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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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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指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规范校级奖学金本科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级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是指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组织评审的奖学金,旨在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为规范校级奖学金本科生的申报、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级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学校预算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申请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应修课程(包括往年应当重修的课程,全校性选修课不计在内)全部合格;(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参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完成至少8个小时的志愿服务。(五)参评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的学生,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六)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不含专项奖学金)的学生,评审年度的课程成绩排名应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20%;参评学生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其课程成绩可适当放宽至40%,具体如下: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指定专家鉴定)。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发明人(排名除指导教师外的最前者可视为第一作者)获得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七)综合能力表现优秀。综合能力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道德风尚、志愿服务、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的素质表现,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参加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或实验技能竞赛等取得较好成绩。参加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等取得突出成果。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会、社会效益突出,或社会实践成果被有关部门、科研项目采用或在校级以上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经常在校内外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突出体现志愿精神。组织、策划校内外重大社会活动,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在各类文艺比赛或体育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八)符合所参评奖项的评奖条件。第五条参评学生的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采用教务系统的“学分绩点,”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第六条参评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为在学期间的所有年度成绩;有校际交流学习经历的,按实际在校所有年度的成绩计算。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的课程成绩为评审年度成绩,评审年度以参评时的前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成绩为依据;有校际交流学习经历的,按参评前实际在校最近三个学期(含第三学期)成绩为依据。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校级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按照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具体奖项的推荐名额;(二)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三)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班级全体同学提前公布,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四)学院奖学金评奖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并综合申报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情况进行评选;(五)学院等额确定各奖项的推荐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面向全校评审的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初审,将专项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六)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组审核各学院各奖项的推荐名单的资格条件;(七)学校奖学金评奖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发文表彰;(八)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第八条班级民主评议的原则:(一)参加评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班级总人数的2/3;(二)实际参加评议人数的1/2同意推荐的申报对象方可参评校级奖学金。第九条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定,落选的候选人不再参评当期其他校级奖学金。第十条凡已获得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其中一项的本科生,如无新的突出成果,不再参加这三项奖学金的评奖。第十一条获校级奖学金未满一年的,除可以参评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外,不得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第十二条除嘉庚、本栋、亚南奖学金外,其他校级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第十三条学生个人对校级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奖学金评奖委员会或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单位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严肃处理:(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二)颁奖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获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和收回获奖证书,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第十五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级奖学金评奖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本科生评审办法(试行)》(厦大学〔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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