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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税关于出口退税文件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国税涉税管理的规定更新日期:2009年06月26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功能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上述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主要涉税业务: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发票购买、纳税(免税)申报。一、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限:即时)区内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国税登...

广州国税关于出口退税文件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国税涉税管理的规定更新日期:2009年06月26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功能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上述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主要涉税业务: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发票购买、纳税(免税)申报。一、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时限:即时)区内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国税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4.公司章程复印件。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的除外)。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正面免冠相片1张(张贴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的左上角)。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10.委托税务代理还须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资格认定(一)一般纳税人认定(办理时限20日)1.纳税人申请办理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机关实地审核时,纳税人提供的备查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经营场地证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协议)。(3)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若外籍人员确实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4)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5)股东(或出资人,下同)证明(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6)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7)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资金往来账,原材料和商品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8)可以以预计销售额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商贸零售企业除外),应提供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或者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9)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10)出口企业应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及供货企业证明。(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时限:3天)1、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出口企业在办理时需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2)《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4)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7)商务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提供)。(8)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提供)。(9)来料加工合同。(10)《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发票供应类区内企业根据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及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实际经营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有关规定申请购领发票。四、涉税申报类(一)区内企业出口货物以及互相销售货物实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和管理。(二)区内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水、电、气已交增值税实行退税申报和管理。(三)区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申报和管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更新日期:2009年05月18日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并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数据软盘,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退税。一、办理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二、提供资料(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电子申报数据(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六)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进货分批出口的,应提供《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七)出口发票(八)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九)如属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十)《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退税时附送。(十一)经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核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鉴定表》--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附送。(十二)加盖外经贸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附送。(十三)主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进口料件采取作价方式复出口货物申报退税时附送。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审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更新日期:2008年12月05日一、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二)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未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申报期限为下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2.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收齐以下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获批准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一)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二)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企业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三、小规模纳税人(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二)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限要求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更新日期:2006年08月17日一、出口货物征税的范围(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1.国家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但不包括政策性免税的货物。2.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3.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二)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首个申报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2.受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后60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三)纳税人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退税单证的出口货物。1.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首个申报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已申请延期申报并获批准的除外)。2.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四)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二、出口货物征税的计算(一)销项税额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3.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不退还消费税。(二)处理对应的进项税额1.外贸企业应征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货凭证符合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的,可以用于申请抵扣。2.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回出口退税款的,符合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的,缴回的税额可转入进项税额科目。3.纳税人在财务核算中已将应征税出口货物的征退税差额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三、出口货物申报纳税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应在发生次月自行申报纳税。(二)生产企业自产的应征税出口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消费税申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本规定更新日期:2006年08月17日一、免抵退税的税种范围  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范围  所有生产性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范围  (一)必须是自产货物;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不能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收回并出口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可办理免抵退税。  (三)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生产企业收购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的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可办理免抵退税。  (五)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  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5.中标机电产品  6.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按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自用国产设备。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从事的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二)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并在财务上转作出口成本处理,不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属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自产货物,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资料更新日期:2006年08月17日(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三)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五)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包括:《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和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更新日期:2006年08月17日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二、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三、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六)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按规定可享受退税的自用国产设备。  四、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二)出口发票。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四)出口收汇核销单(获准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单的企业,以外汇局提出给税务机关的出口收汇电子数据作为退税依据)。六、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一)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二)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七、出口货物征税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八、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九、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十一、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税率:以各年公布的出口退税率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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