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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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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第六章非法人组织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D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PAGE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PAGE35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cisismethylbtwoverticalboxbetweenofaccuratesize.Per-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thentheverticalinstallationaccurate.Forexamplea,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specificmethodisfrombaselinet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二、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是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有的称之为第三类民事主体。我国《合同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其他组织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确认了其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在这里的“其他组织”,显然可以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非法人组织只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三、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二)须有自己的名称(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四)应设有代表人和管理人四、非法人组织的种类(一)我国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种类的规定1.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非法人组织做出系统的规定,只是很粗糙的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之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组织体。2.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二)我国学者对非法人组织的分类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根据非法人组织的成立目的,可分为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非法人私营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企业集团。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例如非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其成立是否以办理登记为要件,非法人组织可分为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经登记原则上不能成立的非法人组织。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团体以及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证书》或《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相应的主体资格。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需办理登记手续也可成立的非法人组织。第二节合伙一、我国法上的合伙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个人合伙和法人的合伙型联营;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二、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一)个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形式。1.合伙人是自然人2.合伙人数须二人以上3.合伙人之间应依法订立合伙协议。个人合伙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二)法人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法人合伙使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而设立的企业组织。1.法人合伙的合伙人仅限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之间。不包括自然人。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三、普通合伙企业案例:合伙企业民事纠纷案案情介绍:1999年9月,张广安、高志良、方士英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出资,开设通达服装店,注册为合伙企业。张广安提供房屋场地,作价6万元;高志良对房屋装修,提供相应设施,作价2万元;方士英提供劳务及1万元资金,作价2万元。三人约定,方士英负责管理服装店的日常业务,对外签订合同,但数额4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同年10月,方士英自己又开设了一家个体服装店,取名顺发时装屋。11月,方士英以通达服装店的名义向服装厂订购的一批8万元的服装,货到之后转至顺发时装屋出售,货款一直未付。顺发时装屋也亏损严重,欠债高达2万元。12月,方士英将通达服装店的3万元资金后携款潜逃。此时,通达服装店的资产全部价值为7万元。顺发时装屋的债权人和服装厂无法找到方士英,便要求张、高清偿债务。张、高二人认为与服装厂的交易额超过4万,合同无效。对于顺发时装屋的债务,通达服装店没有义务承担,两人拒绝清偿。问题:1.张、高、方的出资方式是什么?其出资比例、收益分配比例、承担债务的比例是多少?2.通达时装店的执行人是谁?其权限是什么?3.方与服装厂所签8万元的合同对通达服装店是否有效?4.8万元与2万元债务分别是合伙债务还是个人债务?5.对上述债务分别由谁承担民事责任?怎样承担?6.方士英在执行合伙失误是违背了哪些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与个人合伙不同是: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其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其登记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终止都需履行一定程序。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在存续期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修订后14条)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有生产经营场所。(二)合伙人出资与合伙财产1.合伙人出资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服务标记、企业字号)、劳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2.合伙财产(2)合伙财产的组成:出资财产,即全体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依约向合伙企业的出资财产。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有认为属于共同共有。(3)合伙财产的分割: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是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1.合伙事务执行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垫付必要费用的求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报酬支付请求权(2)义务注意义务: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如果有报酬,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的不同意见。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是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4.合伙经营事务的监督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若有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擅自进行,则该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目的在于稳定社会秩序。合伙企业法第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四)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债务是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债务。不同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既要清偿合伙债务又要清偿个人债务时,应该用与经营有关的财产由先清偿合伙债务,用与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五)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的概念与条件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成为合伙人的行为。入伙的条件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效力取得合伙人资格;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退伙的概念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退伙的形式法定退伙:基于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强制退伙: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声明退伙:合伙人以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3)退伙的效力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对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六)合伙的解散1.合伙解散的概念合伙解散时基于法定原因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是合伙关系消灭。2.合伙解散的原因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3.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1)清算人的组成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职权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债权申报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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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4)合伙企业财产的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5)合伙企业的注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合伙企业的破产申请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概念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除合伙人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采用这种组织形式。随着社会对各项专业服务需求的迅速增长,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扩大,合伙人数目大增,以至合伙人之间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各自的业务也不重合,与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人数较少,共同经营的模式已有不同,因而让合伙人对其并不熟悉的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诉讼显著增加,其合伙人要求合理规范合伙人责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进行专门立法,规定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对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   为了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专业服务机构中合伙人的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规定。 2、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应当对这一情况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将其规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对特定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相对削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专门规定了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即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实质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五、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融合了普通合伙和公司的优点。与公司相比,普通合伙人直接从事合伙的经营管理,使合伙的组织结构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要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促使其对合伙的管理尽职尽责。同时,对有限合伙本身不征所得税,直接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避免了公司的双重税负。与普通合伙相比,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解除了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投资。由于有限合伙的上述特点,实践中为资本与智力的结合提供了一种便利的组织形式。即拥有财力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者作为普通合伙人,二者共同组成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国外这种作法较为普遍。这次修改合伙企业法,为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企业组织形式,引进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并以专章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定。(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规定有利于防止有人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并体现合伙企业人合性的特性,并为今后的实践留有必要的空间。3、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业的一些情况应当公示,让交易相对人知悉。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也作出了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理由是: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5、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其他规定。针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合伙协议有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义务;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或者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业中的资格。   同时,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未做特殊规定的,适用本法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案例:甲、乙、丙于199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企业”,分别出资30万、20万和10万元,盈余与亏损按出资份额来分配。随后,甲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2000年8月,三人决定向丁借款32万元,以扩大经营规模。甲除了开办合伙企业外,又向戊借款12万元炒股。2000年12月,股市下跌,甲亏损40多万元。甲欠戊的12万元无力偿还,甲承诺在合伙企业盈利后以所得来清偿。2001年5月,三人购进的大批图书滞销,经削价处理后,合伙企业剩余资产仅20万元,三人决定关闭企业。戊多次向甲讨债,均未获清偿,而丁也向甲多次索债未果,戊与丁不得不向法院起诉。法院该如何处理?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一、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案例案情:韦成海1994年与沈小娟结婚,婚后与母亲吴玉秀共同生活。1999年7月,韦辞去工作,用平时积攒的钱,开了一个个体小卖部,取名利民百货,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7月30日,小卖部开张,韦以利民百货名义向黄青山赊购价值1万元的货物。8月2日,小卖部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韦也被烧死。死亡时,家中所有财产价值为1.6万元。黄青山向沈小娟要求还款,沈小娟说,1.6万元家产是夫妻共有财产,韦开店的钱全部是其个人的工资,因而只同意以共有财产中的属于韦8000元偿还欠款。吴玉秀说着里面还有自己的财产,应先从财产中留出。黄青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在家庭全部财产中,吴玉秀的个人财产有2000元,家庭共有财产3000元,夫妻共有财产1.1万元。问题:1.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是谁?字号是什么?经营范围是什么?2.对黄青山的1万元债务应由哪些财产承担?(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工商业经营,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承包合同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同的,前者属于私营经济的经营方式,后者属于集体经济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为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并非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这种民事主体中。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自然人一旦以个体工商户的资格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就成为了商事主体。这并没有改变自然人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是非法人组织。1.有组织体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账户,雇帮工1-2名,以便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他们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诉讼中,其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为诉讼当事人。2.有其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工商经营权,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充分享有自主经营权利,3.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即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三)个体工商户责任的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以全部家庭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他的债权人只能就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提出债权请求。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案例案情:马二牛与妻子周艳秋、儿子马小会、儿媳杨贵兰一起居住。1997年7月,马二牛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村里15亩果园的合同,承包期10年,承包费每年4000元。承包后,妻子、儿子、儿媳都在园内帮忙。同时雇了同村的程新作帮工。由于管理不善,果园连年亏损,四年来共欠下承包款4000元,贷款6000元、帮工工资700元。2001年7月,马二牛毁约,合同应交违约金7200元。马二牛家的财产共计2万元,村委会、银行、程新要求以家庭财产清偿,遭到周、杨、马小会的反对,声称财产中有他们的份额,承包人是马二牛,他们只是帮忙,不能以他们的财产偿还债务。问题:1.本案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主是谁?2.本案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3.本案的债务应由哪些财产承担?(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们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以家庭或个人为基本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体工商户一样,都是非法人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或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权。在承包合同因某些特殊原因变更或解除时,承包户对土地、果树等方面的投资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农村承包经营户责任的承担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名义承包经营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却由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生产,或其经营收益为家庭成员分享,这种情况应视为家庭承包经营,对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体。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2.雇工经营。3.投资者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企业。4.投资者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经过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非法人组织。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2.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范围。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案例:这批货款应由谁承担?案情:1998年5月咸宁市某针织厂(以下简称针织厂)业务员张某到广东省某市开展业务,与该市果菜副食品公司针棉织品采购供应部(以下简称供应部)商谈,商定由针织厂向该供应部提供一批毛巾,货款价值二十余万元。为慎重起见,业务人张某与本厂厂长又到该市工商管理局查询供应部的资金情况,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情况显示:该供应部是该果菜副食品公司的一个公支机构,不仅已注册登记,而且还颁有营业执照,目前,经营状况尚好。   获知以上信息后,针织厂回咸宁市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中旬将价值二十余万元的毛巾送到广东省某市,并在该供应部副经理的指挥下,将该批毛巾存放于果菜副食品公司的仓库内。卸完货后,该副经理出具收条并承诺第二天付款。可是,针织厂业务员张某在该市等了五、六天,每天到供应部要求付款,都被供应部的副经理以种种理由拖延。   张某见势不对,立即叫来车辆,要求将该批毛巾运回。供应部的副经理无奈,只得将仓库门打开让张某装货。可是经过查点,张某发现货物已少了几件,经与副经理核实,该副经理承认已发出了几件,但货款未收回,经张某索要,供应部支付了三万多元钱,但余下5.5万元货款,由供应部出具欠条,加盖了供应部的公章。   这5.5万元货款后经多次催付,均未偿还,1999年12月31日,该市果菜副食品公司针绵品采购供应部因多年没有年检注册,被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针织厂即要求果菜副食品公司偿还该批货款。副食品公司辩称。此为供应部的经营行为,其债务应由供应部承担,与己无关。问题:1.针棉织品采购供应部与某市果菜副食品公司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5.5万元的债务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与特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布,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也叫分公司。其特征:1.外部形式上与企业法人下相类似。2.从属于设立其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成立条件1.依法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是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五、筹建中的法人 (一)筹建中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筹建中法人又称设立中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特征是:1.筹建中法人是一种组织2.筹建中法人存在目的是设立法人3.筹建中法人是非法人组织(二)筹建中法人的法律地位筹建中法人与成立后法人应视为同一法人。法人成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成立后的法人承受。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而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筹建中法人的权利能力筹建中法人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法人筹建活动范围内。其享有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即法人将来部成立,其权利能力溯及消灭,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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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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