某些看法。一、配偶权与精神损害补偿配偶权在国内是一项有争议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后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补偿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以为,配偶权这种...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核心制度探析
离婚精神损害补偿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探析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王宏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确立了国内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笔者试从《婚姻法》保护配偶权本质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主体、补偿义务主体、补偿范畴等问题谈某些看法。一、配偶权与精神损害补偿配偶权在国内是一项有争议权利,理论界对配偶权是什么,还没有最后定论,但是随着《婚姻法》和《解释(一)》出台,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建立,离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权由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补偿案例越来越多。由此笔者以为,配偶权这种因男女结婚而形成客观权利,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内在联系,要完善国内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就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一)、配偶权概念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概念,国内民法专家以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她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义务。普通以为,配偶权主体是法律承认夫妻双方,范畴有限并且双方平等享有;另一方面,配偶权客体是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形成身份利益,不涉及夫妻之间财产权、继承权以及离婚自由权;再次,配偶权作为一种平等身份利益支配权,支配是配偶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权是绝对权,任何人侵害配偶权,都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二)、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关系结合《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义,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过错离婚时,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非财产上损害,也就是普通所说“精神损害”。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侵害,并因配偶权侵害给无过错方导致了较严重精神痛苦。由此,笔者以为配偶权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具备密切关系,详细体现为:其一,法律上明确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两者目相似。国内《婚姻法》确认了配偶、血亲、姻亲为亲属三大种类,但对三种亲属关系权利、义务规定却是零散和不完整。配偶关系作为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基本,配偶权理所固然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权利得以产生源权利,并反映着婚姻家庭关系实质,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核心权利,保护配偶权就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侵害。因而,笔者以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目就是通过对配偶权保护,更好地发挥《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作用。同步,精神损害补偿兼具补偿、安慰和惩罚三种功能(5),对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完善,不但仅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进行补偿和安慰,更重要是通过对过错方惩罚体现出法律警示和教诲作用,维护以配偶权为核心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可以说,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配偶权和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两者是殊途同归。其二,配偶权确立是产生离婚精神损害前提。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法律范畴。恋爱或订婚男女之间并不享有配偶权,她(她)们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后,形成了合法夫妻关系才具备法律确认和保障配偶身份权,因而,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目就是获得法律对配偶权确认。反过来说,当事人按法定程序离婚目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双方配偶权。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解除而终结,当事人因配偶权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现实生活中男女解除同居关系也会产生非财产上损害,但是法律不以提起精神损害补偿加以保护,因素在于法律承认配偶权合法而以为同居关系是非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没有配偶权确立就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非财产上损害。其三,合用离婚精神损害补偿要以配偶权为根据。配偶权在调节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她民事权利不可代替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得以建立法律基本。国内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配偶权派生身份权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有着相应规定。这阐明国内法律确认合用离婚精神损害补偿范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因第三者插足、通奸而引起离婚纠纷,判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离婚精神损害补偿,作为审判机关对《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类推合用,法条中规定配偶间忠实义务成了审判机关类推合用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基本根据。由此可见,在法律上规定配偶权对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司法合用品有指引意义。(三)、《婚姻法》应对配偶权做出详细规定1、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范畴。应当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后即享有配偶权。配偶权范畴涉及:夫妻姓名决定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利义务、生育权利义务、监护子女权利义务、夫妻感情联系权利义务、忠实权利义务、扶养扶助权利义务、选取职业和社会活动自由权、寻常事务代理权等。笔者以为,上述十项权利,基本上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中配偶权重要内容。2、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应当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故意或过错侵害配偶权,应当按民法规定承担侵权补偿责任;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实行侵犯另一方配偶配偶权利行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一方配偶可选取追究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责任或仅追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民事责任。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利益,当事人受到侵害时导致是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规定侵权人侵犯配偶权承担责任重要方式是精神损害补偿。二、拓宽祈求权主体和补偿义务主体范畴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内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显然是将提起补偿祈求权主体和补偿义务主体分别限定为无过错方配偶和有过错方配偶。在补偿祈求权主体上,排斥了与婚姻当事人双方共同生活、受离婚过错方暴力侵害或虐待、遗弃其她家庭成员;在补偿义务主体上,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第三者。这种规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立法意图,不但影响了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功能和作用发挥,并且显失公平正义,并与社会公德相悖。笔者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婚姻法》做新司法解释时,应进一步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主体和补偿义务主体,以保护婚姻家庭中权利被侵害或利益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拓宽祈求权主体范畴受到离婚过错损害家庭成员都可以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主体。从立法上看,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偿祈求权人被限定为夫妻一方,但该条(三)、(四)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关于规定来看,家庭成员不但涉及夫妻双方,还应涉及配偶父母、子女或其她直系亲属在内。虽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其她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补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这样做在诉讼上是不经济,不但增长了诉讼成本,也会使某些受害者因不肯诉讼得不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对其她家庭成员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提起离婚诉讼,目就是为了保护其她家庭成员,因而,法律应容许受害者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并有权独立祈求精神损害补偿。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家庭作为社会最小细胞仍肩负看育幼养老社会功能,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受害者不但是无过错配偶一方,与其一起生活家庭成员同样会受到非财产上损害。例如,父母共同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照顾、教诲、管束等亲权保护,因父母离婚由父或母一方行使,使未成年子女失去了正常父爱或母爱(亲权保护),加上社会歧视和偏见,会使孩子成长付出更大代价,甚至发生人生轨迹变化,走向歧途。又如,与离婚配偶共同生活配偶一方父母,虽然配偶离婚过错因素不是对配偶一方父母进行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遗弃行为,她(她)们因子女离婚同样会产生一定精神痛苦,并使生活受到影响甚至失去生活来源,离婚配偶过错方如不予以补偿,婚姻家庭中老人权益将难以保障。综上所述,笔者批准有学者提出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中“无过错方”改为“受害方”观点,但笔者以为应将“受害方”范畴加以限制,以另一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任一方配偶父母为离婚精神损害补偿祈求权主体。(二)、补偿义务主体应涉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第三者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补偿补偿义务主体。现行法律把离婚精神损害补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事实上免除了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在理论上,配偶权绝对权性质决定了配偶以外任何人都是配偶权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义务,若第三者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配偶权,受害人应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补偿。杨立新专家以为,“在重婚和与她人同居侵害配偶权损害补偿关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对方祈求损害补偿,由于她们是这一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补偿受害人损失(8)。”但是,《解释(一)》对法律规定不明条文作出了不恰当限制性解释,制约了离婚损害补偿制度功能发挥,导致了国内婚姻法缺少对第三者破坏她人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第三者参加破坏她人家庭行为明显惩罚不力。因而,把明知她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补偿义务主体范畴之内,对通过立法保护正常、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在补偿主体上趋以完备具备重大意义。在立法上将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补偿义务主体范畴要注意二点,一是在离婚案件中第三者作为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第三者对这种侵权行为与否“明知”,若为“明知”则固然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补偿补偿义务主体;二是受害方即可在离婚案件中对过错方配偶和第三者提出共同补偿祈求,在原谅过错方配偶并乐意保持婚姻关系前提下,也可单独对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权精神损害补偿。三、明确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补偿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事实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导致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普通采用分割财产时对弱者恰当照顾原则进行救济。笔者以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补偿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离婚精神损害补偿情形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本质规定,是夫妻忠实义务详细体现,夫妻性生活排她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体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形式是各种各样,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以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2、危害家庭不良行为。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补偿法定情形,笔者将其归入危害家庭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但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行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导致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补偿。其她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普及给人们带来以便同步,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新杀手。3、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她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补偿情形之一,重要是基于如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规定补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合法理由,未经丈夫代某批准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胎儿引产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生育权;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备潜在危害性,依照《人口与筹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妇终身只能生育一种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导致侵害,如妻子因与她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通奸行为不但侵害了丈夫对妻子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生育权。4、不承担家庭义务。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承认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关于单位说服教诲,仍不履行,对家庭导致严重后果,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大某些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了对方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本意,因上述因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规定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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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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